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公司有几个
证券公司有117家。(截止2015年11月3日)
具体是:
A-G
安信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东兴证券、国通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东莞证券、北京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东方证券、长财证券、北方证券、长江证券、长沙证券、广东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国金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鹏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富成证券、第一证券、大同证券、大通证券、德邦证券、德恒证券。
H-J
和兴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恒信证券、恒远证券、金新证券、巨田证券、汉唐证券、航空证券、河北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创证券、久联证券、金元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红塔证券、华弘证券、华林证券、华泰证券、华龙证券、江信证券、金通证券、金信证券、华福证券、华融证劵。
K-S
世纪证券、申银万国、首创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联合证券、联讯证券、齐鲁证券、汕头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辽宁证券。
T-Z
中信建投证券、中投证券、泰阳证券、中航证券、中富证券、中关村证券中信证券、中山证券、中天证券、中信证券、中银国际、天风证券、天同证券、天一证券、天源证券、天元证券、万联证券、一德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原证券、万通证券、蔚深证券、西北证券、西部证券、信泰证券、兴安证券、兴业证券、亚洲证券、新疆证券、新时代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厦门证券、众成证券。
2. 赵薇夫妇遭处罚是怎么回事
网易娱乐11月9日报道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祥源文化9日晚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万家文化(已更名为祥源文化)、龙薇传媒等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龙薇传媒、万家文化、黄有龙、赵薇、赵政、孔德永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据告知书,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将依法拟对龙薇传媒、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悉,龙薇传媒于2016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从事国内文化方面的并购。 2016年12月8日,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的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龙薇传媒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靳磊在杭州约见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当面沟通关于协议收购万家集团所持万家文化部分股份并获得万家文化控制权的意向。 2016 年 12 月 23 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万家文化 29.14%的股份。
本次收购共需资金305,990万元,收购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6000 万,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期间也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为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研究团队
(首席策略分析师、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
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君安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运用部、嘉实基金管理公司、鹏华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及“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
男,北京大学力学系理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君创业投资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
男,兰州大学生物系理学学士、中山大学生命科学院理学硕士。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西省林科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2002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
男,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南开大学学士,美国乔治敦大学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硕士,美国马里兰大学应用计算机硕士,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具有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美国巴克莱资本公司。2008年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国际业务部高级研究员。现任“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
女,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湘潭大学工学学士、清华大学MBA。具有7年证券分析研究经验。曾就职于西风信息科技产业集团、德维森实业(深圳)有限公司。2004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
男,天津大学材料系工学学士、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工学硕士。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富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员、交易主管、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
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学士、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东风汽车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久嘉基金助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现任“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
男,经济学硕士。具有7年债券投资管理经历。曾就职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总行资金部、招商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2009年11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现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女,华中理工大学建筑学系工学硕士。具有10年证券投资研究经验。曾就职于中国海外集团深圳建筑与室内装饰公司、富国基金管理公司、宝盈基金管理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阳光(香港)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男,西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重庆大学工学硕士。具有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光大证券研究所和大鹏证券研究所。2001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历任“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行业研究员、“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女,中国人民大学财金系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具有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和“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 (行业研究员)
男,烟台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系理学学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经济学硕士。具有5年证券分析研究经验。曾就职于股海天易科技公司、同财科技公司。2005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男,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学士、东北大学工学硕士。具有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辽宁国投、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创新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
男,武汉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2010年2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 (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
男,北京大学地质学系理学学士、美国普渡大学应用数学硕士、美国斯坦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理学硕士。具有3年证券分析研究经验。曾就职于韩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盛国际公司。2007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
4. 为什么深圳金融顾问协会的会员有的没有从业资格
有些是不公开的
5. 宁波国海是做什么的
