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资产证券化有哪些风险
:(1)欺诈风险:从美国证券市场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中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欺诈的发生而使投资者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陈述书、保证书、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及其他类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诈风险的发生。
(2)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
(3)金融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管理发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约、技术和结构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发生故障,整个交易可能面临风险。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为金融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参与者不能按协议进行交易,设备不能按要求运作如电脑故障,以及交易机制出现故障等。
(4)等级下降风险:从已有的证券化实例中人们已经证实,资产证券化特别容易受到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包含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之一恶化,整个证券发行的等级就会陷入危险境地,从而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除了上述几种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其它风险,诸如政策性风险、财产和意外风险、合同协议或证券失效、对专家的依赖风险等等。所有这些风险都不是彼此独立地存在着,而是相互联系的。这些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及发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必须识别这些风险,分析它们的规模,审查减少风险的方法,以及正确估计那些减少风险的手段的有效性。
② 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依据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与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基本相同,版受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权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约束,同时也涉及《投资公司法》、《破产法》、《投资信托法》有关内容及专门的会计、税收政策等。在欧洲,法国于1988年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英国于1989年出台了《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也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在亚洲,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纷纷推出专门法律,比如菲律宾1991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和销售规则》、韩国1998年出台的《资产证券化法案》、泰国1998年实施的《证券化法》、日本2000年修订的《资产流动化法》、中国台湾2002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等。
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试点。
③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
能够无止境的包容
死亡的夜晚。
没有触怒树叶,但过处它撞成碎末,
蓝色的,黄色的,绿色的,红色的
永远不会来的人?三次,
抽离的是疲惫的夜晚。哈哈
④ 如何界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收益权的法律适格性
2016年03月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中,明确指出"基础资产界定为收益权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该财产权利为收益权,或者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务当中对于收益权"适格性"判断的两层标准不是相互割裂的,相反需要将二者相融合以判断拟证券化的资产是否能够界定为收益权。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判断基础资产适格性的"入门"标准,是任何拟进行证券化处理的资产必须满足的条件。
收益权的合规性判断,首先需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负面清单"的要求,即不得为"负面清单"所禁止收益权,具体包括:
1、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但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3、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或者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收益权。
二、权属明确
1、法律依据充分
第一种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将此一权利称为"收益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情形为该项收益权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但所依据的收费权利有着充分的法律支撑,如供水、供热、公交、电力、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收益一般是基于行政审批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具有垄断、排他的特点,因此属于"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合法、真实、完整
此一标准主要是为了维护现金流的稳定性。此处的合法、真实主要是指,收益权的主体具备合法经营的证明,如相关资质的证明、审批手续齐备等。完整主要针对收益权的相关经营性资产而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经营性资产的权属不存在争议,即不存在第三方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主张相关权利;且如通过授权而取得经营资格的,则授权期间应覆盖整个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其二,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相关负担在基础资产转移给专项计划时够安排合理措施予以解除。实务中如果相关经营性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情况,可以考虑通过过桥资金解除权利负担;或者由专项计划先将募集的资金置于监管账户,由监管人指令专项划付部分资金用于解除权利负担,待负担解除后再将其余募集资金划付原始权益人。
(三)可特定化
可特定化是指,基础资产能够清晰划定权力边界且易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分。具体而言由于目前收益权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归类为现实债权或者未来债权,所以特定化的要求也有所区别。如为现实债权,则合同要素的确定,再配合现金归集、转付的明确监管约定,就实现了特定化。但如为未来债权,需要进一步分析,此类债权是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完全待定;还是属于原始权益人以及相对方、双方的给付内容、履行方式依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可以做出稳定预期的情形。如为前者则为不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后者则属于可特定化财产权利,只需设置特定的资金归集、监管安排就能够与其他资产相区分。
综上,企业资产证券化收益权类基础资产的"适格性",主要依据上述"合规性、权属明确、可特定化"三方面的标准进行界定。但因为实务当中各类资产特性明显,还需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详细论证。
资料援引:作者:头条号 / 中投律师事务所
链接:http://toutiao.com/i6303776223231214081/
⑤ 怎么论证SPV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不要从法律角度分析
spv本身就是解决法律问题(包括资产独立性、风险隔离、税务、资产出表等等)而产生的,离开法律问题spv没有任何价值。
⑥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是资产池的资产如何与原始资产持有人进行风险隔离的问题,也是当前最大的问题之一。现在监管还要求发起人自行持有5%的劣后,且背后都有发起人显性或隐性担保的问题。私募资产证券化更是有各种不同形式的信用担保问题。这实际上是将资产证券化变成了发起人资产的出表行为,而不是资产的卖断或者风险的真正分散、转移。当风险没有真正分散、被转移出去的时候,对其定价就不是根据风险定价,而是根据流动性定价、根据资金成本定价的。只要风险定价模式不出现,资产证券分级就没有意义,既不代表一定的风险级别,其定价与风险也是不相匹配的。
第二个问题是市场不统一的问题。同一个国度、同一个市场里,人为行政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裂成四个市场,相应的市场规制、标准都不统一,限制了整个业务的发展。
第三个问题是抵质押登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审计以及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理念、行为的规范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流通问题。资产证券化业务要进一步发展,就要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通问题。要流通,就要有一个简单的估值,要具有流通交易套利的功能。如果投资人不是持有到期的话,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应该在市场上能够流通,还应该能够通过流通进行交易、套利。
⑦ 资产证券化行业存在哪些问题
据报道,,近5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额呈现逐年递增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和发行总规模再上新台阶,资产证券化产品快速发展主要有证券化基础资产更加多元化、产品设计不断创新、监管部门大力支持三方面原因,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
此外,在资产证券化项目操作方面,存在中介机构信息不透明和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知识的中介机构的参与,由于监管不到位或行业发展过快,存在部分中介机构所在行业尚未形成行业内统一标准,在对外信息披露上,部分中介机构也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情况。
希望资产证券化行业的问题可以早日被规范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