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阜兴百亿大案进展:上海经侦司法冻结东海证券10%股权
网贷 之家综合 9月8日,阜兴私募大案迎来最新进展。据财新报道,华闻传媒持有的东海证券10.22%股权已被上海经侦司法冻结,华闻传媒此前的实际控制人正是阜兴集团。朱一栋被押解回国后,阜兴案处理进度正在加快。
财新记者了解到,华闻传媒系“阜兴系隐察旅”实际控制,因此这部分资产司法冻结与阜兴案有关。虽然监管部门尚未有确定这一关系,但是财新记者曾多方获悉,“阜兴系”通过明暗两条通道,逐步控制了华闻传媒。
有接近上海经侦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目前上海经侦已将阜兴案作为最重要的案件进行调查。上海经侦方面此前也表示,证监部门已牵头成立跨部门、跨省市的阜兴集团私募风险处置协调工作机制,在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阜兴集团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对阜兴集团下属私募基金开展清产核资和投资人登记等工作做出部署。
据了解,8月29日晚,上海警方通报,失联两个月的阜兴系实控人朱一栋被抓捕回国。公没配安机关将在查清朱一栋涉嫌证券犯罪的同时,依法全面侦办其涉嫌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竭尽全力追赃挽损。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在朱一栋被押解回国的第二日,相关部门已赴阜兴集团办公地点对办公室进行了查封和取证。
近万名投资人,300亿元资金,在今年夏天,随着上海阜兴实业集团董事长朱一栋失联,阜兴系四家私募经营中断,掉入了私募大劫案的泥潭。
这是第一起百亿级别的私募基金爆雷事件,因此在私募圈和资本市场引发震动。投资者至今不明白,能够在中基协完成备案、有实体产业做支撑、由银行负责托管,阜兴系的问题出灶凳在哪里,百亿元资金究竟流向何方?
业界公认,阜兴系私募事件暴露了行业问题和监管漏洞。“阜兴事件之后,整个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都受到了很大冲击。面对高达近8万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强监管迫在眉睫。亡羊补牢之举就是要严厉追究跑路者的责任。而前提就是明确规定失联私募立案的标准。”一位证券律师告诉《财经》记者。
❷ 北京经侦最近发给客户的告知 今年6月8日两高一部关于《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的正文出处是哪
2016年4月27日由国家14个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商务部、旅游局)在北京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当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案”专项整治工作。《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内容:
1、政府为了尽最大努力为近年来受不法犯罪嫌犯集资诈骗祸害的灾民挽回经济损失,特制订《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下简称《紧急条例》)。鉴于李总理指示“盘活存量资金,放开民间借贷,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未相应出台金融监管措施和对民间债权人债权保护措施,为此这几年所发生的“非法集资诈骗案”需一律改称为“集资诈骗案”。不宜采用“非法集资”名称去伤害无辜受害的灾民。
2、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资诈骗嫌犯能偿还50%借贷资金,经多数受害债权人签名同意,可暂缓刑事处理判决,准予“取保候审”一年,在一年内还清借贷债务即可免除刑事处罚。
3、已拘捕在案,诈骗借贷金额千万以上,今年内无法偿还50%借贷资金的嫌犯,一律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根据偿还债务比例予以逐步减刑。偿还借贷一半后可参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审”。
4、刑事处理决不能取消罪犯债务。必须对诈骗罪犯及其直系家属建立终生追还所欠债务机制。在诈骗嫌犯未还清债务之前,法院有权始终监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属的银行账号资金—只进不出,首先确保偿还受骗债权人的债务。
5、任何已拘捕集资诈骗主犯的公安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受理该主犯在其他地区同类型集资诈骗受害人的报案,会同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侦查清楚全部案情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并案起诉。法院拍卖清理罪犯资产、判决返还受害人的债务时必须对受害人一视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
6、经侦支队负责侦查集资诈骗嫌犯的警员务必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侦查。严禁侦查警员贪赃枉法。凡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发现负责侦查专案警员在侦查期间有贪赃枉法、违法渎职、包庇犯罪嫌犯等可疑行迹,可向管辖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侦查警员立案审查。
❸ 公安局经侦支队是否有权查封资产的权力
一、受案范围: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要管辖下列经济犯罪案件:
1、走私假币案
2、虚报注册资本案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8、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9、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11、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1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16、伪造货币案
1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1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19、持有、使用假币案
20、变造货币案
2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2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23、高利转贷案
2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2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2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2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2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30、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3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3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
3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34、违法发放贷款案
3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3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3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38、逃汇案
39、骗购外汇案
40、洗钱案
41、集资诈骗案
42、贷款诈骗案
43、票据诈骗案
44、金融凭证诈骗案
45、信用证诈骗案
46、信用卡诈骗案
47、有价证券诈骗案
48、保险诈骗案
49、偷税案
50、抗税案
51、逃避追缴欠税案
52、骗取出口退税案
5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5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5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60、非法出售发票案
61、假冒注册商标案
6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6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64、假冒专利案
65、侵犯商业秘密案
6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67、虚假广告案
68、串通投标案
69、合同诈骗案
70、非法经营案
7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72、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73、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74、逃避商检案
75、职务侵占案
76、挪用资金案
77、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受理方式:
1、对群众当面举报、投诉的,指派专人接待,并制作笔录,对电话举报、投诉的,指定专人听取陈述,做好记录,并填写《受理情况登记表》,查办情况在一个月内告知举报、投诉的当事人。
2、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由管辖权的机关,并及时通知举报、投诉的当事人。
三、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受案、初查、侦查取证、并案、分案、破案、销案和结案等方面。
四、举报人权力和义务:
1、举报人必须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及相关证据材料。
2、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利用举报诬陷他人。
3、对提供重要线索,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并为国家、集体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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