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通过港股通购买港股能够对冲人民币贬值吗
我觉得是有一定的对冲风险效果的,港币是与美元挂钩的,如果你手头上持有港股,这个时候其实你持有的是港币结算的股权,如果你没有卖出,就不会结汇,而且内地如果有大量的人持有人民币贬值的预期,目前的管道港股通是一个容易选择的出口,如果买的人多了,港股通的标的股就会上涨,毕竟现在相同的公司的股价港股还要低一大截。所以,港股从半年一年的跨度来看,应该是会上涨的。如果有闲钱,买港股是不错的选择。
Ⅱ 请问,股票注册制是什么意思审核制和它的区别在哪里它们的利弊各在哪里,国外和香港是否都是采用注册
注册制
注册制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判断。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
两大体制不应轻论优劣,A股转向注册制需制度准备。
对于资本市场两大主要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探讨由来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也是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大目标。然而,需要厘清的是,尽管注册制相比核准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基础功能的发挥,但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来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场化简单画等号。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注册制不仅意味着灵活、高效率的发行制度,同时也意味着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证券市场,意味着更严格有效的监管主体、更自律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及素质更高的投资者。
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当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动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市场人士也认为,实施注册制更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三大基础功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某证券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认为,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高盛高华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杨昌伯补充说,在此过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场的无形之手,市场三大基础功能自然更好地实现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纽交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表示,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伦敦交易所亚太区总裁祝晓健介绍,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证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似乎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但投行人士也指出,并不能将核准制简单等同于非市场化的发审模式。“美国、英国虽然采用不同的审核制度,但两国的证券市场都十分发达,市场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马卫国说,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杨昌伯也认为,虽然香港市场对发行人有核准,但通常发行人向港交所报送申请材料后2个月之内就能够得到反馈意见,通常2到3个月后就能完成申请拿到批文。从审核效率、发行成本等方面看,也并不逊于美国市场。“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马卫国表示,注册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市场自我调节的特性,不仅对市场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也要求发行人有较强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则更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股票发行的参与,这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育仍不太完善的情况,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他认为,尽管向注册制过渡是大趋势,但也必须在市场环境达到要求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最终决定发审方式的,应当是不同市场的不同特征。我国向注册制过渡尚需制度准备理论研究显示,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上往往采用核准制,意在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所产生的监管不足。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一阶段实施至今已近一年,从业者普遍认为改革措施已收获了阶段性成果,但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决定了要实现向注册制的转变,尚需多项制度准备。杨昌伯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跟成熟市场相比有一系列结构性差异,“这些结构性差异决定了国内发审方式要转变还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目前对于境内市场而言放弃实质性审核并不现实,因为A股市场基础制度、法律法规、诚信体系、股权文化等资本市场硬件、软件等诸多方面,仍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杨昌伯表示。此外,也有从业者称,即使是目前A股市场的核准制,也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杨戈表示,A股市场目前仍旧存在股票发行供不应求的现象。“境外市场获得发行批准容易,但即使获批IPO失败的风险也很大,国内发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难,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无忧了。”对此,马卫国建议,应当提高审核效率,精炼报送材料的内容,加大事后监管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发审委公开否决意见。他也提到,在现行制度下应调整审核理念,轻对企业实质运行影响不显著的历史沿革问题,重企业业绩的真实性,未来的盈利和风控能力,以及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核准制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的体系。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确发行人董事、监事,主承销商及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等各自的责任和风险,做到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
