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 (美国证监会)是什么意思
组建历史
美国的证券活动在一战后迅速发展。在1929年之前,绝大多数公众并不希望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监管。银行贷款条件宽松,投资者们怀着白手起家的梦想,根本不在意未被监控的证券市场中潜藏的巨大危险,纷纷投身于证券交易中。在20年代,大约2000万美国人,在战后繁荣经济的诱使下,投身于证券市场,成为大大小小的股东,据估计在该时期约5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到了证券市场,这些资金在1929年的股票市场崩溃之后,有约一半化为乌有。股票市场的崩盘,导致了无数投资者和银行损失惨重,而其引起的银行挤兑,更是导致了银行业的灾难,最终导致了1929年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为了回复经济,国会认为必须重树国民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国会召开听证会研究解决办法,并根据听证会的结论而通过了《1933证券法案》和《1934证券交易法案》。想要依据该法律来有力地监管证券市场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需要一支高度协调的证券监管队伍,于是国会于1934年建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常翻译为“证监会”来与中国同性质的“中国证监会”对应)。
任务目标
美国证监会的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维护公平、有秩序、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并协助家庭资本、国家资本向资本运作市场的流入。
㈡ 美国是采取什么证券机构的证券管理体制的国家
集中型管理体制
所谓集中型管理体制,是指由行业外部的、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回关的政府机答构来实施证券监管。这种体制按政府机构实施证券监管的专业化程度来划分,又有两种类型:一是美国的由政府专司证券监管之责的专门机构监管的模式。众所周知,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的全美实施证券监管的最高行政机关,与美联储、财政部是并列的三大经济管理部门,由总统任命,向国会负责,集证券市场的管理权限于一身。二是不设立专门的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政府授权中央银行或财政部行使证券监管职能。日本和巴西就属这种类型。日本的证券监管机构是大藏省证券局,其代表政府实施统一的证券监管。巴西的证券监管机构是巴西证券委员会,其根据巴西国家货币委员会(巴西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行使证券监管权。前一种模式可称为独立性模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下,证券监管机构有较为充分的独立性,其不仅有行政执行权,还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颁布一些准法律性的规定,具有准立法权。后一种模式可称为附属型模式,因为证券监管由政府非专业证券监管部门承担,是这类部门的一项附带职能。
㈢ 世界上有哪些金融监管机构是有权威性的
美国 :商品与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英国 :金融行为管理局(内FCA,原金融服务管理局)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CySEC)
马耳他 :马耳他金融服务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货协会(FFAJ) 、日本金融厅(FSA)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
德国:容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
香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㈣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机构组成
美国证监会约有3,100名员工。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另在美国的其他11个地区有分部。
美国证监专会由以下部分组成:属
5位委员,这五位委员由美国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许可下亲自任命,任期五年,但五人的任期相隔一年地错开,也就是说每一年替换一位委员。委员中的一名将被总统任命为证监会主席,来作为证监会的最高执行长官。
4个部门,即公司融资监管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证券市场管理部(Di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投资活动管理部(Divis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调查、执行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
23个科室,不再一一列举。
㈤ 全球知名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美国 :商品与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英国 :金融回行为管理局(FCA,原金答融服务管理局)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CySEC)
马耳他 :马耳他金融服务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货协会(FFAJ) 、日本金融厅(FSA)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
德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
香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㈥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职能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美国证监会(SEC),负责监督证券市场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除此之外,委员会也负责监督美国的企业收购项目。
一、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机构组成:
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另在美国的其他11个地区有分部。美国证监会由以下部分组成:
1、五位委员,这五位委员由美国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许可下亲自任命,任期五年,但五人的任期相隔一年地错开,也就是说每一年替换一位委员。委员中的一名将被总统任命为证监会主席,来作为证监会的最高执行长官。
2、四个部门,即公司融资监管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证券市场管理部(Di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投资活动管理部(Divis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调查、执行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
3、二十三个科室,不再一一列举。
二、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职能:
旨在监督一系列法规的执行,以维护证券发行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正当权益。防止证券活动中的过度冒险、投机和欺诈活动,维护稳定的物价水平,配合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及其它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一个明确、灵活、有效的金融体系。
三、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监管法案:
美国证监会所依据的最著名的证券监管法是《1933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证券投资者为基本出发点。常被称作"证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内容有两点:
1>证券投资者有权力获得在市场公开发售证券的公司的所有财务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证券掮客、证券交易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证券销售中对投资者进行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任何欺骗行为。
其他监管法规还有《1934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托契约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㈦ 美国股指期货法律监管机构有哪些
美国对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另外一内个是容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简称美国证监会(SEC),于1933年美国国会成立的政府委员会,通过了《1933证券法案》和《1934证券交易法案》,负责监督证券市场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负责监督美国的企业收购项目。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1974年由美国国会建立,最初任务是监管美国的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以后CFTC的任务范围逐渐更新和扩展,尤其是在得到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0(CFMA)的授权后。负责监管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货、期权市场。CFTC的任务在于保护市场参与者和公众不受与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有关的诈骗、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经营等活动的侵害,保障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开放性、竞争性的和财务上的可靠性。
㈧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通货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监管局、全国信用管理局、州银行和保险委员会。
㈨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 (美国证监会)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Securities&ExchangeCommission(SEC)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美国证监版会)美国国会成立权的政府委员会,负责监督证券市场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除此之外,委员会也负责监督美国的企业收购项目。美国证监会由五名委员所组成。美国证监会的法规旨在鼓励全面公开披露,以及保障投资公众,不会因为证券市场的欺诈或操控行为而蒙受损失。一般来说,大部分美国发行都必须在美国证监会注册。
期货从业报考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生一定要注意一下看自己是否能报考。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㈩ 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有哪些,他们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美国的银行监管
与其他国家银行监管的历程不同,美国银行监管体制建立之初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和其他政治事件,缺乏总体上的设计。事实上,因为联邦体制、三权分立原则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美国形成了双轨的银行制度(州一级和联邦一级)和与此对应的多层多头的银行监管体制,其复杂的框架体系非其他国家所能及。
追溯历史,联邦政府并非一开始就介入银行监管,从独立战争之后出现的商业银行,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州政府的监管之下(这使州政府在日后的整个银行监管体系中占有了一席之地)。1864年,《国民银行法》出台,联邦财政部按照该法设立了货币监理署(OCC),用于负责国民银行的注册(任何机构满足注册要求都可申请成为国民银行)、检查和监督,并以统一的纸币代替了五花八门的州银行券,开始了联邦政府对银行的法制监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富有弹性的“货币”体系,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建立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RS)(主要指在12 个地区设立的联邦储备银行和在首都设立的联邦储备委员会等),规定由其发行统一的银行券,并要求所有国民银行都要参加这一系统,成为联邦会员银行,而州立银行可自愿参加成为会员银行。实践中,联邦储备银行主要监管州注册的联邦会员银行、根据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设立的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外资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导致了1933年《银行法》和1935年《银行法》的出台。按照前法,美国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过为存款提供保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FDIC通过执行保险,实施对参保银行的监管。联邦会员银行可以自动地享有 FDIC的保险,而其他州立银行可向FDIC申请,由其审批加入。实践中,为了避免监管的重复,FDIC主要负责监管在州注册、投保的非联邦会员银行的成员。而其他的在上述三个监管机构之外的州立银行,则由州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尽管美国由于历史、国情、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监管体系,但因为所有的监管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反而显得有条不紊、分工明确,具有规范化管理的特色。再加上美国幅员辽阔,银行机构众多,为避免监管重复,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除了由有关监管当局在1979 年成立联邦金融机构监察委员会,通过制定金融机构监管统一原则、标准和报告形式,协调彼此的工作之外,相应的监管当局在现场检查中也都注意采用相同的检查报告格式,从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管理水平、收益、流动性(俗称骆驼评级法,CAMEL Rating System)和敏感度等量化指标方面考察银行的经营状况;而在非现场检查上,则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开发信息系统和经济计量模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提高银行非现场检查的早期预警作用。
经济危机后的1933 年《银行法》规定了美国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有关证券业务主要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业务则受州保险厅和全国性保险同业协会的监管。尽管一些法律改革和法院判例已使分业经营的限制有所松动,但终结分业经营、开启混业经营的法律解禁却是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该法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尽管一时间可能很难整合所有的监管机构而成立统一的监管组织,但金融格局的变化还是引发了监管框架的调整。美国的监管被形象地称为“功能性监管”(Functional Supervision),具体分工为:美联储作为综合一级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行使裁决权;OCC等其他银行监管机构、SEC和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监管,一旦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限制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此外,要求各监管机构之间互通信息,加强联系,以保证监管的健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