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矿业权市场
(1)新立矿业权大幅减少
全国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0年全国有效和新立勘查许可证,以及有效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均有所减少。新立矿业权下降主要受近年来整装勘查、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从2007年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对钨、锑、稀土等优势矿产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并暂停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等政策的影响。
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6年来首降,新立勘查许可证同比减少过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31676个,同比减少15.8%,其中,2010年新立勘查许可证2064个,同比减少54.8%。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由27447个增加到31676个,新立勘查许可证由8018个减少到2046个(图23)。
图 23 勘查许可证发放情况
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减少。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95284个,同比减少10.6%,其中,2010年新立6741个,同比减少20.1%。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由111350件减少到95284件,新立采矿许可证由15983件减少到6741件(图24)。
图 24 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
专栏 10 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随着2002年以来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中央领导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上多次提出,着力推进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纪委反复强调,要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步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二是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有三种情况:第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拍挂、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第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和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第三,矿业权转让的,一律进场鉴证,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三是强化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等。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于2011年3月底前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目前天津、重庆已完成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四川、浙江、江苏、广西、湖北、宁夏和黑龙江等省(区)正在筹建。
(2)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全年探矿权出让2064个,探矿权出让价款17.91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63个,占总探矿权出让数的27.3%;招拍挂出让价款16.97亿元,占总探矿权出让价款的94.7%。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采矿权出让总数八成以上。全年采矿权出让6741个,采矿权出让价款553.52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501个,占总采矿权出让数的81.6%;招拍挂出让价款476.19亿元,占总采矿权出让价款的86.0%。
专栏 11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整治
近年来全国开展了两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一是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国办发〔2006〕108号),对全国整合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包括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二是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国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通过第一轮的矿产整合,2009年全国矿山数量比2006年减少近万个,减少7.9%,2009年全国原矿产量增加10亿吨,增长了17.2%,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
在2010年6月的第二轮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两批对469个重点矿区整合工作进行挂牌督办,各地也采取经济引导、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术推广、典型总结、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快推进整合工作。目前第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截至2010年底,全国1528个矿区整合任务基本完成,减少矿权3885个。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在全国26个省(区)开展了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各省(区)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共清理排查稀土、钨、锑、锡、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探矿权890个,采矿权1527个。其中,稀土是重点整治对象,今年8月启动的“南方五省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为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探索出一种新形式。在国土资源部的协调下,南方五省按照《南方五省(区)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方案》,统一规划稀土产业发展,扎实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监管区域联动的模式。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勘查开发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蒙鲁川轻稀土勘查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启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Ⅱ 请问天津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条件、费用、优势是什么
1、天交所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有什么特点?
天交所为企业提供“小额、多次、快速、低成本”的股权融资模式。
①小额:根据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特点,一次定向私募融资额为1000万至3000万元左右;
②“多次”是指企业可根据需要,一年内多次私募融资;
③“快速”是指从项目启动到实现挂牌(含定向私募)平均时间为3个月左右;
④“低成本”是指企业挂牌融资的全部费用大大低于公开资本市场;挂牌融资总成本一般在一百万元左右。
2、企业挂牌收取哪些费用?
①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天交所注册保荐机构收取:保荐费;
②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天交所注册会计事务所收取:审计费;
③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天交所注册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
④天交所收取:挂牌费、登记托管费;
各项明细费用数额因企业自身情况而定。
3、企业到天交所融资挂牌需要哪些机构参与?
天交所注册报价商、注册保荐机构、注册会计事务所、注册律师事务所,天交所项目管理部项目负责人提供全程服务。
4、天交所传统行业板企业挂牌条件是什么?(全国市场)
天交所传统行业板针对传统行业中的中小成长性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不同分为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4)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最近1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天交所传统行业板企业挂牌条件是什么?(区域市场)
天交所传统行业板针对传统行业中的中小成长性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不同分为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4)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最近1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天交所科技创新板企业挂牌条件是什么?(全国市场)
天交所科技创新板是天交所与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共同建设的针对“两高六新”企业的市场板块。“两高”是指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六新”是指新材料、新能源、新节能环保、新农业、新型服务业、新商业模式。科技创新板也有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之分。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4)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5)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6)最近1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战略投资者对企业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8)2名以上行业专家签字的“企业创新成长报告”。
7、天交所科技创新板企业挂牌条件是什么?(区域市场)
天交所科技创新板是天交所与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共同建设的针对“两高六新”企业的市场板块。“两高”是指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六新”是指新材料、新能源、新节能环保、新农业、新型服务业、新商业模式。科技创新板也有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之分。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最近1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最近1年主要产品毛利率不低于40%,最近2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人民币于1000万元,并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或者最近2年连续盈利,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5)公司经营管理计划显示,未来2年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将持续增长,且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30%;
(6)战略投资者对企业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7)2名以上行业专家签字的“企业创新成长报告”。
8、天交所矿业板企业挂牌条件?
