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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证券公司一般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现在中国的证券分为4类.1.国有控股(国信证券)2.私有(腾讯证券)3.外资如(日本的野村)4.中外合资
摘 要]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当股权结构同股东性质结合起来考察时更是如此。但是,股权结构只是影响公司治理的一个因素,不存在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股权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与股权分散的治理模式一样,都可能损害公众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试图使各股东均匀持股并适度参与公司治理的努力,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
一、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
美国证券市场发达,法规体系完备,证券监管架构成熟。研究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美国投资银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存在以下特点:
1。股权分散。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极为分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机构投资者股东合计持股占有较大比重,但单个机构投资者持股较小。从2001年总市值计算,排名前5位的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高盛、美林、嘉信、雷曼兄弟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加权)平均持股比重为48.1%;但排名前十大投资银行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加权)平均持股比重为45.5%,却是由数百个甚至1 000多个机构投资者拥有的。其中,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55%,这部分股权分散在1 869个机构投资者手中;美林证券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60%,分散在1 180个机构投资者手中;嘉信集团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51%,分散在1 089个机构投资者手中。
(2)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银行股权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个人投资者持股比重平均为54.5%,其中高盛集团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高达84%,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更是高达93%。远远高出标准普尔500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比重 42.5%。
(3)股权集中度较低。在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只有1家,十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4%;前五大投资银行中只有美林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较高,为13.37%。若以投资银行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指标,则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平均股权集中度仅为15.6%,十大投资银行的平均股权集中度为16.7%。其中高盛集团的股权集中度为5.86%,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为3.34%,摩根斯坦利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为14.56%。
2.股权高度流动。美国投资银行发行在外的股票大多是可以自由公开交易的活性股。所谓活性股,指的是在投资银行发行在外的股票中,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内部持股、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票以及其他在交易上受到限制的股票后其余交易比较活跃的股票。在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中,活性股(加权)平均所占比重为74.9%,其中摩根斯坦利公司的活性股比重高达98.2%,美林证券的活性股比重为80%。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的活性股平均比重为68.8%,其中爱德华公司的活性股比重更是高达98.8%。股权流动性较差的是五大投资银行中的高盛集团、十大投资银行中的沃特豪斯集团公司,二者的活性股所占比重分别只有21.7%和 10%,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两个公司的内部持股比重较大。
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主要是由公司性质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造成的。美国投资银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且股权极其分散,一旦机构投资者所持股份的投资银行业绩欠佳时,机构投资者便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使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3.大量内部持股。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平均内部持股比重为24.9%,其中高盛集团内部持股比重最高达78%;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平均内部持股比重为30.98%,其中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内部持股比重最高达90%。美国投资银行的内部持股大多是实施长期激励策略或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的,这部分股权的流动大多会受到一定限制。由于存在大量内部员工持股,因此公司员工特别是高级经理人往往比较注重对公司的治理。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和监管架构都不完善,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新兴市场和转轨经济的特征,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在这里笔者选取截至 2002年底的125家证券公司中总资产规模排名在前20家的公司作为样本,对我国证券公司股权分布状况进行研究。在比较中,笔者选取能反映公司股权集中度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指标进行衡量,并给出了全行业的平均水平,见表1。
表1 2002年国内排名前20家(以总资产计)证券公司股权分布表
证券公司
总资产(亿元)
净利润(亿元)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
银河证券
申银万国
海通证券
华夏证券
中信证券
广发证券
天同证券
大鹏证券
华泰证券
光大证券
湘财证券
招商证券
广东证券
国信证券
东方证券
北京证券
上海证券
长江证券
联合证券
361.72
357.15
334.29
287.16
233.8
186.4
141.73
126.23
114.32
105.72
102.42
97.96
91.62
89.42
87.35
74.14
73.41
69.77
69.61
66.99
0.19
0.37
0.03
0.73
0.05
1.1
0.23
0.05
0.13
0.01
0.02
0.58
0.05
0.03
0.58
0.06
0.02
0.01
0.12
-5.3
16.38
100.00
19.93
9.16
40.80
37.85
20.00
14.62
4.40
28.40
51.00
23.86
14.97
7.31
30.00
31.00
33.87
66.67
20.00
21.20
37.49
100.00
48.54
22.90
58.63
57.07
48.75
28.37
13.20
53.56
100.00
56.47
38.31
76.31
70.00
51.00
54.72
100.00
37.50
41.66
