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有人故意操作股票违法吗
故意操作股票就是一般所说的庄股。
如果没有达到法律禁止的那种版犯罪程度,比权如没有利用内幕交易,没有持股超比例,没有联合控股,没有用异常手段拉或砸股价,没有为操控股价制造虚假消息。。。。。。还构不成触犯法律。
反之,就会触犯法律。
希望能帮到你。
⑵ 公司股东明知公司亏损抛售股票违法吗
在亏损信息披露前,股东利用提前知道相关内幕信息的优势,进行减持的话,涉嫌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属于内幕消息.
⑶ 股票被套牢可以抛售吗
可以。不过要小心
例子:谎称能够代替股民到境外抛售股票,让“原始股”起死回生,股民信以为真,纷纷交上所谓的“手续费”要求代售股票,结果投出的钱如泥牛入海悄无声息,最终发现原来是一场骗局。
日前,犯罪嫌疑人吴某等4人以虚构公司名称、虚假身份以及虚假承诺为手法,诱骗被害人与其签订协议书,骗取19名股民“手续费”58992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市检二分院批准逮捕。
吴某等人以前曾经混迹于某“一级半市场”担任营销人员,所谓“一级半市场”,就是指民间买卖还没有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权证,及上市公司尚未上市交易的内部职工股或者原始股,目前国家已经明令取缔“一级半市场”。吴某等人所在的“一级半市场”被公安机关查禁后,主要头目纷纷被捕入狱,而吴、俞、马三人得以侥幸逃脱。
2007年1月底,吴、俞、马三人觉得风头已过,便又凑在一起。吴某提议,前阵子“一级半市场”买某股票的股民特别多,如果
告诉他们可以将股票换成美国纳斯达克交易证,并到境外抛售股票,他们就能收手续费,机会也就来了。
于是,几人立即花钱租营业执照、借办公室、私刻公章、制作假委托书。他们根据股东名单往外打电话,客户上门以后则由吴某等人亲自接待,很快,“手续费”源源不断地打了进来。
至案发,共有19名股民相继汇出了近6万元的手续费,这些钱被吴某等瓜分后挥霍得所剩无几。据四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根本没有能力也不想为股民去美国办什么换证手续,更没有能力到境外抛售股票,一切都是虚构的骗局。
日前,股市已成为广大民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涉足股市的人越来越多,而隐藏在股市中各种形形色色的诈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股民稍不留神就可能被骗得血本无归。记者昨日专门采访了市检二分院公诉处的检察官,检察官表示,从检察院接收到的股市诈骗案件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类诈骗手段。
假基金骗网民
随着股市长时间处于“牛市”,基金销售也比较火爆。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打着销售国外投资基金的旗号,用200%以上的虚假回报率吸引网民争相购买,并在初始期给投资者一点小甜头,以骗取他们的信任,待其大捞一笔后就关闭网站,携巨款潜逃,玩神秘消失。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还无从追讨,有苦说不出。
对此,证券界一位业内人士证实,目前这是一种新的诈骗手段,而且由于都在网上进行,监管也比较困难,股民应该提高警惕。
此外,他还提醒,目前我国上市的所有基金都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必须在交易所挂牌。这些虚假网络投资基金,利用投资人的致富心理骗取投资,其交易行为涉嫌违法,广大投资人需格外小心,不要上当。
假“金牌”骗会费
见到股市大热,一些非法证券投资公司便以提供咨询为名,招收几名话务员,经过培训后通过满天撒网的方式打电话,口若悬河地向有意炒股的投资者推荐一些所谓的“金牌股票”。
一旦投资者真的相信了他们的谎话,投资公司则“诱敌深入”,谎称该股是由他们坐庄,可以吸收投资者为会员联合坐庄,赢取巨额利润,前提是交纳一定的会费入会,投资者往往为利所趋,将钱奉上。
假利好骗抛售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电视等渠道,散布虚假利好消息,声称某某股票即将大涨,诱骗个体散户对其趋之若鹜,看到时机成熟,则以相当高昂的价格将手中股票抛售,买进股票的股民却发现手中的股票一天天地贬值,往往被套牢,有苦难言
⑷ 每天买卖股票股票犯法吗
正当手段买卖股票不犯法。
买卖股票犯法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第一项可以看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罪。
⑸ 陈好抛售股票是否犯罪
如果是有该公司内部高管或其他人“泄漏”公司机密,而造成的这样的情况,就是违法的。
如果没有这种消息渠道,就是不违法的。
但是之前如此“重仓”,之后大量抛售,很难说服别人说这种操作得出的利润,其来源是正常的。
⑹ 股票大量高卖低买违法吗
不违法只要你有钱买多大量都不违法,但第一会有涨停限制,第二当你购买股数占比大于5%以后会被披露出来。
至于高卖低买这个问题就要你自己确认清楚了这个就更不违法了。
⑺ 请问大量买入股票,几天后大量卖出股票就违法么
看有多大,超过1%要申报 ,
看有没有内幕交易,参与影响股价的事项,有没有频繁挂单撤单等
⑻ 买进巨额股票一次性抛售是不是违法
不是的 可以
⑼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