大块头有大智慧/海通证券大智慧下载/国海证券大智慧下载官方最新下载地址: 大块头有大智慧/海通证券大智慧下载/国海证券大智慧下载官方最新下载地址: 评选赞助单位独家冠名赞助商: 上海大智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评选合作网站独家财经门户支持网站:和讯网特约门户支持网站:新浪财经评选办法参评券商、营业部名单公示后,4月10日起名单将在官方网站时报在开始接受公众网络投票及专家评委投票,投票截止日期为4月20日。根据评选办法,专家评委投票、公众网络投票、参评券商及营业部数据指标、当地监管部门意见四项得分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最终评选结果按综合得分情况得出。评委名单(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陈 革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邓 晖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杜 平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段文清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付立新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郝京春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何 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侯 巍 山西证券有限公司总裁胡 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黄 冰 银泰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总裁黄海洲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李 鸣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侃夫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孔祥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雷继明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李 军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连钰班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刘 东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农平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彭思奇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钱龙海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施光耀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孙含林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王宝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魏浩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承根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吴玉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熊剑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熊文龙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执行总裁张运勇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赵桂萍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赵 恒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赵志颖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朱永强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张志刚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祖 强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参评券商(按拼音字母排序):中国最佳证券经纪商参评名单(18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最具成长性证券经纪商参评名单(10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最佳证券经纪业务服务品牌参评名单(20家):安信证券 客户分级服务体系长城证券 财富长城系列产品德邦证券 “财富玖功”理财服务产品光大证券 金阳光广发证券 金管家广发证券 E对壹国泰君安 易阳指国泰君安 快客国泰君安 智博汇国泰君安 精品基金超市国信证券 95536电话理财中心国信证券 金太阳财富周刊国信证券 金色阳光证券帐户海通证券 财富账户系列产品华泰证券 紫金理财山西证券 汇通系列信达证券 财富学院银河证券 银河财富管理账户招商证券 智远理财服务平台中投证券 金中投参评营业部(按拼音字母排序):中国明星证券营业部二十强参评名单(67家):长城证券北京阜成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东莞证券莞太路证券营业部东莞证券东莞长
6. 赵薇和黄有龙为什么五年不准加入证券市场
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孔德永、赵薇、黄有龙)
〔2018〕7号
当事人:孔德永,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万家文化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赵薇,女,1976年3月出生,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拥有香港临时居留权、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黄有龙,男,1976年9月出生,新加坡籍,赵薇配偶,经常居住地:香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孔德永、赵薇、黄有龙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经过
2016年12月2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00万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本次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05,990万元,龙薇传媒分四笔向万家集团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25,000万元;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120,000万元;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120,000万元;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80日内支付第四笔40,990万元。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龙薇传媒自有或自筹资金。
2016年12月27日,万家文化公告控股权转让事项。
2016年12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公告披露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关于资金来源,本次收购所需资金305,990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元,已于2016年12月26日支付。向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必信)借款150,00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该借款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借款年化利率10%,担保措施为赵薇个人信用担保,银必信已于2016年12月26日发放19,000万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的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融资年利率6%左右,担保措施为质押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2017年2月1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转让给龙薇传媒的股份总数由原先的18,500万股调整为3,200万股,转让总价款调整为52,928万元,股份转让比例降至5.0396%,调整后的股份转让方案将不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同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2月14日,万家文化公告上述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2017年2月16日,万家文化、万家集团、龙薇传媒以及各中介对上交所问询函做出回复:《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龙薇传媒立即就本项目融资事宜开始与A银行某支行展开谈判协商,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达成初步融资方案。因本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故需上报A银行总行进行审批。2017年1月20日,龙薇传媒接到A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此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就本项目开展融资合作,但陆续收到其他银行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
2017年3月28日,万家文化公告《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进展公告》,称“截至目前,龙薇传媒未提供股份过户所需文件,也未派人前来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故尚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2017年3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进展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对问询函作出回复:龙薇传媒表示在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万家文化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由于标的公司(万家文化)正被立案调查,结果无法预知,交易存在无法预测的法律风险,龙薇传媒认为交易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就补充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需要与万家集团协商处理,因此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2017年3月29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并于2017年3月31日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约定,原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即万家集团不再向龙薇传媒转让任何标的股份,并将前期已收取的部分股份转让款返还给龙薇传媒,龙薇传媒不再向万家集团支付任何股份转让协议款,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龙薇传媒于2016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从事国内文化方面的并购。2016年12月8日,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的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龙薇传媒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副总经理靳某在杭州约见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当面沟通关于协议收购万家集团所持万家文化部分股份并获得万家文化控制权的意向。2016年12月23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万家文化29.135%的股份。
本次收购共需资金305,990万元,收购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6,000万,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期间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为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6年12月9日,赵政根据黄有龙的指派与银必信的实际控制人秦某联系,告知秦某,黄有龙与孔德永谈妥拟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作价30.6亿元,需要向银必信借入15亿元,秦某要求银必信的借款需要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配套。赵政表示,如果金融机构的贷款在第二笔资金支付期限前审批下来的话,龙薇传媒将优先使用成本低的资金(金融机构的资金)。
