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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物流规则

发布时间:2021-09-28 02:07:59

❶ 大宗商品交易所得类型,开设的条件和门槛

大宗商品交易,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又被称为现货市场,比如中国花生商务网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它将降低经营成本并能帮助企业与客户、供货商以及合作伙伴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够在增加收入的同时建立起客户忠诚度,通过提高订单处理效率得以降低成本。
资金三方托管安全可靠,银期转账快捷方便。
交易时间:早9.00—11.30,下午13.30—16.00,晚19.00—3.00.
交易方式:双向T+0交易,可做多也可做空.资金在当天的交易中可以反复使用。入市资金:采用20%保证金交易方式,门槛低,交易手续费低。
适合人群:现货商、及各类金融投资人士(特别为白天工作忙没时间的投资人士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❷ 商品交易所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1)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组织化的特点。

商品交易所是买卖双方汇聚并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非营利组织,旨在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与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充当交易的组织者,本身并不介入期货交易活动,也不干预期货价格的形成。商品交易所在交易的方式、结算与担保、合约的转让或对冲、风险的处理、实物交割等方面都有严格而详尽的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违背。

(2)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经纪化的特点。

商品交易所的交易不是由实际需要买进和卖出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在交易所内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由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买方和卖方在期货交易场内进行,交易者通过下达指令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后都由场内出市代表负责执行。

(3)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标准化和简单化的特点。

商品交易所交易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交易双方成交时不是凭现货而是凭既定的标准化期货合约。这种标准化是指进行交易的商品的品级、数量、规格等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只有价格是变动的。

(4)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客体具有特殊化的特点。

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并非任何商品都能进入商品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交易所的上市商品通常是那些“达到公认的质量标准,适于大宗交易,又能长期储藏的且可自由交易的商品”

(5)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具有集中化的特点。

期货交易是在有组织有秩序的交易场所进行的,可以提供公开的交易价格和统一的交易规则,通过这种集中化可以实现信息通畅、价格公平、买卖公平。

❸ 请教期货的所有规则

您好!可以用一个顺口溜总结期货市场交易原理如下,看看你都能看懂吗?期货是条狗,跟着现货走;有时跑到前,有时跑到后。小狗跑到前,才拉主人走;小狗落在后,主人拖着走。基差是狗链,走强就回收;仓单是基准,最终价格有。物品就是钱,合约现金流;多头要平仓,进场卖出筹,空头要平仓,入场买进筹;涨跌自主看,多空都自由。什么是期货我们从不同角度了解了期货,知道期货是杠杆交易,可以灵活地当天买入当天卖出,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在无牛熊的期货市场,机会与风险并存。那么究竟什么是期货呢?

❹ 开设大宗商品交易所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你抱着钱去找圈内有点名气的人 请他吃喝嫖赌一番多半就知道大概了

❺ 期货各个品种的交易时间是几点到几点

期货的交易时间:

  1. 日盘交易时间:

    09:00-10:15
    10:30-11:30
    13:30-15:00

  2. 上期所合约:

    (铜、铝、铅、锌、镍、锡、螺纹、热卷、沥青)21:00-1:00
    (黄金、白银)21:00-02:30
    (橡胶)21:00-23:00

  3. 郑商所合约:

    (动力煤、棉花、白糖、棉纱、菜籽油、菜粕、甲醇、PTA、玻璃)21:00-23:30

  4. 大商所合约:

    (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豆粕、豆油、豆一、豆二)21:00-02:30

  5. 国内的期货合约交易的交易时段:

    有日盘和夜盘两个时段的交易时间,日盘所有合约全部开盘交易,只有部分期货品种有夜盘交易。目前,日盘加夜盘同时交易的期货品种有29个。

拓展内容:

期货(Futures):

  1. 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

  2. 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3.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4.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❻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交易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大宗商品Bulk Stock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数据电文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电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电子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e Center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交易商Trader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交货仓库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2.7结算银行Balance Bank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3电子交易参与方
3.1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电子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3.2.3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4信息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3.2.5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a)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
c)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目的和职能;
b)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注册资本;
d)营业期限;
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基本业务规则;
h)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交易过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电子交易的模式;
c)电子交易商品及交货期限;
d)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办法;
i)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交货管理制度;
k)交易结算制度;
l)电子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仓单管理办法;
p)电子交易的安全保证措施;
q)电子交易信用保证措施;
r)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3.2.6信息披露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3.3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选取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注销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3.4交货仓库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3.4.1选取
交货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3.4.2基础设施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4.3提供的服务
交货仓库提供的服务如下:
a)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c)有代办交货商品运输的能力;
d)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g)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h)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 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3.4.4注销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3.5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3.5.1选取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3.5.2提供的服务
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如下:
a)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3.5.3注销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4电子交易业务程序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规定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4.2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之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应大于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4.2.1合同的内容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买、卖方的名称;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包装方式:
f)检验标准和方式;
g)交货时间;
h)价款;
i)结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k)违约责任;
l)解决争议的方法;
m)合同订立的地点。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4.2.2要约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4.2.3承诺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3货款支付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4.3.1货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4.3.2货款支付过程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4.3.3结算过程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4.3.4结算结果通知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4.4交货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4.4.1货物卖出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4.4.2交货期限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时间。
4.4.3交货过程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4.5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4.6电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风险与责任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 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❼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平仓开仓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平仓(close position)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简单的说就是“原先买入的就卖出,原先是卖出(沽空)的就买入。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开仓即建仓。在交易中通常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看涨行情做多头(买方),另一种是看跌行情做空头(卖方)。无论是做多或做空,下单买卖就称之为"开仓"。也可理解为在交易中,无论是买还是卖,凡是新建头寸都叫开仓。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是关于买卖双方在未来某个约定的日期以签约时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数量的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协议。商品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特定商品的标准化合同的交易方式。

❽ 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交易与一般的现货交易相比,期货交易在其业务操作流程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期货交易业务操作一般包括开户、委托、结算、交割等几个方面。

期货交易规则要求交易参与者在决定参与交易的时候,必须首先履行开立交易账户的手续。要买进或卖出一张(或更多的)期货合约,必须经过下单、交易、回报几个环节,来完成一个基本的流程。

1、开户

由于期货交易必须集中在交易所内进行,而在场内操作交易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自营会员。普通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交易之前,应首先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和收费比较合理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自营会员没有代理资格。

投资者在经过对比、判断,选定期货经纪公司之后,即可向该期货经纪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开立账户。开立账户实质上是投资者(委托人)与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为客户开设账户的程序及所需的文件不尽相同,但基本程序及方法大致相同。

2、委托

客户在按规定足额缴纳开户保证金后,即可开始交易,进行委托下单。所谓下单,是指客户在每笔交易前向期货经纪公司业务人员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的行为。通常,客户应先熟悉和掌握有关的交易指令,然后选择不同的期货合约进行具体交易。

3、结算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8)商品交易所物流规则扩展阅读

期货市场的构成

1、期货交易所

所有的也称商品交易所,是经政府部门批准认可的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其财产来源于初始投资及会员会费、席位费及交易手续费。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聘任交易所总裁负责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

2、期货佣金

又称经纪行,是依法成立的以期货代理业务为主的公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买卖期货,收取佣金,并向交易所、清算所和客户负责。

3、清算所

是负责期货合约对冲、结算和交割的机构。

从组织形式上看,有的附属于交易所,也有的完全独立。清算所是期货交易双方的代理人,拥有代位权,对期货合同的买家来说它代表卖家,而对期货合同的卖家来说它代表买家,并有义务担保每笔合约的履行,因此具有权威性,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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