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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115条

发布时间:2021-03-18 10:40:40

Ⅰ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规条款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Ⅱ 法律法规..

抢劫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处罚的基本依据是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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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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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没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量刑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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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根据刑法规定和我的办案经验,你说的情况属于诈骗罪,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 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8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
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
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5条 第(3)项 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
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 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81条 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182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186条 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
第189条 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 逃汇罪
第191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
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发票罪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 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 第1款 第2款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罪
第3款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
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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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橙色天空
-- 发布时间:2006-7-23 20: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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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 第1款 强奸罪
第2款 奸淫幼女罪
第237条 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 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
女、儿童罪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条 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 重婚罪
第259条 第1款 破坏军婚罪
第260条 虐待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第264条 盗窃罪
第266条 诈骗罪
第267条 第1款 抢夺罪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第270条 侵占罪
第271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罪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2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
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290条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
第292条 第1款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 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
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300条 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1条 第1款 聚众淫乱罪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 赌博罪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第1款 妨害作证罪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
结的财产罪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316条 第1款 脱逃罪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317条 第1款 组织越狱罪
第2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
珍贵文物罪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28条 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
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333条 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334条 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
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
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第336条 第1款 非法行医罪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337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339条 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 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2款 非法狩猎罪
第342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343条 第1款 非法采矿罪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第1款 盗伐林木罪
第2款 滥氟林木罪
第3款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
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第3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 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 第1款 传播性病罪
第2款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364条 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第370条 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
第371条 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375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
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376条 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贪污罪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 受贿罪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第389条 行贿罪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第395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6条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 第1款 徇私枉法罪
第2款 枉法裁判罪
第400条 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405条 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罪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
第412条 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商检失职罪
第413条 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
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416条 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423条 投降罪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
第431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

Ⅲ 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19910813 实施日期:199108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Ⅳ 最高法2009年出台13个司法解释具体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 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经2009 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二是修改 9个条(款)。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

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的9个新罪名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对刑法第180条作出修正,增加1款作为第4款,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的罪名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本款的犯罪对象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罪名应当体现本款中的三个核心要件,即“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和 “交易”,因此确定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224条之一,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入罪,本条罪名即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253条之一,第1款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罪名将罪状规定的行为特征及犯罪对象列出,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罪名确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在刑法第262条之一后增加1条,作为第262条之二,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罪状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表述方式,列举的行为从属于概括表述的范围,应当使用概括表述,本罪罪名即确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有观点认为本罪罪名采用“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罪”,这样文字更简洁;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罪名应与罪状一致,文字过于概括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扩大理解。经研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的罪名应当体现罪状规定的行为特征和犯罪对象,确定为选择性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观点认为本款罪名应当确定为两个独立罪名,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研究,本款仍然采用选择性罪名。主要理由是:第一,《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个复杂的犯罪构成,其中包括两项可选择的手段要件,即“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行为人在具体实施相关犯罪过程中,可能独立使用两种犯罪手段,也可能交叉使用两种手段。在上述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社会危害性相当,符合选择性罪名适用的一般条件,不宜作为独立个罪评价。第二,如果将本款罪名确定为两个独立罪名,行为人同时采用“获取数据”和“非法控制”的手段实施犯罪,则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这样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导致与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的刑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明显不平衡。第三,将本款罪名确定为选择性罪名,可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解或者并列适用罪名。

(七)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罪名体现了罪状中规定的“提供”、“侵入”和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三个核心要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本罪罪名在“提供”后面应当增加“用于”二字。经研究,如果增加“用于”二字,则按照罪状的规定,还需相应增加“专门”二字,不符合罪名简练的原则,且现在确定的罪名不会产生歧义,因此未予采纳。

(八)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在刑法第375条第2款后增加了第3款,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罪名同样将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列出,确定为“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征求意见稿原拟定罪名为“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军用标志罪”。《罪名补充规定(四)》吸收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在“使用”之前增加了 “非法”二字。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由于在文字表述上“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与“使用”之间均为顿号,容易将“非法使用军用标志罪”理解为“使用军用标志罪”。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二是将“军用标志”修改为“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即本罪的犯罪对象在文字表述上也与罪状保持一致。

(九)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从罪状表述分析,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罪罪名可以对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因此将本罪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在研究起草这一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二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第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二字。

(二)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作出修正,原条文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修正后的条文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前后条文对比,罪状关于犯罪行为的表述发生较大变化,本罪罪名也应调整,征求意见稿原拟定罪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经综合考虑相关部门的意见,《罪名补充规定(四)》将本条罪名确定为“逃税罪”,相应取消原罪名 “偷税罪”。

