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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abs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08 03:45:16

信托ABS产品是什么意思

债券型投资信托基金产品,也被称为ABS产品。
简单来说,资产证券化更看重项目资产的现金流,而不是融资方本身。理论上,只要是有稳定现金流的,且不在交易所公布的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的资产都可以做ABS。基础资产类型主要分为债权类和收益权类,债权类包括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企业应收账款、信用卡贷款等;收益权类包括三废处理收费权、轨道交通收入、电力销售合同、高速公路未来三十年收费权、燃气公司收费权、经营性景点门票收入、商业物业租赁收入等。

⑵ 场外abs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吗

需要备案
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有关ABS业务备案的五份文件,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也一同下发,并对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进行列明。新的负面清单或将政府类收入排除在ABS业务以外,根据指引规定,包括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不得开展ABS业务。经过近10天的协商,并于12月24日公布最终版本。
有媒体对比《管理办法》及其征求意见稿发现,除“重大事项报告”及“减轻处分”两条外,其他条款几无调整。重大事项报告方面,征求意见稿仅仅“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管理办法》则要求对重大事项的处置结果也进行备案,要求“重大事项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及处置结果”。

⑶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负面清单。三、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五、与港澳台就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安排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境外个人、境外渔业船舶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二、建筑业2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三、批发和零售业3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直接销售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4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国内从事经营烟叶、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只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在对境外船舶开放的港口从事国际运输,除此以外,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中国政府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籍船舶运输。6除游艇外的外籍船舶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或者在其内河航行、港口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应当向当地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如中国与船籍所属国另有协定,则先遵守相关协定规定。7境外个人不得注册成为引航员。8境外服务提供者须通过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的方式,参与打捞沿海水域沉船沉物。境外服务提供者为履行共同打捞合同所需船舶、设备及劳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方打捞人租用和雇佣。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9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对于跨境交付方式,只允许:(1)境外计算机订座系统,如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订立协议,则可通过与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连接,向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务;(2)境外计算机订座系统可向根据双边航空协定有权从事经营的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通航城市设立的代表处或营业所提供服务;(3)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境外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境外计算机订座系统须经中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10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服务,不得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ɀ

⑷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ABS)的运作方法

01

PPP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目前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本文主要论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目前PPP项目以项目经营权、收益权为基础更为成熟,因此本文着重于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这三种模式进行研究。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号)中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规定, (公众号: 朱耿洲CCP ) “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14号)中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明确,“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中对资产支持计划进行定义,“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类型项目资产证券化在运作原理、操作流程等方面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PPP模式本身的特点而使其开展的资产证券化呈现出不同特点,具体包括:

一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运营管理权和收费收益权相分离。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的PPP项目往往涉及特许经营,因此在这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项目基础资产与政府特许经营权是紧密联系的。同时,由于我国对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主体有严格的准入要求,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要转移运营管理权比较困难,因此实际操作中更多地是将收益权分离出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

二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可将财政补贴作为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将“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列入负面清单,但提出“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和 社会 资本合作(PPP)模式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一规定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可能。实际上,财政补贴作为部分PPP项目收入的重要来源,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符合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一般规定。

三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要与PPP项目期限相匹配。 PPP项目的期限一般为10-30年,相较于目前我国存在的一般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多数在7年以内)要长很多。因此要设计出与PPP项目周期长特点相匹配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在投资主体准入和产品流动性方面提出更严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并不断推动政策的完善和交易机制的创新。

四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更关注PPP项目本身。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 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中明确规定,“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这禁止了地方政府对PPP项目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也对PPP资产抵质押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更注重项目现金流的产生能力和 社会 资本的增信力度,保证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02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为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都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持一定的鼓励态度。实际上,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对于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吸引更多 社会 资金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稳定运营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

PPP项目中很大比重属于交通、保障房建设、片区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建设期资金需求巨大,且项目资产往往具有较强的专用性,流动性相对较差。如果对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选择现金流稳定、风险分配合理、运作模式成熟的PPP项目,以项目经营权、收益权为基础,变成可投资的金融产品,通过上市交易和流通,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2、吸引更多 社会 资金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PPP项目期限长,资金需求大,追求合理利润,而且法律政策层面没有对退出机制的明确保障,因此对 社会 资金的吸引力相对有限。通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建立 社会 资金在实现合理利润后的良性退出机制,这一创新性的PPP项目融资模式将能够提高 社会 资本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 社会 资金投身于公共服务的提供。

3、提升项目稳定运营能力

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借助其风险隔离功能,即通过以真实销售(指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Transferor)向发行人(Special Purpose Vehicle)转移基础资产或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权益和风险)的途径转移资产和设立破产隔离的SPV(SPV在法律上独立于资产原始持有人,其所拥有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的方式来分离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以确保项目财务的独立和稳定,夯实项目稳定运营的基础。

