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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158条释义

发布时间:2024-01-07 06:25:15

A. 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六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的程序和证券交易所义务的规定。

2这里所称的按照“清算交收规则”是指通常遵循的“净额交收”规则,即每一证券公司在一个清算期间,对价款的清算,只交收其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在每个营业日交易所闭市后,由交易所编制当日“清算交收表”和“资金结算一览表”,发送证券公司清算交收人员。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4证券交易所的义务有:第一,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注意这里所说的保障应当是一种综合保障,包括技术保障、场地保障、设施保障、人员保障等。第二,公布交易信息。

5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是投资者对证券作出客观判断的重要依据,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6注意掌握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的原因。

「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23题)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政策性停牌

B技术性停牌

C临时停市

D休市

[答案]B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详解」

1上述法条是关于设立证券公司的批准、组织形式和证券公司的名称的有关规定。同证券交易所一样,《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应了解一些基本常识。在历年的考试中有时也出现一道有关证券公司的考题,对此应引起注意。

2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拦简经营证券业务,实简丛裤行审批制,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证券公司,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的证券公司,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郑渣债务承担责任。

4特别要注意的是,新修正的证券法未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这是新证券法的变化。

5证券公司的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证券公司的设立地名称,如北京、上海等;二是证券公司的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是体现证券公司自身特点的文字组合。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解」

1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这是新增加的内容。

2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另外《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设立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人员、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以及行为规范有特殊要求,证券公司的章程不得与这些要求相违背,其中的一些要求应当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3本条对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提出了严格的条件:一是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二是要求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即没有因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三是要求其在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时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4在理解第(7)项时,要注意除本条规定的条件外,本法的其他条款对证券公司的有些要求在证券公司设立时也适用,如《证券法》第131、132条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要求等。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一)证券经纪; 

(二)证券投资咨询;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

(五)证券自营; 

(六)证券资产管理; 

(七)其他证券业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业务种类和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这部分内容也是新补充的内容,复习时要特别注意。

2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4)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5)证券自营业务;

(6)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7)除上述业务外,证券公司还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如接受委托代付代收股息红利业务,代销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业务等。

 需说明的是:这里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实质性核查,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分为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

3注意:这次修改证券法,不再将证券公司作业务分类,而对经营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公司:其经营业务只能是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或数项。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一项的;经营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6注意: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实缴,不得分期缴付。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详解」

1上述条文分别是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的规定。

2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规定是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其具体法律规定主要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4基金的用途为: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5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6在理解和掌握交易风险准备金时必须注意:

(1)交易风险准备金必须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得在税前提留;

(2)交易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例题」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的表述错误的有:

A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设立

B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国家设立,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

C交易风险准备金只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D交易风险准备金从证券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

[答案]A

B. 普通人用老婆账户炒股违法吗

普通人用老婆账户炒股违不违法,恐怕不是证券法这一规定就能够解决的,毕竟这一规定已经触犯了众怒,未来或存在一些细化条款做出新的免责条款。

证券法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单纯从字面看,夫妻之间/子女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使用对方账户都属于证券账户的出借和借用。可能面临证券法一百九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不存在借用和出借法律关系,使用对方账户依然是一种共同的理财投资行为,确定为账户出借和借用,合同法上也很难得到支持。证券法硬要插一杠子,认定为账户出借,有点一刀切的况味。

清官难断家务事,证监会要想处罚夫妻之间账户出借,并给予处罚,如何认定,毕竟这个账户夫妻之间都是知道的,有多少盈亏多少资金投资资产归属都是知道的,怎么认定出借,夫妻两人都可以登录,都可以买卖,怎么算是出借账户。

但是一些高管如果使用对方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应该从严处罚,这一点会得到市场投资者高度认可。内幕交易就是偷而且是大偷。

针对证券法五十八条规定,我个人认为证监会应该出台免责条款。限定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子女父母之间的账户使用不属于出借和借用。

普通人用老婆账户炒股?这个条款是写在新证券法里的,原话是这样讲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告诉你,这是违法的,不管是你是用老婆账户,孩子账户,父母账户炒股或者打新,都是犯法的,最高会被罚款50万。