(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对刑法第337条第1款作出修正,原条文对犯罪行为的表述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现在的表述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本罪的构成要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罪名已不适用。参照刑法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名,本罪罪名确定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相应取消原罪名“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四)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对刑法第375条第2款作出修正,专门打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犯罪,原来规定的有关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犯罪已单独规定为本条第3款,本罪罪名确定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相应取消原罪名“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罪名补充规定(四)》的时间效力。《罪名补充规定(四)》所确定的13个罪名是针对《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原刑法条(款)而规定的,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罪名补充规定(四)》的规定适用相关条(款)的罪名。《罪名补充规定 (四)》不是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只是对罪名的确定,其时间效力及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期间。

(二)关于刑法分则目前罪名的总体数量。修订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2002年3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新增6个罪名,同时减少 2个旧罪名。2003年8月21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新增4个罪名。2007年11月6日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新增14个罪名。此次“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新增9个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则共有罪名445个。

Ⅳ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一个罪名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兜底性规定,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某机构或个人大户下单方向或下单量的信息、利率的变化、降低印花税、外汇政策、金融政策的改变等信息,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Ⅵ 证券发行的法律规定

详细说明就太麻烦了
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其他还有属很多细则

证监会主要出台5个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正在修订的《保荐制度管理办法》

Ⅶ 高分求刑法所有罪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1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2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3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5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6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7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8
第109条 叛逃罪 9
第110条 间谍罪 10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
第112条 资敌罪 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1
决水罪 2
爆炸罪 3
投放危险物质罪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6
过失决水罪 7
过失爆炸罪 8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9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12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13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4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5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16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7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8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9
第2款 资助恐怖活动罪 20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21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22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3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4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罪 25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26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 27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8
第127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 29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0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1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2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33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34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35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6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37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38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9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40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1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42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43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3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4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6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8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9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1
走私核材料罪 2
走私假币罪 3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4
走私贵重金属罪 5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6
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7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8
第2款 走私废物罪 9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4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5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6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8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9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0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1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213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1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4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5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6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
文件罪 7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8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9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0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1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2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4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5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6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7
第186条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8
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19
第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0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1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2
第190条 逃汇罪 23
骗购外汇罪 24
第191条 洗钱罪 2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1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2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3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4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5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6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7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1
第202条 抗税罪 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3
第204条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4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
发票罪 5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
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 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
税款发票罪 9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0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4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5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6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2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3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4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5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6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7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8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9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0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1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1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1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3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36条第1款 强奸罪 5
第237条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7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8
第239条 绑架罪 9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0
第241条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1
第242条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2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13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14
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罪 15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16
非法侵入住宅罪 17
第246条 侮辱罪 18
诽谤罪 19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20
暴力取证罪 21
虐待被监管人罪 22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3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4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5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6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27
第253条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8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29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0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31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2
第258条 重婚罪 33
第259条第1款 破坏军婚罪 34
第260条 虐待罪 35
第261条 遗弃罪 36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3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1
第264条 盗窃罪 2
第266条 诈骗罪 3
第267条第1款 抢夺罪 4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5
第270条 侵占罪 6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7
第272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8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9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10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11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2

Ⅷ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首先说明下,你所说的一般主体包括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又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从十大主要罪名来分是这样的:

一般主体罪名包括: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犯的罪名包括: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特殊主体(比如军人)的罪名包括: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详细罪名如下(自己比对):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
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
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

