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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明文列示证券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8 08:23:00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哪里有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题目之一:
1.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以下具体职责分工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B.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
C.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D.监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答案】D
【解析】D项,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题目之二: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A.对其公司债券交易做退市风险警示
B.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C.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D.对其公司债券交易做特别处理
【答案】B
【解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题目之三:
3.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交易行为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属于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A.内幕信息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后
B.内幕信息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后
C.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D.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时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①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题目之四:
4.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
B.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假名账户
C.考虑客户的特殊需求,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D.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答案】C
【解析】C项,证券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题目之五:
5.下列关于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中有关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B.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
C.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挪用
D.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答案】C
【解析】C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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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下面哪个选项不是本准则所说的从业人员

证券业业员执业行准则
第章总则
第条规范证券业业员执业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华民共证券》、《华民共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律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业员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证券业协(简称"协")依据本准则业员执业行进行自律管理协自律管理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简称"证监")指导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证券业业员(简称"业员")指:
()证券公司管理员、业务员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证券经纪;
(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员业务员;
(三)基金托管销售机构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管理员业务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管理员业务员;
(五)事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财务顾问机构管理员业务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事证券评级业务管理员业务员;
(七)协规定其员
述员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本准则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员包括机构定代表、高级管理员、部门负责、支机构负责证监管理员任职另规定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业员应遵守家相关规规范接受并配合证监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关规则、所机构规章制度及行业公认职业道德行准则
第六条业员执业程应维护客户其相关合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业员执业程应依照相应业务规范执业标准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保证必要执业能力专业水平业员应取相应业资格通所机构向协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所机构组织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业员执业程遇自身利益或相关利益与客户利益发冲突或能发冲突应及向所机构报告;避免应确保客户利益公平待
第九条业员应保守家秘密、所机构商业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及隐私执业程所获未公信息负保密义务列情况除外:
()家司机关政府监管部门按照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二)关律、规要求提供
业员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所机构仍应按照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述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员业员发指令涉嫌违违规,业员应及按照所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员或者董事报告机构应及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业员应及向证监或者协报告;协业员报告行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员业员述报告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禁止行
第十条 业员般禁止行:
()事或协同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信息;
(三)损害社公共利益、所机构或者合权益;
(四)事与其履行职责利益冲突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其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贿赂或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律明文禁止买卖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投资受损失或保证低收益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证监、协禁止其行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业员特定禁止行:
()代理买卖或承销律规定买卖或承销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五)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自营买卖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证监、协禁止其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销售机构业员特定禁止行:
()违反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证券买卖信息;
(二)同基金资产间、基金资产其受托资产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相关信息本或者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交易资金基金份额;
(五)基金销售程误导客户;
(六)证监、协禁止其行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业员特定禁止行:
()接受委托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约定享证券投资收益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发布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证监、协禁止其行
第四章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员管理、培训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业员督促业员依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协机构执行本准则情况进行定期或者定期检查业员及其所机构应配合协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协自律监察专业委员按照关规定机构业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业员纪律惩戒服向协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业员违反本准则协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业员诚信信息系统
业员涉嫌违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移交证监处理
