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券交易 > 运用公司法和证券分析宝万之争

运用公司法和证券分析宝万之争

发布时间:2021-10-30 04:44:37

A. 《公司法》案例分析,知道的看一下吧!

1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因此电话委托不符合规定
2 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因此 解聘胡某符合规定
3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因此可以将胡某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4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公司章程;
因此 董事会不能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 该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B. 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统计学.银行货币学.公司法.证券法/ 以上这些如果要全学的话,应该按

我们学校的安排是先宏观再微观,再统计跟货币银行学一起开的,其他两个随便顺序就好了,给你参考下

C. 公司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1、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为3万元,案例中,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大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所以该项合法。
2、案例中,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合法。因为公司法第51、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三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必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则可设可不设)
3、案例中甲乙丙的出资形式合法。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案例中三人都符合规定。另一方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案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三人的货币出资为20万,比例约为33%,超过了30%,因此出资形式合法
(注:非货币出资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可以货币计量、可以转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名称、商誉、姓名等,即使这些符合那两个特征也不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4、公司设立有效,因为它符合了出资形式等要求,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丙也已将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拟设立公司的临时帐户,所以设立有效。
5、甲应承担的责任分两种情况:
1)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要对其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瑕疵的,应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总的来说,甲应该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资本填补责任,若因为出资不足而导致公司受损的应相应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纯手打的~~希望帮到你吧~~~

D. 宝万之争看保险业的发展

原文,多说一句,当王石和田朴珺搞暧昧,背叛妻子的时候,他今天的出局就已经是必然,失去岳父家这条大腿,他王石算个屁
作为中国的企业领袖,作为中产上中产的榜样,王石的引退必然引发热议,或心灵鸡汤,或深度分析,洋洋洒洒,一时刷屏。但是,对中国经济发展微妙而深刻的事情,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
目前,万科的股东排序为,深铁占29.38%,宝能占25.4%,AB股占6.18%,万科管理层4.14%。如果根据相关法律甚至常识,按照持股比例算,正常应该是这样,非独立董事方面,深铁第一大股东2-3席;二股东宝能占2-3席;万科管理层1-2席;AB占0-1席,此外各方还能竞争4个独立董事的推选。
然而,在中国常识和法律都是柔软的。深铁提名的11人名单中,深圳国资背景者5人,万科管理层3人,剩余的独立董事也包括刘姝威这样站队明显的学者。这就意味着,这次万科新一届的董事提名中,没有第二大股东宝能、第三大股东安邦的身影。
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媒体质疑宝能对于万科董事的提名权。但无法否认的是,法律学界和市场业界均普遍认同,保监会的处罚并不意味着证监会的处罚,违反《保险法》也不代表违反《证券法》,不影响前海人寿的提名权。
还有观点从宝能的资金层面质疑,但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组织的研究报告认为,宝能将资金组织方式用到了“极致”,虽然蕴含了风险,需要监管方面针对监管漏洞加以弥补,但在现有法规下,其资金组织方式并未有违规之处。更何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司法机关宣布剥夺前海人寿持有万科股权和相应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宝能的股东权利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但即便如此,持股达到25%的宝能系,竟然能不出现在万科的董事会提名中。
由此,万宝之争的结局已经较为清晰:前海人寿与姚振华本人遭到重罚,王石出局,郁亮等万科管理层力量也被削弱,深圳地铁集团为代表的深圳国资成为“宝万之争”这场股权纷争的最大赢家。
从2016年开始进场,起初打算通过资产注入方式增资入股,经华润集团与宝能系反对未能成行,到宝能系成为第一大股东,恒大集团进场等各种戏剧情节。最终,今年深圳地铁集团通过现金购入华润集团、恒大集团股份的方式,成为万科持股29.38%的第一大股东,超过宝能系25.4%。从目前的董事席位来看,不出意外将获通过,深圳国资拥有最多的董事会席位,对万科的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那么,谁输了呢?首先是是混合所有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2014年的,政协会议经济界别第34组小组讨论会上,谈及混合所有制,民企老板们猜疑,在央企(包括国企)不放开控股权之下的混合所有制,民企是否会沦为“陪太子读书”的角色。担心没有控股权,很容易“羊入虎口”,只投钱而没有话语权,“公平”难以得到保障。
他们的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在这场股权争夺中,混合所有制需要的民营股东不见踪影。这就在提醒人们,民营企业,毕竟还是一个民字。民和国,民和官还是有着深刻的差别。从更大层面上来说,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被宝万之争做出了宣判,即使万科管理层和最大股东深铁都反复强调过,坚持万科的混合所有制体制。
更重要的是,市场输了。以后恐怕没有民营企业的大资金会去争股权了,因为股权起不到决定性作用,权力的作用远大于股权,有股权也无法取得控制权。
正因为如此,才有一位资深投行人士的评价:达能股权之争、万科股权之争是中国经济发展史性质最大的负面事件。前者是民族主义情绪击败了规则,后者击败规则的,是规则制定者。
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之前城门立柱的典故,众所周知。商鞅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向老百姓表明法令的权威、有效,这或许是中国最早的普法宣传。这次普法宣传,确立的民众对法令的稳定预期,从而完成法家思想对秦国的改造,为秦统一天下奠定基础。
而另一个与之相反的典故则是周幽王烽火戏诸侯,在这个典故中,周幽王通过自己的行动,告诉臣民,我的最高法令、最紧急的法令“烽火”,是不算数的,没有意义的,谁相信谁就是傻瓜。
那么,宝万之争的这个局面,到底是当年秦国城门的那根立柱,还是周幽王的烽火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公司法案例分析,求答案啊~~~麻烦帮帮忙吧

