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声誉风险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哪些步骤
清晰的声誉风险管理流程包括。
A.声誉风险识别 B.外部审计 C.声誉风险评估 D.监测和报告 E.内部审计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ACDE
考生可以简单记忆为外部审计是一种辅助手段, 不包括在流程之内。 清晰的声誉风险管 理流程包括声誉风险识别、声誉风险评估、监测和报告、内部审计。
看来您是内心不平了。告诉您一件事:券商收的最贵的费率是万分之三十。不知道是不是让您内心平衡些?说回正题,您能不能追回多付出的佣金,分几种情况:
一、可以追回的依据如下:1.1您在开户前,经纪人曾承诺过佣金比率,或者券商网站上有明示佣金比率,又或者对方派发的广告单上有列佣金比率,实际给您用的是另一个佣金比率。他们的承诺、网站公示或广告明示,都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在您接受、进行开户时即视为合同生效。如果您能拿出这些证明,可以要求对方退回。参照《合同法》第十三至第十六条规定。
1.2如果1.1条不满足,可以看看:当初开户的资料上是否有写佣金比率?如果已经写了,没啥说的;如果没写,可以问问身边有没有其他同期开户的人员,他们的交易费率是多少。比如其他人都是万分之三,而您的费率是千分之一,您可以要求对方退回。理由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价款未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此处您可以用来谈的着力点在于“交易习惯”。
二、无法追回的依据如下如果您开户时,对方没有任何有关费率方面的宣传或承诺;当时给您的费率也非默认的千分这一。比如,我在广V开户时,现场问费率,他们说是万分之X,实际也是这个费率。后来我要求调到万分之X,之前多交的部分就不能要求对方退还。因为我们双方是订立了合约,又按合约履行的,后来的调整属于变更合约,没理由让人家调整已经履约的部分。
不过,如果这种情况下,您也要求对方退回多收的部分,对方退了,那是人家想留住您这位客户;人家没退,那也是合法合规的。
总结:
开户时要问一下对方:交易费率是多少,并要求对方在开户资料上写下来。实际交易时要核实一下交易费率,发现与承诺不符可以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纠正(比如送礼物或退现金)。
股票交易的费用种类比较多,例如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等,过户费仅沪市的股票收取,价钱也不是很高,所以对于股民朋友来说,交易的费用主要集中在印花税与佣金这两块。
印花税,是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而征收的一种税收,我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且仅对卖方收取,买方不计收这项费用。因为印花税是国家收取的,所以券商并无权降低它的费率。一直在说降印花税也没见,这么多股民分享这么大的蛋糕,怎么会轻易放弃呢
而你要调的是佣金,佣金放开好像在15年盛行,证券公司不会主动给你打电话让你调低,这个就要多看新闻,多与身边的朋友交流,大概率多付的应该找不回来了。
如果你是大户是可以找你的经纪人,一般你的佣金他有提成,但是也不会多,再大一些的户就去找你开户营业部,老总会为了留住了而维护你,不要佣金都可以看你怎么处理。
券商合规风控背景怒答一波
答案是如果投资者不嫌麻烦,券商多少会退的,可能不是钱,换成礼品或者其它付费服务。
曾经的部分工作也是处理客户投诉的,其中不乏佣金投诉。
佣金这个事特别敏感。客户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监管要求非常明确。
请大家记住一句话,佣金调高是一定会有券商员工电话回访客户确认其本人意愿的。因为对客户不利。佣金调低一般也有,但因为对客户有利,可以不用严格留痕。
留痕的意思就是留下证据,方式不限于签字,电话录音,视频录像。大家稍微注意下就能想起来不光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产品时遵循的原则还有适当性,风险等级,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都得匹配,以上任一条件不符,金融机构给你推销产品了,都能赔!
