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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存续期管理

发布时间:2024-12-16 20:03:01

㈠ 简述国家开发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规模总计3000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1000亿元。作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之一,国家开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勇于创新,圆满完成了千亿元发行任务,有力助推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新一轮扩大试点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正式启动,历经几个阶段的试点。从2013年新一轮扩大试点以来,产品发行逐步规模化,发起机构、基础资产、投资人逐步多元化。截至2014年底,共有53家发起机构发行了95单证券化产品,总规模3871.6亿元。其中,本轮试点共发行了71单证券化产品,总规模2962.5亿元,发行量超过前期试点总和的3倍,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审批效率大幅提高。在主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推动下,经过长达7年的不断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主要包括参与主体管理、产品审批、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信用评级、风险控制、资本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本轮试点期间,监管部门借鉴了欧美国家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在信用评级、风险自留、信息披露、投资人要求等方面出台了新的规定,经过试点检验,效果良好。2014年11月,银监会发布通知,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这一变革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缓解了试点期间因审批时间过长给产品发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各参与主体参与意愿强烈,积累了一定的操作经验。试点过程中,包括发起机构、发行人、评级、律师、会计师、资金保管机构、承销机构、登记托管机构在内的各类参与主体已逐步把资产证券化作为未来的战略性业务重点开展,参与热情空前高涨。发起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2012年之前的15家扩大至53家,各类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均踊跃参与,呈现出“多点开花”的局面。投资人方面,包括银行(含银行理财)、保险、证券、基金、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人在经历了接触、认识、熟悉三个阶段后,已纷纷尝试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投资组合。
产品种类不断丰富,运行风险总体可控。除公司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外,还包括铁路专项贷款、信用卡贷款、小额消费贷款、金融租赁资产等,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贷款从简单的信用、保证类逐步拓展到抵押、质押类,大大增加了公司贷款的可选范围。截至目前,发行的95单证券化产品已有17单兑付完毕,其余处于存续期的产品本息兑付正常,基础资产没有发生违约、拖欠等信用风险事件,参与机构各尽其职,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证券化总规模突破千亿元
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国内第一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至今,已发行产品14单,总规模1251.5亿元,市场占有率32.3%。其中,本轮试点共发行了10单,多次刷新单笔发行规模最高纪录,总规模1013亿元,同期市场占有率34.2%。盘活存量资产所释放的信贷规模主要投向了棚户区改造、铁路等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有效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在新一轮扩大试点中,国家开发银行从战略的高度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业务发展初期面临的挑战,充分发挥银证协同优势,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合适资产有限、市场波动大等困难,在严把入池资产质量、加强投资人培育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在产品设计、发行方式、资产种类、包销机制等方面积极创新,突破业务瓶颈。一是创新引入抵押、质押类贷款入池,拓展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通过延迟变更、设置触发条件等法律条款的设计安排,解决了无法及时完成抵质押变更登记的难题,大大增加了可选资产范围。二是创新通过贷款合同真实拆分,探索了长期、大额信贷资产入池的有效路径。三是创新产品结构、创新“一次报批、多次发行”的发行方式,首次发行不采用内部增信、全部为优先档证券的铁路专项证券化产品,盘活铁路资产510亿元,为金融支持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作出了有益探索。四是创新产品定价方式,有效防范利率风险。率先以贷款利率作为浮动利率产品的定价基准,取代以存款利率作为定价基准的惯例方式,从而使资产池的现金流入与证券本息兑付的现金流出更加匹配,有效降低了不对称降息对产品的影响。