平均全行业平均
153.56
—
-0.047
—
29.57
36.20
54.72
63.42
通过对上述样本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分布状况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如下特点:
1.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总体上讲,我国证券公司股权分布的集中度较高。从表1可以看出,在前20家证券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 29.57%,远高于美国十大投资银行。股权最集中的是银河证券,为100%(由财政部持有),最低是大鹏证券,为4.40%。在前20家证券公司中,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达54.27%,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6.7%;全行业股权的平均集中度更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6.20%和63.42%。
2.各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差异性较大。各个证券公司由于其历史起源和发展过程各不相同,股权的具体分布状况存在很大区别,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可概括为三种类型:
(1)股权极度集中型。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几个大股东手中,分布落差很大。典型的例子有上海证券、银河证券和中信证券,前两者的股权都集中在一个股东手中。
(2)股权均匀分布型。股权比较分散,股东个数也比较多,且前几个股东往往同等比例持股。这一类型比较典型的例子有南方证券、大鹏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和招商证券。从数据上看,这些证券公司具有下列共同之处:单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比重都不大,即使是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在20%以下,其中大鹏证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甚至在 10%以下,最大股东不占有绝对控制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不超过50%,其中大鹏证券的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甚至不到15%,这意味着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多。但即使是该类公司,其股权集中程度也明显高于美国投资银行。
(3)股权相对集中型。股权相对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股东手中,股权分布呈从高到低的阶梯式形态,其中最大股东拥有一定的控股权。这一类型比较典型的例子有国信证券、光大证券、湘财证券、国通证券和华泰证券。在数据上它们反映出的共同点是: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在20%以上,最高的光大证券甚至达到51%,处于核心股东的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已达到60%以上,与第二种类型的前十大股东持股高限相近,表明公司股权具有相对较高的集中性;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在80%以上,国信证券和湘财证券甚至达到了100%,也就是说,这两个证券公司的股东个数不超过10个。
3.国有股份占支配地位。根据2002年度113家证券公司上报的数据统计,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性质的公司总计有88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77.87%,见表2。这说明不仅国内证券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而且性质也较为单一。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基本上是在政府行为的主导下产生的,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我国证券公司所有权性质具有典型的国有企业特征。
表2 2002年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性质
第一大股东性质
家数(家)
比例(%)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其他性质
59
29
25
52.21
25.66
22.12
合计
113
100
4.个人持股极少。截至2002年底,从对118家证券公司总体股权的统计情况来看,个人股东所占比例非常小,仅有0.52%。
近年来不少证券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或重组改制,股权结构相应发生了变化。总体来讲,这种变化呈现以下明显特点:第一、国有资本仍居主导地位;第二、民营、外资等非国有资本开始投资证券公司,已出现少数民营资本实际控股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参股证券公司的现象比较普遍;第四,个人参股证券公司微乎其微,内部持股几近于零。
三、中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差异比较
1.股权分布差异。
(1)股权集中度不同。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在按2001年的市值衡量排出的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有7家投资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不超过5%,这十家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的加权平均数也只有16.7%;而我国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都在9%以上,最高的甚至达到100%,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低也都在28%以上,远远高于美国的水平。
(2)股东类型不同。除大量的机构法人外,美国的投资银行还有众多的个人投资者,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个人投资者持股比重平均高达54.5%;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目前基本上全部为机构法人,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小。
(3)股东数量存在差异。美国各个投资银行的股东个数很庞大,仅机构法人数就超过了140个,最高的摩根斯坦利公司有1869个机构股东,除此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数目十分有限,除国泰君安的股东人数达到136个外,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数基本上在100个以内。
2.股权流动性差异。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除法人之间转让外,其流动性近似等于零。美国大型投资银行无一例外都是上市公司,这既使其股权分布比较分散,同时也使其股权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在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平均有68.8%的股票属于交易比较活跃的活性股,如果投资银行出现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或者投资银行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投资者就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出该公司的股票,由此对投资银行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
与美国形成对照的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性质决定了股权流动性很差。除中信证券、宏源证券外,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没有上市,股权只能在法人之间协议转让,不能通过证券市场这一高效透明的流通机制实现转让,效率十分低下。四、股权结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的影响
