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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

发布时间:2021-10-07 20:51:48

❶ 境内机构可以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吗

在我国是肯定不可以的,因为受到资本管制,没有取得QDII资格的机构不能直接投资境外的证券市场

❷ 什么是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享有权利包括: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1.依法设立且满一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❸ 境外设立机构境内批复有法律意义吗

离岸帐户实际是离岸银行业务,是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和离岸帐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资金调拨自由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免征存款利息税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香港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境内操控,境外运作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理财,方便日常操作离岸帐户:银行为非居民开立的帐户成为离岸帐户。非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针对非居民的银行业务,如果法人或自然人是居民则不能使用离岸银行业务。离岸帐户的特点:(1)不受本地外汇管制;(2)离岸帐户收益在本地免税;(3)离岸帐户存款利息免税;(4)帐户保密;(5)规避政治风险;(6)规避金融风险;(7)规避商业风险;(8)方便集团投融资业务操作。

❹ 【股票|金融|证券】这题为什么是错误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不用经证券监

需要报备证监会批准

❺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银行机构来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源或类似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❻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有哪些机构,其取得特别会员资格需要什么条件各个会员的业务范围分别有哪些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1.依法设立且满一年;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❼ 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监管主要有特许制和注册制,我国实行审批制 对不

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监管主要有特许制和注册制,我国实行审批制
答案:是的

❽ 2006年底我国共批准了多少家外资金融机构

我想特别指出的是,加入WTO以后,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力度是空前的。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4个,接近发达成员的平均水平(108个)。在包括金融在内的诸多重要服务部门,中国严格履行了加入承诺,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随着加入WTO承诺的履行,境外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陆续进入中国,通过建立合资、独资、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等各种方式全面开展金融业务。

――在银行业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已有71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197家营业性机构,并可在25个城市开办人民币业务。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截至2006年6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已在我国设立7家汽车金融公司,3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进程也在稳步进行。

――在证券业方面,截至2006年6月底,已设立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23家,合资证券公司7家,上海、深圳从事A股交易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达到39家和19家,有42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

――在保险业方面,截至2005年年底,在中国保险市场的82家保险公司中,外资保险公司已占半壁江山,达到41家,分支机构接近400家。

在金融业以外,中国的市场开放也继续深化,竞争日趋激烈。以商业流通业为例,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341家,开设店铺5657个;外资大型连锁超市在中国大型连锁超市市场的份额已超过四分之一。在电信、交通、教育、旅游等其他服务部门,国内市场的开放也不断加深。

❾ 什么是证券经营机构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是由我国独特的交易制度所决定的。目前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实际运作情况看,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A股、基金及债券代理买卖业务,所有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都可经营此项业务。第二类是B股代理买卖业务,由B股特许证券商来代理。B股特许证券商又分为境内B股特许证券商和境外特许证券商。境内B股特许证券商代理B股买卖业务,可在其己开通交易的A股席位上进行;境外特许证券商可通过其拥有的日股特别席位完成代理买卖业务,也呵以委托境内日股特许证券商完成代理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管理有两种做法。一是美国的登记制度,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定条件,并申请登记注册。都可以被批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度,即对申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者,除考察是占符合规定的条件、还要经过主管机关的特许批准。我国实行的是特许制度。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从字证券经纪业务,都是通过下设的证券营业部来实施的。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进行审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 (2)有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3)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4)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按照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 什么是证券自营业务?
一、自营业务的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通过证券市场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买卖证券的经营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以证券资产为对象的买卖范围包括: 1. 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2. 柜台自营买卖 3. 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4.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禁止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证券经营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行为。 具体指: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具体表现为在经营中不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及时按程序操作,而是将有利的价格留作自营,将不利的价格留给投资者。
其他禁止的行为 1.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2. 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3. 禁止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4.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的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等。

❿ 从何时开始标志着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一个全新时代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时代。
根据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外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直接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管理费用等;对所有订报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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