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产品发行已初具规模,但是与欧美国家的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债券市场上其他成熟的产品相比,仍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级市场产品发行利率偏高。作为债券市场的新生事物,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一级市场定价多参考同信用等级、同期限的信用债,尚未形成独立的收益率曲线。尽管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地域和行业足够分散,违约损失更小,并运用内部增信进行信用提升,仍没有获得更低的发行利率。同时,与成熟的信用债产品相比,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尚未完全对应,从而使得产品收益率水平与基础资产利率水平难以匹配。
二级市场产品流动性不足。流动性不足的原因,一是发行规模特别是单只产品规模较小;二是未形成市场公认的估值标准;三是缺少做市安排,如果发起机构做市又与出表目标相矛盾。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得投资人选择且只能持有到期,导致投资人要求一定的流动性溢价,影响了一级市场的产品发行。
市场化的次级档投资人长期缺位。鉴于出表要求,发起机构必须出售相当比例的次级档,因此,次级档的销售成为发行成败的关键。由于次级档需要百分百占用资本,投资人通常要求较高的收益率作为回报,而多数发起机构资产池的收益率水平难以满足投资人的要求,导致市场化的投资人长期缺位,所以,次级档的销售成为制约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的现象。试点期间各类中介机构都把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来开展,出现了部分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压低价格的做法,但又因为成本及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给发起机构带来较大困扰。
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的几点思考
纵观美国、欧洲等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有三点值得我们借鉴:第一,具有政府背景的专业化机构是推动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税收减免优惠是促进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第三,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是资产证券化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但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来进行引导和规范。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现状,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加强业务开展的顶层设计。一是应当尽快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开展,取消总额度限制,由发起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市场情况自主发行。同时,进一步简化发行前审批流程,提升发行后上市交易流通的审批效率。二是尽早启动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美国、欧洲、日本均在本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水平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多为部门规章,如有了法律层面的支持,业务开展的有效性将进一步增强。三是研究税收优惠的可行性,提升产品吸引力,促进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
拓展发行市场,培育多层次投资人。一是尽快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规范,指导有意愿赴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发起机构积极开展业务,进一步增强产品流动性,拓展投资人类型。二是培育市场化的次级档投资人。目前优先档的投资人已初具规模并逐步多元化,但市场化的次级档投资人需要具备更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下一步可以考虑通过对次级档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披露信息,并邀请次级档投资人参与监督产品的管理及再投资,促进市场形成专门投资次级档产品的专业机构或基金。
强化风险控制和后续监管。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要防范信用的过度扩张,提高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强化风险控制,坚守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一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避免因过度竞争引发道德风险。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发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职责。三是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强化事后监管,并随着新产品、新结构的出现及时调整监管事项。四是避免再证券化和合成型证券化等风险较高的产品。