03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收益权资产、债权资产和股权资产三种类型,其中收益权资产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基础资产类型。从我国推广运用PPP模式的实践情况来看,以收益权为基础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也相对成熟。因此本文对适合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三种模式,即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研究。

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三种类型

研究以收益权为基础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首先要厘清收益权资产在PPP项目中的不同类型。PPP项目收费模式一般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而收益权资产也相应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模式下的收费收益权、政府付费模式下的财政补贴、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的收费收益权和财政补贴。

1.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模式下的基础资产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直接向最终使用者供给相关服务和基础设施而享有的收益权。这类支付模式通常用于财务情况较好、可经营系数较高及直接面向使用者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项目。 (公众号: 朱耿洲CCP ) 此模式下的PPP项目往往具有需求量可预测性强,现金流稳定且持续的特点。但特许经营权对被授予的资金实力、管理经验和技术等要求较高,因此在使用者付费模式下转让给SPV的基础资产一般是特许经营权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而不是特性经营权的直接转让。这种模式的PPP项目主要包括市政供热和供水、道路收费权(铁路、公路、地铁等)机场收费权等等。

2.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模式下的基础资产是PPP项目公司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而享有的财政补贴的权利。这种模式下项目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和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率相挂钩,项目公司也不直接向最终使用者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市政道路等。但这种模式下财政补贴应遵循财政承受能力的相关要求,即不能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因此,以财政补贴为基础资产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要重点考虑政府财政支付能力、预算程序等影响。

3.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在使用者付费无法满足 社会 资本或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 社会 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这种模式通常运用于可经营性系数相对较低、财务效益相对较差、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但仅凭收费收入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回报的项目,例如科教文卫和保障房建设等领域。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的基础资产是收益权和财政补贴,因此兼具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三种模式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指将特定的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以资产基础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业务活动。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业务,但在具体实施中不要求对具体产品进行审核,产品一般在上交所、深交所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审核,并由基金业协会负责事后备案管理。PPP项目如果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运作流程归纳为:

(1)由券商或基金子公司等作为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2)管理人以募集资金向PPP项目公司购买基础资产(收益权资产),PPP项目公司负责收益权资产的后续管理;

(3)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定期归集到PPP项目公司开立的资金归集账户,并定期划转到专项计划账户;

(4)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本息分配,向投资者兑付产品本息。

2.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提供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PPP项目中其操作流程是:

(1)PPP项目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2)PPP项目公司将其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定期归集到资金监管账户,PPP项目公司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资产支持票据应付本息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3)监管银行将本期应付票据本息划转至上海清算所账户;

(4)上海清算所将本息及时分配给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

3.资产支持计划

资产支持计划是将基础资产托付给保险资管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 (公众号: 朱耿洲CCP ) 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由受托机构作为发行人设立支持计划,合格投资者购买产品而获得再融资资金的业务活动。PPP项目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支持计划,其运作流程为:

(1)保险资管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设立资产支持计划;

(2)PPP项目公司依照约定将基础资产移交给资产支持计划;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受益凭证可按规定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

(4)由托管人保管资产支持计划资产并负责资产支持计划项下资金拨付;

(5)托管人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本金和收益。

04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

1、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在现阶段PPP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鼓励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但PPP本身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事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始终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许多问题还没有明确。例如收益权与经营权转让的问题。收益权紧密依赖于经营权, (公众号: 朱耿洲CCP ) 但在现行框架下,只能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将其转移至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而不能转移经营权。如果仅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经营权仍然属于PPP项目公司,这类似于一般所有权未转让而收益权转让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同样也会产生收益权项目中的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的问题。

2、交易机制亟待完善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受理、审核及备案的相关机制尚不完善,且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产品流动性较低。

而且,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本身还不完善,例如不能开展标准券质押式回购等,在PPP项目投资中, 社会 资本很难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真正的退出。

3、项目期限还不匹配

PPP项目的周期长,经营期大部分在10-30年,原则上不能低于10年。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很少有超过7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单个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难以覆盖单个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如果在以PPP项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期满后,再开展另外的资产证券化,不仅程序繁琐,也会增加融资成本。

4、中长期投资者比较缺乏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群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券商、公募/私募基金、财务公司等,这些机构偏好于中短期限的固定收益产品,通常为5年以内。目前保险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门槛较高,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准入方面还有明确限制。由于PPP项目期限通常为10-30年,若融资期限较短,则难以充分利用未来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使得优质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不足。

⑸ 什么是企业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期、独立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结构化重组,并以其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金融工具。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5)交易所abs负面清单扩展阅读