未来发展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筹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等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迈过这一步,资本市场发展会再上新台阶。
“取消发行审批制是建设公正、有效市场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败的有力措施,坚决支持取消审批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也公开发表议论说,看看今日市场即知,审批并未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缺少好公司,股民当然赚不到钱,只能在炒作的游戏中给内幕人抬轿子。股票和债券的上市与增发如同卖白菜,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自愿交易,盈亏自负,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比白菜严重,监管者的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质量。
新股IPO的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公布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达标的判断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只实施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认为,实行“注册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设立高水准的独立会计师及法律事务所,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
“如果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国外成熟市场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让新股发行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使保荐券商不敢抬高发行价。”李永森认为,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能一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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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证券及香港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
由于证券发行往往涉及数量众多的社会投资者,进而影响一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因而各国都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以防范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减轻其负面效应。各国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加之证券发行及证券上市在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各国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各有特色。比较典型的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注册登记制度,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的注册登记制度与核准制度相结合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下面让我们对上述国际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简况进行一番简要的了解:
一、美国——注册制
美国是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美国第一部证券成文法《1933年证券法》实际上就是美国对公开发行证券的登记审查法律。《1933年证券法》包含两个基本目的:(1)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信息;(2)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证券注册登记手续。美国证监会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工作。证监会在证券发行中对注册登记申请的审核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证券发行人必须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其全部的、真实性的信息,立法精神是保证股票发行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材料,禁止在股票发行行为中有欺骗或不实的宣传,并不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证券而获利,而是让投资者自行判断投资的必要性。审核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保证发行人诚实地对外披露信息。审核主要是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范围进行检查,但不对发行人或证券本身的优劣作审核。也就是说,美国对证券的发行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则准予发行,而不对其作实质的审查,证券的实质内容不在审查之列,由市场对其进行检验,因此,审核结果合格与否并不意味着证券质量的好坏,证监会在执行审核程序时,可以灵活掌握宽严尺度。在对风险较高的证券进行审核时,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为严格,而对一些特定的风险较小的证券,证监会可决定免审,使其即时生效。在审核的基础上,证监会可决定某种证券发行登记是否可以生效。注册批准与否采取自动生效形式,即在一定期限主管机构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准予证券发行。当不能生效时,在处理方法上根据具体情况可将其定为停止注册或取消注册。美国由于联邦的性质,各州有自己的证券法律,设有单独的登记审核机构,管理在本州范围内的证券发行行为。不少州还实行核准制的审查,对登记发行的证券实行实质管理。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证券发行公司既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又要在证券交易所注册。在发行注册未被批准以前,不得将申请发行的证券上市出售。发行注册申请获得批准的条件是,注册文件能够确保公众得到的有关发行人信息的充分性,并确保被注册证券的性质、发行人的资本结构以及证券持有人的权利被正确理解,以及对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注意等。