㈡ 资产处置交易方式

一次性处置主要包括直接追偿、资产转让、破产受偿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资产托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简要介绍如下:
1.直接追偿
该融资租赁公司可采取直接向承租人进行催收追偿、行使担保权或取回租赁资产另行处置,以及通过诉讼(仲裁)、委托第三方追偿等手段直接追偿。
该资产处置方式适用于承租企业虽经营困难,但尚未完全丧失还款能力,具备一定偿债来源的情形。直接追偿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和难度大、手段有限的特征。通过专项催收或诉讼追偿,加大承租人的履约力度,也可避免其他处置方式中的尽职调查及报批等成本投入及繁琐手续,但也会因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承租人恶意逃避债务等因素影响追偿效果。
直接追偿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多方面增强承租人、担保人的履约动力,如违约成本、商誉、长期合作机会等,尽可能创造谈清纳判条件,迫使承租人及担保人还款。采取诉讼手段的,应选择好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做好诉讼准备,对承租人、担保人财产进行及时保全执行等。从第三方委托代理追偿的主体而言,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实施。
2.资产转让
融资租赁公司可采取将不良资产向投资者转让,实现现金回笼目的。资产转让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处置方答余没式,也包括协议转让非公开处置方式;或单独处置,也可打包处置。
一般而言,公开拍卖及招投标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竞争性谈判处置方式适用于市场需求较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协议转让处置方式适用于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投资者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比较选择的资产;而打包处置方式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不良资产。
资产转让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资产价格,通过最优方式发现资产价值,筛选最优投资者,实现最大处置效益。公开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处置方式应保证符合拍卖、招投标等法律法规,避免合谋压价、串通围标;协议转让应充分履行论证及批准程序,最大限度提升转让价格的市场化;对于转让付款,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毁粗素,并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3.破产受偿
破产受偿系由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等规定依法申请破产,融资租赁公司在不得已时可通过参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进行受偿。
该资产处置方式适用于承租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租金及其他款项,担保措施亦无法实现,而租赁财产又出现毁损而无法取回另行处置,承租人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形。
破产受偿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程序透明,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第三方委托代理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而言,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实施。
4.债转股
融资租赁公司可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对承租人或担保人的逾期债权转为对该企业的投资入股资金,形成股权,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承租人或担保人所处行业、产品等尚有市场发展前景,仅由于阶段性资金周转不周产生负债的企业。有一点须明确,债转股并非长效机制,其真正目的不是做企业的股东,而是最终出售股权,收回债权。因此,债转股的最终结果将在企业经营成熟阶段退出。
债转股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政策因素及具体操作,因债转股是国家产业转型的全新金融工作,政策性很强,目前商业银行债转股仍面临《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瓶颈,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债转股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从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角度亦不排除会出现不利政策影响,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应紧扣国家政策动态,适时对不良资产工作进行调整;同时,目前对于债转股操作方式并无统一标准,其操作难度较大,涉及大量论证、尽职调查及评估工作,并涉及复杂法律关系架构及法律文件签署,尤其是退出机制的操作难度较大,从第三方委托代理参与债转股程序的主体而言,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实施。
5.资产重组
作为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可自行或参与资产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置换、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并购等(广义角度,债转股、协议转让等方式亦属于资产重组范围,本文仅作狭义理解)。
该资产处置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或具有经营特许、上市公司或有大型企业支撑的企业,可通过重组增强还款能力、增强担保能力,融资租赁公司也可将不良资产直接转化为现金、实物资产或股权资产,以实现重组权益。
资产重组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前期调查及程序要求,资产重组的核心实质是履约变更,而对新履行方式,如抵债物,置换资产,或是企业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等,均涉及重启大量论证、尽职调查及评估工作,重新确定履约主体、方式、期限等;而履约变更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均有繁杂的审批或披露程序要求,建议委托律师事业所参与处置;另,亦须注意目前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政府主导因素。
6.资产托管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遇到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不强,回收过程过长及人才不足的问题,可考虑将不良资产委托专业机构执行,通过社会化服务,解决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后顾之忧。根据不良资产的类别,可考虑不同专业机构。逾期债权可考虑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代为追偿,房产、土地等可考虑委托房地产、物业公司代为经营;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可考虑委托厂商代为销售和租赁等;车辆、飞机等交通工具亦可考虑委托专门汽车租赁、航空公司等进行经营管理;从集合专业的长远发展看,对融资租赁债权、资产管理处置,以及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熟悉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将是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托管合作的主要机构。
资产托管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如何确定受托方具备合理经营管理履约能力,首先应对受托企业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其次在管理过程中,对受托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及资产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
7.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公司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租金等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信用增级,经交易市场进行出售流通,据以融通资金,资金回笼。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发起机构、信托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证券投资机构。
资产证券化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一般而言,证券化资产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保证。
具体而言:资产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本息偿还能够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资产的抵押物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其对债务人的效用很高;资产具有标准化和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因此,并非所有不良资产均可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需制定不良资产分类程序和标准,从不良资产中筛选有效资产,并通过信用增级吸引投资者实施证券化。
建议可考虑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资产证券化过程协调和谈判工作、以及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保证资产证券化质量。
一、不良资产可以转让处置吗
不良资产可以转让处置。个人不良资产如果是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可以转让,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无形资产有哪些
无形资产有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两种。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而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是指业主或者融资租赁公司(大部分来自这个行业)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自身不良资产或参与其他企业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并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从不良资产处置达到的效果来看,可分为一次性资产处置及阶段性处置两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㈢ 请教,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有什么不同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内离的容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而指引对于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

(3)资产证券化存续期管理扩展阅读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

参考资料

网络-资产证券化网络-资产支持票据

㈣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同资产支持证券有什么异同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指将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证券的金融活动。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技术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从80年代起,又在英国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但随后也因次贷危机显露出风险而令人谈之色变。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有三大类:应收账款类资产(信用卡应收款、贸易融资、设备租赁费)、贷款类资产(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中长期贷款)和收费类资产(基础设施收费、门票收入)。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破产隔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的,二是SPV本身是破产隔离的。破产隔离的实现有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两种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
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㈤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
(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十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三十三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同时废止。

㈥ 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事例3个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援,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事例,欢迎阅读!