三方以备忘录形式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他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具有合同无效的要件,所以是有法律效力。 安德鲁不能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安德鲁签订的三方协议应认为是股权代持协议,其只能通过其他两方实现其股东权利,。 不能认为是一人公司,公司成立应以注册工商登记为准,该公司成立时其出资形式是自然人和法人,所以不是一人公司。 安德鲁和投资公司应依三方协议起诉陈,因三方协议是有效的代持股协议,所以陈应该履行协议义务,帮助其他两方移转股份。 谢谢

F. 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冲突的地方以哪个为主

两者是平行法关系,各有侧重。如有冲突应由立法机构迅或司法机构解释了。

G. 宝万之争 是商鞅的立柱 还是周幽王的烽火

原文,多说一句,当王石和田朴珺搞暧昧,背叛妻子的时候,他今天的出局就已经是必然,失去岳父家这条大腿,他王石算个屁
作为中国的企业领袖,作为中产上中产的榜样,王石的引退必然引发热议,或心灵鸡汤,或深度分析,洋洋洒洒,一时刷屏。但是,对中国经济发展微妙而深刻的事情,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
目前,万科的股东排序为,深铁占29.38%,宝能占25.4%,AB股占6.18%,万科管理层4.14%。如果根据相关法律甚至常识,按照持股比例算,正常应该是这样,非独立董事方面,深铁第一大股东2-3席;二股东宝能占2-3席;万科管理层1-2席;AB占0-1席,此外各方还能竞争4个独立董事的推选。
然而,在中国常识和法律都是柔软的。深铁提名的11人名单中,深圳国资背景者5人,万科管理层3人,剩余的独立董事也包括刘姝威这样站队明显的学者。这就意味着,这次万科新一届的董事提名中,没有第二大股东宝能、第三大股东安邦的身影。
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媒体质疑宝能对于万科董事的提名权。但无法否认的是,法律学界和市场业界均普遍认同,保监会的处罚并不意味着证监会的处罚,违反《保险法》也不代表违反《证券法》,不影响前海人寿的提名权。
还有观点从宝能的资金层面质疑,但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组织的研究报告认为,宝能将资金组织方式用到了“极致”,虽然蕴含了风险,需要监管方面针对监管漏洞加以弥补,但在现有法规下,其资金组织方式并未有违规之处。更何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司法机关宣布剥夺前海人寿持有万科股权和相应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宝能的股东权利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但即便如此,持股达到25%的宝能系,竟然能不出现在万科的董事会提名中。
由此,万宝之争的结局已经较为清晰:前海人寿与姚振华本人遭到重罚,王石出局,郁亮等万科管理层力量也被削弱,深圳地铁集团为代表的深圳国资成为“宝万之争”这场股权纷争的最大赢家。
从2016年开始进场,起初打算通过资产注入方式增资入股,经华润集团与宝能系反对未能成行,到宝能系成为第一大股东,恒大集团进场等各种戏剧情节。最终,今年深圳地铁集团通过现金购入华润集团、恒大集团股份的方式,成为万科持股29.38%的第一大股东,超过宝能系25.4%。从目前的董事席位来看,不出意外将获通过,深圳国资拥有最多的董事会席位,对万科的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那么,谁输了呢?首先是是混合所有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2014年的,政协会议经济界别第34组小组讨论会上,谈及混合所有制,民企老板们猜疑,在央企(包括国企)不放开控股权之下的混合所有制,民企是否会沦为“陪太子读书”的角色。担心没有控股权,很容易“羊入虎口”,只投钱而没有话语权,“公平”难以得到保障。
