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的48大财务迷局》txt全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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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名家读财报:上市公司48大财务迷局 作者:郑朝晖
前言
通过公开信息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问题是我这几年主要从事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可以说没什么技术含量,原因在于专业会计人士不屑于做这方面的研究,如今真正有水平的专业人士要么从事实务,要么从事高端的实证研究,像我这种小儿科的东西,很多人是看不上眼的,有些人甚至对我的成果不屑一顾:郑朝晖(笔名:夏草)也算一个学者?想当年,刘姝威凭着一纸600字的内参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揭穿了蓝田股份神话,从而登上央视2002年年度经济人物的领奖台,我也曾经同样不屑。财务揭黑人士似乎更多地被赋予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中的小孩角色:不是他们的专业水平有多高,而是他们有勇气说出真相。
通过公开信息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问题,我不是先行者;我是2001年8月银广厦出事之后才开始从事这项研究的,之前知名的前辈有贺宛男、清议,两位前辈功夫很深,至今很少有人能够超越,遗憾的是贺宛男退休了在家带孙子,清议转型从事价值分析和商业模式研究。当年最有名的还有揭发银广厦造假的“打虎英雄”蒲少平,那时他还是联办的一名策略分析师,因揭发银广厦造假一举成名,遗憾的是不到半年他就因质疑世纪星源造假被该公司告上法庭,刊登质疑文章的《财经》赔偿世纪星源30万元,蒲少平先生从此隐姓埋名。只有一个人和我一样多年坚持质疑上市公司财务,这个人名叫张彤,经常在《证券市场周刊》发表财务质疑文章,以前……
以上
② 蒲少平是谁
姓名:
蒲少平
现居:
中国 - 北京
所在行业:
金融/银行/保险/证券
擅长领域:
证券投资
直接关系人:
5人 所有可联络关系人
个人主页:
http://psp57.chinavalue.net/
详细介绍:
本人为国内资深公司研究专家,精通财务分析,熟悉公司治理,在对上市公司的实地考察、分析研究和直觉判断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善于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过数十家上市公司.2001年4月在《财经时报》上发表《银广夏的业绩真实吗》一文,首次公开质疑银广夏(比财经早4个月),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誉为”揭露银广夏黑幕第一人”。
③ “夏草”教授发现有财务问题的上市公司有那些
“股市打假英雄”幕后【zt】
2008-06-26 23:28
2007年7月起,一个笔名“夏草”的人对几家上市公司财报连续发表质疑文章。今年4月,随着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全面发布,在其“财务侦探”博客上,夏草发布《深市中小板十大涉嫌偷漏税过会公司》、《沪市2007年报十大涉嫌报表粉饰上市公司》。两大“揭黑”排行榜,涉及二十多家涉嫌财务造假的公司。
顷刻间,在沪、深两地犹如发生一场飓风。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事件扩大升级。
来自政府高层的回应正逐步升级。根据记者多方证实的内部消息,主管金融的王岐山副总理对此作出专门批示,各地证监局在证监会的要求下对十家上榜公司进行专项核查。目前,上交所内部网上可以查到十家公司调查报告结论的打包文件。
其中,华夏建通、国能集团、东盛科技造假证据充分,已发布公告称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而与夏草发生几番激战的鄂尔多斯等公司的财务问题,尚“查无实据”。
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一幢矮楼里,记者见到了“夏草”——一个神色焦虑的36岁男子,语速快、略微有些没有条理,浓重的闽南口音听起来很吃力。镜片后的一双眼睛,时时流露不安和紧张。
访谈间,一位气宇轩昂的中年男子从旁边走过,他的神色骤然间紧张起来,恭敬地露出笑脸打招呼。“这是我的领导,某某老师。”——他向记者解释。
“刘姝威打的是条落水狗,我打的是活老虎”
从2001年的“飞草”、“申草”到如今的“夏草”,长期关注财经的人,都知道这个有“草”的名字和公开的“财务揭黑”存在着神秘的关联。
7年间,凭借着自己摸索而来的“高现金高负债,延长分析视窗,延长应交税费增长”三招土功夫,他前后质疑了沪深两市100多家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而从2004年到现在,证监会立案调查了125家上市公司,他个人就揭发了25家,算上即将公布立案结果的东盛科技,已经有26家了。
“我自己都很佩服我自己。想象证监会的一个稽查局,有600多个专业的人,而我是完全靠一个人,一个小编辑在业余时间做成的。”他用指关节敲着茶几,发出咚咚的响声。
从2007年开始,夏草进入了最狂热的一轮上市公司财务打假行动。
“去年6月27日开始,我对一家公司连续质疑三四次。他们找到我的领导,找新闻办、外宣办、文广等等,我的稿子一出来就被删,这家出来被删,我就到另外一家媒体发。”
他质疑的亿利科技,董事长王文彪2007年出尽风头,三个月内三次上新闻联播,当选为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并上了央视东方之子、新闻会客室、焦点访谈等节目。
“有时,我真感到自己在刀口上舔蜜。”他心有余悸,他不过是一只小蚂蚁,而对手是一头大象,随时都可以把他踩死。
“某公司最初是董秘打电话给我,跟我求和,解释说可能我不了解他们产业的特性。我没理他,等他们财报出来后,我继续写了《年报揭穿大股东谎言,10亿资金被占用》。结果,他们受不了了,就开了一个专门的会议来研究怎么对待我。他们的三位高管:财务副总裁、上市公司董事长、副总兼董秘一起坐飞机来拜见我,还有我们的领导,说因为我的文章,他们已经连续两次被证监会调查了,他们痛苦死了,原本铁定的定向增发被否决掉了。如果定向增发不成功的话,他们的资金链就会断裂。”
