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构建证券组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构思证券组合就是在根据投资政策和一定的分析方法选择了证券之后,确定如何将资金进行分配以使证券投资组合具有理想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类型的证券组合的风险和收益的特征是不同的。但是,下述基本原则是构思任何类型的证券组合都应该考虑的:
(1)本金的安全性原则
投资组合管理首先要考虑的是本金的安全无损,这是未来获得基本收入和资本增值的基础。本金的安全不仅指保持本金原值,而且包括保持本金的购买力。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购买力风险是一种非常现实的风险。买普通股比买固定收益证券如债券、优先股更有利于抵御这种风险。
(2)基本收益的稳定性原则
在构思投资组合时,组合管理者都把获得稳定的基本收益当作一种基本的考虑。以股息或利息形式获得的当前收益,使他可以很现实地享受组合的成果,这可能要比收入的期望值对他更有意义。因为,稳定的收入可以使他更准确、更合理地做投资计划,确定是再投资,还是消费。
(3)资本增长原则
一般而言,资本的增长是组合管理的一个理想目标。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投资于增长型股票。组合既可以通过购买增长型股票而壮大,也可以通过收益再投资而壮大。大的资产组合比小的更稳定、更安全,收入也更多。资本增长对改善组合头寸状况、维持购买力和增强管理的灵活性都是有益的。
(4)良好市场性原则
良好市场性原则是指证券组合中的任何一种证券应该易于迅速买卖,这取决于具体证券的市场价格和市场规模。某种股票的市场规模取决于公司的规模、股东的数量、公众的兴趣。高价股的市场性一般不如低价股的市场性好,每股400美元的股票肯定不如每股40美元的股票容易买卖。小公司股票的市场性不如大公司好。大公司可流通股票多,可保证市场交易的连续性,而且,大公司的稳定及高质量形象也对增强其股票的市场性有利。
(5)流动性原则
资产的流动性强有利于组合管理者及时抓住有利的投资机会。谨慎的组合管理者往往会专门保留一部分现金资产或持有部分流动性强的证券。
(6)多元化原则
组合理论为组合管理者的多元化投资提供了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建议:第一,应根据证券的预期收益及其与市场和其他证券收益的相关关系来构建组合;第二,不仅要考虑收益,还要考虑收益的波动;第三,要有效降低证券组合的标准差,证券组合中至少应包含10种证券。
(7)有利的税收地位原则
很多金融决策都要受所得税的影响,承担高税赋就难以实现理想的收益目标。在需要避税时,可考虑投资于免税的政府债券或较少分红的股票上。
❷ 请问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是什么
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保护投资盲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首华银希望答案让您满意
❸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❹ 什么是证券市场
答:一、证券市场的内涵
1、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
2、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二、证券市场的特征
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2、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
3、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三、证券市场的功能
1、融通资金
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为资金需求者筹集资金的功能。
2、资本定价
证券市场的第二个基本功能就是为资本决定价格。
3、资本配置
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
4、转换机制
企业如果要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必须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5、宏观调控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能够灵敏地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动向,为经济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6、分散风险
证券市场不仅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融资渠道,而且还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
❺ 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之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折叠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一般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
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❻ 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
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但我国目前大量的证券交易具体规则是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内容较为繁杂。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1.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2.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依目前的实践,投资人委托交易的指令可以采取书面报单、当面报单、电话报单和计算机报单多种形式。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从目前的法规来看,证券委托买卖规则实际上受到民事代理法与合同约定的支配;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3.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0--9:25),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使高于开盘价的买单和低于开盘价的卖单能够全部成交;⑵使开盘价下的买卖单成交量最大化;⑶如不能产生上述开盘参考价时,则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❼ 证券市场按其职能可分为
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职能是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根据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定证交所的会员管理制度、证交所的从业人员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为此,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部门的规则 。可见 ,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管交易活动、监管会员、监管上市公司等方面,以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职能主要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所切实履行职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禁止从事的业务 。即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业务:
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新闻出版业;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等。
二、监管证券交易活动
(一)确立证券交易的原则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2修订本)的规定,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 间接交易原则。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派出场上经纪人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以书面、电话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理其买卖证券。投资者本人不能直接参与证券的交易。
(2) 集中竞价交易原则。即若干证券买方和若干证券卖方,依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定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这是证券交易所的特殊交易规则,区别于场外的当面交易。
(3) 清算差额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清算出各证券公司应收和应付价款,针对二者相抵后的差额在各证券公司的帐户上划拨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4) 行情公开原则。为了保障集中竞价交易的公平,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证券交易行情,按日制作行情表并当日进行公布。
(二)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1) 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2)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3)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4)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5)交易纠纷的解决;(6)交易保证金的交存;(7)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 ;(8)休市与关闭;(9)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10)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与管理 ;(11)对违反证交所业务规则的行为的处理;(12)其它事项。
(三) 公布即时行情与成交情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以适当方式公布。证券行情表记载的内容包括:
(1)上市证券名称;(2)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3)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4)成交量、值的分计与合计情况;(5)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6)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 监管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平等的获得交易行情和公开披露的信息,并保证平等的交易机会。为此,
❽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主要有四点,即选项ABCD。
❾ 证券投资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
证券投资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收益、风险和时间。
证券投资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
2、证券投资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
3、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
4、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分析方法;
5、证券投资具有风险性;
6、证券投资具有收益性。
(9)证券市场基本原则扩展阅读
原则
1、效益与风险最佳组合原则
效益与风险最佳组合:风险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收益最大化;或收益一定的前提下,风险最小化
2、分散投资原则:证券的多样化,建立科学的有效证券组合。
3、理智投资原则:证券投资在分析、比较后审慎地投资
4、投资程序:确定投资方案、选择证券经纪商、办理证券交割、办理证券过户
方式
1、证券套利:利用证券的现货和期货价格的差价进行套买套卖,从中获取差额收益的活动,基于现货与期货的价格不一致。
2、证券包销:对于新发行的证券,按一定的价格全部予以承购,即在证券发行前线安全价给发行者,再由银行向市场公开发售;发行者按规定付给银行一定的包销费用。
3、代理证券发行:银行利用其机构网点和人员等优势,代理发行证券的的单位在证券市场上以较有利的条件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从中收取代理发行手续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