1.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一般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可简单地划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集中型股权结构,包括极度集中和相对集中两种形式,其典型形式表现为“一股独大”。“一股独大”一般是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能够绝对控制公司运作,包括:占据51%以上的绝对控股份额;不占绝对控股地位,只是相对于其他股东股权比例高,但其他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困难,使该股东仍然可以控制公司运作。分散型股权结构,包括均匀持股和极度分散两种形式,在这类结构中没有形成特别的控股股东。
对这两种股权结构的评价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同时也左右着公司治理研究发展的方向。支持集中型股权结构的人认为,尽管可能缺少来自其他小股东的约束和制衡,导致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但大股东可以对经营者形成有利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治理效率。国外成熟股票市场上集中型股权结构是比较普遍的。霍德尼斯和希恩(Hodernes and Sheehan,1988)发现,在美国非投资银行类上市公司中,有相当多的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1%。弗兰克斯和梅耶(FranksandMayer,1995)统计,1990年德国17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 85%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5%。可以说,在发达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监管机制下,集中型股权结构并不一定导致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施勒弗和维希尼(ShleiferandVishny,1986)的模型表明,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行为,降低经理层代理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同时,股价上涨带来的财富效应使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大股东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此外,大股东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解决了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之间在投资机会、业绩表现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主张分散型股权结构的人则假设多元化股权能够形成股东民主,有助于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制衡,减少和防止管理层浪费自由现金流的决策行为。德姆塞茨(Demsetz,1985)和拉波特(La— Porta,1999)认为,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并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和市场价值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这种股权结构可以避免集中型股权结构下股东两极分化以及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股权流动性较强的情况下,分散股东可以利用发达的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地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或采用“用脚投票”方式对公司经营施加影响。但是,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股权结构分散使任何一个股东都缺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驱动公司价值增长的激励 (Grossmanand Hart,1980),导致公司治理系统失效,产生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Jensen, 1989),形成公司管理层强、外部股东弱的格局 (Roe,1994)。
股权的治理效应,也就是股权结构对企业治理效率的影响,其具体表现为股东如何有效地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行为。分析股权结构要分析股权结构的质和量两个方面,股权结构的“质”体现为股份持有者的特性,即谁持有公司股票;股权结构的“量”体现为公司股权结构的集中和分散的程度。由股权结构质和量的特性分化出不同的“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方式,按这种不同的方式,公司的治理结构又可分为外部型控制模式和内部型控制模式。外部型控制模式的治理结构又称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也有人称之为新古典式公司治理结构模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中所要求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兼并市场比较发达,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一般股东与企业的关系淡化,股东权利弱化,而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由于受法律的制约不能对持股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用脚投票”成为一般股东行使其权利的主要形式。在外部型控制模式下,股票的流动性较好,投资者的风险成本较低,但这种模式要对经营者形成一个强大而完备的外部制约机制,付出的治理成本较大。内部型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又称为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与前一种有些不同: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存在公司之间大量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股东有条件对公司管理进行直接控制,而对资本市场依赖较小,所以说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的治理成本较低,但同时投资者也承担了较高的风险成本。另外,如果在这种模式下存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就很容易形成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治理结构形式都是无效的。
2.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在前面的研究中,我们已经看到就整个行业而言,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是:股权集中度较高且股权性质基本上是法人持股,个人持股极少,内部控股接近于零,而在法人持股中,又主要是国有单位持股。
单纯的股权集中或分散并不一定会加大治理成本,从国外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实际情况看,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非常分散,而东亚和欧洲的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就比较集中,都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公司治理困境。我国证券公司的问题在于,股权结构的集中同股东的国有性质相联系,即国有控股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具有垄断性。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发达、法律不完备、外部监督安排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股权结构集中于国有性质的机构股东,一方面使大股东容易干预、控制经营者行为,通过支付特殊红利,进行关联交易,或者通过合理利用会计准则进行利润操纵,甚至与经营者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虚化又使得国有股权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其代理人手里,这本身就产生了新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加大了代理成本。特别是在外部监管安排和资本市场发展不配套的情况下,这种新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创造了一个寻租空间,使内部人得以控制公司,大大提高了治理成本。
