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证券法的修订
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就《证券法》修订草案所作审议结果向会议作了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就在该法修订通过前夜,又有六大新的问题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写入法律。
著名商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教授曾对六大新问题进行详解,如下:
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加大
根据王以铭的介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顾功耘:“这次修订规定,将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新股等重要问题,需国务院批准,应该是为了防止证监会的权力过分膨胀。关于证监会的地位,法律一直规定得比较含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证监会应该是一个特设机构,不是隶属国务院的行政部门,证监会行使的权力也不是行政权力。以前,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行政部门,但证监会成立后,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就再也没有活动过。我认为,立法中所出现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到底是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明确规定”。
公司涉嫌犯罪须公告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有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发生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草案所列“重大事件”,还应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重大事件”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顾功耘:“重大事件公告,最核心的内容在于是否已经成为事实,并且可能对二级市场价格产生巨大影响。若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上市公司本身若涉嫌犯罪,毫无疑问会影响股价。补充这一规定,将完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致行动人概念被明确
有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有些收购人与他人合谋,采取共同收购行为,表面上各个收购人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以规避收购达到一定比例必须报告、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对这种行为应予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
顾功耘:“原来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中,有一个一致行动人的概念。现在,通过《证券法》将这一概念加以明确,效果会更好。对于上述故意规避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若不加以规范,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受损。”
严控证券私募发行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有的部门提出,为了防止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核准和监管,应作出必要的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对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限制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有这种情形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
顾功耘:“有的公司通过几次,并且每次都向100多人发行证券,最后完成向数百甚至上千人私募资金,达到降低发行成本、不公开公司信息的目的,逃避监管。这样的行为,若公司经营不善,将会造成很坏的后果。这次修订,采用‘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立法用语,完善了证券发行程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❷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❸ 《证券法》修订草案何时进行二审
原来是4月一审,6月二审,8月三审,一审4月过了,但6月后股市下降太快,所以都去救火了,二审就延后了。
目前最快二审也要10月了,三审在12月,具体就要看国家层分管这块的领导如何决定了。
个人认为,不管什么事都不能等到都完善了,再去做,也就是100%才去做,那猴年马月也做了,因为没有100%完美的好事在等大家。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过三次修正。
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2015年证券法修改草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次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
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在修订过程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现行证券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管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❺ 证券法修订列入今年立修法工作计划了吗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表示,“《证券法》修订列入了今年的立修法工作计划”。对此,业内人士普遍预计,《证券法》修订年内有望迎来三审。而新修订的《证券法》,势必在加大违法违规惩治力度等方面会有实质性举措。
此后,2017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注册制、投资者保护等七大市场焦点。
❻ 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一审稿的区别,证券从业人员
不确定
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于基本交易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者保护等方面有了较多的表述、更多的进步,这些内容也将在二审稿中体现。
❼ 证券法2015 草案 通过了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草案(
201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票发行注册
第三节
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核准
第四节
证券销售
第五节
股票转售限制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买卖
第三节
证券结算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
第五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大资产交易
第一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证券登记与担保
第一节
证券登记
第二节
证券担保
第八章
投资者保护
第九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十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三章
证券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
第十四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
益和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
性合同。
下列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普通股、优先股等股票;
(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债券;
(三)股票、债券的存托凭证;
(四)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受益凭证、权证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
券市场等行为。
第七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勤勉尽责;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
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及其他自律性组织,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或者核准;
未经依法注册或者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持有人数超过二百人后,
十二个月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超过三十五人的,
不视为公
开发行。发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公开劝诱,不得采用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
方式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
可以豁免
注册或者核准。
第十四条
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限额、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第十五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向职工发行股票累计超过二百人,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豁免注册。
第十六条
向下列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
(一)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前项规定的金融机构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投资性计划;
(三)实缴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
(四)实缴资本或者实际出资额不低于五百万元、净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的除金融机构以
及投资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
(五)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二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
经验的个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注册或者核准的,发行人
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披露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或者与投资者的约定,
向投资者披露或者提供必要的经营、财务和其他信息。
发行人应当保证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发行人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外的其他证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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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过,还在修订中。
❽ 证券法修订草案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最新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是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修订,于2020年3月起开始实施。
这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制定的。
❾ 《证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内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容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修改后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可见于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51027/220220720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