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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169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6:35

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何时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❷ 全国所有住名的 主持人

崔永元
生日:1963年2月20日
属相:兔
出生地:天津
籍贯:河北
业余爱好:
A.喜好演奏小提琴、扬琴、吉它,但不喜欢当众表演;
B.书法“香山”二字写得很好;
C.收集电影连环画,现在有400本左右。
家庭成员:我,老婆,女儿
水均益
水均益 (这个大闹酒店的醉鬼,显得贼没素质,还中国第一记者呢!我对他没什么好印象了)
现为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国际观察>>主持人;曾任<<东方时空·世界>>栏目制片人、主持人,<<焦点访谈>>主持恕?
属相:兔
出生年月:9月20日
出生地:兰州
籍贯:甘肃
业余爱好:玩
座右铭:很多
家庭成员:不少
身高:169cm
体重:保密
星座:处女座
血型: O
民族:汉
最喜欢的颜色:兰色、紫色
最喜欢的水果:梨、白兰瓜
最喜欢的食品:肉、牛肉面
教育背景:
1980年至1984年 兰州大学外语系,英国语言与文学专业
工作经历
1984年至1993年 新华通讯社国际新闻编辑部,任编辑、记者
1989年至1991年 新华社驻埃及中东总分社,任驻外记者
1993年至今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焦点访谈>>主持人、记者、制片人
作为新华社驻中东分社记者,积极参与了海湾战争的报道,是国内主流媒体首批赴战地采访的记者之一。同时,对阿以矛盾、巴以冲突进行了多角度、全面、深刻的报道,是国内、国际新闻报道中对中东问题有深刻研究、独特见解的记者之一。
1993年,加盟中央电视台后,任<<东方时空>>、<<焦点访谈>>栏目记者、编导、主持人。在伊拉克危机、波黑战争、阿富汗反恐战争期间,多次赴战地采访报道,是国内著名的战地记者。在人物采访方面,采访对象大多是具有世界级影响的人物,是国内专访国际政要、世界商界巨贾和知名人士的采访“专业户”。迄今,已经有了70多次重要专访的经历。曾专访过安南、普京、克林顿、布莱尔、金大中、穆沙拉夫、阿罗约、托莱多、阿拉法特、卡尔扎伊、基辛格、比尔·盖茨、多明戈、泰戈·伍兹等等。多年来,在国际新闻报道和人物专访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国内著名的国际新闻主持人。
白岩松
白岩松简历 (不知为什么,就是不喜欢)
1968年8月20日出生
蒙古族
中共党员
1985年考入北京广播学院新闻系
1989年毕业分配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广播报》工作
1993年参与创办《东方时空》,后正式任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主持人
沈冰
沈 冰 (都40多了听说还是老姑娘一个)
生日:7月23日
民族:汉
血型:A
身高:173cm
学历:大学
最崇敬的人:周恩来
最喜欢的地方:家
最喜爱的运动:篮球、滑旱冰、羽毛球、游泳、瑜珈等
爱好:中国古典文学、音乐剧、经典电影等
简 历
1995年7月至1995年11月 保送浙江大学对外经济贸易系国际金融专业,后选送到新加坡学习。
1996年6月至1999年6月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业与财务系
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 新加坡<<联合早报>>任财经记者
2001年3月获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大赛获银奖(亚军)
2001年1月至2002年1月 中央电视台任<<对话>>节目主持人
2002年6月 任<<你好,世界杯>>节目主持人
2002年7月 任<<经济半小时>>节目主持人
李瑞英
李瑞英简历(这个可是大姐级别人物)
1983年毕业于北京广播学院播音系。
1986年至今在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工作,现任播音组组长。
1997年被聘为播音指导;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学会副会长;主持人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青联常委。
