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开原则在股票发行和交易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及该原则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意义
公开原则是指的交易价格公开、交易信息数据公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公司大事等资料进行公开的原则
而这个原则跟T+1交易制度、机构的操作手法并无关系。
股市并不是赌博机、也不是只懂一点皮毛就可以进去随意捞金的地方、请慎重
⑵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有什么经济意义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其最终目的是为实体经济从虚拟经济市场里圈钱提供一个途径。比如国外经济危机的时候,很多企业经营困难,那让他们上市圈钱就可以继续维持公司运行。
功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5)制定交易规则。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
6)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
7)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即时公布的义务。
8)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⑶ 证券交易的由来
13世纪初,意大利数学家费波纳奇提出神奇数列。14世纪,伦巴第商人对货币的兑换,标志着伦敦外汇市场产生。16世纪,日本出现最早的期货市场雏形。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其于1606年印制的股票是目前发现的最早。1611年,阿姆斯特丹建成世界第一座证券交易所。17世纪下半叶,日本的大米市场发展起来。1710年,日本大坂堂岛大米会所开始交易大米的仓库收据(即大米仓单)。日本这一时期的远期稻米市场上诞生了蜡烛图的价格记录和分析方法。1790年,美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费城)成立。179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诞生,纽约的证券交易进入了集中交易的时代。19世纪30年代,电报发明,帮助开创了现代股票市场,促进金融市场和企业全球化。1848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正式成立,期货交易迈入有组织的时代。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实现了合约标准化,推出第一批标准期货合约。同时,还规定了按合约总价值的10%缴纳交易保证金。19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有记载的传统技术分析方法,但使用并不普遍。188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允许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促进了投资者的加入,增加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1891年,明尼亚波里谷物交易所成立结算所,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产生,期货市场完整地建立了起来。1896年,查尔斯
⑷ 证券上市的意义
证券上市的意义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证券经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证券上市的意义重大。对于发行人来说,证券上市提高了证券的流通性和变现力,解决了发行人追求资金的长期稳定性和投资人希望证券的及时获利性的矛盾,为短期资金加入长期证券投资提供了可能 ,扩大了发行人的筹资来源。证券上市后,也可提高发行人的知名度,扩大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此外,证券价格的变动,可形成对公司业绩的一种市场评价机制。这迫使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经营,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回报 。对于投资者而言,证券上市提供了一个连续的、便利的、低成本的买卖证券的可能 ,发行人持续信息披露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了依据。
⑸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⑹ 如何理解新《证券法》对于证券上市审核权改变的意义
深交所日前发布了《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并在网站上对拟聘任的28名委员进行公示。
据悉,为适应新证券法赋予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保证上市审核工
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深交所在对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工作细则》共六章三十六条,对上市委的组成、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工作细则》,上市委员会由28名委员组成,其中深交所7名,深交所以外21名。委员聘任前,在网站上对拟聘任委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上市委员会的职责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股票恢复上市、股票终止上市的审核。上市委员会工作程序分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对于普通程序,在每次会议前,深交所将抽取的参会委员名单通知公司,公司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会议结束后及时公开表决结果。
⑺ 证券交易的程序分为哪几个步骤它们各有什么必要性
证券交易要经过开户、委托、竞价成交、结算、过户登记等程序。
一、证券交易的程序步骤及作用:
1、开户
投资者欲进行证券交易,首先要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交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深交所实行托管券商制度。
2、委托
开户后,投资者就可以在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委托卖
按委托价格分,委托指令有市价委托和现价委托(我国目前采用)两种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消委托,冻结的资金或证券及时解冻。而一旦竞价成交,买卖即到成交,成交部分不得撤单。
3、竞价成交
竞价成交按照一定的竞争规则进行,其核心内容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价格优先原则是在买进证券时,较高的买进价格申报优先于较低的买进价格申报;卖出证券时,较低的买出价格申报优先于较高的卖出价格申报。时间优先原则要求当存在若干相同价格申报时,应当由最早提出该价格申报的一方成交。即同价位申报,按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证券交易所有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前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开盘后的交易时间里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4、清算、交割、过户
清算是为了减少证券和价款的交割数量,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一营业日成交的证券与价款分别与以轧低,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的处理过程。通过对同一证券经纪上的同一种证券的买与卖进行冲抵清算,确定应当交割的证券数量和价款数额,以便于按照“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证券和价款的交割。
二、证券交易的定义: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早期证券交易主要采取现货交易方式,但随着商品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形式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向复合的发展趋势。
三、交易形式
证券交易一般分为两种形式:
1、一种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其证券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
2、另一种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证券交易书籍
四、分析方法
证券交易的分析方法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1)基本分析:基本分析法是以传统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企业价值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决定企业内在价值和影响股票价格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详尽分析,以大概测算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并与当前的股票价格进行比较,形成相应的投资建议。基本分析认为股价波动不可能被准确预测,而只能在有足够安全边际的情况下买入股票并长期持有。主要教材:《证券分析》等。
(2)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法是以传统证券学理论为基础,以股票价格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预测股价波动趋势为主要目的,从股价变化的历史图表入手,对股票市场波动规律进行分析的方法总和。技术分析认为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股价波动可以定量分析和预测,如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等。主要教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等。
(3)演化分析:演化分析法是以演化证券学理论为基础,将股市波动的生命运动特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股市的代谢性、趋利性、适应性、可塑性、应激性、变异性和节律性等方面入手,对市场波动方向与空间进行动态跟踪研究,为股票交易决策提供机会和风险评估的方法总和。演化分析认为股价波动无法准确预测,因此它属于模糊分析范畴,并不试图为股价波动轨迹提供定量描述和预测,而是着重为投资人建立一种科学观察和理解股市波动逻辑的全新的分析框架。主要教材:《股市真面目》等。
五、交易特点
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
证券转让是指证券持有人依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转让还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设定证券质押行为等。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括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依照转让证券权利意思而发生的转让行为。
2、证券交易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确保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使得证券投资者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自由转让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响。
3、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前者如国际上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集中交易场所。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交易场所,中国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
4、证券交易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
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中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转让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交易关系的调整。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⑻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1、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
2、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⑼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各国企业股份化的经验证明,证券市场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给股份持有人创设一个可以随时变现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快的推广,从而实现资金规模化所产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⑽ 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
作用: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另外,制定交易规定、维护交易秩序、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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