资产证券化介绍: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援,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就称为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资产指的是任何公司、机构和个人拥有的任何具有商业或交换价值的东西。资产的分类很多,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3]

广义定义

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桥中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稳定,在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在此基础上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发行的过程。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数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定义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援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资产支援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

资产逗消迹证券化成功的事例1:

目前,我国在商业地产***专题阅读***资产证券化***专题阅读***领域已开展了一些探索。在已有案例中,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标准REITs,如开元REITs和春泉REITs,均在香港上市;

二是准REITs,以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高和资本的中华企业大厦案例为代表;

三是其他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实现的资产证券化,如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收入专项资管计划、海印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等。如开元REITs和春泉REITs,以国内酒店、写字楼为基础资产,通过REITs打包在香港上市。

开元REITs。2013年7月在香港上市,基础资产为浙江开元集团旗下4家五星级酒店和1家四星级酒店。实际发行25%的基金份额,发行价为3。5港元,募集资金6。75亿港元,预期回报率为7。8%,由开元集团做担保,如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则由开元集团补足。从投资人的结构来看,公众持有人比例为32。42%、凯雷28。39%、浩丰国际39。20%。

春泉REITs。2013年11月在香港发售,管理人为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资产为北京华贸中心两座写字楼及地下停车位,发售定价为每单位基金份额3。81港元,募集资金规模为16。74亿港元,预计年化收益率为4。94%-5。23%。

2、准REITs

典型案例包括高和资本的中华企业大厦案例和中信启航资管计划,其在部分运作环节上所呈现的方式已与私募REITs非常接近。

高和资本中华企业大厦案例。中华企业大厦系位于上海南京西路上的一栋老旧的写字楼,高和资本通过非公开方式向高净值人群募资,门槛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同时还利用了较高的金融杠杆。中华企业大厦的总投资金额约9亿元,资金结构是3:2:1,即3指银行并购贷款,2指信托公司的夹层融资,1指高和持有山并的劣后级。收购中华企业大厦后进行整体改造,汰换租户,提升品质,并引入国际的物业管理公司,将专案打造成南京西路一栋稀缺的精品写字楼。

国内由于REITs迟迟不能推出,如何在物业的流动性和物业整体价值的完整性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商业地产行业的一个重大难题。高和资本通过深入的资产管理***包括设定投资人门槛,统一物业管理,统一出租,流动性支援等一系列最长可达10年的资产管理服务***确保物业自身运营管理的完整性。同时,通过整层的出售给民间投资人使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如此,一方面保证了基金的退出,另一方面保持了物业运营的完整性和品质。该类探索实际上是一种类私募REITs的安排,是向标准REITs方向的一种有益探索。

中信启航专项资管计划。2014年1月,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管理人为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资产为北京中信证券大厦第2-22层和深圳中信证券大厦第4-22层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募资规模52。1亿元,其中优先顺序36。5亿元,次级15。6亿元,比例为7:3,优先顺序份额存续期间获得基础收益,退出时获得资本增值的10%;次级份额存续期间获得满足优先顺序份额基础收益后的剩余收益,退出时获得资本增值的90%。优先顺序的评级达到AAA。期限不超过5年,投资人全部为机构投资者。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在深证交易所系统挂牌交易,在流动性提升方面实现了非常重要的突破。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目前来看,专项资管计划是实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可行途径。如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收入专项资管计划、海印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等。

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管计划。2012年11月,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管计划发行,管理人为中信证券,募资总规模为18。5亿元,其中优先顺序受益凭证规模为17。5亿元,信用评级为AAA;次级受益凭证规模为1。0亿元,由华侨城A全部认购,期限不超过5年。华侨城A的母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为该资管计划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海印股份专项资管计划。2014年8月,广东海印集团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旗下15家商业物业经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募资总规模15亿元。其中优先顺序资产支援证券14亿元,由符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次级资产支援证券1亿元,由公司代表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海印集团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担保,如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不足以偿付本金和预期收益,则由海印集团进行差额补足。2014年9月,海印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事例2:

广深珠***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交通厅合作的产物。为筹集广州一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专案的发展商香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三角洲公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广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并以特许经营的公路收费权作支援,由其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6亿美元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东段工程的建设。和合公司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50%的股权,并最终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东段30年的特许经营权直至2027年。在特许经营权结束时,所有资产无条件地移交给广东省 *** 。

从性质上看,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专案融资属于离岸***跨国***资产证券化***Cross-borderSecuritization***融资模式。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执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有学者指出,“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可以作为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之一。