曾主编《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与主持人》一书;撰写多篇论文,其中“中国电视概论”——《中国播音学》第36章,获教育部优秀论文奖;“从大众传播学看播音与主持位置”等论文受到好评。北京广播学院兼职教授。
李修平
李修平简介 (不爱化装的大姐,在电视台里出了名的素面朝天)
个人简历:
1983—1987 北京广播学院播音系
1987—1989 甘肃电视台(新闻 文艺 专题)
1989—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新闻联播 各挡新闻)
2003.5—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联播)
私人空间:
血型:A型
星座:水瓶座
最喜欢的颜色:紫色、淡蓝色、雪青色
最喜欢的服装款式:正装,也许是受工作的影响吧,我的衣服大多是正装。
最喜欢的服装品牌:德国的艾思卡达,价格特别贵,所以我总在王府饭店打折的时候去买。
工作之外最不爱做的事情:化妆。平时基本不化妆,最多上点口红。工作时一张脸已经扑满了粉,平时就应该让皮肤得到休息,而且化妆很浓容易给人距离感。
工作之外最喜欢做的事:打保龄球、网球、偶尔做健身运动
最喜欢的护肤品品牌:资生堂系列,比较适合我的皮肤
最喜欢的食物:麻辣的四川风味
每天最盼望的一件事是什么:能睡个好觉
最不会做的事:家务,基本上不会做
最喜欢的家居风格:不要刻意的去布置,怎么舒服就怎么来吧
和晶
和晶简历 (不知《手机》电影的有意无意的影射会不会为她的人气带来影响?)
1988年--1992年 就读于上海戏剧学院导演系
1993年--1997年 上海电视台文艺中心益智类节目<<智力大冲浪>>节目主持人(获全国十佳节目主持人)
1997年--1998年 上海大学、北京电影学院电影研究中心联合办学 中国电影史专业研究生(在职)
1998年--2002年 上海电视台新闻频道<<有话大家说>>节目主持人(获“金话筒”银奖,金奖提名)
2002年--至今 中央电视台<<选择>>、<<十二演播室>>节目主持人
2002年 “国际大专辩论赛”决赛中出任主持
2002年9月 开始主持<<实话实说>>栏目
赵钟祥
姓名:赵忠祥 (我始终支持赵老师!)
出生年:1942 出生地:北京
血型:AB 身 高:1.78m
最喜爱的文学作品:
《红与黑》《聊斋志异》
座右铭:“其责已也重以周,其待人
也轻以约。”
写作状况: 《岁月随想》(1995)
《岁月情缘》(1999)
文清
姓名:文清(PP的主持)
生日:元旦
出生地:广西桂林
籍贯:江西吉安
家庭成员:爸爸、妈妈、哥哥、姐姐
身高:160cm
体重:45kg
星座:魔羯
血型:O
民族:苗
毕业院校:北京广播学院(本科)、北京大学(研究生)
最喜欢的颜色:绿
最喜欢的水果:西瓜
最喜欢的食品:鱼
最喜欢的书:漫画
座右铭:与人为善、其乐无穷
撒贝宁
撒贝宁 (丑角:)
1976年3月23日—1983年 广东湛江
1984—1991年 武汉洞庭街小学、红领巾小学
1991—1994年 武汉一中
1994——1998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
1998年至今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北京大学法学院
听说他得中央电视台第一届主持人大赛第一名是内定的:(
王小丫
姓名:王小丫(找了半天也没有一张满意的,她不上相吗?为什么没有电视里的PP?)
昵称:没有
属相:保密
出生地:四川凉山
籍贯:浙江杭州
业余爱好:锻炼、聊天、发烧音响
座右铭:认真、敬业、合作
家庭成员:爸爸、妈妈、哥哥、姐姐、弟弟
身高:165cm
体重:49kg
星座:水瓶座
血型:AB型
民族:汉
最喜欢的颜色:灰、宝兰、桔红
最喜欢的水果:没有
最喜欢的食品:羊肉
最喜欢的服饰:带有一些随感的职业装
最喜欢的书:很多,每个阶段都不同
最欣赏的人:答对12道题的人
最喜欢的事:有朋自远方来
最难忘的事:去唐古拉山和敦煌
简历
浙江人,出生在四川省凉山彝族地区。
大学学经济。爱好写作,在校期间曾获中国当代大学生优秀散文奖。毕业后在一家经济类报社当记者,曾在北京广播学院研修电视文学。
1997年到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工作。主持过1998年和2000年 “3·15”直播,1999年上海财富论坛;1999年、2000年科技下乡;1999年、2000年“6·5”环境日特别节目;《证券法》实施特别节目; CCTV2000经济年度人物颁奖庆典等。
曾荣获“华鹤杯”全国电视经济节目主持人十佳奖、最佳评论奖,“2000中国电视榜”最佳财经节目主持人、“首届央视十佳主持人”第一名等。
请采纳,谢谢

