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困境。融资租赁公司现有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是银行的短期贷款
资本困境。商务部管辖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资本杠杆为10倍;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类资租赁公司,其资本杠杆为12.5倍。
资产管理困境。不断增加规模,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很大的资产管理压力
反周期困境。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形成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这已成为租赁公司发展中最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
以上是汇融天下融资租赁为您总结的几个应注意的困局,希望能够帮到您。
❷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是指什么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因此可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证券化的先决条件。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将符合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全部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以上是汇融天下融资租赁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❸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哪些风险
一、基础资产真实性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者来说,投资资金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准时且足额的收回租金。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回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经营状况或者管理能力等。但是,能够保证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准时且足额收回租金的最大前提,则是融资租赁项目的真实性。
2015年末,e租宝事件的发酵,对整个行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了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e租宝”采用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三部障眼法制造了一个庞大的庞氏骗局。其对外宣称的经营模式是先由钰诚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收到租金后再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
然而,“e租宝”通过收购企业或是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在当时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有真实的业务联系。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使得担保起到的实际效力大大降低,当项目出现实际风险时,债权人的资金回收面临较大风险。
因此,只有当融资租赁项目是真实存在时,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合同后,承租人才有法律义务支付租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本息安全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二、基础资产可能面临重复抵押融资的风险
运营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时,还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另一种危害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行为,即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例如,一些已经转让给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应收租金,在未解除抵质押的情况下,转让给SPV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时,即会出现上述问题。这种风险一般相对较小,因为在承办此类业务时,律师会对入池基础资产是否处于抵质押状态进行核查。但是如果涉及到循环结构的产品,此类风险将会加大,因为律师可能不会逐笔进行核实,而是基于报备时的资产入池标准进行一些形式审查。这种情况下,此类的风险控制将主要依赖于计划管理人是否能够依据谨慎性原则筛选新的合规基础资产。另一种风险在于,已经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底层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款被重复抵押做其他的融资。
重复融资的最大危害在于,资产本身的价值无法覆盖融资金额,甚至大大低于融资金额。如果出现风险,处置资产获得的收入无法覆盖融资金额,投资人的本息就会受到危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设了专门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中登网”,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时候,都会在中登网进行登记。登记的目的有两个,第一是证明资产的真实性,第二是防止同一份应收账款被重复融资。
谨慎的计划管理人在承做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会上中登网查询应收租金是否已经转让给了其他金融机构或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果不存在此状况,计划管理人与融资租赁公司决定承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后,也会主动在中登网进行资产转让登记,避免融资租赁公司后续再使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目前大部分承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租赁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笔数较多,无法实现逐笔进行登记,只有在权利完善事件中约定,在出现某些风险事件时才会去补充登记,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漏洞。
三、将融资租赁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风险
虽然在实践中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范围很广,但是我国法律文件中还没有对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只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列举了租赁资产范围,均为动产(含动产所附带的无形资产),没有列及不动产。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存在争议,一种认为《管理办法》不是法律,不应该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另一种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是特殊企业,需要依法批准才可以设立,因此其经营需要在批准范围之内。
如果法院认定不动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那往往会认定已经成立的交易为借贷关系,就要适用借贷的法律关系,为融资租赁而做的安排在借贷关系中可能就不被保护,这是融资租赁公司承做不动产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与此同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也存在法律瑕疵。在实践中,譬如以高速公路、大桥、大坝等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该类融资租赁物只能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某单以发电站大坝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上报后并未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可见监管机构对该类基础资产也并不是很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并不适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不动产收益权”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其不能纳入民法现有权利体系,并不构成一种权利,也无法清晰界定其范围和边界,所以不具备基础资产应具备特定化特性。
2、“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资产(基础资产)无法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的固有资产(不动产),脱离了对该项不动产本身权利的享有(或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或租赁权)。该“不动产收益权”本身并不能产生收益或现金流,比如把一个水电发电站分割成大坝、发电机组等不同的租赁物,如果分别以大坝、发电机组等作为租赁物承做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那么这些单独的租赁物是无法变卖,无法处置,无法对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提供任何担保,所以就不符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回收资金的要求。