二、日本——注册制
日本证券市场产生较早。1878年日本颁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同年建立了日本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二战后,在美国的监督管理下,日本开始重建证券市场。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主要是效仿美国的,日本的证券发行制度从战后开始一直沿用了美国的证券发行注册制,而且是在日本证券业经历了几十年严格管制的历程中保持下来的制度。1947年3月,日本制定了战后的《证券交易法》,标志着日本现代股票市场的开始。根据1952年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日本大藏省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其下属的理财局是证券业务主管部门。1964年成立证券局,承接理财局的证券监管业务。根据当时日本《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股票公开发行需要得到大藏省的批准。1990年后,手泡沫经济破裂影响,日本经济开始陷入萧条,证券市场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1997年,日本进行大规模金融体制改革,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Japanese Version of Financial Big Bang),亦称为日本“大爆炸”改革。1998年6月,日本议会制定公布《完善金融制度改革相关法律的法律》,并于12月施行。根据该法律,日本对24部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一揽子修改,对《证券交易法》也作了全面的修改。在这次金融改革中,日本队金融厅逐步取代大藏省,成为日本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但是,由于在对《证券交易法》的全面修改中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保持了其顽强的生命力,成为“大爆炸”改革中没有受到根本性冲击的稀有重大制度,而被保留并沿用下来。因此,在金融厅成立后,日本证券发行审核的职能并未由大藏省转移至金融厅,在大藏省更名为财务省后,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登记由财务省负责。根据日本《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公司应按财务省的规定,须递交申请书,并载明公司成立目的、商号、资本额及有关出资事项,公司运营、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事业内容重要事项,公司的管理层或有关发起人事项以及有关募集或销售证券事项等内容,报送财务大臣。自财务大臣受理申报书之日起30日后,若财务大臣未提出异议则申报自动生效。
三、英国——核准制
关于英国的证券发行是属于核准制还是注册制,学界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英国的证券发行是实行核准制。如前所述,区分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标准是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权利来源和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核。证券发行审核权来自于法律规定且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是注册制;证券发行审核权来自于政府授权且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是核准制。在英国,证券发行的权利来自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而在英国的金融大爆炸之后,交易所已经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体系之中。另外,英国交易所对证券发行的审查必然涉及法律规定实质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信息披露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条件,交易所才会核准,使其取得证券发行的资格。英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这两个特点与核准制吻合,因而应被纳入核准制的范围。当然,英国所实行的核准制与通常意义的核准制存在较大的区别。与一般核准制的国家干预不同,英国政府虽然政府享有审核的权力,但其通过授予交易所这一市场自律组织行使,而且事实上,英国政府对证券发行的直接干预很少,因此,其证券上市仍然可以认为是通过市场来决定。伦敦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审核发行的权力,是英国发行上市审批的唯一常规权力机构。作为监管机构,它兼有政府机构职能管理和自律机构自律管理的双重性,通过制定发行规则和审查资格等来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英格兰银行仅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股票等证券发行拥有审批权。根据英国《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法》的规定,证券发行必须具备证券法律和证券发行规定的若干条件,即公司证券发行不仅要符合《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法》的规定,同时必须在经营活动、公司管理、资本运行、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全符合《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各项要求,并经有关机构审查合格并许可后才能发行证券。英国对公开发行证券,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还要做实质性的审查,以保证证券的质量。一般来说,实质性审核通过审查的内容有;拟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其业务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拟发行人的资本机构是否合理;各类股票的权利、义务及出资是否公平等等。公司发行证券,须将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呈交伦敦证券交易所审核,经该所认可后才能在两家以上的伦敦重要报刊上刊登广告。证券发行价格经公司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后,也须向伦敦证券交易所申请核准其报价,而后才能公开发行。可见,英国的证券发行是经过主管机构按照标准审核并批准,伦敦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审核中起到关键作用。