❸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以下哪些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信息公司等。

《证券法》第172条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3)证券法169扩展阅读

《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❹ 论财务报告的管制

摘要: 管制论基于市场失灵和公平问题,提出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并对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惩罚。非管制论从代理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出发,认为管理当局有自愿提供真实信息的动机,对信息披露进行强制性要求没有多大意义。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看,管理当局会在造假的成本与效益之间进行权衡,如果造假成本低于收益,将会发生欺诈行为,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管制,并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但管制应当适度。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报告 管制

一、财务报告的非管制论

许多学者对政府管制财务报告提出异议。如Stigler(1964)在《证券市场的公共管制》中论证了1933年证券法实施以前,新股票承购人的获益并不低于实施后的承购人,从而认为投资者的收益与购买股票时是否得到足够的信息无关,进而得出证券市场管制无用的结论[1]。Benston(1969)认为,在1934年信息披露制度确立之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有62%自愿披露财务信息,因而公司具有自愿披露信息的充分积极性。他认为,依据证券法规定所作的披露纯属旧闻,对投资者毫无用处。即使是对专业人士(投资公司),披露的作用也是值得怀疑的。Benston(1973)发现,1934年以前,在准备和发布财务报告时,很少有欺诈行为。言下之意,《证券交易法》并不能减少欺诈。F.H.Easterbtook和D.R.Fischell(1984)认为,证券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可以由市场自行解决[2],自愿且准确地披露均对公司有利。反欺诈规则和重新返回资本市场的需要都要求自愿披露的真实性[3]。George Foster(1986)认为,公司有提供信息以便以他们认为最恰当的条件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的动机。尽管公司有在财务报告中作过于乐观的陈述的动机,但至少有四个机制能够防止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公司的声誉、管理者的声誉、第三方(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等)的验证和法律的制裁。Peter Taylor和Smart Turley(1986)也指出,管理当局具有强烈的动机来提供充分而可靠的信息,以便吸引资源并确保对股票价格等经济指针(economic indicator)产生有益的效果(beneficial effects)。Paul G.Mahoney(1999)对证券联营(stock Pools)研究后得出结论,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是由于国会和政府想对证券交易所实施政治控制,而不是要减少操纵(manipulation)。Jan Barton和Gregory Waymire(2002)对1929年10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交易的531家公司进行检验后发现,更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将减轻投资者在市场危机时的损失,管理当局自身具有提供更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动机。