第十九条业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造良协酌情免除纪律惩戒应责业员所机构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业员受所机构处或者违违规家关部门依查处机构应作处决定、知悉该业员违违规查处事项起十工作内向协报告协关信息记入业员诚信信息系统
折叠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颁布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协负责解释
般禁止行
《证券业业员执业行准则》(简称《准则》)核内容第三章证券业员禁止行具体规定《准则》既规定所证券业业员应遵守执业规范根据同类别机构证券业员特点针性列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业员禁止性行 业员般性禁止行包括十项内容些禁止性规定主要《证券》第三章第四节内容依据《证券》其相关律规业员禁止行规定进步细化
()禁止事或协同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
欺诈行广义与狭义广义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狭义证券欺诈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机或者利用其受托、代理或管理身份使用明知错误、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信息诱骗收购或者买卖证券行根据《证券》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非获取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证券》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重影响尚未公信息内幕信息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能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较影响重事件(2)公司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重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重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售或者报废超该资产百三十(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行能依承担重损害赔偿责任(7)市公司收购关案(8)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证券交易价格显著影响其重要信息
般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指单独或者与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手段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行根据《证券》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串通事先约定间、价格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持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自交易象进行转移证券所权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其操纵证券市场行
述行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秩序扭曲证券市场供求关系证券市场秩序具极破坏性必须予禁止根据我《刑》相关规定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情节严重者高处10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信息
编造指任何事实依据、任意捏造信息行传播则指通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虚构、捏造背离事实真相信息误导投资者信息虽没背离事实真相其表述存显著缺陷或致使投资者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理解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符合客观情况误解误信
(三)禁止损害社公共利益、所机构或者合权益
公共利益社全体员共同利益或者说特定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范围非宽泛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公共利益维护每公民应尽职责证券业业员例外
证券业业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展各项证券业务机构负受托义务且业员与所机构利益根本致证券业业员应恪尽职守机构规定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机构合权益需要指业员能损害所机构合权益并意味着业员必须事事听所机构指令所机构要求事项涉嫌违违规业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才能根本维护机构合权益
合权益包括除业员自外任何合权益损害合权益所社员进行社行前提基础业员执业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合利益能损害其合权益损害合权益基础业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确保证券市场序运行
(四)禁止事与其履行职责利益冲突业务
保护客户合利益确保客户利益公平待证券业业员事与其履行职责利益冲突业务例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员同事投资银行业务我相关规规避利益冲突进行相应规定数机构都制定处理利益冲突具体规章制度业员确知自行否涉及利益冲突或何处理利益冲突存疑问应按照内部规定向关部门或员报告寻求内部专业支持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其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随着证券市场逐渐放熟行业竞争越越充、越越激烈行业竞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足发展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权益;竞争仅损害竞争手利益整市场秩序稳定带严重影响
竞争行表现形式贬损同行其种贬损同行通采用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适与比较手贬低或攻击竞争手证券业业员应坚决杜绝使用各种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贿赂或其进行贿赂
般意义贿赂包括受贿行贿受贿指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收受财物谋取利益行些利益并能合途径行贿则行获取述利益给予财物或其处行
证券业业员论行贿受贿都产负面影响败坏社风气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证券业业员应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
(七)禁止买卖律明文禁止买卖证券
由于证券业业员职业特殊性其买卖证券能与自事业务发利益冲突能提前接触些影响证券价格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权益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交易机我律明文禁止部业员买卖股票等规定证券我《证券》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员及律、行政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其员任期或者定期限内直接或者化名、借名义持、买卖股票收受赠送股票20094月1起实施修订《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员管理指导意见》规定除律、行政规另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买卖股票证券业业员买卖律禁止买卖证券仅包括直接自名义买卖相关证券化名、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证券证券业业员通自实际控制账户买卖相关证券行都禁止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投资受损失或保证低收益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何丰富要做投资都存亏损能性违规向客户作投资受损失或保证低收益承诺则旦现亏损能由机构承担管理证券资产规模越机构风险越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权益保障机构风险能波及演化社风险业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投资受损失或保证低收益承诺严格禁止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记录反映证券交易重要资料证据通交易记录资料解证券交易关情况且查证关机构遵守家律规情况真实解关情况减少防止客户与机构间纠纷并处理纠纷提供靠证据证券业员负依保存相关交易记录义务具体体现:1、机构及业员应妥善保存关交易记录2、任何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指交易记录资料转移隐藏起伪造指意制作虚假交易记录篡改指原始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式予改改变些交易记录真实性毁损指真实交易记录故意予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记录反映证券交易、机构运行状况业务状况重要资料证据任何业员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指客户参与各类证券业务市场经济程所涉及客户姓名、址、联系电、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指客户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及其客户所愿意让知悉、掌握身份、财务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证券业业员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否建立完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评价机构否稳健经营重要指标
(十)证监、协禁止其行

⑶ 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3)以下属于明文列示证券公司扩展阅读

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⑷ 请问:青岛哪家证券公司 交易费最低

建议直接打国元的电话进行咨询,看看能否降低交易费

⑸ 证券基础知识求解答

1B、2C、3D、4D、5B、6D、7D、8C、9A、10B
1、ABCD、2BCD、3BD、4ACD、5BD、6ABC、7ABC、8ABD、9CD、10BC

⑹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由哪里颁布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 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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