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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利率互换

发布时间:2024-04-16 07:52:45

A. 利率互换产品到底是什么,举例

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在央行的《通知》颁布后,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完成了首笔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该笔协议的名义本金为人民币50亿元,期限10年,由光大银行支付固定利率、开发银行支付浮动利率。

(1)中国证券报利率互换扩展阅读:

利率互换交易价格的报价:

在标准化的互换市场上,固定利率往往以一定年限的国库券收益率加上一个利差作为报价。例如,一个十年期的国库券收益率为6.2%,利差是68个基本点,那么这个十年期利率互换的价格就是6.88%,按市场惯例.

如果这是利率互换的卖价,那么按此价格报价人愿意出售一个固定利率为6.88%,而承担浮动利率的风险。如果是买价,就是一个固定收益率6.2%加上63个基本点,即为6.83%,

按此价格报价人愿意购买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愿意承担浮动利率的风险。由于债券的二级市场上有不同年限的国库券买卖,故它的收益率适于充当不同年限的利率互换交易定价参数。国库券的收益率组成利率互换交易价格的最基本组成部分。

B. 利率互换交易 规避利率风险

应该是光大银行在市场利率上升情况下,可以规避利率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孙铭
开发银行由于发放的贷款期限较长,一般采用浮动利率,这就要求负债方必须有浮动利率来匹配。而目前开发银行的负债一部分为浮动利率,一部分为固定利率。
开发银行通过与光大银行互换50亿元名义本金,支付的是浮动利率,这样与浮动利率的贷款相匹配;与此相对,光大银行由于要发放固定利率贷款,要求负债方的利率也是固定的,但目前银行负债利率却是变动的,通过利率互换,光大银行支付固定利率,就可以与固定利率贷款相匹配,从而将利率风险通过互换交易化解掉。

C. 利率互换与外汇互换的异同有哪些

利率互换指交易双方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名义本金额,相互支付两个不同... 1、客户与银行签订《代客外汇理财业务总协议》; 2、客户向银行提出需求,银行...
外汇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相互交换不同币种但期限相同、金额相等的货币及利息的业务外汇互换交易主要包括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这些互换内容也是外汇交易有别于掉期交易的标志,因为后者是套期保值性质的外汇买卖交易,双面性的掉期交易中并为包括利率互换。
1.货币互换交易

货币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向对方提供一定金额某种国家货币的本金,并在互换交易期限内相互逐期支付利息,在期满日再将原货币交换给对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的首家上市公司,是在化工品物流、橡胶、化工、石化、冶金、能源等领域从事物流、实业投资、贸易等经营项目的公司,客户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2.货币互换与远期交易的结合

货币互换与远期交易的结合形式,是指外汇现货和外7[远期同时发生的互换交易。这里需要理解的一个问题是:外汇的现货买入和远期售出,实际相同于本币的现货售出和远期买入。借入一定时期一定金额的外汇,那么在期满日就需要发生一次本币和外汇的互换交易。例如,一家美国公司借入1年期1000万英镑,在1年后该公司需要用美元兑换1000万英镑及1年期的利息金额,偿还给对方。在1年的借款期内,美元与英镑的汇率可能会发生变化,该美国公司可以采用外汇远期交易方式来规避其外汇风险,不过远期交易的金额需等于借入金额加利息金额的总和。因此,货币互换与远期交易的结合形式,一般的情况是某家公司或有关机构借入(或购买)一定期限一定金额的外国货币,并同时做该外国货币相同金额的一笔远期交易,以规避期满日时本币短期位置的外汇风险。
以近期互换市场的发展看,互换交易的运行有这样几个特点和发展趋势。

1.互换市场参加者的构成由直接用户(End-user)向金融中介(Intermediaries)转移。互换市场主要由两部分参加者构成。一部分是直接用户,另一部分是金融中介。两者运用互换市场的目的不同。直接用户运用互换市场的主要目的是:

获得低成本的筹资;
获得高收益的资产;
对利率、汇率风险进行保值;
进行短期资产负债管理;
进行投机。
直接用户包括银行、公司、金融和保险机构、国际组织代理机构和政府部门等。金融中介或银行间运用互换市场主要是为了获得手续费收入,或从交易机会中获利。它包括美国、日本、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的一些银行和证券公司。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来说,互换交易是一种具有吸引力的脱离资产负债表的收入来源。从互换市场实际构成中可以看到,直接用户参与交易的金额要大于金融中介参加交易的金额。1988年底,利率互换总的未偿名义本金额10.102亿美元中,直接用户互换金额是6.689亿美元,国际互换商协会成员银行间的互换金额是3.413亿美元。进入90年代,随着公司收购兼并浪潮的减退,运用互换市场的杠杆性交易以及与兼并有关的互换交易不断减少,直接用户对互换的需求增长幅度减少。相比之下,金融中介对互换的运用增加较多。1990年底时,在总的利率互换未偿名义本金额中,直接用户和金融中介所占比重分别为61%和39%。到1991年上半年,银行间新安排互换额已达3.354亿美元,占新安排的总利率互换名义本金额的44%。

2.互换交易者对伙伴风险(Counterparty-risk)方面的考虑更加敏感。互换市场有双重特征。一方面,互换市场具有批发市场特征。交易双方遵循预先确定的规则,由屏幕进行交易,大约有1/3的利率互换和1/4的通货互换都进行着较为标准化的交易;另一方面,互换交易由场外交易方式进行,具有零售市场或随意性特征,每笔交易需要分别安排。这虽然对交易双方来说更具有灵活性,但往往因这种个别安排或直接用户的套头动机使互换市场有较大的不透明性,加之各国当局对这种场外交易的法律规范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市场潜在的风险很高。1991年1月,英国上议院通过一项法令,规定政府当局,包括地方当局官员参与互换交易以及与之有关的交易是非法的。这项法令使许多参与互换交易的银行蒙受损失。

90年代以来,由于西方银行业陷入普通的危机,银行破产案以及信用等级下降情况甚多,这给互换交易参加者带来潜在的伙伴风险。市场对伙伴风险增大的反应是,新安排的利率互换期限普退缩短,较长期的互换要有那些具有更高信用级别的机构来安排。为减低互换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和支付风险,国际互换商协会也在“利率和通货互换协议”修订本中,对会员在交易存在期内的信用风险加以控制。标准协议运用一系列条款,如陈述、约定事项、违约事项和终止事项、非法事件、信誉改变事件和银行资本改变等,规定交易双方有关信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为减少交易对手支付方面的风险,标准协议在“总协议”中规定轧差支付的支付方式,即交易双方在交易支付日将所有同种货币的互换交易收入与支出相互轧抵,由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支付轧抵后的差额。“利率和通货互换协议”是互换交易中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运用这一协议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上述风险管理条款能减低互换交易中财务及信用风险。但从市场总体看,由于场外交易工具本身都缺乏统一的协议会计制度和财务公开系统,即使交易者们更为关注对手的财务状况,谨慎行事,也难以有效地避免交易过程中由伙伴风险带来的损失。

3.在利率和通货互换的货币构成中,美元标值的和有美元一方参加的互换占总互换额的比重明显降低。1988年底,以美元计值的利率互换额为7282亿美元,占同年总利率互换末偿本金额的72%,其他通货计值的利率互换仅占总利率互换的28%。1989年,美元计值的利率互换额占总利率互换的66%,而包括日元、英镑和马克等在内的其他通货标值的利率互换额已占总利率互换额的34%。到1990年底,美元标值的利率互换只占总利率互换的55%,其他货币计值的利率互换额比重已达45%。这其中,以瑞士法郎、英镑和加拿大元标值的利率互换增长最快。

1991年底,美元标值和其他非美元通货标值的利率互换额占总未偿利率互换频的比重已分别达49%和51%,美元标值的利率互换占绝对优势的地位已发生了逆转,这其中,德国马克、法国法郎和意大利里拉标值的利率互换增加员为明显。在通货互换的货币构成中也反映了同样的特点。有美元一方参加的通货互换虽然仍是通货互换的主要业务,但在非美元通货间安排的互换额增长较快。互换市场中美元作用的降低与市场结构变化有关。近年来,互换业务的直接用户逐步由美国市场向欧洲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以及亚洲的非金融公司转移。新的直接用户多以非美元互换作交易。同时,非美元货币的较高利率水平以及币值较强的易变性,也促进了非美元互换业务的扩大。

D.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数字知识点

一、执业行为

1.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2.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8.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9.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①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③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④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二、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 不少于3年。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四、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③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五、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①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七、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6.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八、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②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7.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8.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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