在这个没门没派的闯入者的三脚猫功夫下,一条围绕着上市公司形成已久的利益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因为利益捆绑,原本承担监管的第三方的保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公司的不作为,使得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有了实施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提到财务揭黑,人们第一个想起的就是刘姝威。2001年底,这位学者偶然注意到蓝田股份的离奇财报,震惊之后以600字的短文《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发在了《金融内参》。在几番正面较量、银行停贷的冲击之下,蓝田神话迅速土崩瓦解,公司高层锒铛入狱。2002年,刘姝威被CCTV评为中国十大年度经济人物之一。
对刘姝威得到的社会声誉和地位,夏草既羡慕,也很有些不服气。“蓝田股份造假,当时已经是路人皆知。刘姝威的文章是压在骆驼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
“我们做财务研究的,会强调谁是第一个质疑者。蓝田已经是一条落水狗了,而我打的才是真正的活老虎。风险要比她大得多了。”
我其实是很想被招安的人
2002年,在福建一所地方大学留校任教的夏草,在一位领导的推荐下,来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一进来,我就知道自己不适合在这个学校待着,这是个高层次的学校,面对的都是高端的财务专业人士。我是三流大学的一个小硕士,是出身很不好的。”对于自己台前的形象和表达能力,尤其是一口蹩脚的普通话,他没有自信,也没有安全感。
外头的工作很难找,而国家会计学院的待遇不错,夏草的唯一愿望就是能在这个学校里扎住根。 但是,他发现自己几乎无课可上。从2006年年底到2008年年初期间,整整20个月里,他没有上过一节课。他成了一个闲置人员,在学校内部的行业刊物当编辑。“我是做梦也想回到教研部当老师。”
让夏草念念不忘的,是国家会计学院一天至少三千块钱的上课费,“老师若是到外面上课,至少是五千块钱一天。我做梦都想回到讲台上。”
学校里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到年末时,总有一些人来来去去;每到这个时候,夏草感到痛苦得要死。 他还有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继续中断许久针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打假。“以我这样的形象和口才,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专长,是不可能有机会上讲台的。我只有做这个事,还有可能重回讲台。”
今年4月份,一家被他质疑的公司高管竟然登门“拜访”。这激发了夏草的斗志,几天后,一个财经记者请夏草帮忙审看鱼跃医疗的财报,觉察到可疑之处后,他连续写了两篇文章指控该公司财务作假。待到上市公司全部发布2007年年报时,夏草开始“疯狂”的打假行动。
情形的确在朝他希望的方向改变。学院从4月份开始安排他上课。“我现在的课很多。连一些对象是主任会计师的那高端课,也叫我上了。”他有一种绝地重生的庆幸感。
“一个月前,我还和我爱人商量,要不要打包回老家找份工作。心里很勉强,毕竟好容易才挤进了上海,小孩也有了上海户口,交了这么多年的社保。我是个很务实的人。”
一位记者在报道夏草的文章中,赞美他是为了“捍卫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夏草后来打电话给这位记者说:“我什么时候说过我是为中小投资者说话了?我自己都是自身难保了。”
他自嘲财务揭黑是个下三滥的事。“如果能稳稳当当地做个老师,我是绝对不会直接去挑战那些上市公司的。”
“我其实是很想被招安的人,实在是没有机会。”夏草说。
一个属鼠的男人
2008年是夏草的本命年,他属老鼠。按他所说,他本是个胆小如鼠的人。
七八年前,还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夏草第一次到媒体上发了篇“马后炮”式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文章。之后他试着放“马前炮”,打活老虎,以笔名“飞草”写了对通化金马财务舞弊的质疑文章。 “当时通化市的副市长就给我打电话,说想和我见面,北京、福州还是上海,由我选择。后来,他又给我打了一次电话,说财务的问题我不懂,让我们的财务总监来跟你解释吧。财务总监好像喝醉酒了,说你打压了我们的股价,我们广大的股东不答应,明天早上我找两个警察来抓你。”
阴差阳错之中,夏草拿到了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财务舞弊的确凿证据。到后来,通化金马被证监会公开谴责“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事情也就到此为止。
夏草清楚自己面对的是多大的风险,“我每天都战战兢兢的,如履薄冰。”对外,他从不用真实姓名,“如果哪一天被打入地狱后,换个马甲,还能活下去。”
他的“揭黑”排行榜发布后,鄂尔多斯和江苏阳光态度都很强硬。江苏阳光一度威胁要把媒体告上法庭。“过去,我怀疑他们20个资金去向不明,现在主要怀疑他们的多晶硅概念。江苏阳光向宁夏方面承诺,多晶硅会按时生产出来。“现在,我们都沉默,就等着9月23日。一旦生产出来了,我就面临巨大心理打击”,确切地说,这是指诉讼威胁。
另外,夏草承认,最初对鄂尔多斯挪用50亿资金的指控,几乎没有什么证据,直到一年后,才自认为找到“窟窿”。
以《九问银广夏》揭开当年“银广夏黑幕”的分析师蒲少平,是让夏草向往的一炮走红的榜样之一。然而,他在2002年《财经》杂志发表质疑世纪星源财报作假的文章,被对方告上法庭,败诉,赔偿30万。如今,蒲少平下落不明。
他觉得该变换策略了。“一个是避免死缠烂打,另一个是尽量避免百分之百的质疑,要给自己留一点后路。名气已经够了,我就不需要把百分之百的力气使出来。”他透露,手头掌握着更具“杀伤力”的三家上市公司财务作假的证据,“掏空更严重的,都是民企。”
与夏草相熟的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夏草其实还是有策略的,“不碰制度性的东西,只是指出一些中小型民营上市公司财务作假。所以,不会触碰政府高层的神经。”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刚刚完成股改、管理层强调规范透明的这个关口,夏草把握住了或许能改变个人命运的好时机。
