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有几家
只有89家 ,这些信息是在 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布的。具体的审核条件如下: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核准有以下六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初步审核
二、审核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 [2004]62号) 《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
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上; 无外资方股东股权; 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或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的函,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有公司章程;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申请者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负责对材料的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审核完成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证监会机构部。
五、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复印件须为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篇研究报告必须是最近两年内机构或拟申请执业资格人员在正规的杂志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文章类型除了证券类研究报告外也可放宽到包括金融类和经济类研究报告,如是后者,则应提供未发表的证券类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材料。
② 证监会是干什么的
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③ 为什么拟上市企业资产评估需要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机构评估 谢谢
因为现在市场上评估机构太多太杂,很多评估机构只要给钱想评个什么结果都可以。而上市过程中的评估要求比较公允、准确的结果,所以需要较大规模有一定市场信誉的评估机构来评,所以证监会就搞了一个资格准入制度,选取较大的评估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上市过程中必须找他们评证监会才认可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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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请问资产评估公司的资质分多少种如何评定甲级资质与其他资质有何区别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资产评估资质分为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和普通的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国内最该资质的评估机构是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可以做评估土地和其他动产。
资产评估(狭义)分为可从事证券业务和不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评估机构;没有级别限制。房产评估分为一、二、三和暂定,最高为一级;、
土地评估分为A、B、C级,最高为A级,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
(1)证券业评估资格-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颁发;
(2)资产评估资格-财政部及各省财政部门颁发;
(3)房地产评估资格-建设部颁发;
(4)土地评估资格-国土资源部颁发;
(5)矿业权评估资格-国土资源部颁发。
其中:证券业评估资格为最高资质,除可以承揽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外,还可以承揽上市及与上市公司相关联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资格一般不能承揽上市业务,房地产、土地、矿业权等专业资格只可承揽与之相对应的、特定评估目的(如抵押、质押)下的业务。
资产评估资质分为两种:一种是各个地方财政局发的资产评估资质,这个资质是所有的评估机构都具备的!全国有近四千家!一般针对区域项目!另外一种是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办法的证券期货评估资质,在全国只有七十家,可以全国范围执业!可以做上市公司项目,可以做国外项目,这是最高评估增资!没有区分甲级和乙级资质!
评估立项审核程序
资产评估立项审核是指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的目的,审核其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申报材料及手续是否完备,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评估资格。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估工作的同志对企业所报资料进行审核,科长复核后批准立项。批准立项后企业方可开始评估的具体实施。
二、资产评估确认审核程序
资产评估确认是指财政部门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审核,审查其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有无漏评或重评、影响资产变化的因素是否合理、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等。
1、根据市评估中心规定,被评估资产净值400万元上的,由市评估中心审核、确认。具体程序是: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估的同志对报告进行初审,并拟写资产评估确认审请函,将报告报送市评估中心。
2、被评估资产净值在200万元-400万元之间的,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估的同志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科长复核,主管局长复核并提请局长批准后办理确认手续。
3、被评估资产净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估的同志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科长复核,主管局长签字后办理确认手续。
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