ABS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

1、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利用率。融资方出售基础资产时获得了相应的对价,在不增加负债、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

通过发行ABS将未来可预估的稳定现金流一次性转化为现金,并用该资金投入主营业务或进行其他投资,以获取更多收益,从而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构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计。传统融资工具(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对于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如公开发行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40%)、募集资金用途等均有诸多限制。

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由各方自由约定的空间较小。而在ABS发行中,对于融资方的上述限制较少,可以根据融资方及投资者的不同需求灵活设计交易架构,自由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空间较大。

3、主体信用转化为资产信用,降低了融资成本。传统债券融资,债券的偿付主要依赖于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在没有外部增信的情况下,主体信用评级等同于债项评级。如果主体信用评级不高,可能会导致发行失败,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则会导致发行成本增加。

能够完全实现“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的ABS产品则切断了主体信用与ABS证券的关联,即使发行主体信用水平较差,但如果基础资产比较优质,通过机构化设计,依然能够获得较高的产品评级,从而能够顺利实现融资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4、发行监管流程简便,提高了融资效率。与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监管的核准制不同,ABS发行采用“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基金业协议备案”的监管模式,无论是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还是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相较于股票发行或债券发行在监管流程上都更加简捷、高效。

通常情况下,一个ABS项目从中介机构进场做尽职调查到最终完成挂牌需要3-6个月时间。在基础资产较为优质,资产种类及交易架构上已有先例,中介机构专业水准较高且配合度较好的情况下,ABS发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这无疑为融资方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⑹ abs发行主体要求

综合考虑发起主体的各方面条件,如注册资本、股东背景、运营模式、风控制度、信息系统、业务涉及的行业及其集中度、资本结构、融资能力、盈利能力、风险拨备计提等诸多要素。资产相关的有无历史违约记录、在贷款五级标准分类中是否属正常资产、保理资产是否可转让、保理资产所属行业(建筑款及产能过剩行业不行)、追索权是否明晰、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限制主体(如平台公司)、买卖双方在央行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贷款记录、是否涉及诉讼类纠纷、客户集中度是否过高(比如单一客户占比不超过15%,关联客户占比最好不超过20%)。ABS产品是一个结构化的产品,信用等级直接影响发行利率,进而影响发行成本。在评级时通过信用风险量化分析、现金流压力测试、信用风险量化分析等最终得出该期ABS产品不同信用等级的占比。3A级占比越多,发行成本相对越低。

⑺ 消费金融ABS是什么什么是金融abs

什么是消费金融ABS?什么是金融abs?消费金融ABS是基于消费金融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大家经常听到的消费金融资产通常是网络消费贷款,因此也被称为网络消费贷款ABS,通过这种网络消费贷款可以进入主流金融市场——交易所.

在笔者看来,网络贷款资产证券化是网络金融登场,成为与传统金融并驾齐驱的金融领域的重要途径.作为网络金融相关人员,如果不知道网络坦粗昌贷款ABS的话,预计今后也不会打招呼.

事实上,每当有网贷ABS发布,就会有一篇长篇大论的文章出来科普,从定义、特点到发展历程,都是非常详细的,但是下次看到它,很多人除了知道ABS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简称之外,更不能说出来.真正读懂网贷ABS,其实只需了解以下三个概念即可.

动态资产池

网络贷款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其基础资产是让扒网络贷款,包括消费分割、小额现金贷款等,拥有这样的贷款资产的重要风险之一是借款人提前偿还的风险(prepaymentorisk).例如,我打算借贷一年吃利息,但借款人一个月就偿还,不能对他处以罚金.我只能找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你能马上找到你想要的东西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发行ABS的证券公司收凳旦到钱为你承担提前偿还的风险,反正对他们来说,这个风险不是问题.证券公司根据一定的筛选标准不断收集贷款资产,不断补充因提前偿还而流失的贷款资产,形成总额稳定的动态资产池.

⑻ 私募ABS浅析

一、私募ABS的 定义

        ABS从本质上讲都是私募,因为ABS上位法的法律基础是《信托法》,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资金的募集不能突破200份的限额。ABS之所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别,主要是基于发行方式和交易场所的不同而区分的。

       国内ABS产品,属于“公募”方式发行的主要在以下市场发行:

   1、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2、证监会监管下的资产证券化,一般在证券交易所发行;

   3、保监会监管下的资产支持计划;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产支持票据。

        除上述ABS之外,不在上述这些公开市场发行,但利用ABS原理操作的,就被业内统称为私募ABS。即类似银行存量资产通过结构化方式打包出售收益权,不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发行,而是在场外直接寻找买家,被称为“私募ABS”。