股权集中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国内不少文献的研究结果不尽相同。支持股权集中的人认为,大股东可以对管理者进行监督从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降低代理成本;而反对的人认为,控股股东有更强的能力和动机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实,问题根本不在股权集中的程度,而在于同股权结构相适应的股东的性质及其行为方式。在国有股东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中,股权集中度高或者说“一股独大”现象肯定不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并且对公司的业绩将产生负面影响。
按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和50%作为分界线,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的公司作为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20%的公司作为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这样区分之后,根据CSRC的《证券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可以得到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38家,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22家,我们来比较这两组公司2002年的业绩(用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见表3。
表3 股权集中度对证券公司业绩的影响
类型
均值
中值
标准差
T值
Z值
股权集中度高(第-大股东持股比例>50%)
-0.0835
-0.0648
0.093
-1.862*
-2.148**
股权集中度低(第-大股东持股比例<20%)
-0.0420
0.0021
0.077
说明:T值是用来检验两组样本的均值是否有显著差异,Z值是用来检验两组样本是否同分布,*,**分别表示10%,5%的显著水平。
资料来源:根据CSRC2002年《证券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加以整理而成。
实证分析表明,证券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对其业绩确有影响,股权集中度高的证券公司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35%,显著低于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4.20%。考虑到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很可能不是正态分布,为了使结果更加稳健,我们进一步采用Mann-Whitney检验,从中值来看,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为-6.48%,也显著低于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的0.21%。这个检验为我们提供了股权集中度对证券公司业绩影响的实证证据,表面的结论是,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其业绩水平较低,说明公司的治理效率低下;而实际揭示的内在关系是,由于国有股权在证券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使我国证券公司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外,增加了国有股权所有者与国有资产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手里,增加了代理成本,影响了公司的治理效率,最终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作者:陈共炎
来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3期
⑶ 在湘财证券工作怎样柜员一般是不是从客户经理或内部人员中选做柜员前景怎样
湘财证券入司人员一般是从客户经理做起,如果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其他岗位如有空缺,客户经理是可以申请转岗的。客户经理实行的是员工待遇,湘财证券并不像其他证券公司前后台岗位区分那么严格,转正后的客户经理是一样可以参与公司年终奖的考核。柜员一般是指开户柜台,基本上柜员以女性为主。
⑷ 原始股本结构的股本结构特征
虽然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等途径,不仅资本实力得到很大充实,股权结构也日趋多元化,内控机制和风险排查机制日益健全,市场化运作程度大为提高。但是与西方成熟的证券公司( 美国称投资银行) 相比,中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迥异的特征,这些特征相辅相成,相互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证券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普遍较高 中国证券公司股权的集中度较高,属于高度集中型。股权最集中的是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集中度为100%;即使是股权最分散的南方证券公司,其前10 大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比例也达到48. 46%。与此对应的是西方( 以美国为例) 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为分散,在按2000 年9 月12日的市值衡量排出的全美十大证券公司中,有7 家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低于5%。股权高度集中是当前证券公司的一个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在国有企业中亦较为普遍( 见表1) 。 股权分布差异性较大 虽然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走向为高度集中型,但是各公司股东的持股比重差异较大。可以根据各证券公司股权分布的均匀程度将其大致划分为股权集中分布型、均匀分布型和阶梯分布型三种。股权集中分布型是指股权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股东手中,股权分布落差很大。典型的例子有上海财政证券和中信证券。股权均匀分布型是指股权比较分散,股东个数也比较多。股东持股比重相近,股权落差较小。这一类型比较典型的例子有南方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联合证券和湖北证券等。股权阶梯分布型是指股权相对集中于为数不多的少数股东手中,股权分布呈从高到低的阶梯式形态,其中最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股权,成为核心股东,其他股东的地位递次下降。这一类型比较典型的例子有国信证券、海通证券、湘财证券、国通证券和江苏证券。
⑸ 陈学荣的个人履历
陈学荣,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历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CEO、党委书记 。曾任湖南财经学院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湘财实验银行副行长,湖南湘财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创办有湘财祈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实体。曾历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分类评级委员会专家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家委员。曾任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大学客座教授,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术指导专家。 2011年以来爆发与妻子杨颂勋的离婚大战,作为原告的妻子杨颂勋坚称自己家庭富甲一方,且陈学荣私自卖掉的双方共有的湘财祈年期货有限公司事宜正在证监会审批;陈学荣坚称并无任何现金、股权。到底是亿万富豪还是身无分文,和讯网、第一财经、宁夏卫视、福建电视台等权威财经媒体连续做了跟踪报道。
⑹ 关于股票问题~
1.洗盘:庄家/机构/基金,通过抛售一定量的股票,形成诱空局面,使得散户跟风抛售,他们再接回去.洗盘一般会把一些不鉴定的筹码清掉,这样更容易他们实现价格拉升.