财务报告非管制论的主要依据是代理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

(一)代理成本与财务报告
Jensen和meckling(1976)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在代理理论中,企业被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其中,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是最典型的一个契约。
Jensen和Meckling(1976)首先分析了外部股票的代理成本问题。他们将代理成本定义为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保证支出和剩余损失的总和。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松(磨洋工)而耗费的支出。保证成本是代理人为了取得外部股东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经营情况、聘请外部独立审计等)。剩余损失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而导致的其他损失。
在所有者与管理者身份合一的情况下,经理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会努力地为自己工作,因而不存在什么代理问题。但是,当管理人员通过发行股票方式或债务融资,从外部吸收新的经济资源时,就产生了代理成本问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他们的利益函数不一致,股东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债权人的目标是企业能正常经营从而能到时还本付息,经理则追求较高的报酬和闲暇,因而代理人(经理)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股东(或债权人)因无法直接观察到经理人员的具体行动,所以愿意与经理签订契约来对经理进行监督,从而发生高昂的监督成本。在理性预期的资本市场上,存在所谓的价格保护机制。由于管理者行为而导致的企业价值的下降部分将全部强加给管理者,也就是说,代理成本最终将由管理者承担。这些成本不但会降低投资报酬,还有可能降低经理的奖金、分红和其他报酬,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理就有使监督成本保持最低的动机。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如果外部股东付出监督支出从而迫使所有者——管理者减少对非金钱收益的消费是可能的话,那么,管理者将自愿地与外部股东缔结一份契约,该契约赋予他们权利以制约管理者在非金钱方面的消费。因此,管理者愿意提供一些保证,以限制其消费,因为这样他们将获得全部收益。“因为外部和内部的两种监督成本均强加于所有者——管理者承担,……如果管理者本人能以较低的成本提供这些信息,预先答应承担提供这种报告的成本并请独立的外部审计人员来检验其准确性,这对他是有利的”[4]。
由上述分析可见,代理理论认为,管理当局本身从自利的角度出发,有自愿提供经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高质量财务报告的动机。
上述理论是建立在起源于科斯(Coase)的新古典契约理论基础之上。该理论认为,财务契约发生在老练的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一般而言,投资者意识到被剥削的风险,会惩罚那些未按契约披露(contractually出sclose)有关信息的公司,使其约束自己以善待投资者的公司(LLSV,2000)。企业家在发行证券时将承担这些成本,因此他们有动力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契约,以限制其对投资者的剥削(Jensenand Meckling,1976)。只要这些契约得以执行,金融市场就不需要监管(Stigler,1964;Easterbrook and FiSchel,1991)。 (二)信号传递模型

1970年Akeflof发表了《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提出了旧车市场模型,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他认为,在旧车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非对称,是指一个经济当事人知道另一经济当事人所不知道的某些事情[5]。就旧车市场而言,旧车的卖者知道车的质量,而买者并不知道,而只知道旧车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那些质量最差的车主最急于将车脱手,所以当车的价格下降时,那些只有轻度缺陷的车的车主将退出旧车市场,剩下的将是劣车,即发生坏车驱逐好车现象。这样一来,将导致市场上质量的恶化,帕累托最优的交易不能实现,甚至导致市场的萎缩和不存在。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是由于有信息的个体依赖于他的私人信息的贸易决策影响不拥有该信息的市场参与者而引起的[6]。
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一个方法是信号传递(sig-nalling)。如果拥有私人信息的卖方有办法将其私人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买方,或买方诱使卖方揭示其私人信息,交易的帕累托改进就能实现。因此,代理人(卖方)有动力显示自己的类型,选择某种信号,使自己的类型能够被委托人(买方)识别。委托人在观察到代理人的信号之后,与代理人签订契约,如在旧车市场上,好车的卖主会愿意发出信号表明他们提供了一辆好车而不是一个蹩脚货,并且质量越高,其披露将越充分。这就是所谓的信号显示机制。
在证券市场上,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及其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在证券市场背景下,信息不对称是指不同质量的证券可以相同的价格出售[7]。投资者由于不能充分了解企业机会和风险,因而不能正确地对企业做出评价,进行正确的投资,从而发生逆向选择,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同时,投资者又是理性的,他们将意识到内部信息的可能性,但由于
他们不能区分企业的质量,因而他们就会采取与旧车买主一样的决策,降低购买股票愿意支付的价格。其结果是,证券市场将会变得无效率或萎缩,而且由于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投资者和信贷者将会要求更高的资本报酬,以补偿其风险或进行财务分析的成本,导致企业筹资活动的困难和资本成本的上升。这时,拥有关于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等私人信息的企业管理当局就有动力进行充分披露,向市场传递企业未来的准确信号,以证明他们的企业属于合意(desirable)的种类,他们的股票定价是偏低的(underpricing)。可信而充分的披露,减少了外部用户对公司前景的不确定性,外部用户将那些较高质量的企业从“柠檬”中剔除,而愿意以较高的价格来购买其证券,企业的酬资能力将会提高,资本成本将会降低,企业的价值将提高。因此,市场将会做出积极的反应,这些公司的股票价格将会上涨,而那些不披露信息的公司则被认为是有不好的消息,其股价将会下降。那些业绩一般的企业,由于认识到沉默会被视为隐瞒坏消息,并导致投资者对公司前景产生怀疑,因而也将自愿披露某些消息。业绩较差的企业出于维护信誉的考虑,也有可能自愿披露有关信息。最后,“只有那些最差的企业不再发出信号揭示其价值”[8]。