***二***离岸资产证券化专案融资的优势分析

1。从证券化产品角度看,离岸资产证券化专案融资具有以下优势:***1***基础设施收费的证券化符合资产证券化专案融资产品的要求,专案未来的现金流比较稳定可靠、容易计算,满足以未来可预见到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要求以及“资产重组”原理。***2***在这个交易机构中,原始权益人将专案的收益权转让给***的SPV,实现了证券化的关键一步――破产隔离。***3***以债券分层的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级,通过担保的方法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技术降低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成本。

2。与其它型别的专案融资方式相比,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优势:***1***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增加时,成本可以降低。***3***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的和在建专案均适用,不受专案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这个过程中 *** 国 *** 始终保有专案的所有权。

3。从交易机构的地域分布看,离岸资产证券化专案融资也具有其固有优势:***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满足支撑债券发行国的法律要求,规避我国有关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保证资产证券化专案融资的顺利完成。***2***在***发行证券时面对的市场容量大,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多。

4。从融资角度看:***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与其他形式的专案融资想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资金时,融资成本可以降低。

5。其他。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基础设施专案和在建专案均可适用,不受专案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资料及历年真题集锦

基础知识证券交易投资基金投资分析发行与承销

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整个过程中 *** 国 *** 始终保有专案的所有权。

***三***离岸资产证券化的不足1。外汇管制和汇率波动。离岸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障碍是外汇管理制度,因为通过“离岸资产证券化模式”筹集的是外汇,还本付息也得是外汇,但资产的现金流是人民币,而目前中国尚未实行资本专案的自由兑换,如何把现金流从人民币换成外汇成了一个大障碍。

同时,以离岸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专案融资,必然涉及向在***设立的SPV转移作为证券担保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往往是已建成专案的收益权或者应收账款。由于我国目前现行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将类似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列入外债管理的范围,因此,离岸资产证券化专案融资的融资规模须纳入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融资条件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或稽核。

此外,汇率的变化也使外汇现金流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2。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程式都在海外进行操作,投资者也是海外的,因此,对国内的证券化发展很难起到较大的促进和试验作用。

二、金融机构以信托方式处置信贷资产的有益尝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信托专案例项分析。

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签署《财产委托合同》和《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将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顺序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这就是被誉为“向资产证券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的国内首创的资产处置方式――华融资产处置信托专案。***有关内容可参见王小波、王海波、刘柏荣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次大胆实验》,载于《金融时报》2003年9月12日第6版。***

华融资产处置信托专案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所提供的操作平台,属于资产处置的重大创新,这种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合同交易模式,不仅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且其交易结构对于基础设施专案融资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外,商业银行还可充分利用这种信托专案模式管理其专案贷款,分散并控制有关专案贷款的风险。

根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开披露的资讯,华融资产处置信托专案交易是根据我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信托,其交易模式可简述如下:

***一***华融资产处置信托专案的信托当事人

华融公司作为委托人,以其拥有的相应债权资产,以中信信托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本信托设立时的受益人为华融公司,华融公司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全部信托受益权***包括全部的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本信托设立后,投资者可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优先顺序受益权,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事例3: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和组合,对其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从而将组合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资产支援证券的过程。与传统信用融资方式主要依托发行体本身的信用水平获得融资不同,资产支援证券凭借支援资产的未来收入现金流获得融资,支援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分离,不受公司净资产规模、盈利指标的影响,可以提升企业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率,成为一条新的直接融资途径。

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华尔街发明,在美国发扬光大。美国人说,如果有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吧。目前资产证券化是美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规模占GDP比重连续10年在50%以上。2012年美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2。0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4。38%。2012年底美国资产证券化规模约8。96万亿美元,占GDP比约55%。

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起开始试点。自2005年8月中金公司发行第一笔基于CDMA网路租赁费收益权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来,经历了两轮发展。第一轮是2005年至2006年,共有9家企业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受次贷危机的影响,2009和2010年试点暂缓,2011年国务院重新批准开展试点。