2.建仓:庄家/机构/基金买股票不像小散那样几十手几百手,所以他们一般买的话,有一个建仓期,你可以简单的把建仓理解能买盘.
3.机构持仓越高,就越容易控制价格,拉升以及打压股价会很方便,以为大量的筹码在机构手里.当然,机构持仓高(如果这个股票的业绩很好,或者有什么利好消息),可以理解能机构很看好这个股票.但是这也要看股票具体的基本面/盈利能力/收益率等等.
4.沪深300,是从所有股票中选出来对大盘等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些股票,你可以通过很多股票软件看到沪深300到底是哪些股票.
5.概念和题材都是炒作的需要.什么网络/3G/奥运/世博等等(这个就是一个支点,什么都要有一个说法,你业绩没上去,基本面也不怎么样,但是要拉高股价,要让大家认可,怎么办呢?要是是北京的本地股,那就往奥运身上扯,只要能站住脚就行~)
以上,不尽之处,楼下更正,谢谢.
另: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法定名称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BN AMRO TEDA Fund Management Co., Ltd.
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公司属性 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 2002-07-04
注册资本 18000(万元)
法人代表 刘惠文 总经理 林伟萌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其企业规模和实力位居天津市首位,信托投资公司。
荷兰银行(ABN AMRO)成立于1824年,是世界知名金融集团,资产规模位居欧洲第八,世界第十三。荷兰银行目前总资产9870亿欧元,遍布全球53个国家的员工超过 105000人。(数据截至2006年12月31日)。旗下的荷银投资管理公司专注于资产管理业务,以独特的行业研究著称于全球资产管理领域。
旗下泰达荷银成长基金凭借持续稳定的业绩回报,屡次荣获由国际权威基金评级机构晨星公司(Morning Star)以及理柏(Lipper)的专业肯定;荷银精选基金荣获2006年开放式股票型金牛基金奖(《中国证券报》,2007年1月10日)及2006 年十大明星基金奖(和讯网,2007年1月27日);同时公司也多次获得专业媒体颁发的金牛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16日, 2005年4月12日)、综合实力奖(《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1月10日)、投资者最信赖的基金管理公司(新浪网,2005年3月)等荣誉称号。这些充分说明了专业评级机构、新闻媒体以及广大的投资者对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和实力的认可。
“财智分享 合赢人生”--泰达荷银矢志成为最具声誉、最受人尊敬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分享我们的专业经验、创造优异的投资业绩;提供高品质的客户服务,给予我们的客户持续。 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文批准于2002年6月6日成立。由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分别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30%、大庆石油管理局15%、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
2003年2月被获准发行国内首只伞型基金。
2003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通过收购原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参股,使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中国首家通过存量股权转让方式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占37%)、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占33%)、山东鑫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占30%)。
2004年8月,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本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现有股东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7%;荷兰银行有限公司:33%。
2005年2月,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本公司33%的股权转让给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7%;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3%。
2006年4月,原公司第一大股东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的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部67%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公司外方股东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16%、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1%。
变更后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1%;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49%。
2006年10月,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一亿(RMB 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一亿八千万元(RMB 180,000,000 元), 公司现有股东按其在公司的出资比例同比例认缴增资额,原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1%;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49%。
⑻ 湘财证券A股买卖网上如何挂单
用资金帐号登入湘财证券的交易软件后,里面有买入和卖出菜单,点买入,再输入买入股票的代码、价格、数量再确认就完成了买入挂单,卖出也一样。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3年2月8日,1999年第一家获批增资扩股并成为中国首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42.69亿元。公司总部在湖南长沙,现有营业网点52家。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3年2月8日。目前注册资本29.97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林俊波,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成立以来,公司经营稳健、管理规范,以“人本立正,承诺是金”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不仅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个性化品牌和区别性存在,并引领全体湘财人创造中国资本市场若干个“第一”:第一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增资扩股;第一家被核准为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第一批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一家与国有商业银行签署股票质押协议;第一家获准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第一家向外资转让股权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成立中国第一家国家级证券博物馆。