二、私募ABS的 分类

        私募ABS没有统一的定义和分类,通常而言,私募ABS包括以下几类:

       (1)在非交易所市场挂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以外的场所(含报价系统、新三板、柜台市场等)挂牌交易、或者未在任何地方挂牌交易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之所以私募发行,可能是因为企业资质不够,或者基础资产在负面清单上。交易结构图如下:

      (2)以银行作为发起人的传统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这类私募资产支持证券以银行作为发起人(资产卖方),私募产品底层资产大部分为企业债权,包括贷款和非标类资产,底层借款人主要集中在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行业,其特殊目的载体包括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例如,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从银行购买信贷资产(基础资产),由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信托受益权的预期收益。这种方式基本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但可以看出其本质上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3)企业作为发起人的传统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份额

        此类产品也是使用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以企业持有的、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此类产品的基础资产可能包括企业应收账款、租赁收益权、建筑合同债权、收费权、消费贷款等。

三、私募ABS存在的优势

        私募ABS与公募ABS相比存在以下优势:

        一、发行效率较高。尽管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实行备案制和注册制之后效率得到较大提升,但私募方式发行环节参与机构较少,准备材料比较简化,投资方一般已经确定,且无需监管反馈环节,仍具有效率优势(例如,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公募需要取得上交所/深交所无异议函后才能发行,私募只需要发行后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

       二、基础资产挑选更灵活。资产证券化实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有一定的限制(详见《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而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入池资产行业上、入池资产形式上以及入池资产笔数上均没有太大的限制,更有利于发起机构实现调节行业和单一集中度、扩大重点客户贷款投放等需求;

        三、信息披露要求较低。公募ABS产品的信批特征为按付息周期进行较为详细的信息披露。私募ABS产品虽然各场所一般也要求按付息周期进行信息披露,但实践中信息披露的质量区别较大。

        四、应对MPA考核的要求。银行参与设计结构化ABS产品,不占用银行任何资本,直接在非公开市场对接出资方。对于ABS的买方银行而言,AA-以上资产风险权重为20%,A+到A-为50%,相比一笔一般贷款需按100%风险权重来计,大大节约了资本金。对于ABS的卖方银行而言,不仅有资产出表以实现监管考核达标的目的,从盈利角度,也是提高资金周转,撬动资金杠杆的做法。

四、私募ABS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私募ABS实际上是打证券化业务的“擦边球”,以相对较低的自身要求去做实质上是资产证券化的业务。

       作为私募ABS产品,其特殊目的载体并非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指定的载体(第一类除外),而是传统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虽然此类产品设计通常会主动参考或模仿监管部门的“高标准”要求,严格基础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对现金流进行压力测试,还会聘请具有市场公信力的评级公司对发行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进行资信评级。但总体而言,私募ABS标准不统一、模式不统一、交易的相关方式不统一。即使引入了评级机制、会计师审计机制等,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不能达到标准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特别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真正穿透去尽调每一笔资产,一般仅对前五大投资项目仔细评估行业、区域和评级,其他项目仅从整体上进行对资产包的评级。关于外部增信措施,如果公开市场挂牌ABS,其实是拿交易所的信用做背书,而私募ABS如果没有银行的兜底,外部增信措施则需要格外关注,否则可能会出现兑付问题。因此,私募ABS的主要存在的风险还是在于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和外部增信措施的有效性。为此,私募ABS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以降低风险。

        1、关注基础资产的质量

        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因此,基础资产质量是第一关注要点,对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期限匹配度、抵质押物及融资主体的信用风险等需要审慎评估。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选择稳定好的基础资产入池,避免因次级认购和外部增信措施而忽视对基础资产风险判识;第二、提高每期现金流入对当期负债的覆盖倍数;第三、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账户中留存部分准备金,降低各期本息不能偿付的风险;第四、资产形成和权利实现应当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2、关注资产池构建的合理性

        资产池的构建,首先要根据基础资产的回款情况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其次需注意地区和行业分散投资,降低单笔投资额度,降低集中度风险。最后,可安排计划管理人认购一定的次级,让计划管理人和投资人利益一致,规避道德风险。

       3、关注外部增信措施的有效性

        交易结构设计次级档并不能保证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如果担保方无力或无意愿承担担保义务,权利的实现也需要采取诉讼等手段,程序复杂且时间成本高。在设置外部增信措施时,应当考虑担保方补足或回购的履约能力,充分考虑各项增信措施在提前回购等条款触发或其他风险出现时,对项目能否起到保障作用。

        以上是对私募ABS的初步研究,附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清单。

附:法律法规清单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公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中国基金业协会(2015年2月)《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2017年2月),禁止现有私募资管违规进入房产项目的渠道。并且,为防止通过层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规定,要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核,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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