佣金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属于适当性内容,常见的佣金问题:市场普遍万3佣金的情况下,普通账户万三,而开通信用账户(即融资融券)很多人会天真的以为佣金也是万三,但实际上,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是分别独立的,佣金也是独立收取的,很多信用账户的佣金费率是远高于普通账户的。
如果是有证据表明券商员工承诺过信用账户佣金与普通账户一致,实际佣金却高于普通账户的,向券商投诉下一般就退差额了。
但如果纯开户,客户什么也不懂,想当然市场宣传都是万三,觉得任一券商开户后也应该是万三,后面才发现佣金费远高于市场平均的,从合同角度是不能退的,但实际上,券商这种行为本身是利用信息不堵对称欺负消费者的,整体上还是理亏的。
还是可以投诉的,可以和券商谈判,不行就闹大一些,证监局,证券业协会都去投诉。
大家一定要知道,虽然合同上没问题,但大型金融机构最怕的是声誉风险,一个投诉引发恶性声誉风险和掏点钱安抚客户相比,你说金融机构怎么选。
具体还想了解的话可以关注私信,看到了会尽量解答的。
付出的肯定收不回来了。不过现在好多券商都可以免5了。我的免5一天交易高几只股票,一天估计节约20元。一月节约至少也有500左右。免5就可以去抢那些看好可能涨停的股票100股小量参与也亏不到多少。我是经常交易有喜欢买基金所以一个好的券商能节约很多钱。基金有的ETF可以T加0,日本 美国 德国的。还有最近很火的石油基金
炒股票多付出的佣金肯定是要不回来的。
客户可以申请降低佣金率。券商也可以调高交易佣金。
券商交易佣金按万分之三收取已成新开户标配,有时万分之二甚至万分之一点五也可以谈。但那些开户多年的老客户,可能还在按千分之三交佣金。客户不申请降低佣金率,券商一般是不会主动调降的,换位思考一下,他主动吃亏的事情换了你也不会去做的。
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就这个是有上下限的,明显可以活动。不过这里面还包含一个规费,也就是给交易所上交的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18,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2175。规费不能单独收取,那是违反证监会规定的。也就是最低券商也要收万分之二左右,加之营业成本,各地将最低标准订到了万分之三,不过那是对相当大资金来说的,一般小资金不可能给那么低的,券商在各地的统计成本不一样,一般来说万分之五或者万分之八是证券公司的成本线)。
对散户而言,如果不能佣金免5,调再低意义也不大,散户钱不多,一买一卖如果佣金能够免5,实打实的收取佣金,即使千3的佣金也是可以做短线的,有利于散户用少量交易来降低持股成本和获取利润。
证券交易佣金是可以调低的,通常是跟证券公司开户的经纪人进行协商降低佣金费率。而具体能调多低这个也跟个人的资金大小有关系。但通常而言在当前的环境下,费率已经低到万分之1.2到1.5之间。甚至可以更低一些的也有,当然具体还是跟至今的大小有关系。资金越大能调的佣金越低。但是已经付出的佣金是不能讨回来的,这是正常的经济交易行为,就像你在一些可以讨价还价的商场买衣服的时候,就看你自己的议价能力了。其实用讨回来这两个词已经不恰当了,它只能通过调佣金做新老划断重新计算。
目前证券行业众多,竞争相互激烈,网上开户的话,佣金大多是0.25‰再加上外资放开,以摩根士丹利控股华鑫股份代表,开始要在国内磨拳擦脚,华鑫股份近来几日在二级市场上也表现的比较耀眼。因此更加压榨了小券商的市场份额,尤其以东北及西部地区的券商,据我了解,目前券商已经开始实行低佣金, 有的是0.1‰(万分之一),有的是0.12‰免五(万分之1.2) ,前者对于大资金较为划算,后者对于小资金划算。已经吃下的骨头,肯定不可能给你吐出来。再说题主开户开户之前,已经签了协议,表明你已经同意了该佣金,因此之前多付的佣金不可能返还的。祝炒股日进斗金! @囧人网络 。
对于你提的这个问题,让我来回答一下:
一,印花税是国家收的,这个哪家证券公司都调不了的,而证券佣金是证券公司收的服务费和报酬,由于竞争的原因,每家证券公司的佣金都收得不一样,有些证券公司为了拉人开户,甚至喊出了万1的佣金,这个收费基本上接近证券公司的成本了。
二,如果你现在知道了证券佣金是可以调的,那么建议你立即找你开户的证券公司帮你把佣金调下来,这样你的交易成本就会低得多。
三,至于过去收取的高额佣金,这个估计要不回来的。
想啥呢……
打个比方,如果股市行情火爆,佣金往高了去,那么是不是少收你的还找你要回来?