⑼ 证券公司利润来源
一、入世后日益激烈的竞争格局
在入世谈判中我们已经承诺:第一:证券类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第二:境外的证券类机构除可以设立驻华代表外,还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第三:允许设立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开始时对方控股不得超过33%,三年后最高不超过49%;第四,允许设立外方占少数股权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股权最高不超过49%,可以从事除A股二级市场以外的其他业务。中国证券业的完全开放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从做出的承诺来看,坚持了循序渐进原则。尽管如此,国内证券公司受到的竞争冲击仍然很大。
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有专业证券公司101家。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单一,结构雷同,没有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各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竞争异常激烈,并停留在无序、较低层次的竞争阶段。 随着中国入世,国外券商已经看准了中国资本市场。国际级的投资银行和包罗万象的金融百货公司抢摊中国后,或独资或合资,将带来科学的管理理念!先进的技术手段、全方位的业务创新和高效的优质服务。以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竞争实力,尚不足以与外国的券商相抗衡的。WTO是融入全球经济的通行证,入世后市场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今后的国内企业要靠自伸实力打天下,而不能依靠政府的量或谋求政府的保护来打天下。可以想象,入世后我国证券公司将面临激烈的竞争局面。
二、中外证券公司的对比分析
入世后,我国证券公司终将与国外一流的证券公司同台竞技。只有认真寻找差距,知己知彼,才能在外资进入时从容应对。在此,笔者试将我国证券公司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公司作对比分析。
1.规模比较。公司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司的规模。中外证券公司差距最悬殊的应该是规模,我国证券公司发展所面临的“瓶颈”也以规模偏小为首。规模小必然导致抗风险能力不足,开拓新业务能力弱,无力开拓国际市场,更谈不上与国外庞然大物似的投资银行竞争。
截至2000年末,我国101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22家。即使是我国资本实力最雄厚的银河证券公司,折算的资本规模也只有5.5亿美元。而同期美国前10位的投资银行,资本金规模从30多亿美元到接近200亿美元。过少的资本使国内证券公司赖以进行资本扩张的基础薄弱。就资产规模而言,中外证券公司的差距更加悬殊。到2000年末,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约695亿美元,而同期摩根斯坦总资产为4268亿美元,美林集团总资产为4072亿美元,高盛集团总资产为2898亿美元。虽然由于中美证券公司在核算口径不同使得数据不完全具有可比性,但中外证券公司,资产规模的差距也由此可见一斑。过小的资本和资产规模使我国证券公司难以实现经营上的规模效应,抗风险能力低下,同时也限制了其开拓国际市场、抵御国际竞争的能力。
2.制度比较。虽然国外证券公司的快速发展与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但其中成熟有效的制度安排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高效的组织结构、严谨的财务管理体系、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严密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为国外政权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以美国的投资银行为例和我国证券公司制度比较(见表一)。美国投资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分散化,股权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股东们能通过买入、卖出股票的方式表达对公司经营绩效的评价,通过低成本的外部监督参与公司治理。从董事会构成来看,董事会中外董事占很大比重,使董事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且董事会下设各种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进行管理决策和监督,有助于强化对经理层的制衡与约束。美国投资银行常常根据发展战略、各自规模、义务要求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形式,而且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对其加以调整,以最大限度提高组织效率。为了有效的激励经营者,美国投资银行采取了多层次、多样化的激励方式,既有高工资、高奖金、好福利等短期激励,又普遍采用股票期权等多种金融工具来强化中长期激励,有效的将员工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绩效。
表1 中美证券公司制度比较
美国投资银行 我国证券公司
股权特征
分布 多散化、多元化 高度集中或过于分散
流动性 强 差
公司治理
董事会 独立性强,外部董事比 独立性差,外部董事比
重大 例低
监督约束 依靠董事会及下设的委 设有监事会,但往往形
员会、健全的信息披露 同虚设,存在内部人控
制度及市场上收购兼并 制现象
等外部机制
组织结构 扁平化、效率高 层次众多、效率低下
激励机制 激励手段多层次、多样 激励方式单一、多为
化,注重长短期激励结合 激励
反观我国证券公司,在短短十多年间的超常规快速发展的另一面暴露出不少建设方面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1)股权结构安排不合理。要么股权集中度偏高,要么股权结构过于分散,均不利于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股东数量教少且股东性质单一,股东大部分是国有法人机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使证券公司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均为公开上市,其股权流动性差,股东便无法使用“用脚投票”这种间接监督约束方式,而只能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无疑加大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