天交所矿业板目前只针对生产型矿业类企业开放全国市场,挂牌条件除行业类型外,其它与传统行业板全国市场相同。
Ⅲ 专栏三:矿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建议
发达国家通过境外投资(主要是矿业并购)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占有或控制优质资源,从而保障原料供应稳定和收益水平提高,并迅速造就大型国际矿业航母,取得矿业垄断优势,掌握了定价话语权。虽然我国是世界资源的消费中心,但是我国的冶炼企业并没有从中获得太多利益。当前,产业链的结构与利润空间分布是逆向的,绝大部分利润主要集中在采掘环节。这样的利润分布及我国对境外资源需求的渴望,使得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想法愈来愈强烈。近年来,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国参与境外矿业并购的主体主要是非矿企业,不仅缺乏关联业务背景,而且并购中的软环境约束也日益突出,使得矿业境外并购风险不断凸显。因此,加强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矿业境外并购风险状况
2012年,全球经济低迷,矿业并购在数量和金额上都大幅下滑;全球共有矿业并购941起,总金额1040亿澳元,分别比2011年下跌9%和36%。金融危机引发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资本市场面临融资困境,初级勘查公司和非常规能源企业市值大幅缩水,以及部分矿业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加强游说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使得我国境外并购逆势而上,2012年,我国并购交易额占全球矿业并购交易额的21%。国际矿业萧条成为我国矿业及非矿企业加快境外投资的重要机遇。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矿业境外并购风险接踵而至,主要体现为东道主国的政治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两方面的宏观风险,中方企业经营背景风险和项目成本控制风险两方面的微观风险。
1.东道主国的政治风险
中国对全球资源行业成规模的投资引起外界的种种不正常猜测和不必要的担心,导致一些国家政治上的警觉,从而调整其国外资本投资政策,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加大了政府审查的力度。例如,2012年蒙古政府叫停持有合法许可证的中国南戈壁资源有限公司勘查开采活动而引发“南戈壁案”;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案,虽在加拿大已经获得通过,但此案促使加拿大政府调整了关于外国国企收购加拿大资源性公司的政策,使得类似并购案例在未来难以复制。
2.东道主国的社会环境风险
从投资地域来看,大洋洲、亚洲及非洲仍然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主要目标区。这些地域的社会环境相对较差,致使我国境外矿业投资屡遭社会环境风险冲击。例如,紫金矿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控股经营的金矿发生中国工人与当地居民大规模斗殴事件,造成数人受伤,当地居民举行示威抗议,要求将中国工人赶出该国。除此之外,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环境保护与社区问题掺杂了文化传统与民族感情的因素,远远超出法律范畴,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因为土著文化保护等问题,一般来讲,中方人员一时难以融入当地的民情风俗,生产经营中容易受地方的排斥和刁难,同时还涉及当地的劳工政策及工会组织的影响等问题。
3.企业经营背景风险
按照投资金额多少排序,当前,中方境外投资的主体依次是:跨行业企业、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由此可见,包括制造、贸易、工程、地产等在内的非矿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比较高。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备案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非矿企业跨行业投入境外矿业领域的资金为46.85亿美元,占中方境外矿业总投资额的69%。非矿企业跨行业境外投资矿业,既是一件好事,又是一件高风险的事情。因为缺乏专业技术背景和行业经验,少数项目投资质量不高,个别项目甚至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
4.企业项目成本控制风险
十余年来,全球矿业企业之间的兼并整合浪潮迭起,优质资源已经掌握在国际矿业巨头手中。当前,中国企业获得的项目往往质量一般或者情况欠佳,有的项目由于基础设施条件不好,或者当地劳动力工资水平畸高等原因,被迫追加项目投入,导致部分企业境外投资预算不够准确,成本难以控制。
二、风险发展趋势
软环境,是指影响矿业并购的制度、法律、政策、文化乃至思维观念等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导致的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呈现的新的隐忧,加上资源保护主义困扰等,各种矛盾交织,不可避免地映射到境外矿业并购活动之中,使得软环境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趋势。
1.资源保护主义抬头
其主要表现是,东道主国政治风险加剧,中方企业投资并购所涉及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增多。不少东道主国逐步加强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既希望引进国外投资来缓解自身的发展困窘,又担忧别国占有其资源而赋予本国国有公司更多的开发特权;既通过实施国际并购政策来挽救本国矿业经济的衰退,又限制外资对国内资源性公司的控股而大幅抬高并购准入门槛。这样,东道主国资源政策的不稳定性必将产生矿权变更的不确定性,使资源保护主义成为境外矿业并购的新困扰,如果资源保护主义继续畸形发展,势必产生境外矿业并购活动更多的变数。
