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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交易所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15 08:33:41

『壹』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法律分析: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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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大股东减持新规细则

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新规明确了减持的条件、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对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一、减持条件
新规对大股东减持股份设定了明确的条件,包括持股期限、减持数量以及减持方式等。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必须满足规定的持股期限,且每次减持的数量和方式也需要符合规定。此外,大股东还需确保其减持行为不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二、减持程序
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大股东需要向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提交减持计划,并说明减持的原因、数量、方式等。然后,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所会对减持计划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最后,在减持过程中,大股东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逐步减持,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三、信息披露要求
新规对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大股东在减持前需要公告减持计划,包括减持的数量、时间、方式等。在减持过程中,大股东还需要定期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以便投资者了解相关情况。此外,如果大股东在减持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也需要及时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管措施
为了确保新规的有效执行,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对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控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其次,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监管部门还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好相关职责。
综上所述:
大股东减持新规细则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减持的条件、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力度,新规有望有效遏制大股东滥用减持权利的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投资者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合法方式买卖证券。

『肆』 减持新规的内容

法律分析:减持新规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伍』 深交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 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未超过 30% 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 当在前述 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 或者 30% 以 下,并自减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 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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