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84、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
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90、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第174条第2款)
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100、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1条第2款)
10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2条)
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108、逃汇罪(第190条)
109、洗钱罪(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10、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111、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112、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113、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114、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115、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116、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117、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18、偷税罪(第201条)
119、抗税罪(第202条)
120、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21、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1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2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2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25、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12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12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128、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129、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30、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3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3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33、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34、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3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36、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3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138、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139、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140、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41、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42、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14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144、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
14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146、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
147、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148、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9、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50、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5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152、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53、强奸罪(第236条第1款)
154、奸淫幼女罪(第236条第2款)
15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
156、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157、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58、绑架罪(第239条)
159、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6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16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162、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63、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
164、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65、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166、侮辱罪(第246条)
167、诽谤罪(第246条)
168、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69、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170、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17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7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7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7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175、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7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177、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78、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79、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8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81、重婚罪(第258条)
182、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
183、虐待罪(第260条)
184、遗弃罪(第261条)
185、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86、抢劫罪(第263条)
187、盗窃罪(第264条)
188、诈骗罪(第266条)
189、抢夺罪(第267条第1款)
190、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191、侵占罪(第270条)
192、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193、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194、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95、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96、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9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98、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19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200、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20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20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20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
20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第3款)
20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206、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
207、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
208、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209、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210、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1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12、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1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
21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
21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16、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1款)
217、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2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
219、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
220、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
221、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22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223、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22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225、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26、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
227、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
228、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
229、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230、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
231、赌博罪(第303条)
23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33、伪证罪(第305条)
2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235、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
23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
237、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238、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239、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240、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4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
2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4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44、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45、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
246、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2款)
247、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1款)
248、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
249、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5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51、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5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5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5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55、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256、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257、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58、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
25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
260、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
26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262、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26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26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26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26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
26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6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269、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270、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271、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272、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27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
27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
275、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276、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
277、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
278、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79、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8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28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
28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8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28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285、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286、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条)
287、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288、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
28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4条)
290、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291、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29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9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94、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29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29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297、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
29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
29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30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30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302、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303、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30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05、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06、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07、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30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309、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310、传播性病罪(第360条第1款)
311、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1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
31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314、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
31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
316、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17、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
318、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第2款)
31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2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
32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
32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
32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款)
32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32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32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
32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32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
32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
33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第2款)
33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
33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
33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33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33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33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33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38、贪污罪(第382条)
339、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340、受贿罪(第385条)
341、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342、行贿罪(第389条)
343、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344、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345、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34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347、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348、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349、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第九章 渎职罪

350、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
351、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
3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
35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35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355、枉法追诉、裁判罪(第399条第1款)
35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357、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
35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
35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36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6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6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6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
36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36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36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36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6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36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7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37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72、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373、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37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375、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37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7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7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37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
38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38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8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8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84、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85、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86、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387、投降罪(第423条)
388、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89、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90、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91、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92、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93、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94、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95、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
39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
397、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98、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99、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400、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401、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402、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40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40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405、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06、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407、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408、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409、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410、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41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412、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413、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414、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Ⅸ 广发证券开户全过程

问题一:开户全过程如下:

1、首先要扫开户二维码下载“广发证券开户APP”,开户二维码由您的客户经理提供,扫码后输入您的手机号码进行验证。

问题二:

1、广发证券的佣金手续费为万2.5。

2、炒股款项和交易均没有最低存额。

2017年10月17日以后,一个自然人只能开立三个A股账户。就是说你可以在三家不同的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

因此,上海市场:如果股票账户中没有股票将会被休眠,股民可以在异地直接销户开新卡(有没有办理指定交易都可以);如果有股票而且办理指定交易的话,就需要到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股东卡补打印服务(一般是免费,有些需要收取20元工本费),然后再撤销指定交易。

深圳市场:深圳股东卡不管是不是办理了指定交易,账户是否休眠,都可以在任何一家证券公司办理。

(9)证券法115条扩展阅读:

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是有实质区别:

股票账户:股票账户又称股东卡/股东账户,是证券登记机构(上海,深圳交易所办理)发出的,是你可以进入股市的有效凭证(股票账户属于证券账户中的一种,目前一般是各家证券公司代办的,办理这个是要钱的,不过多半都是证券公司代出了)。

股票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开户时,证券公司给客户开一个股票资金账户,将钱存入该资金账户,客户就可以实行买卖股票交易操作。目前这个需要和指定的银行卡绑定才可以办理资金的转移。

二者的区别,证券帐户(股东卡),一个身份证只能上海、深圳各开一个; 而,资金帐户,你可以在每家证券公司各开一个,(就好象身份证和银行卡有关糸,有身份证才能去银行开卡,身份证只有一个,银行卡可以多开。)

沪A只能指定一家券商交易,深A可以指定多家券商交易,不同的券商可以开不同的资金账号,但是可以同时交易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只有一个,其他只能交易深圳市场。比如,你第一个证券账户在A证券公司开户,并指定,可以交易上海的股票。

拿着这张上海的股东卡到B证券公司开资金账户,不能买卖上海的股票,除非你把在A证券公司的指定交易撤销。你拿着深圳的股东卡,到不同券商开资金账户,开了之后都可以用那些资金账户交易深圳的股票。

广发证券官网—广发证券开户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有多少条分别是哪些罪

一.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修订并公布施行了一批新的罪名。现在我国刑亊犯罪的罪名已经增加到445种。最新的罪名从11月3日开始执行
二.增加,修订情况如下: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三.调整后全部罪名也就是现在最新的罪名打开以下专贴
http://tieba..com/f?kz=57640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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