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票据行为 具有的特征 有哪些
A要式性
B文义性
C无因性
D独立性
有以下四个特征: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
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征,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一般有以下六种: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据证券上进行的其他行为,概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2. 票据作为一种有加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一下不属于票就特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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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定义中看出票据是金钱证券和流通证券。
不完全有价证券,又称“相对证券”,是指行使或转让证券权利,不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条件。不完全有价证券较为多见,实践中,不完全有价证券的常见形态,一般就是资本证券。
作为票据的汇票、本票、支票
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票据是无因证券
3. 票据的特性有哪些,其各种特性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债券、、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4. 票据有哪些特征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5. 票据行为 具有的特征 有哪些
A要式性
B文义性
C无因性
D独立性
有以下四个特征: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
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征,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一般有以下六种: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据证券上进行的其他行为,概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6. 票据的特性是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一)票据是流动证券: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
(二)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四)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
(6)票据作为证券有下列特征扩展阅读:
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7. 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8. 票据作为证券中的一类具有那些特征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9. 票据基本特征有几项.a,流通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 d,要式性 e,结算性
正确答案:ABCDE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4)票据是流通证券。除票据特别注明外,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做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