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马钢股份分红何时到账
7月28日
公告原文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4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
民币0.036 元
股权登记日:2010 年7 月13 日
除息日:2010 年7 月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7 月28 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09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 年6 月8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
议通过。现将本次A 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9 年度
2、分红派息方案:向本公司2010 年7 月13 日在册的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 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40 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
元,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 元。
3、就扣除所得税事宜的特别说明
① 对于个人股东,所得税由本公司按照10%税率的代扣代缴,
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 元。
② 对于居民企业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向其实际
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 元。
③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所得税由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文)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6 元。如果QFII 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其按照
国税函〔2009〕47 号文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④ 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
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 年7 月13 日
2、除息日:2010 年7 月1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7 月28 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10 年7 月1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直接发放。
2、除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外,公司其他A 股股东的现
金股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联系传真:0555-2887284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 号
邮政编码:243003
六、备查文件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贰』 哪里有中国在海外(香港、美国等)上市公司名录怎样区分股票的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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