四、法国——核准制
法国没有统一的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监管的规定分散在《商法典》及其后陆续制定和补充的单行法律或法令,但是法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却是十分严格。在法国,证券的公开发行,不论是否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为公开发行证券准备公开的资料,包括公开说明书等,都必须首先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才能正式公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是参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模式于1967年通过制定法令设立的,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它拥有广泛的调查权、要求修正权、驳回申请权、将问题提交检察官依法追诉的权利等,以确保申请文件特别是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准确无误和充分可靠。发行人申请发行审核应当提交的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正式的招募说明书、公司章程和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报告等资料,以及应募书的内容和格式等。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申请发行的大量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因而发行申请的审查时间会达到几个月之久。发行申请一旦获得核准,发行人将在公司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和在交易所的上市名单上通告,发出公开说明书。 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法国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起着重要作用。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在审核发行公司的申请时,一般会听取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的意见,决定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或停牌。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的董事会有权决定何种证券可在何种市场上交易。申请在正式市场发行和上市的证券必须委托一家以上的银行或证券经纪人作为推荐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股东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向股东报告的财务报表及公司负债状况以及最近5年是否分红、红利多少等资料。全国证券经纪人公会依据这些资料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建议。证券交易所对于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证券,只要符合交易所对发行公司规模、销售业务、利润、股票市值及公众持股比例等要求,就会批准其上市。
五、德国——注册制和核准制的结合
德国的证券发行采取的是注册制和核准制相结合的审核制度,针对不同性质的证券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制度。德国将发行公司分为申请上市和不申请上市两大类。针对发行股票且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取的是核准制,由证券交易所对发行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上市,由核准程序由证券交易所完成。针对发行股票但不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取的是注册制,由联邦证券交管理局进行审核,主要审查这些发行说明书的完备性,不涉及是否允许股票发行的问题。但在1988年《第三次金融市场促进案》实施后,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局的监管权力有所扩大。现在联邦证券监管局可以检查这些发行说明书的完整性,若发现发行说明书缺乏必要的细节,联邦证券交易所有权禁止将其公布。1995年,德国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增设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作为中央集中监管机构,从而形成证券交易所、各州交易所监管署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的三级监管体系。在证券发行与上市方面,交易所是管理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核心机构,交易所设有批准上市委员会,由银行和各产业代表组成,负责对证券上市进行审核批准;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负责保管和审查未上市公司的发行说明书,而各州交易所监管署并不参与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如果发行人在公布发行说明书之前未向交易所申请上市,则由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负责保管其发行说明书。1998年4月1日《第三次金融市场促进法案》实施后,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可以检查未上市发行说明书的完整性,如果发现发行说明书缺乏必要的细节,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有权禁止其公布。如果,发行人没有在股票公开发行前按照规定公布发行说明书,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有权禁止证券的公开发售,但是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不负责审查发行公司的质量。如果信息披露完备,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无权否决其发行。如果公司拟发行股票并同时申请上市,发行与上市同时由交易所审查,无须再经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核准。
六、最后,关于香港股票发行注册制:上市有三层监管架构
香港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监管权力源头
香港发行上市监管有三层架构。香港政府,包括财政司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负责制订整体的发展方向和政策。香港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机关,负责执行证券及期货市场条例,促进与鼓励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监督检查联交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联交所作为一线监管者,是上市申请人的主要联络平台,负责审批上市文件,确保香港市场公平、有序、透明。