当然,网上有投资者说,已经和券商客户经理核实过了,根本不影响,散户家庭成员间相互登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现在监管力度正在变得严格了,这个趋势是确定性的,假如现在有一些有些券商比较严格,设备操作2个号就有有可能被监控,有一些不会。

可这有什么用,因为监管已经明文规定了,这是违法行为,为了安全起见,普通人自己可以开户,你就开一个户就好,为什么一定要用老婆账户,孩子账户,父母账户炒股。

如果你说你的资产非常多,那么一个户也不会影响你的收益,你多个账户不就是为了打新股,中签赚个鸡腿,你那么多资产,中个鸡腿,对你收益影响不大。

如果你本身资产就不是很多,那么你一个户就可以啊,打新要看市值,你要满额打新才有机会啊,另外,打新运气的成分是最大的,真的不要以为是实力。

另外,如果你原本是把自己的账户出借给别人,那么我建议你,马上停止出借账户的行为,不然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当下,监管要查,马上你就会被查到。最后,出借或者借用证券账户都会面临血本无归、负债累累的局面。

真的,别为了炒股,然后做违法的事,这点是基本的出发点。

从正常意义上来说,我们是一家子,我用自己老婆的账户炒股这根本就没啥,本来两个人的钱在一起,又不牵扯到理财的问题,更不要说违法了,但是从今年3月1日开始新的证券法实施,在同一个设备上登录两个以上的证券账户操作是违法行为,最高罚款50万元。

这可把很多人吓坏了,我父母没有操作能力,我帮助他们做也违法,这简直是无稽之谈那。其实新的证券法的本意是对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游资的拖拉机账户,和法人的违规操作,以及市场上借用多个账户进行量化操作的,毕竟这些在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说才有了新的证券法实施细则。

从防范操纵的规则上来说本是好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出现了很多的笑话,这是规则制定的时候考虑不周造成的,目前这个事情已经引起了舆论的广发关注,其程度不亚于当初的原油宝时间,但越是大家关注的东西,我估计接下来一定会有亲民政策出来,就是对这个规则会进一步细化,一般老百姓的几个账户操作肯定会排除在外的,这样是有助于市场活跃,否则你这样控制一些资金就干脆不玩了,那对国家在税收方面岂不是损失啊。

所以,不要担心,耐心等待通知,你用老婆账户炒股大概率不违法。


要点一:个人出借账户会被罚吗?


此次新证券法修订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个人”也被纳入规制对象。

具体在于以下两点:

经咨询中国结算,客服回复称,在中国结算认定下,账户名字是谁的就是谁的账户,默认都是本人操作。理论上,无论是借用家人或朋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申购新股都属于违规操作。

所以,如果按照法规来,题主的问题就有答案了,从理论上讲是违法的。

但是,证券账户实名制的逻辑在于出借和借用账户的行为背后往往关联其他违法行为,比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从业人员违规购买股票等。虽然证券法已经明文禁止对外出借证券账户,但实践中很少发现有仅仅因为出借证券账户被处罚的情形。


要点二:出借和借用账户如何认定?


从新证券法规定来看,对于证券账户的实名制管理是从两方面来管理的,即任何市场参与者不能主动出借账户给他人,也不能借用别人的账户,从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对双方都进行了规制。

对于出借账户如何认定?只要达到实际账户开立人将自己证券账户控制权让渡,借用给他人,即证券账户在该期间自己不受控制或者不去主动控制,就可以被认定是出借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认定不问实际所有人是否还能控制账户(账户密码修改),且不以是否有偿为标准。


要点三:使用亲属的账户违法吗?


亲属之间在证券账户开立上,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自然人,因此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属于出借账户行为。

法律没有除外规定,也没有这种行为不认定为出借的任何可以之处。只要某个开户主体账户脱离自己控制让渡控制权给第三人,即属于事实上的出借或者借用,没有例外。

有专家认为: 亲属之间禁止出借账户没有任何疑义,有这种理解的都是想规避监管的主体,特别是涉及证券基金机构从业人员、上市公司特定人员、监管机构部分特殊人员等。这些人员恰恰是需要禁止出借的重要风险隐患所在。

还有专家表示, 是否属于出借和借用他人账户的行为,往往从账户的控制权来认定。 如果账户所有人和资金所有人一致,例如A和B是母子关系,A将自己的账户和资金交由B打理,这种情况就很难被认定为出借账户。如果账户所有人和资金所有人不一致,例如打新族使用多个账户打新,账户是别人的,但资金是操作人的,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账户出借行为。

问题四:如何规避账户出借的风险?