(2)法人治理结构缺乏规范。我国各证券公司虽在组织框架上具备了完备的监督会、董事会和管理层设置,但组织设置及相互关系界定上各自有很大差异性和随意性,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机制。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也存在着集权有余、灵活不足、管理层次众多、运作效率低下的缺陷。经营决策权主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缺乏健全的决策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另外,我国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类似美国的灵活、有效的激励制度,多采用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方式,无法使经营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有机的结合起来,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3.业务比较。国外证券公司业务的主要特点是业务范围广、适应性强、创新能力突出。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兼并收购、基金管理、项目融资、金融工程、金融咨询等,涉及金融所有领域,地域范围涵盖全国甚至全世界。业务多元化的结果使得收入来源呈现分散化,提升了抗风险能力。其教强的研究开发力量和突出的业务创新能力也促使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既满足了客户投资、理财的多样化需求,也大副增加了利润来源。
业务多元化的同时,经营的专业化也是国外证券公司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国外大券商一方面大力进行国内外兼并活动,以便扩大经营范围,增强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也出售部分非核心资产,重点业务领域仍然十分突出。如美林公司、高盛公司,其业务就个有侧重,有自己的经营优势和业务特长。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证券公司而言,在与大型“金融百货商店”竞争之中,突出自身优势的专业化发展、走特色经营的道路就更加置关重要。近年来美国折扣经纪公司的快速发展就得益与潜心于一个专业领域,专心销售高度专业性成捆产品。
再来分析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见表二)。虽然我国证券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很广,但目前开展的业务一般有以下五个部分构成: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政权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其他业务,包括房地产投资、股权投资。从业务结构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基本上是围绕证券的本源业务来构建,业务品种数量上和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有较大差距。目前,国内综合类券商收入也主要来自经纪业务、政权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这三大传统业务,其中经纪收入占35%,自营收入占29%,利息收入占6%,其他收入占30%,而其他收入中又主要是一级市场的承销发行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田素华,1999)。这种收入结构,加重了证券公司对而级市场的依赖性,一旦市场行情低迷,或佣金制度市场化,券商的整体经营状况就面临较大影响。2001年股市的低迷已经使不少证券公司陷入了困境。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研究实力、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的不足,无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各公司业务雷同,即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业务拓展和公司长远发展,在应对国外券商挑战时更陷入被动。
表2 中外证券公司的比较
国外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公司
业务结构 证券承销、经纪业务、自营 证券承销!经纪务、自
主营业务 营业务、资产管理、并购 营业务、资产管理、并
重组顾问、衍生产品,私 重组顾问
募发行、基金管理
其他业务 风险投资、客户咨询、 房地产投资、客户咨询、
项目融资、租赁业务、 基金管理
证券保管和抵押
业务收入 收入来源多元化 收入相对集中
各公司无明显收入结构 各公司收入结构雷同
特征
创新能力 研发力量突出,适应性 研发能力落后,业务创
强,不断进行业务创新 新不足
三、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思路
1、增资扩股、并购重组、中外合资、上市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流方向。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23日发出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原定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先决条件,将主动权交给了证券公司。同时简化了审核程序,券商的增资扩股行为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市场化。由此必将新一轮的增资扩股的浪潮。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和入世后竞争压力的增大,静态的增资已不能满足今后证券公司的发展的需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明确表态已标志金融企业发行上市理论上已不存在障碍。因此,如果条件具备,证券公司应积极谋求上市,利用资本市场扩充实力。这也是尽快缩短中外证券公司规模实力差距,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一条有效途径。2002年1月出台的《证券管理办法》中,金融政策又有新的重大突破。一是证券公司中设立分公司、政权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二是准许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三是境内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四是准许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这一切意味着再我国设立大型证券控股集团将有法可依,证券公司相互间重组整合也将拉开帷幕。有了良好政策基础,迎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证券公司有望打造自己的“超级航母”,形成多级法人制下多种金融业务混合经营的金融集团,实现规模经营。随着证券业的开放,美林、摩根斯坦利、所罗门兄弟、美邦和大福证券等国际金融机构已开始和我国国内相关伙伴展开合作;而国内券商,如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湘财证券、银河证券以及广发证券等也在积极与外资券商接触,许多已达成了实质合作协议。在国际合作过程中,国内证券公司既可以学习国外券商科学的管理理念,借助其经验和实力改善公司经营治理、创新业务和培养人才,又可以利用其国际性品排优势迅速提升自身在业内的形象,塑造自身品排优势。应该说,中外券商合资这条道路有利于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也是我国证券公司扩充规模的有效途径。