3、“不动产收益权”不属于动产,无法以物权法上的转移占有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权利转移;“不动产收益权”也不属于不动产,从而也无法以物权法上的登记(即将该权利变更登记于专项计划名下)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转移。比如高速公路、水坝等作为租赁物,对于此类型的基础资产真正有价值的是相应的土地,但是相应的土地无法随不动产收益权转让给SPV。
4、“不动产收益权”也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因为从法律上讲,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信托合同的订立及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都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标的须可能、确定、妥当。由于“不动产收益权”难以特定化,也难以实现转移及交付,因此其本身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所以即使“不动产收益权”套用信托模式也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目前,承做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想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的动力很足,但是“不动产收益权”并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更像是信贷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所以需要考虑运用其他的增信措施来规避相关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为了融资,应该考虑其他的融资渠道,并不一定非要应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四、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
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以银行为委托方为例,一般采用的方式即无追索权保理的方式,即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融资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随即将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保理,银行提供资金以促成整个交易。在这样的通道业务中,银行负责资金来源和资产安全。
然而唯一的不同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项目不具有独立性,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已经卖断给银行,但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一旦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经营不善,那么这部分租赁物也将被当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遭受查封,导致承租人(银行的客户)无法正常经营,银行只能被迫卷入融资租赁公司的纠纷当中,债权安全收回面临很大的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引起的风险。此外,作为通道类业务,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竞争较为激烈,通道费用较低,虽然租赁公司对通道类业务形成的资产不承担风险,但一旦发生违约情况,一般情况下,会由资金委托方主导后续催收等工作,同时不良资产将会计入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因此,租赁公司在风险管控上并没有主导权。
五、股东背景较弱的风险
根据《管理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一般都为融资租赁公司本身,而且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承担着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差额补足的承诺,或是提供不合格资产的替换或是回购承诺。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风控能力对于其业务经营的稳健性及持续性至关重要,融资租赁公司不但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存续期间的贷后服务职责,而且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的损失回收服务职责,提供这些专业化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专项计划的要求关系着预期现金流产生的额度及稳定性。
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众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时间也较短,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数据严重缺乏,这都给预测基础资产的损失率和回收率带来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其经营的稳定性及持续性对于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可靠性影响性非常大,较强股东背景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更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更有保障。
较为成熟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占领了传统的优势行业。新成立的,尤其是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比较困难,只能去寻找新的有特色的业务去开拓市场,这时候股东的产业链客户就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丰富的客户资源,推进其发展。较强的股东背景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提供业务支持、资金支持、合理的战略定位、较为严谨的风控措施,这些支持都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提供了重要保障。
六、承租人退租风险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承租人退租将增加当期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但会减少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入,有可能会导致专项计划在未来特定租金回收期间取得的现金流入低于预期现金流,对于固定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以后各期本金和利息的偿付都有可能受到影响;对于过手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当期的利息可能有影响。
七、设置循环购买结构可能会面临基础资产不足或质量恶化风险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设计了循环购买的交易结构,因后续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还未最终形成,基础资产规模、期限匹配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余额大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及期限未能完全匹配的可能,或是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质量次于初始入池资产质量,从而导致循环购买期内专项计划资产未能被充分利用于进行循环购买的风险,或是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
八、基础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以真实租赁为主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深耕一个或几个产业,并对产业链的上、下游客户进行开发从而提供产业链融资。相较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对自身开展业务的某一或某几个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但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的租赁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行业分散性较差。尤其对于那些和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行业,一旦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逾期率将会明显增加,由逾期转为不良的概率也会明显增长。因此,入池基础资产租赁租金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使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面临较高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九、单笔基础资产占比较高导致的集中度风险
虽然计划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在筛选基础资产时会尽可能地考虑到控制单笔租赁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占比及不同行业租赁资产的比重等,但是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笔数可能在10笔左右,每笔基础资产对应一个承租人,单笔基础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可能会很高,该等租赁租金的回收情况将对资产池整体租金回收情况产生较大影响。一般该风险通过以下两种措施进行缓释:第一,由原始权益人或是原始权益人的母公司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第二,通过大额压力测试等测算手段增加次级的比例。一般原始权益人会持有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最先承受资产池损失带来的风险,因此原始权益人有较强的尽职意愿全面管理资产池的风险。