二、财务报告的法律管制观

一些学者从市场失灵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对信息披露进行法律监管。

(一)市场失灵

只有满足以下四个假定,市场才能引导资源有效配置:(1)商品或服务是私人物品;(2)一种商品对潜在消费者的全部价值或效用都反映在该商品的消费函数上,不存在虚张声势,没有威胁和策略,所有消费者都有正确和诚实的偏好显示;(3)生产该物品的所有成本都反映在供给曲线S=MC上;(4)市场是竞争性的。但是,在现实中,这四个假定是难以满足的,这时便出现了市场失灵,即市场失去其优化资源配置作用,市场运行的效率降低。会计意义上的市场失灵是指财务报告在无管制状态下的信息产出在帕累托法则意义上并非最佳(Watts和Zimmerman,1986),或者说,由财务信息市场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是不公平的,也就是对某些集团或个人是不公平的。R.勒夫特维奇认为,会计信息的市场失灵会导致信息产出不足或过剩,甚至信息泛滥。
1.会计信息的非对称性。如上所述,证券市场背景下会计信息严重的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上市公司与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股东(委托人)无法观察经理的全部行动,也无法充分了解经理的能力,而只能获取关于经理行动和能力的不完全的信息。这样,经理等内部人员就拥有了更多、更准确的有关企业现在和未来的信息,也即存在内部信息。尽管按照有效市场理论,在一个半强式有效的市场,股票价格将会充分反映所有可公开获取的信息,但内部人仍能拥有比外部投资者更多的关于企业真实质量的信息,从而能够利用信息优势赚取超额利润。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管理当局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发生偷懒、不当消费等行为,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另外,管理当局会故意向股东提供虚假财务据告,以隐瞒自己的无能、舞弊行为或追求提升等利益。其二,在外部信息使用者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机构与众多散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其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证券市场最显著、最普遍、最难控制,同时也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认为,不对称信息的两个典型后果是逆向选择(不利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败德行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代理人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利用掌握的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则由于信息劣势而处于不利的位置上。所谓败德行为,是指代理人只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管委托人利益是否受损或从自身利益出发蓄意使其受损。逆向选择是事前选择,就会计而言,是指投资者错误地购买了公司的股票,选择了不称职的管理者。道德风险是事后交易行为,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主要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不尽心尽职,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或进行过度的在职消费,而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并进行选择性披露,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虚夸业绩,从而损害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持管制论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本身不能克服的,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管制。
需要指出的是,该观点与信号传递理论的起点都是信息不对称,两者的差异是信息不对称能否由市场自身克服。信号传递模型认为,公司管理当局在市场推动下,会主动传递公司质量的信号,以减少偏低定价(underpricing)问题。而管制论者认为,信息不对称不是市场所能克服的,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管制(吴联生,2000;毕秀玲,2002)。 2.财务报告的公共物品性质。所谓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具有以下特征:(1)公共物品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一个人能在不减少其他人对同一物品消费的条件下消费此物;(2)公共物品的消费是非排他的,它不能阻止潜在的使用者,无论消费者是否在取得公共物品时付出成本,都将从公共物品的消费中获益;(3)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是不可分的,它不能分割出售。
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刘峰,1996)。Gonedes和Dopuch(1974)认为,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代表人物Coffee(1984)也认为,证券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各国《公司法》或《商法》一般均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财务报告。因此,上市公司的每个股东(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部门、债权人、供应商、竞争对手)均可以得到公司的财务报告。这样,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就成为一种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每个消费者将会意识到其他人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也给他带来利益,即发生搭便车现象。根据外部效应理论,如果供应者不能将生产成本转嫁给所有的商品需求者,公共物品短缺的现象将始终存在。因此,私人提供公共物品是无效的。这时,应当通过政府干预来加以纠正。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其所包含的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好处并不能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所独享,而财务报告的提供者上市公司却不能要求那些搭便车者支付信息提供成本,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并无动力提供更多的信息。尽管部分高质量公司管理当局有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但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制性要求,许多公司也只愿披露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而隐匿对公司不利的信息,甚至披露虚假的信息。财务报告还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对投资者的行为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投资者一旦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将遭受巨大损失。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这一特性,决定了政府应当对其进行管制。正如勒夫特维奇指出的,持公共物品论的人必然要求强化对会计信息的监管[9]。