首先,应当了解出借账户对市场的隐患以及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账户实名制,对于证券交易秩序、证券交易监测、证券业反洗钱,以及违法违规场外配资等,都会造成严重的监管盲区和市场风险。

提醒大家,不管是何人借用账户,均应拒绝,让自己避免陷入风险之中。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借用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或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巧的是出借人刚好又知情的话,那么出借人和借用人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更多问题关注@致庸学财,共同学习。

2020年3月1日执行新的《证券法》,第58条有个规定:出借账户给别人使用,最高可以罚款50万元。

于是乎,各种吐槽出来,有人就在说夫妻之间的证券户头往后不能随意操作了,也不能借用父母的证券账户来申购新股和可转债了。

这种担心至少在目前是多于的。

新证券法的规定主要是防止为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多账户来操纵股价,是用来打击违法行为的。

首先,夫妻之间婚后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除特别协议外)。

用妻子或者丈夫的证券账户来投资股票,完全是家庭的共同的理财行为。

其次,家庭中投资股票也是需要专业知识的,

看谁投资股票获取利润多,自然是可以谁来操作股票的;

第三,鼓吹用丈夫或者妻子的账户来投资股票就属于违法的,完全是噱头。

日常生活中,你用你老婆买来的东西,难道是借?

所以不要偷换概念!

注意!!

最近关于出借证券账户法律风险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借用亲属账户是否造成违规,以及是否会被罚款的消息刷屏了。

网友热议的原因有几点:

1、上市公司违规罚款60万,我借用我妈账户打个新股50万罚款?

2、夫妻是共同财产,难道用老婆的账户炒股涉嫌违规?

3、爸妈不会炒股,让我帮他们炒作,违规了?直系亲属也不行?

确实!

从逻辑上来说,这些行不通的。但规定真的是如此的吗?我们来看看!!

1、此次新证券法修订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个人”也被纳入规制对象。

理论上,无论是借用家人或朋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申购新股都属于违规操作。

但是实际情况下,几乎很少有看到个人因为出借账号被处罚的情况,不过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违规,就看以后会不会严打。

说实话,这也是大家比较在乎的地方。我认为确实也需要更完善一下,管理层的目的是打击内幕交易和老鼠仓,以及许多金融从业人员的“暗箱操作”,但普通投资者也被纳入其中,就有些.....

2、 出借和借用账户如何认定?

即任何市场参与者不能主动出借账户给他人,也不能借用别人的账户,从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对双方都进行了规制。

3、 使用亲属的账户违法吗?

亲属之间在证券账户开立上,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自然人,因此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属于出借账户行为。

结论:

从1-2-3点来看,你用亲人的账号进行操作,其实也构成了违规,可能需要处罚50万以下的罚款。

但是,具体会不会罚,会由证监局根据案情具体酌定!

我认为,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许多事情还是应该酌情处理。毕竟在目前这个 社会 里,为什么财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但是账户是独立的?

这显然说不过去啊。

你认为呢?

用老婆账户炒股,目前是违法了。

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禁止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否则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有的券商也向客户发了通知称,凡同一手机,同一电脑的MAC地址,不得登陆两个以上不同身份的账户交易,超出将被系统自动预警冻结。

虽然《证券法》里有这样的规定,但现在还没有最终定论。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理财,用老婆账户炒股,谈不上出借账户;还有很多亲戚朋友之间代为炒股的,盈亏自负,也谈不上出借账户,把这归为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监管本意是打击违规交易

监管层出台禁止出借账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打击市场中的游资、庄家,借用多账户对倒,哄抬股价、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因为这些人手上往往几十上百个账户,就能分散交易,躲避5%举牌,隐匿性高。

监管本意是好的,但出来的规则是一刀切,这两天发酵之后,弄得人心惶惶,网友调侃上市公司业绩造假才罚60万,借用亲妈股票账户打新股,都要被罚款50万...昨天B股大跌,游资规矩了都与这条规定有关。