根据联交所与证监会双方签署的《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监管权力的源头,联交所的权力来自证监会的转授。证监会通过监督联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审核权间接地履行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职能,同时其拥有法定的调查及执法权,并保留核准决定的最终否决权。证监会将部分审查权力授权给联交所,主要是为避免其身兼指控者和裁断者的双重角色可能形成的利益冲突,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审核实行双重存档制
在香港,股票发行和上市是合二为一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必然要在联交所上市。在发行和上市审核中,实行双重存档制,联交所起主导作用,证监会仅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的形式审核。
双重存档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所谓的“双重存档制”是指,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人,须在向联交所提交申请书后一个营业日内,将副本交证监会存档。主要适用于企业首发(IPO)阶段,实践中几乎没有上市公司再融资适用双重存档制的案例。同时,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收购、兼并等行为,必须经证监会批准,联交所无审核权。联交所是一线监管者,直接面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发行人通过联交所向证监会转递申请材料,证监会通过联交所向发行人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补充材料,并对发行和上市拥有否决权。
交易所实质审核。联交所审核的重点在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和《公司条例》的规定,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其背后的核心理念是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联交所上市科下设IPO部门,实际承担预审职能;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申请行使决定权。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由28名成员组成,其中8名为投资者利益代表,19名为各方市场主体代表(含联交所内部代表),联交所行政总裁为当然成员。
从审核实践看,联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可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相对客观的上市条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门审查。其主板市场主要可分为三类上市指标:一是单纯盈利指标;二是市值加收入指标;三是市值、收入、现金流指标。发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类指标要求,即可申请上市。总体看,三类指标反映了联交所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务规模的要求。此外,联交所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也设有一定标准。第二部分是相对主观的上市适当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员会判断。联交所上市规则未明确规定上市适当性,但通过发布常见问题和上市决策给出政策性的指引。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其定期发布的“关于退回若干上市申请指引”,总结了退回上市申请的理由,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另外,上市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也会就上市适当性给出原则性的意见,主要涉及对上市适当性的实质判断,如业绩持续下滑、关联交易比重较大、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过高等。
香港证监会形式审核。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在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关注招股说明书的整体披露质量以及该证券的发行上市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香港证监会的审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欺诈或者非法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但实际操作中,证监会与联交所会充分沟通协调,极少出现证监会否定联交所决定的情况。
供需平衡是市场化运行的基础
香港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特点可以归纳为:
以交易所为主的双重存档制度。在双重存档制下,联交所作为一线监管者,承担主要审核责任,证监会相对超脱,但保留最后决定权力,并对联交所具有监管权限。
联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存在一定的实质性判断。联交所作为市场组织者,对维持市场地位有较高关注,因此对发行人也设定了一定条件,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一定的实质判断,为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适度的保障。
供需平衡是香港市场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的基础。香港市场不存在排队上市的情况。香港市场以机构为主,散户占25%左右,总体上看,发行价格和发行节奏主要由投资者、市场主体之间去博弈,由市场供需关系来决定,监管者不进行干预。
Ⅲ 巴曙松:为什么中国股市没有如此精彩的并购