(二)公平

公平是各国证券法所关心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必须保证每一投资者有均等、公平的机会获取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的获利、受损机会均等。因此,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法律管制(吴联生,2000)。对财务报告进行法律管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有关信息,减少(并惩罚)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和虚假陈述行为,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公平。 三、结语

代理理论认为,管理当局为了使代理成本最低,会自愿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信号传递理论认为,管理当局有自愿提供信息的动机,以传递公司质量的信号,减少定价偏低的情况。这两种理论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它们不能解释现实中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在代理理论中,管理当局是在比较了成本和效益后才主动提供财务报告,如果造假的成本
低于其可能获得的收益,管理当局仍然会选择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当然,也可以将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制裁看作是增加的成本,这更验证了应该对虚假财务报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信号传递理论所隐含的一个假设是,信号必须是不能被轻易模仿的。但是,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散布虚假的信号来欺骗外部用户。这样,如果不对散发虚假信号的行为进行惩罚的话,将造成会计信息信号传递作用的丧失。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当局都是经济理性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如果不对虚假陈述行为加以规制和惩罚,将造成舞弊横行。正如一位美国证券法专家所说的,如果人都是天使,政府管理将成为多余,而事实是,人的本性使得证券市场不得不防范欺诈和操纵[10]。尽管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应该能够识别管理当局的操纵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有效市场毕竟只是一个假说,即便是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一般认为也只达到半强式有效,其大量存在的财务舞弊对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并对投资者信心乃至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打击。在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更是存在大量的虚假财务报告,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资本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要求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管制,并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惩罚违规行为。
财务报告及其所载的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证券市场失灵是证券市场本身所无法克服的,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干预。
综上所述,为保证公司提供充分、真实、及时的信息,政府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必要的管制。对财务报告进行法律管制,追究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是政府干预证券市场、避免市场失灵带来资源配置低效率的重要手段。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司准确、及时、全面地披露有关信息,即实行强制披露制度;二是通过法律手段,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提供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惩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上述两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或者说,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必然推论。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一切以法律形态实现的目的、宗旨、理念、权利皆是如此”[11]。一项制度要有效,除了应当包含制度本身的要求以外,还需要包含如果不遵循这项制度将会受到惩罚的条款。只有使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人们才会选择“说真话”。上述观点在现代证券管制中得到了证明。例如,在大危机后,美国先后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管制;在连续爆发会计丑闻后,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30日发布了Sarbanes-Oxley Act of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加强了对财务报告的监管,尤其是强化了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
诚然,对信息披露进行法律管制,并追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减少。但是,相对于较少的披露,虚假信息披露的副作用可能更大,且更容易误导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性也不会提高。当然,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应当在成本效益的基础上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并鼓励自愿披露。但不管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都必须是真实、可靠、充分、及时的。为了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必须追究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
政府对财务报告的管制有一个限度的问题,管制过度同样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如增大改革难度、协调成本过大、产生更多的寻租空间等(毕秀玲,2002)。对于财务报告,要结合运用政府管制与市场调节手段,在对财务报告进行管制的同时,考虑管理当局自身提供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对新的财务报告管制的反应。至于两者的度如何掌握,是一个经验的问题,其基本原则是,既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又不致给公司造成过高的披露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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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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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钟高,刘永祥,徐正刚.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1).

❺ 根据证券法,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什么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从我国证券法上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定来看,证券服务机构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的机构。证券法第169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证券服务机构是一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高度专业化的机构。证券法第170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证券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中国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具有中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较一般的投资者或证券机构处于有利地位,如果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则有悖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❻ 哪里可以查到新上市公司的上市日期

可以在新股在线网站中查询到新上市公司的上市日期,具体查看步骤如下:

1、打开新股在线官网页面,将页面一直向下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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