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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债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3-09-12 06:17:38

❶ 打新债分沪市和深市吗

打新申购不分沪市深市,发债方分为沪市和深市

❷ 新债上市如何买卖

新债卖出操作与卖出股票差不多,投资者进入股票交易界面,点击需要卖出的新债,点击卖出选项,最后输入卖出数量,确认卖出即可。
投资者认购新债之后,需要等到新债上市之后才能卖出新债,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上市,其卖出操作与卖出股票差不多,其具体步骤是投资者进入股票交易界面,点击需要卖出的新债,点击卖出选项,最后输入卖出数量,确认卖出即可。 新债在还没上市之前,持仓显示的市值为0,上市之后,市值为新债现价与持仓数量之积。当持仓成本大于新债现价时,卖出新债,则会亏损;当持仓成本小于新债现价时,卖出新债,则会产生收益。而且投资者在新债上市之后,也可以考虑把新债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介绍,新债申购几乎零门槛,没有高要求,购买债券最少要买1手即10张。以100面值中签后,待可转债上市后价格出现溢价,便可以通过卖出来赚取差价。新债中签后只需要投资者在股票固定账户中存入中签的相应费用即可,无需市值也无需资金,基本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申购。操作方式和新股申购没差异,操作流程十分简单。需要注意的是,若新债中签后忘记缴款会上打新黑名单,同时也会影响新股申购,所以一旦中签要记得打款入账。
拓展资料
什么是新债
新债就是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当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选择申购新债,新债并不是申购后就一定能买入的,而是会通过抽签的方式来选择投资者,中签的投资者就可以以发行价格买入新债。新债申购是有风险的,因为新债不是保本型产品,有亏损本金的可能,投资者中签后就获得了购买可转债的权利,新债交易主要是为了赚取差价,当新债上涨就会有收益,当新债下跌就会发生亏损,不过从历史来看大部分新债都是赚钱的。

❸ 债券交易场所有哪些

我国债券交易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下面由我为你分享债券交易场所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券交易场所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前二者都属于场内市场,后二者属于场外市场。目前场外市场的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总额的95%以上,场内市场以上交所为主,占比达90%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主要职能包括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基本相同。

银行间市场: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等构成。银行间市场有调节货币流通和货币供应量,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余缺以及金融机构货币保值增值的作用。本网站所指的银行间市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柜台市场:又称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完全不同,OTC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OTC交易方式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清算安排也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

目前我国债券产品的交易分割比较严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关主管发行的债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证监会核准发行债券只能在上海和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和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其中部分国债还可在银行柜台挂牌买卖;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在银行间和交易所挂牌交易;保监会核准发行的保险公司债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债券异常交易行为

一、债券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的场所之一。考虑到合理的债券交易价格,不仅是债券内在价值的体现,也是投资者资产计价的重要依据,上交所一直对债券交易保持着密切关注,以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资者通过债券异常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并影响相关债券资产的估值。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债券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资者以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导致相关债券价格在短时间内,特别是在临近收盘阶段的短时间内发生大幅波动,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投资者连续多次高买低卖,向对手方输送利益。上述情况在部分交易活跃度不高的债券品种中更为突出。

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通过投资者主动申报价格与中证估值的偏离幅度、高买低卖的频次及金额、交易双方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交易规则》第6.1条第(七)项“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成交价格”、《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四)项“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以及第(十一)项“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规定的情形。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案

某日,某企业债的最新中证估值为99.38元(净价)。10时35分20秒至10时41分30秒,某投资者以99元买入110手,11时12分03秒以88.35元低价卖出110手,导致该债券盘中价格下跌10.91%,低于中证估值11.10%。持续监控发现,当日该投资者还在其他多只债券上进行了高买低卖,均导致相关债券盘中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

在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一天内以正常价格买进多只债券,当天即以远低于中证估值的价格卖出,导致相关债券盘中成交价格大幅低于中证估值,属于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案

某日,某债券最新中证估值为105.35元(净价)。14时58分39秒,某投资者以99.8元申报卖出80手并以该价格成交,导致债券收盘价较中证估值低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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