他们的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在这场股权争夺中,混合所有制需要的民营股东不见踪影。这就在提醒人们,民营企业,毕竟还是一个民字。民和国,民和官还是有着深刻的差别。从更大层面上来说,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被宝万之争做出了宣判,即使万科管理层和最大股东深铁都反复强调过,坚持万科的混合所有制体制。

更重要的是,市场输了。以后恐怕没有民营企业的大资金会去争股权了,因为股权起不到决定性作用,权力的作用远大于股权,有股权也无法取得控制权。
正因为如此,才有一位资深投行人士的评价:达能股权之争、万科股权之争是中国经济发展史性质最大的负面事件。前者是民族主义情绪击败了规则,后者击败规则的,是规则制定者。
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之前城门立柱的典故,众所周知。商鞅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向老百姓表明法令的权威、有效,这或许是中国最早的普法宣传。这次普法宣传,确立的民众对法令的稳定预期,从而完成法家思想对秦国的改造,为秦统一天下奠定基础。
而另一个与之相反的典故则是周幽王烽火戏诸侯,在这个典故中,周幽王通过自己的行动,告诉臣民,我的最高法令、最紧急的法令“烽火”,是不算数的,没有意义的,谁相信谁就是傻瓜。
那么,宝万之争的这个局面,到底是当年秦国城门的那根立柱,还是周幽王的烽火呢?

H. 谈谈你对公司法在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中的地位的看法

所有的法律都是为没有钱没有权的人设计的!公司法约束不到厉害的公司!

I.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 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同时收到证券法的监管
另外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 投资公司 基金公司)则要同时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J. 公司法有关问题请大神帮忙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并未提到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至于如何办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也尚未出台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关闭不会有什么益处。

阅读全文

与运用公司法和证券分析宝万之争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股票季度价格 浏览:202
中国黄金的导购上班时间 浏览:477
豆粕期货投资报告 浏览:813
埃夫股票 浏览:554
股票王国强博客 浏览:903
通达信股东户数公式 浏览:225
股权融资审批部门 浏览:674
塑料行业佣金怎么拿 浏览:497
西安艾润物联网融资 浏览:422
澳大利亚币汇率 浏览:212
金如意投资理财 浏览:803
湖南汉方集团领导 浏览:82
投连险可以投信托吗 浏览:931
融资租赁上市计划书 浏览:778
房产属于理财产品吗 浏览:810
建设银行理财白金卡积分规则 浏览:444
妙医佳c轮融资 浏览:738
理财产品设计方案模版 浏览:318
理财项目公司是怎么赚 浏览:595
中国银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浏览: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