证券账户的佣金一经调整是永久有效的,再次调整必须要得到客户本人的亲自确认,证券公司是不可以随意更改客户的佣金利率。
当然很多情况下,也不会主动找你,给你调整更便宜的佣金,再打个比方给你,比如你是做生意的,明明进货价降低了,那么如果乙方不知情,你也不会主动告知可以优惠,多赚即多得。
这些都只是相对而言,如果你是十年前五年前,行情好的时候开的户,那么你现在确实该查查你自己的佣金是多少了,除非你平时炒股都用的证券公司软件,除非你平时不接触互联网,在你打开同花顺的一瞬间,就会有h5广告,佣金多少多少开户,千分之几和万分之几怎么也少十倍左右啊!
我有个朋友之前一直不在乎佣金,直到有一次做t,发现盈利和他算出来的相差太多,让我帮忙算了一下,千分之1.5……
佣金不是越少越好,只要能赚钱,多少都可以对吧,但是佣金少,相当于做t的成本降低,差价空间可以更小。
现在市面上都是万2.5开户,有需要万分之1.2开户的朋友可以联系我,包过户费和规费,也就是除了印花税以外,只需要万分之1.2的佣金啦
看了那么多说不可能退的,但是我真的要回来了。14年,我从普通账户开通了信用账户,当时普通账户是万四,和我说信用账户也是万四。大概三四个月吧,突然发现做T的时候均价不下降,但是根据自己预估应该成本会降一点点,所以打开软件自己计算了一下,发现信用账户佣金是千三。开始了漫长的投诉之路,从营业部到他们总部,开始营业部非常强硬,坚决不退,可以降低并升级为他们的vip,一对一指导等等,后来又说退一部分。都被我拒绝了,要么不退要么多收了全退。经过三四个月的拉锯战,估计是营业部不堪总部的压力,通知我去领钱了,6700块。某光证券,后来从他们那里销户了。
C. 湘财证券收益凭证安全吗
安全。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发行,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售的投资工具,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其背后是以发行方,即整个证券公司作为信用支撑。通俗点说,收益凭证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借钱,然后约定期限还本付息,你可以理解成这是证券公司的“存款业务”。
券商收益凭证就是证券公司作为借款人的理财产品,所以需要对收益凭证的还本付息承担兑付责任,但是和银行理财不同的是,银行通常是不对理财产品承担保本保收益的义务的,因为银行是作为管理人管理理财产品,所以只是受托管理责任,而不是借贷关系的的偿付责任。对于银行而言,理财资金属于表外负债,预期收益是否兑现,全凭银行的良心和对声誉风险的看重,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没有支付给客户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D. 巴塞尔如何对风险分类
巴塞尔将银行系统风险分为:
1.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 4.流动性风险 5.国家风险 6.声誉风险 7.法律风险 8.合规风险 9.战略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 第二支柱:外部监管;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分别规定了对于主权国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 开发银行、证券公司、零售资产、银行、公司、居民房产抵押、商业房地产抵押、逾期贷 款、高风险的债权以及表外项目各自的风险权重。 巴塞尔协议还规定,在确定风险权重时, 要先从风险暴露中扣减专项准备。
拓展资料: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 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 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 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 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 重比例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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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独立运作。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人员不得在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投从业人员,不得以其他方式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上述机构的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违规经营导致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评估机制,并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第三十七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确保尚处在投资阶段的自有资金和直投基金之间以及不同的直投基金之间,至少在投资领域、投资策略和投资区域中的某一个方面存在明确的区分。第三十八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第三十九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的,应当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所有项目进行跟投,且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额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额之间的比例应当在所有项目上保持一致,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价格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价格应当在单一项目上保持一致。第四十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材料、投资决策记录、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投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