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约定购回交易中出现违约该如何处理
约定购回交易中出现违约,因客户原因导致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会字〔2012〕252号
第二节 违约处置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和《交易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会字〔2012〕252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证券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
(二)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与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上交所备案。
B. 什么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
约定购回式证券业务走向常规化运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C.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利空吗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不意味着是利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目的是实现投资者的短期资金融通,交易形式是两次证券买卖,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进行盯市管理,控制履约风险。
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机制灵活,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各类融资需求。该业务的参与主体范围广泛且准入门槛低,受众面广,资产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或企业,均可参与该项业务;
融资规模可大可小,融资期限可长可短,投资者可以实现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所融资金用途相对自由灵活,既可以用于中短期资金周转,也可以满足用于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需求等。
(3)c15075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扩展阅读: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优势:
1、手续简单:客户只须与证券公司签署一次协议,协议期间可灵活交易。
2、交易效率高:客户与证券公司协商一致后,在正常交易时间下达指令,经交易所配对成交后,客户于T+2日即可获得资金;而质押融资等至少需1周时间。
3、融资效率高: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流通股权可融资金比率平均为50%,而质押融资等约在30%的水平。
4、融资成本较低:融资利息以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2%-3%,比典当(月息达到4%)、信托融资(年息在10%以上)更低。
5、资金使用灵活:资金可提取,用于生产经营和补充短期流动资金,限制较少;而银行、信托等通常有资金用途限制。
6、多种履约措施:证券公司进行盯市管理,在股价下跌后,客户可灵活选择多种履约措施,保证交易的稳定性。
D.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一种什么业务
约定购回式证券业务走向常规化运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 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 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 回的交易行为。
参与条件
开户时间无限制,开户手续齐全、有效、无不良记录等
客户证券总资产不低于250万元
交易期限
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购回交易日发生标的证券停牌,购回交易不受影响,仍然正常进行。
交易期间,客户可根据实际的资金安排,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并按照实际 交易天数支付资金利息。
E. 约定式购回,股权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这三种业务有什么区别
约定购回式证券业务走向常规化运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F. 约定式回购 股权质押式回购 融资融券 三个之间有什么相同和区别
约定式回购:应该是约定购回。全称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三者的共同点是:利用自有证券融资
区别就太多了,主要是:融资融券业务取得的额度只能交易股票,约定购回和质押无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