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
1、打开深上海劵交易所官网
2、在右上角“查询公告”后输入专要下载的公司属名称,点击确认。
3、输入公司名称,选择公告类型,调整时间。最后点击确认。
4、选择需要的年报。
5、确认下载。
年度报告是指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公司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信息作了详细的规定。
2.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每天什么时间出啊
一般在股票交易时间结束后的下午4点以后就可以公告第二天的公告了,至于何时发布这要视乎相关上市公司把公告发送交易所的时间而定,一般在晚上十点多第二天要公告的公告都基本会发布了。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境内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的境外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其境内公开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首次上市前,通过本所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全文。
境外发行人可以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媒体,但其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
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利用有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五条 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封面应标有“××××公司境内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并载明境外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保荐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名称和住所、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者其他标记、图案等;
(二)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所使用的货币种类,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四)境外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境外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保持文字简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扉页载有如下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中国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签发、以本公司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四)“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本公司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证券法》下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相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的日常监管”;
(五)“存托人、托管人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按照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约定,签发中国存托凭证,忠实、勤勉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
(六)“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七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披露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上市审核情况,主要包括: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的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三)本所同意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披露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生成情况,主要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上限、所代表的基础股票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初始生成的起始日、结束日;
(三)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生成数量,以及是否达到上市条件数量要求;
(四)初始生成期间,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在伦交所市场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成交量等相关信息;
(五)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披露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中国存托凭证简称;
(四)中国存托凭证代码;
(五)本次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所代表的基础股票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六)上市公告书披露前10个交易日,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在伦交所市场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成交量等相关信息;
(七)上市首日前收盘价格的计算方式;
(八)中国存托凭证面值(如有)、中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股票面值(如有);
(九)本次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跨境转换安排及限制,包括转换比例、每份中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股票的类别及数量等;
(十)前10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持有数量及持有比例(如适用);
(十一)本次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锁定安排(如有);
(十二)中国存托凭证登记机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和做市商。
第十条 境外发行人经本所认可调整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的,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其调整适用的具体规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就境内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作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上市中国存托凭证交易。
第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本所《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在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重大变化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详细披露相关变化情况及其对境外发行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在境外市场披露了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且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更新披露,或者将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与上市公告书一并披露。
境外发行人上述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编制采用的会计准则,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并注明审计情况。
第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境内证券事务机构及其负责人。
境外发行人应当披露存托人、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及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披露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次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的意见,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保荐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5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第4.3.5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
三、在第4.3.1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3.17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5.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20〕4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除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二、《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第十条:“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四、新增第十一条:“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五、新增第十二条:“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价格限制。”
六、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8〕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五月二十九日
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为什么看不到公告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事后审核范围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决定继续调整扩大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事后审核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特别处理公司、暂停上市公司和本所关注公司外,其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实行临时公告事后审核。
二、当公司临时公告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仍实行事前审核:
(一)需要本所多部门配合处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转增、派息公告,发行、上市公告,更名公告,实施特别处理公告等);
(二)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公告事项;
(三)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规定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的事项;
(四)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12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的事项;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以及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对外担保、投资、债务重组、委托理财等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需要向本所豁免披露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本所进行事前审核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需要进行事前审核的。
三、全部公告在披露之前仍须向本所上市公司部进行事前登记。
四、公司应高度重视本所上市公司部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有关问询,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报在哪里可以找到
可以在该公司上市所属的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查看。如该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则可以在电脑中打开上交所的官方网站,点击披露。然后输入需要查看的公司股票代码并点击年报即可查看到其对应的近三厅祥年年报和财务报告了。具体的查看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网络上输入上交所,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本联合公告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现公告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三、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主要制度要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适用的交易、结算及上市规定。
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二)结算方式。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三)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四)投资额度。试点初期,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并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
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
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五)投资者。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四、积极增强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
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加强以下方面之执法合作:
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
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执法交流与培训;
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
五、双方将就沪港通项目设立对口联络机制,协商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
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开展沪港通的各项营运和其他工作,在完成相关的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正式启动沪港通。
在试点项目准备期间,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会联络各类市场参与者,确保市场参与者在沪港通正式实行前了解他们参与项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关规则、系统和技术要求。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就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预期时间安排)发出进一步公告。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
特此公告。
二_一四年四月十日
9.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上证发〔2020〕13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审核,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办理,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所审核中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并向发行人告知理由。
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依规核查,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
六、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获得注册后,发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现行规定执行。
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期间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按照《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确定交易方式并及时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仍按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上市预审核。
九、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
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10.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1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及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9〕1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