2.管理创新是我国证券公司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基础。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管理的竞争。管理创新,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证券公司求发展的基础所在。管理创新的基本出发点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风险,这涉及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多个方面。
(1)明确公司发展战略。我国证券公司应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制度第一”的管理思想。用科学的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企业。应明确公司定位,找准方向,确定战略发展思路引导全局,并据此指定明确的管理目标,将经营指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
(2)改革组织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要理清证券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以建立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置各种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充分发挥职能。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注重效率和各部门间协调工作,应向扁平行的组织结构转换,减少中间层次,并适当下放经营决策权,实现简单、高效的管理,对外界需求和市场变化及时反馈、迅速回应。
(3)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应根据员工的职务高低、服务年限、工作特点等采取不同奖励计划。就激励手段而言,应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并用,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结合。为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应注重引导员工行为长期化,尤其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核心人员。可采用股份期权制度将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公司兴衰和个人成长紧密联系,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3.培养核心竞争力是我国政权公司的必然选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独具的,支撑企业可持续性竞争优势的核心能力。核心竞争力表现为核心产品、核心技术、核心能力。产品来自技术,技术来自能力。就证券公司而言,核心竞争力表现为业务能力。针对我国证券公司,培育竞争力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合理定位、突出特色。虽然我国政权公司必须不断强化业务创新和开拓能力,但经营的多元化并不排斥专业化。大而全,小而精都可以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成功模式,关键在于如何结合自身实力进行战略化的选择。目前而言,创立自己的特色更加至关重要。在战略调整过程中,要正确判断自身优势和不足,相应调整向不同领域的投入,突出自身经营特色,树立自己的业务品牌。
(2)业务创新,开拓市场。创新是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证券市场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今后证券公司应逐步向金融工程师、资本运营家、企业合伙人、战略投资者等多种角色转换。我国政权公司应积极发展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风险投资、网上业务等新型业务。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市场需求敢于创新,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3)大力发展研究力量。虽然目前各证券公司基本都有自己的研究部门,且重视度越来越高,但其研究部门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研究水平有限,研究成果与业务开展也存在脱节。未来几乎所有业务领域都必须有强大的研究力量的介入才能顺利开展。研究品牌在开展业务方面也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必须通过大力发展研究力量来实现。研究部门将成为战略性部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研究报告要秉承独立公正的宗旨,形成业内权威;对公司各项业务提供科研支持的开发研究要注重成果转换,真正成为业务部门的有力支撑。
(4)适时开拓国际业务。对国内证券公司而言,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与国际券商的竞争主战场在中国市场上。但随着入世后对外开放水平的全面提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范围扩大,国际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国内证券公司通过在国内与国外券商展开竞争,将为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积累必须经验,做好铺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抓住机遇,大力开拓国际业务,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辅导和保荐、国际项目融资、外币资本管理、国际市场上的研究分析和咨询等,积极进入国际市场,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培养熟悉海外市场的人才,为以后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作好准备。
⑽ 目前大智慧的市值包含了湘财证券吗
不包含,大智慧1月22日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整体收购湘财证券方案细节进一步明晰。大智慧将通过发行13.56亿股A股及支付现金2.98亿元购买湘财证券100%的股权;同时,作为配套融资,拟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增发募集不超过27亿元资金,用于增加湘财证券资本金及补充其营运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