十、债权人与债务人关联性较高可能导致集中性违约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股东或是股东的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该类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额度是受到限制的,一般来讲取决于监管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一般以公司章程规定,关联交易不超过多少规模;商务部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联交易制度,但是没有限制具体规模。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池中,承租人大部分为关联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风险。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的承租人也为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联性较高,具有集中违约风险。
综上,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评级中的风险关注点较多,以上仅对主要的风险关注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一定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随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创新,未来将通过更加丰富的案例对该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殊性进行归纳总结。
❹ 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资料包
❺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我国开展回顾
我国自1990年代中后期进行了包括中远集团、珠海高速在内的多个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之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推动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带有“准资产证券化”性质的132.5亿元资产处置信托项目推出,为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相关银行正在按照标准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相关的方案设计和结构安排。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作为一种融资机制、投资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创新。离岸产品和运作
1996 年8 月 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 亿美元)。
1997 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COSCO)与Banc Boston 合作将北美分公司的航运收入进行证券化,私募发行了3 亿美元的浮息票据。
2002 年1 月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COSCO)启动6 亿美元的ABS 融资项目,由工商银行为中远集团安排外汇融资,用于置换其美国商业票据和北美地区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担保证券。这是首例国内银行进行的境外资产证券化业务。
2000 年3 月中集集团的应收款出售给荷兰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TAPCO),通过建立SPV 发行ABCP。在岸产品和运作
1992 年三亚丹洲小区800 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的收益来源,发行2 亿元的地产投资券。
2000 年9、10月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
2002 年初 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中国建设银行的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2002 年3 月国际金融公司、荷兰发展金融公司和香港惠泽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惠泽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这是第一家为国内银行提供住房抵押贷款的发起、借款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专业公司。为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作准备。
2002 年3 月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Macquarie Bank)在上海成立了麦格理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结算前服务和产权登记的外国独资公司,为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作准备。
2002 年9 月新华信托购买深圳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债权,设立信托计划,将住房按揭贷款债权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信托受益人)。
2002 年12 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宣布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利用信托的方式处置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
2003 年1 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处理不良资产。
2003 年1 月伊斯兰信托与人福科技的信托业务合作,人福科技将其子公司南湖当代学生公寓物业有限公司与伊斯兰信托开展信托业务合作,就南湖当代所有的当代学生公寓房产和其他相关权利设立信托,向社会融资。
2003 年6 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132.5亿元债权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作为信托财产,中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信托期限3 年。信托设立后,华融取得全部信托受益权,其中优先级受益权可转让给投资者。
2005年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实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
❻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前景怎样
预测租赁资产证券化能够发展壮大,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国的租赁渗透率较低,租赁行业面临着较大的发展空间,租赁行业的发展壮大,为证券化提供了巨量的基础资产。我国租赁行业现有资本金750亿元,可承载的资产规模可达9000亿元。如果租赁渗透率从目前7%提高到20%,这意味着市场可在现有基础上扩大三倍。以此计算,届时租赁行业资本金可达2000亿元,可承载规模为30000亿。
其次,我国金融体系效率低下,导致租赁公司融资受限,产生了对资产证券化的强烈需求。租赁公司目前严重依赖于银行贷款进行融资,这使得租赁公司在与银行进行竞争时处于劣势,只能在银行的夹缝中求生存。一旦资产证券化发展到能够解决租赁公司的融资问题,那么租赁公司就能够充分发挥其中介治理的比较优势,与银行展开正面竞争。可以预见,在目前中国金融行业由于高度垄断从而存在较高利润的情况下,那些想要进入银行业却无法进入的资本,一旦证券化解决了融资问题,将会大规模进入信贷业。、
再次,租赁本身的特性也使得其具备了较好的证券化基础。
租赁资产证券化,具备了规模性、可标准化、信息不对称较轻等特征,使得其具备了良好的证券化潜质。
❼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了解多少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聚起来,通过结构化的调整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金池”,然后将这个“资金池”销售给专业操作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障,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后,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实现发起人筹集到资金、投资者取得回报的目的。
我国尚未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立法,实务操作中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信托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牵涉到诸多法律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租赁债权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金融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租赁债权“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V按照一定的特质对租赁债权进行重新组合,构成“资金池”,经过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证券评级,委托证券承销商发行租赁债权支持证券,购买证券的是个人投资和机构投资者。SPV用证券发行收入偿还购买租赁债权的款项,并以租赁债券的收益归还证券本息。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出组人)、原始债务人(承租人)、SPV、证券投资者、商业银行、券商、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而其中SPV处于这些法律关系的核心地位。SPV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出租人)以及与原始债务人(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