下面让我们举两个最新的例子看一下资产支援证券的运作。

一、隧道股份BOT专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3年5月14日,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隧道股份BOT专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成为今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规后首只成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用于向隧道股份子公司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相关合同中约定的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隧道专营权收入。通俗来说,就是隧道公司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束后一次性收到募集资金,作为回报,隧道公司将把未来约定期间内从过路司机处收到的“买路钱“陆续交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个“特殊目的载体“以偿还本金和利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在此项计划中,基础资产指隧道未来部分时期专营权收入。

在隧道股份专项计划设立后,相关资产支援证券产品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将成为第一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援证券。固定收益平台为资产支援证券提供多种转让方式选择和实时逐笔结算模式,并允许证券公司为产品提供做市服务。上交所还将在固定收益平台推出协议回购功能,为资产支援证券的投资者提供回购融资。

为了防范风险,隧道股份专项计划为优先顺序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作出了有效保障:

专项计划采用优先/次级结构和外部担保机制进行信用增级,由原始权益人大连路隧道公司持有次级产品,并由隧道股份的控股股东上海城建集团为未来现金流的偿还提供担保。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几个特点:

1,投资者以资产支援证券还本付息的形式获得基础资产产生的未来收益。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融资方,在本例中为隧道股份通过出售证券化资产的未来收益,获得现金。这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债务融资,融资方和投资方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分别拓宽了融资和投资渠道。

2,只是将隧道未来部分期间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隧道这项资产仍然保留在隧道股份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出表。

3,发行后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转让。这将大大提高证券的流动性。

4,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允许证券公司提供做市商服务。做市商发挥着连线并集中原本分散进行的债券交易,从而活跃市场,提高证券流动性。

5,证券信用增信。资产支援证券主要的风险是未来现金流的确定性。未来现金流难以控制,需要增信机制以提供持有人信心,降低融资成本,比如担保抵押等。本例中由隧道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未来偿还提供担保。

让我们看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给证券公司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在分析中信证券的年报时提到,券商的典型业务分部可以分成:经纪及服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投资及信贷四个部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可能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如下影响:

1,资产支援证券承销收入。这项收入可以归属于投资银行部门。

2,资产支援证券存续期内的资产管理费收入。这项收入可以归属于资产管理部门。

3,做市收入。刚才提到上交所将允许证券公司为产品提供做市服务,只是目前还不知道具体怎么展开。这项收入归属于经纪及服务部门,需要消耗资本。

4,自营投资收益。监管层同意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 *** 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援证券。

上述1、2项收入是服务收入,不需要资本投入,3、4项收入需要消耗资本。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可能对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产生重要影响。凭借券商自身的产品设计、资产定价、风险收益分析等技术层面的优势,券商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角。同时相关证券化产品的柜台交易和证券托管也将催生券商的其他服务,包括衍生品、量化对冲等产品均可以应用到资产管理中,从而增加入和利润来源,提升ROE水平,推动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转型。

让我们看看另外一个不同的例子

海印股份2013年5月16日释出公告《关于设立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拟发行以商业物业租金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援证券。

海印股份主营业务包括商业物业运营业务和高岭土业务两大板块,在公司商业物业运营业务领域,公司全资控股及附属经营管理的商场遍及电器、时装、家居布艺、潮流时尚、IT数码、运动用品等行业,已发展成为当地行业领军。商业物业运营业务每年能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入,2012年度公司物业出租及管理业务收入达到7。72亿元,且未来呈稳定增长的趋势。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以其中经营管理的15家综合性商业物业的经营收益权为基础,设计资产证券化方案。公司本期资产证券化拟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融资。

本期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因经营管理特定商业物业而享有的商业物业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的经营收益权”。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面向基金、券商、财务公司、企业等交易所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并可通过券商做市、协议回购等途径增加二级市场流动性。

这个例子和隧道股份并没有本质区别,其特点是以商业地产未来租金作为基础资产。虽然《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可以以商业地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但是在房地产调控的敏感档口,不知道证监会会不会批准。

目前现状资产证券化业务现状:

目前通过专项计划发起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已达12笔,发行总额达246亿元。中信在2012年报中披露了其资产证券化承销业务的金额为107亿元,数量为35单,大约占到当年其债券总承销额的5%,进展速度很快。

不过中信年报中没有披露相应的承销和资产管理费用收入,难以测算对总体收益的影响。中信证券的进展是比较快的,我在其他大型投行如海通,广发、招商证券中并没有搜寻到相关资产支援证券成效方面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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