2.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日益苛刻
如果准备不足,中国企业对境外投资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就可能产生陌生感。当前,一些东道主国和投资所在地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的条件日益苛刻,甚至会影响境外矿业并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例如,由于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别环境保护成本和社区义务要求、矿区经营区域居民搬迁成本等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出现个别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矿山成为呆矿的投资失败案例。
3.境外熟练劳工短缺
安永公司的报告显示,未来五年,澳大利亚资源行业需要增加17万名技术熟练的员工,否则将会导致行业性产出下降。40%的加拿大矿业工作人员将于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这些人平均拥有21年矿业经验,他们的退休将使技术人才的缺口在2017年达6万~9万人,不少矿业企业可能出现“人才荒”的被动局面。此外,部分东道主国强大的工会组织所持有的倾向性的劳工保护政策增加了境外矿业并购的成本,加大了项目推进的难度,人才问题成为制约项目落地的短板。
4.项目缺乏资金链条的持续支撑
当前,境外资产和矿权难以进行抵押,投资境外矿业项目主要是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获得贷款,增加了国内实体的融资负担。一般来讲,国内多数地勘单位在境外矿业并购的过程中首选控股自营的运作模式,登记或购买探矿权,运用自有资金、企业资金、国家基金或补贴开展勘查,集投资者、运作者、承包商于一体,这使得中方企业资金链条紧张,支撑力度不强,应对东道主国资源政策变化的能力较差,境外矿业并购资源的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另外,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矿业并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就是难以获得贷款和融资支持,呈现出单打独斗的窘态。
三、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在专项资金、领事保护等方面对我国企业境外矿业并购予以积极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根据境外矿业并购风险现状和软环境风险变化趋势,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健全境外矿业并购投资融资机制
一是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要建立健全促进境外矿业并购投资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尤其要完善境外矿业并购活动的融资管理体制,针对境外矿业并购风险现状和软环境风险变化趋势,制定或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矿产勘查融资市场。可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块中开展境外矿业并购勘查融资活动,明确勘查企业上市标准,培育新的矿产勘查主体。三是积极开放境内外矿业权平台。利用天津国际矿业金融改革示范基地这个载体,积极鼓励将境外并购的矿业权置于这个平台交易,以期实现境内外矿业权共同整合的目的。四是大力推进融资改革。尽快制订与国际通行资源储量标准接轨的相关标准,促进矿业企业股权融资、基金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等多途径的融资改革。
2.政府协商对话抵制资源保护主义
一是签订境外矿业投资互惠协议。与相关的资源富裕国家搞好政府间的协商对话,建立资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对资源富裕国家及投资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与帮助,积极推动建立均衡与共赢的国际资源版图。二是建立境外矿业并购预警机制。在各境外矿业投资相关国家的大使馆设立和加强资源参赞的力量。积极建立海外联络点,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关于矿业并购软环境的信息。国土资源部及时制订并每年修订《世界重要国家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指南》,对资源富裕国家最新资源政策尤其是软环境变化情况予以及时预警。
3.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矿业并购
一是制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条例。转变政府职能,简化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手续,并结合矿业行业特点,制定民营企业境外矿业并购备案管理细则。二是提供政策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应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加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合作,通过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向企业发布、共享国家支持“走出去”的事前调查等相关政策和措施。三是在融资上对境外矿业并购的民营企业予以倾斜。国内财政部门和金融单位要支持民营企业向价值链高端的境外矿业并购项目进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为民营企业从事境外矿业并购等矿业投资活动提供优惠待遇。
(执笔:余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