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董建国的人物履历
1986.09--1990.07 四川大学新闻系新闻专业学习
1990.07--1992.02 重庆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工作(其间借调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工作)
1992.02--1993.11 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科员
1993.11--1994.05 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4.05--1998.06 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副主任,1995.06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1998.06--2000.10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房改政策处处长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其间: 1999.03--1999.06重庆市委党校第四期处长班培训)
2000.10--2001.02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改政策处处长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2001.02--2001.12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兼房改政策处处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2001.12--2003.06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2003.06--2010.04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2004.12--2007.12重庆大学EMBA专业学习;2004.12--2007.12香港理工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学习)
2010.04-- 2012.11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总裁
2012.11—2015.02 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正厅局级)
2015.0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局长。
Ⅱ 请问重庆市巴南区现在还在执行农转城制度吗,如果再执行的话,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一、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政策
目前,市国土房管局对农村居民整户农转城退出其全部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正在调整中。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 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每亩 9.6 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二、农村承包地退出政策
根据渝农发〔2011〕139 号文件规定,农村承包地的处置与利用采取市场化原则,由农村居民自耕自种、代耕代种或向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流转,引入社会资金予以平衡,严格防止承包地的撂荒。
Ⅲ 本人重庆农村户口,现在我所在的大学强制要求我转为城镇户口,请问这是否合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你好,我也和你的情况是一样的,不知道你是那个学校的,不过我是坚决不转的,不知道你看了
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这个文件没有,这个文件已经明确指出,对于大学生转户口隐藏着裸转,即把你的土地和你的房产剥离,只是把你的户口变为了城市户口,里面不涉及一分钱的赔偿问题,就是说你不会有一分钱的赔偿收入就转为城市户口,当然还是拥有将来记住是将来的土地赔房产偿权。这一切都是自愿的,重庆政府明文规定的。你要知道,现在英语四六级都不与学位证毕业证挂钩了,转户和学位证挂钩这个就更离谱了。所以,你可以明确他们这样做是不符合要求的!!顺便支持你的想法!!这是那个文件,你可以看一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区县城、主城区1000平方公里区域内聚集,实现市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实现转户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万―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重庆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338.8万本市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225.6万名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远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66.7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8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2.9万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4.9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0.9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6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主城区。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远郊31个区县城。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远郊31个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三)其他乡镇。
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区县(自治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建好农民工培训学院。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留足教育用地,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按照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区县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童小平、刘学普,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重庆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庆育、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兼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制定本区县(自治县)户籍改革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市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改革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26日印发
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是目前公布的信息,该局内设机构是:
1、办公室(信访处)
2、综合处
3、房地产发展处
4、房地产权籍处
5、耕地保护处
6、建设用地处
7、土地利用管理处
8、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9、油气管理处(重庆市油气管理办公室)
10、矿产开发管理处
11、地质环境处
12、住房保障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3、房地产市场处
14、房屋征收管理处
15、物业处
16、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17、财务处
18、审计处
19、干部人事处
20、执法监察处
21、总工程师办公室
22、国土资源规划处
23、法规处
Ⅳ 渝中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在什么位置
因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位于渝中区,渝中区没有单设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具体工作。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渝中区人和街93号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隶属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事业单位。前身为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中心的工作宗旨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登记发证服务。受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承担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工作。
(5)重庆土地交易所扩展阅读
登记中心前身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于1993年正式成立,现有在册职工97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85名,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职工6名,具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
单位现设有综合科、市场监管科、受理发证科、登记审核科、信息技术科和质检督查科等九个职能科室。单位成立17年来(截止2009年11月底),共办理各类房产登记53.16万件,征收税费10亿元,并成功承办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主办的重庆市24次大型房地产展示交易会。
Ⅵ 探索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所及运行管理新机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董建国
农村土地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制度性问题。自国家批准重庆市设立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支持下,就城乡土地利用机制、耕地保护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创新意义的大事就是拟设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与重庆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合署办公,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一、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则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目前,我国城乡土地管理二元结构差异显著。从土地市场体系来看,城市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10多年的建设,已经相对比较完善,而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从土地权属性质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从土地价值的实现情况来看,权属差异导致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价值未显化。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城乡土地的统筹开发和高效利用,有待通过改革和创新土地制度予以解决。另一方面,按户籍人口计算,2007年末重庆市城镇人均建设用地84m2,农村人均建设用地153m2,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工作大有潜力可挖。重庆市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就是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途径,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达到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在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整个方案设计中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效保护基本农田;三是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四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设置
对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我们有两个层面的考虑:
第一个层面是监管层面,成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规划、建设、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农村土地交易指导、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土地指标核发等日常工作。
第二个层面是交易平台层面,由市政府出资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就性质上讲,农村土地交易所是一个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但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比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为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我们打算在区(县)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机构,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请,提供信息发布、登记等服务。
三、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按我们的设计,农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标两个品种,或者说有“实盘”和“虚盘”。“实盘”即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二是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三是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四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五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时,原土地实物及其附着物的相关权属一并交易。目前,在重庆和全国,“实盘”交易已经以不同形式在进行,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职责主要是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权益等。