历史地看,在股权分置背景下,中国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活动,往往出现与国际市场上以追求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的实质性重组不同的情况。部分更演变为以圈钱或股价炒作为目的的报表重组和虚假重组,反映了市场制度性的缺陷。1999年《证券法》颁布后,在一定程 度上规范运作了资产重组,市场趋向成熟,随着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重组活动中,实质性重组有所提高但是影响有限,远远没有盛大收购新浪股票事件精彩。 证券市场的基本经济功能之一,就是通过信息充分披露基础上的价格机制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在评价功能的基础上,证券市场还提供了一个市场化的约束机制,这就是通过收购兼并活动促进股市的结构性调整。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中,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活动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层形成强烈的外部约束,促使其不断改进经营管理以免被收购;同时,收购兼并活动也会引导资源流动到经营效率更高的经营者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收购兼并活动是证券市场保持活力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一并购的动力与效益 收购活动的理论考察:总体上说,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核心在于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目前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收购的动力来源可以有不同的考察角度。 首先,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看。以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为代表的产业组织理论学派,从竞争环境的变化入手,把产业经济学的‘结构─行为─绩效(即SCP)’理论,运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给出了一般战略选择,即成本领先、差别化和集中战略。按照波特的观点,行业的盈利能力及其影响因素构成了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基础,而任何企业都只能在价值链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环节拥有竞争优势,因而上市公司的重组无非是为了寻求进入成长性高、盈利能力较强的行业。 其次,从所谓市场力假说角度考察。这种理论通常认为,收购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减少市场竞争对手,进而增加对市场的控制力。不过许多国家对公司收购可能形成过分集中的现象有着严格的限制。 第三,从资源学派角度的考察。以巴尼、哈梅尔和普拉哈拉德等为代表的资源学派(RBV)认为,‘是一连串的资源而不是产品组合构成了决定企业竞争地位的核心’,而且资源具有稀缺性和有价性,能够形成竞争优势;当这些资源不能够被对手轻易复制、不可替代、不可轻易转移时,就能够产生持续的竞争优势。按照资源学派的观点,上市公司的战略重组就不仅仅限于对有形资源的置换与整合,还应该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组织结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等无形资源的重组,甚至对无形资产的重组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战略重组的效果与结果。 第四,从赋税角度的考察。通常认为,对于那些有较多赢余、缺乏成长机会的公司来说,通过收购方式可以使原本的高额的营业税转换为税率较低的契税等,以达到一时避税的效果。 第五,从代理成本角度的考察。从上市公司评价机制的角度看,公司收购事实上提供了控制代理问题的外部机制,当目标公司代理人有代理问题产生时,通过股票收购回代理权替换,可以减少代理问题的产生,降低代理成本。由此也可以引出所谓讯息信号假说,也就是说当目标公司被收购时,对资本市场而言,将重新评估此公司的价值。 第六,从规模经济论角度的考察。这也就是指企业生产规模的改变对产量从而对收益的影响。此理论的代表施蒂格勒认为,随着市场的发展,专业化厂商会出现并发挥功能,对此规模经济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厂商通过并购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史上一个突出现象。 第七,从价值低估论角度的考察。这指的是被收购的企业的价值被完全低估的这一种情况。托宾认为并购企业购买目标企业股票时,应考虑目标企业的全部重置成本及其股票市场价格总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并购的可能性大,成功率高,反之则相反。托宾把这一原理称为托宾比率。 从上述理论框架我们可以隐约看到盛大收购新浪股票的多重动机和驱动. 二 中国股市收购活动的特色 反观典型的中国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活动,其中既有与国际证券市场购并活动的动力机制一致的地方,例如当前我国经济的区域结构同构化、产业结构低质化、存量资产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客观上决定了购并活动的空间相当广阔。但是,与国际市场上以追求市场竞争能力为根本目标的实质性重组不同的是,由于市场结构上的缺陷,当前中国的购并活动常常演变为以圈钱或市场炒作为目的的报表重组和虚假重组。 通常而言,推动这种报表重组和虚假重组的动力之一,就在于有关的市场各方能够从这种虚假重组中获得利益。对于重组方来说,在一级市场上花的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拿回来,投在亏损企业里的钱,可以在企业配股或增发以后拿回来;对于被重组方来说,配合重组方进行重组,不但可以保住企业的上市资格和地位,而且其管理者还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来博取差价,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政府来说,支持资产重组不但可以通过保‘壳资源’来保全所谓政绩,而且还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破产,如果公司业绩得以提高,还可以增加税收。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活动的具体内容包罗万象,不但可以进行虚虚实实的资产置换,而且还可以通过不等价交换、无偿划拨或冲销债务甚至进行资产评估等来达到重组的目的。加之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制度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就使得各种各样、或真或假的资产重组都能够堂而皇之地进行并得以完成。 在一定时期内,中国证券市场上虚假重组活动的一度盛行,实际上反映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系列制度性的缺陷,例如政府对于上市企业的过度干预,在购并活动中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购并活动不规范等。这些特定的缺陷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重组的动力。而要规范上市公司的购并行为,应当首先从转换上市公司购并的动力机制着手。 三 收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转轨时期的发行制度框架下,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具有多方面的经营发展优势。然而,受股市容量的限制,企业申请上市有很大的难度。这样,企业的上市资格就成为一种具有收益性和稀缺性特征的资源──‘壳’资源。鉴于‘壳’资源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壳’资源利用一直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旋律和股票市场炒作的热门题材。这导致‘壳’资源交易价格被严重扭曲。研究表明,通过‘壳’资源交易进行业绩操纵,很难使企业的经营绩效真正得到提高,完全背离了资产重组的真正意义。