“有人问我为什么不找蓝筹股。有个网友甚至跟我说,如果你能把中石油给搞出来的话,我就嫁给你。我的方法只能对付小鱼小虾,对付不了这样的庞然大物,民企资金挪用是普遍现象,一抓一个准。” “有时也真害怕,怕碰到造假更严重的,把对方逼上绝路,也等于把自己逼上绝路了——只要对方还剩一口气,也足够强大到可以把我咬死。把人送进监狱里的事,我是不敢的,我怕哪天对方出来报复我。” “出来混,迟早有一天是要还的。”这是他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无间道》里的警察是代表正义的,可是下场和黑帮一个样子。”
更“高尚”的目标?
困扰他许久的饭碗似乎不该是一个问题了。有很多财经媒体邀请他加盟,或者提出包下他所有的财务打假文章。也曾有私募基金愿意拿20万年薪,找夏草做财务顾问。
他对此兴趣寥寥。
“我最想走的是职业独董的路,把自己完全洗白,争取做一个高尚的人——很多上市公司会请一些社会名流来当独立董事。那我的职业收入就上来了。”
说到“高尚”两个字,他天真地笑了。他还有一个“更伟大”的目标。“等法律上的程序障碍取消之后,我想和律师事务所合作,我来挖地雷,然后做股民诉讼代理,这样可以合法地赚到很多的钱。” “市场需要这样的人存在,但如果单靠个人的力量对抗利益集团,就很难长久。”财经评论员叶檀把长期财务打假的夏草定位为一个“探路者”。“看他能不能从个人行为变成为有组织和机构的行为,甚至成立为资本市场进行财务评级那样的中介机构。但现在看来,中国还没有这样的土壤。”
不过,夏草认为自己还是比过去“高尚”了一些,觉得自己做的事比那些教授、博导们还要“伟大”。“很多高校邀请我过去讲课,教授、博导们都坐在下面听我上课,那些教授和财务经理推荐他们的学生、属下读我的书。我还是很高兴——我的文章是有人在看的,我的话是有人在念的。”
“等我哪一天当上独董了,想想我还是一个小助教,就是一件很可笑的事了。有时,我想想自己也挺可笑的,在外头好像是个财务名家,在学校只是个小助教和打杂的人。那时,就不需要再看别人的脸色。”他开始想入非非。
他觉得自己不过是一只小蚂蚁,而对手是大象。
④ 求法学人格权论文
参考: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姓 名:聂 胜
学 号:
分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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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论 文 摘 要
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
目 录
一、论文摘要………………………………………………………………………1
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
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
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
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
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
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
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
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
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
—、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
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
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
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
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
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
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
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
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
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
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
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
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
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
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
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
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
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
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
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
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
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
参考资料:
(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
(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
(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
(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