农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创新和方案设计的重点是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即“虚盘”。土地指标交易的制度设计,是严格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的,它的意义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与现有“先占后补”的用地模式相比,我们设计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是“先造地后用地”的模式,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效果更好。同时,有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地增加,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但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土地以指标形式进行交易,实现远距离、大面积流转,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才能提升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实现农民增收和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乡要素市场,完善城乡市场体系。在现行制度下,农村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沉睡的资本。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资源转化为可以流动的资本,通过土地交易所流动配置,必然带动城乡要素市场的发展,有力地促进资本、产权、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建设。
四、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运行管理机制
为确保农村土地交易所规范、有序运行,我们准备建立以下六种运行管理机制:
(1)指标总量调控机制。为与现有国有土地管理制度衔接,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原则上每年度指标交易量不超过本年度国家下达的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20%。
(2)指标有效利用机制。为促进土地指标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标的囤积和炒作,我们规定:土地指标经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与具体用地项目结合使用。否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土地所在地区当年土地指标基准价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类交易机制。我们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实行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分类交易。农业用地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流转,实行“三个不变”,即农业用地性质不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民家庭承包制不变。在“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用地的流转实际上就是向龙头企业、种田大户的流转。
(4)用地指标分类供给机制。为防止因巨大的购买力差别和级差地租原因,可能导致的建设用地指标向发达区(县)过度集中而欠发达区县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我们准备实行“双轨制”。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外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过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实现市场价值,使农民得到实惠。主城区经营性用地和储备土地,一律通过交易方式获取指标。另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奖励性调配,与各城镇吸纳农民工就业、农村人定居的规模挂钩,用计划调配的手段解决公平问题。
(5)农民利益保护机制。为防止农民利益受损,我们在交易过程的几个重要环节上,都对农民利益作了设计和规定。在申请耕地复垦整理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耕地复垦整理,必须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受到损害。凡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整理,必须有其他稳定居所、有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避免宅基地复垦整理交易后出现农民生活困难、流离失所的问题。在申请交易土地指标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必须出具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凡农村家庭、乡镇企业申请交易,必须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在价格确定环节中,我们实行价格保护措施:区(县)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并公布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时,土地所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土地所有者放弃优先回购权时,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优先购买权。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环节中,我们规定:对于不同形式的农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农民可获得绝大部分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等。
(6)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以土地为核心,推进国有土地、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为赋予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平等的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Ⅶ 中央对重庆“12+10”政策的12和10分别是什么政策
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对重庆作出了“黄金定位”。
给重庆的重要定位:
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贸易大通道
内陆出口加工基地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先行区
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
长江上游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等
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
给重庆的特色定位:
会展之都
购物之都
美食之都
区域商贸会展中心
中西部地区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等
10项先行政策:
设立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和两江新区
批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设立全国性电子票据交易中心
设立以生猪等畜产品为主要交易品种的远期交易市场(鲜活产品远期市场第一家)
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全国唯一)
设立统筹城乡科技改革与创新综合试验区
设立国家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
开展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验
实行土地计划弹性管理、滚动修编
设立武陵山经济协作区
18项攻坚任务 :
加快建设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设立两江新区
建设铁路枢纽
建设高速公路网
建设清洁能源
落实库区后期扶持资金
开征三峡水资源费
实施长江两岸退耕还林
加快林权制度改革
设立运作土地交易所
构建资本场外交易市场体系
设立电子票据中心
设立运作畜产品远期交易市场
发展节能环保汽车
完善城乡社保体系
构建城乡医保体系
实施新的扶贫标准
建设安全保障示范区
Ⅷ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交易所电话多少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交易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3号
电话:(023)63618426 63654200
网址:www.cqreal.com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是隶属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事业单位。登记中心的宗旨是为土地房屋权利人提供确权服
务。主要职责任务是依法承担渝中区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与发证,以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登记工作,负责档案的整理、保管,指导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工
作。
职能职责
房地产交易管理,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档案整理保管及利用;房地产市场监管、租赁登记管理;房地产
交易与权属登记统计分析;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
落实房产政策和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业务、信息技术、产籍档案建设及市场建设工作。
Ⅸ 重庆房管局副局长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导
董建国,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组工作、局行政工作,主管直属机关党委、审计、外事工作。
联系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
蒋宜茂,局党组成员,市地勘局党委书记、局长
分管地质环境处,负责市三峡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主持市地勘局全面工作。
联系万州区、南川区、梁平区、奉节县、巫山县国土房管局,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黄 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国土资源规划处、建设用地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干部人事处。
联系渝中区、南岸区、长寿区、大足区、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铁路分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
陈光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综合处、房地产权籍处、住房保障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北碚区、渝北区、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北碚不动产登记中心、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局宣传教育中心、市国土房屋安全应急调度中心、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中国国土资源报重庆记者站。
向 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联系江北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潼南区、丰都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黄 涛,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分管离退休人员处、直属机关党委和共青团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和干部人事工作。
联系九龙坡区、开州区、城口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
韦 平,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总工程师办公室、油气处、物业处、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联系黔江区、涪陵区、秀山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馆、市城市害虫防治研究所、市小康住宅工程处、局属核心控股企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协、市物业管理协会。
郭唐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耕地保护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房屋征收管理处。
联系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巴南区、铜梁区、武隆区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市地质调查院、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市地质矿业协会、重庆宝玉石产业协会;协助联系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刘文琼,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分管财务处、工会和妇委会工作。
联系沙坪坝区、云阳县、巫溪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融资担保公司。
文 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法规处、房地产发展处、房地产市场处、执法监察处。
联系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大渡口区、永川区、垫江县、忠县、石柱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渡口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协助联系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