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当前中国上市公司的购并活动中,行政干预色彩一直还比较浓厚。这当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如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但是,一旦企业并购带有政府行为色彩,地方政府客观存在的利益动机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候也会对企业并购产生消极影响。 当前上市公司的购并活动中形成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归结为中国证券市场作为转轨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双重特点。显然,健康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离不开一个有序高效的股票市场。一个健康完善的股票市场可以为进行并购交易的对象提供合理的价格估计或价格估计的参照,但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则导致推动中国上市公司购并活动的动力机制出现扭曲。例如,普通股被人为分割为具有不同流通性的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使得股票二级市场的并购操作难上加难;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存在控股甚至绝对控股股东现象。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如果控股股东不愿转让,通过发起收购要约来争取股份,便要付出很高的代价;由于同股不同权,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使市场供求失衡,造成上市公司价值趋于高估,协议收购的操作成本低于要约收购的操作成本,要约收购的成本相对较大,因而缺乏吸引力;同时,股票市场上有关并购的法律规定使并购操作的成本太高。《证券法》规定,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百分之五时都要作出公告,当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要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作者简介巴曙松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与金融市场监管、企业融资问题与货币政策决策,还担任中国体改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亚洲开发银行监管问题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专家委员会委员;长城证券公司博士后流动站指导专家;东北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山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并指导研究生,曾经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银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等职务,并曾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通讯地址:100010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Ⅳ 中央财经大学走出过哪些厉害的人
说实话,中财走出去的优秀校友真的是数不胜数呀!不过作为15届即将毕业的学姐,我还是跟大家介绍几个我比较了解的杰出校友吧~
以上就是我全部的回答了。
Ⅳ 巴曙松简历哪里人
巴曙松,男。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现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金融学教授,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Ⅵ 新浪股票基本情况介绍
事件进展
·3月02日18时:盛大公开否认曾披露谈判细节
·2月22日22时:新浪公司采纳股东购股权计划
·21日12时:新浪发布关于盛大13-D备案问答
·23时:新浪CEO兼总裁汪延致全体员工一封信
·21时:新浪发布关于盛大13-D备案回复声明
·19日08时:盛大披露持新浪19.5%已发普通股
盛大披露购新浪股票交易记录 13-D文件原文
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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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公司管理者
新浪CEO兼总裁 汪延
盛大董事长 陈天桥
股市数据对比
- 新浪 交易所:NASDAQ 市值:15.7亿美元
股票代码:SINA
流通股总数: 50,477,694
IPO数量:400万股 融资额:6600万美元
- 盛大 交易所:NASDAQ 市值:21.6亿美元
股票代码:SNDA
流通股总数: 139,960,000
IPO数量:1732万股 融资额:1.524亿美元
----------------------------------------
- 双方股本结构:
新浪:总股本5047.8万股,原最大股东四通公司持股不超过10%,十家机构投资者和十家共同基金合计持股63%。
盛大:总股本6999万股,陈天桥和其他两位高管持股达75%以上。
- 双方股市信息对比详细表单
- 双方近期业绩:
新浪:2004年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全年
盛大:2004年第四季度及2004全年财报
有关公司股价(延时15分钟)
新浪及盛大半年股价对比图
新浪(sina)
盛大网络(snda)
【声明】新浪网科技频道制作本专题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专题登载某文章绝不意味着新浪公司支持该文观点或者证实其描述。
证券市场周刊:盛大新浪攻防术
盛大,中国最大的网络游戏运营商;新浪,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门户网站。大举买入与“毒丸计划”,收购与反收购——这一案例,应记载于中国企业并购史,因为这是首例遵循美国法律进行并购的中国案例。[全文][评论]
新浪明确表示无“日资” 怒斥造谣者用心险恶
“捕风捉影地说新浪和日资企业有关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更让人担心的是,有些人不惜挑起民族和国家矛盾,用心更为阴险,”陈彤说起这一点来忧心忡忡。[全文][评论]
从盛大新浪案看海外市场并购 反收购策略多伤身
[和讯:盛大收购新浪股票前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变化(表)]
[新浪等公司入选TheSUBWAY.com股票推荐名单]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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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美股收盘:新浪跌4.58% 盛大跌9.05%
·搜狐CFO回购1.5万股股票 雅虎坚决否认周鸿祎离职
·网易未雨绸缪存钱 陈天桥秘密抵京 各方反应不一
·腾讯股票遭遇突袭 就成交量不寻常波动向联交所提交声明
欢迎参与调查
您如何评价新浪和盛大之间可能的“结合”?
