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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1-03-10 12:17:46

①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吗协议转让是不是也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国有产权转让只有三种方式,股权划转、产权交易、协议转让。

股权划转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才能进行。

产权交易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一般形式,没有特别情况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竞价,然后签订转让协议。

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无需挂牌竞价,但限制很严,央企必须是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必须由省国资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难拿到。

所以,如果没有特别情况,要转让国有股权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

(1)央企产权交易所扩展阅读:

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

(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

(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

(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

(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1、产权交易是一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经营活动。

2、产权交易属于产权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是企业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

3、产权交易在内容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第二个层次是在保持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企业财产经营权的转让。

② 产权交易所和股权交易所的区别

产权交易和股权交易的区别:
1.目前,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两种交易形式在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中都已广泛运用。产权交易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也可以是分期购买。分期购买又可以分为单纯的分期购买与融资分期购买两种形式。
2.融资分期购买又分为买方融资、卖方融资以及混合式融资三种形式。买方融资就是由资产重组中的购买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产权抵押,由金融机构保证购买人向出售者按期付款。
3.卖方融资则是由卖方向金融机构作产权抵押,由金融机构保证向出售者按期支付款项。收购方向银行支付了所有的款项后,从金融机构中获得产权。所谓混合式是指买卖双方长期往来,同时在一个金融机构中开设帐户,他们同时获得银行的担保,实现产权的交易。
4.当然,买卖只是商业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形式,在实际经营中,还有所谓的承包式的产权转让,即通过将企业的财产进行承包经营,在一定期限过后,获得财产的所有权。此外,还有所谓的租赁式的产权转让,即通过一定时期的租赁经营,获得商业企业的产权。

备注: 股权重组则是在股份制的商业企业间进行。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控股式的重组,即通过控制目标企业相对多数股份,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这类兼并活动并不涉及到企业的资产问题,只是通过证券的交易机构实现股权的转移。另一种是吸股式的重组,即以一家商业企业为主体,吸收相关企业的股份,从而形成互为股东的关联性企业。
1 搞清楚股权转让的几种方式:
1)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进行,譬如公司全流通发行一亿股,买了1千万股,那就是买了10%的股权;
2)非上市公司的非国有持股部分的股权转让,可以私下与意向购买股权的一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直接转让就行。当然,也可以到产权交易所挂牌;
3)非上市公司的国有持股部分的股权转让,目前《国有资产法》规定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这里还分央企和地方国企的持股,也分行政事业单位和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企持股,还不一样)。

2 产权转让:产权转让更多的是指实实在在的资产的转让(不是股权的转让,如果是股权的转让,适用第1项)。
譬如,产权转让的例子有,公司大型的机械设备,价值2亿;公司转让以块地皮,价值5亿;转让一批存货之类的。

③ 广州产权交易所 是国有企业么

广州产权交易所是国有性质的产权交易所。
广州产权交易所是国内企业化改制、集团化发展的交易所中的佼佼者。
在国内很多地方产权交易所或者被称作产权交易中心,都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但也有个别地方市场化改制较早的交易所,比如北京产权交易所、广州产权交易所,均属于市场化改制后的企业。
但都保留了完全国有的性质。

④ 国有资产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国家规定从2004年2月1日以后,原则上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交易所,不经过产权交易所的不得转让,而不管国有企业的级别。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就转让的情况,如果因此而产生债务纠纷时,一般应认定国有产权转让无效,这对交易双方都是存在风险的。来源于:济南律师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来源于:长春律师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来源于:沈阳律师

⑤ 国有企业转让是否必须进产权交易所

国有企业转让必须进产权交易所。
1、国有股与国有企业
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作为其出资人的国务院、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2、国有股转让的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3.国有股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④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没有进行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披露的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b.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c.股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d.目标公司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e.目标公司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f.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⑥签署转让协议
A.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
B.拍卖/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转让协议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⑥ 产权交易机构有哪些

您好,国资委近期公布第2批9家央企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国资委表示,安徽省产权交易核心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产权交易机构已具备开展核心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条件,并予以公布。9家产权机构分别为:安徽省产权交易核心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产权交易核心、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西部产权交易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企业国有产权开放性市场化重组的流转平台,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是涵盖环境能源、技术产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农村产权等领域的要素配置场所,是集聚、培育和发展产权经纪、投资咨询、专业事务、技术集成等现代服务业的基地;是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的有效通道,是各类非公经济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主渠道,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是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基础,集各类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北交所成立于2004年2月14日,是由北京产权交易核心(1994年成立)和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2003年成立)合并重组而成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首都要素市场的建设者和运营者,北交所已经形成“一托十”的集团化发展构架,在技术交易、林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环境交易、矿业权交易、石油交易以及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设立了专业平台。北交所实行会员代理交易制,已聚拢了一大批高素质的会员机构,可为客户提供包括产权经纪、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拍卖和招投标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⑦ 求助:国企收购民企能不经过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0040825国务院 国资委 财政部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61231

⑧ 什么是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

《企业国有产区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即实现进场交易制度的场所,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目前,在全国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家机构被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为可以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试点机构,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⑨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是骗局吗

你可以去工商局查查有没有这家公司,如果没有就是骗子,现在骗子太多,一定要小心点

⑩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产权交易所吗

您好,有例外情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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