不过监管层已经开始小范围调研,准备就投资者账户出台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出借定义的具体细化,遵循大部分投资者的现实情况,给予人性化考量。

所以,用老婆账户炒股是否违法还未最终定论,如果这都违法,是不符合大部分投资者现实情况的。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出借自己的账户给他人。那么理论上来说一个人用他老婆的账户来炒股,实际上也形成了借用老婆账户的关系,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最高可以罚50万元的罚款。因此大家投资股票一定要用自己的账户来进行操作。

但对于如何认定出借账户,可能大家有一定的分歧。比如说我用我的身份证开了一个股票账户,我把这个账户交给了我的一个同学,他用这个账户来投资,资金也是他的,我不能对这个账户进行操作管理,那么就形成了实质上的账户出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证券市场的一些内幕操作,比如说有一些庄家他会利用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人的账户,每个账户里面都有资金,然后所有账户同时进行一只股票的买卖,对股价形成了价格操纵。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了诱导,从而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所以对于用他人的账户炒股是否违法,最重要的还是确定借用关系,比如说你老婆的账户,他的资金,他在炒股,然后某一天他没有时间委托你,让你帮他卖出一只股票,那么这是不属于账户借出的,并不会违法。

但是假如你是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那么这里就形成了违规,这不是新证券法的规定,这是在以前的证券法就已经有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只炒股,谁也不能为他人代理操作买卖股票的。

先给出答案,从目前新证券法的规定上来说,普通人用老婆账户炒股是违法的,最高可罚50万元。新证券法出台后,这种情况理论上肯定是违法的,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炒股,在2020年3月1日以后,就是一个确定违法的行为,包括个人之间的出借。不管是老婆的父母的还是兄弟姐妹的,只要他把账户借给你了,也不管你是炒股打新股,还是打新债。也不管你的交易金额是多少,只要这个行为发生就是确定了违法事实了。

但是这个法律在后续的执行中也许会有什么补充条款或者例外措施。因为新的证券法的这个变化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游资的炒作。对于有些游资利用多账户,抬升股价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打击。因为很多游资利用这种方式抬高股价,然后吸引韭菜入场,然后再割韭菜。

而对于大家日常生活中可能用老婆的账户打个新股,买个三两万的股票,这种行为并不是证券法要打击的重点。所以从执行层面来说,虽然用老婆的账户炒股违法,大概率是不会受到制裁的。但是这个法确实让很多人都处于了一个违法的状态。新《证券法》成为了很多人头上了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把很多人至于违法的状态下。

新的证券法出台后其实让很多人是很失望的。本来大家对它的预期非常高,把他对比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美国的萨班斯法案成功的树立了美国企业的信用,让美国的股市走入了一个 健康 的大牛市。

在新的证券法出台前我们认为,证券法会大改,也会解决一个企业的信任问题。但是当新法出台后大家其实还是有一点点失望的。财务造假以前罚款60万,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割几千万甚至几亿的韭菜,然后罚款60万,这跟罚酒三杯没有什么区别。新法出台后,罚款1000万,还是稍微少了一点,也没有刑事责任。

对信任问题的解决,可能做的不是特别好,但新法确定着力解决市场的炒作问题。但我认为市场易疏不易堵,堵是不会解决实际问题的,只不过让水从其他地方流过去而已。游资之所以能在市场反复割韭菜。就是因为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太严重。如果把市场建立了更完善一点,上市公司不能财务造假。那么很多信息就是公开透明的了,大家就不用去听信游资的一些谣言,跟着进场了。也会从一定的程度上解决游资割韭菜的问题。

C. 股票退市了散户怎样办

1、一般来说,股票退市之后,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场去,每周开市一天,可以在那里交易,但是价格就更低了。如果你不去理睬的话,最后价格会变成零。 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证券营业部去办一个托管手续才能进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竞价方式,涨跌5%。

2、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的情况。退市股票的处置有三种可能:

一种是重组后再重新回到主板(如济南轻汽);

另一种就是将来上三板;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破产,彻底没有了。

(3)证券法158条释义扩展阅读:

股票退市法规:

《公司法》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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