好事,强强联手
很难说
两虎相争,必有一伤
新浪高端访谈
以下按字母排序
媒体界人士:
曹健 车勇 范鲁贤
高昱 何力 何刚
胡润 金建中 黎和生
李佩钰 吕平波
Ⅶ 新股发行从核准制转变成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动作应该不会太大,由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需要修订《证券法》,目前整个社会诚信及相关赔偿制度尚不健全,短期内实行注册制的可能性不大。保荐行业前景将有所改变,仅凭考试取得资格的将越来越难,有项目经验和资源的会更加光明。
Ⅷ 新股发行从核准制转变成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注册制:
注册制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判断。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
两大体制不应轻论优劣,A股转向注册制需制度准备。
对于资本市场两大主要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探讨由来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也是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大目标。然而,需要厘清的是,尽管注册制相比核准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基础功能的发挥,但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来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场化简单画等号。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注册制不仅意味着灵活、高效率的发行制度,同时也意味着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证券市场,意味着更严格有效的监管主体、更自律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及素质更高的投资者。
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当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动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市场人士也认为,实施注册制更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三大基础功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某证券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认为,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高盛高华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杨昌伯补充说,在此过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场的无形之手,市场三大基础功能自然更好地实现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纽交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表示,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伦敦交易所亚太区总裁祝晓健介绍,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证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似乎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但投行人士也指出,并不能将核准制简单等同于非市场化的发审模式。“美国、英国虽然采用不同的审核制度,但两国的证券市场都十分发达,市场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马卫国说,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杨昌伯也认为,虽然香港市场对发行人有核准,但通常发行人向港交所报送申请材料后2个月之内就能够得到反馈意见,通常2到3个月后就能完成申请拿到批文。从审核效率、发行成本等方面看,也并不逊于美国市场。“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马卫国表示,注册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市场自我调节的特性,不仅对市场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也要求发行人有较强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则更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股票发行的参与,这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育仍不太完善的情况,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他认为,尽管向注册制过渡是大趋势,但也必须在市场环境达到要求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最终决定发审方式的,应当是不同市场的不同特征。我国向注册制过渡尚需制度准备理论研究显示,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上往往采用核准制,意在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所产生的监管不足。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一阶段实施至今已近一年,从业者普遍认为改革措施已收获了阶段性成果,但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决定了要实现向注册制的转变,尚需多项制度准备。杨昌伯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跟成熟市场相比有一系列结构性差异,“这些结构性差异决定了国内发审方式要转变还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目前对于境内市场而言放弃实质性审核并不现实,因为A股市场基础制度、法律法规、诚信体系、股权文化等资本市场硬件、软件等诸多方面,仍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杨昌伯表示。此外,也有从业者称,即使是目前A股市场的核准制,也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杨戈表示,A股市场目前仍旧存在股票发行供不应求的现象。“境外市场获得发行批准容易,但即使获批IPO失败的风险也很大,国内发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难,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无忧了。”对此,马卫国建议,应当提高审核效率,精炼报送材料的内容,加大事后监管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发审委公开否决意见。他也提到,在现行制度下应调整审核理念,轻对企业实质运行影响不显著的历史沿革问题,重企业业绩的真实性,未来的盈利和风控能力,以及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核准制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的体系。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确发行人董事、监事,主承销商及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等各自的责任和风险,做到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
未来发展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筹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等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迈过这一步,资本市场发展会再上新台阶。
“取消发行审批制是建设公正、有效市场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败的有力措施,坚决支持取消审批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也公开发表议论说,看看今日市场即知,审批并未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缺少好公司,股民当然赚不到钱,只能在炒作的游戏中给内幕人抬轿子。股票和债券的上市与增发如同卖白菜,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自愿交易,盈亏自负,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比白菜严重,监管者的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质量。
新股IPO的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公布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达标的判断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只实施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认为,实行“注册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设立高水准的独立会计师及法律事务所,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
“如果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国外成熟市场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让新股发行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使保荐券商不敢抬高发行价。”李永森认为,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能一步实现。
Ⅸ 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创投50人交流会何时举行
2018年8月15-16日,广州市在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举办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创投50人交流会。本次交流会由广州市科创委、广州市金融局指导,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秀金控”)主办,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秀产业基金”)等协办。
在本次交流会上,与会嘉宾重点围绕“引智粤港澳大湾区,创投助力科技创新”的主题,进行了多维度纵深化的探讨。其中,美国风投学院院长克莱尔•菲尔费德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分别做了“对标国际,粤港澳大湾区创投发展路径的建议”和“新经济 新金融 新趋势”的主旨演讲;来自创投界和企业界的多位“当家人”则分别就“资本视野展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和“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企业家精神”议题进行了圆桌讨论,此次交流会充分展现了优秀创投家和优秀企业家代表的智慧碰撞,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以及振兴实体经济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