经孔德永、万家集团财务总监王某中介绍,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为龙薇传媒提供融资服务。2016年12月29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代表与龙薇传媒的代表洽谈融资方案。当天,经双方洽谈,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按照30亿元融资方案上报审批。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其30.6亿元股权转让款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还款期限为3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10%;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上述公告中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第一,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披露融资金额与中信银行融资方案中拟向龙薇传媒提供融资30亿元的实际情况不符。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提供的方案及询问笔录,龙薇传媒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洽谈融资金额后,约定上报审批最高额度为30亿元的融资方案,中信银行内部实际申报方案中的融资金额也是不超过30亿元。
第二,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确定的步骤、确定的金额,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调整的情况。证据显示,若中信银行质押融资方案获审批通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覆盖除股东自有资金出资的6,000万元以外的所有股权转让款,无需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如果能够部分质押融资成功,也将优先使用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缺口资金再向银必信借入。
第三,龙薇传媒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方案,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以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
(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证据显示,2017年1月23日,万家集团、龙薇传媒已知晓其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截至2017年1月31日,龙薇传媒并没有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股票质押融资的事项对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存在重要影响,但龙薇传媒未及时通知万家文化,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万家文化2017年1月12日的公告,“向银必信借入资金剩余款项发放时间预计为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前3个工作日,实际发放时间预计不晚于2017年2月7日。”根据银必信实际控制人秦某询问笔录,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无法借给龙薇传媒12亿元,即银必信在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截止时,没有准备好足够的资金。
万家文化2017年2月16日公告:“2017年1月20日,龙薇传媒接到A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此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就本项目开展融资合作,但陆续收到其他银行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经沟通,西藏银必信愿意按照已经签订的协议履行借款承诺,且已经在本次收购第一次付款阶段提供了首笔19,000万元借款”。
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披露的公告中将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归因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未披露在应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银必信未准备足够资金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证据显示,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未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没有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据孔德永询问笔录,在中信银行融资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方面没有与万家集团方面积极沟通,2017年2月7日,黄有龙派代表赵政直接与孔德永商谈终止收购控股权事项。同时黄有龙、赵政等人的询问笔录也表示,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未获审批后,龙薇传媒无人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
综上,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称“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存在虚假记载;在2017年1月12日公告中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的严重影响
涉案期间,万家文化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0396%。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股价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股价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下跌63.88%,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股价下跌45.20%。
龙薇传媒注册资金200万元,于成立后一个多月即拟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谈判时)29.135%的股份,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本次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运用高杠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才着手寻求金融机构融资。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万家文化公告、《股份转让协议书》、《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流水、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龙薇传媒作为本次万家文化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赵政受黄有龙指派,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份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综上,对龙薇传媒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政。
上市公司万家文化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万家文化及其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万家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对万家文化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
(一)龙薇传媒、黄有龙、赵薇、赵政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
1. 龙薇传媒提出,两份回复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对于第一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问题,均属于交易主体自身的商业考量因素,不影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应成为认定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考量因素。二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关于龙薇传媒“贸然公告”的指责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因此,公告收购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三是公告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告知书》认为龙薇传媒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并因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事实不符。
第二,对于第二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关于“拟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的说明,是根据当时能够回复的、相对确定的事实情况,对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如实进行概况说明。龙薇传媒作回复时并不知道中信银行内部上报《请示》中30亿元的金额,且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可调整性。二是涉案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是确定的,“动态调整”的计划和安排没有事实依据。三是龙薇传媒在相关公告中对于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示。中信银行的内部融资方案不能作为龙薇传媒信息披露的依据。
第三,对于第三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回复公告中记载的2017年1月31日,仅是龙薇传媒“预计”的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完成的日期,不是确定的事项,不构成承诺。龙薇传媒对金融机构审批能否完成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不会对该“预计”日期产生过大的信赖,龙薇传媒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披露的义务。二是《告知书》推定龙薇传媒2017年1月31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融资对收购有重大影响,但事实上龙薇传媒当时还在积极联系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且其仍有充足的期限筹资。三是龙薇传媒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不会对本次收购的进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具备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要求,龙薇传媒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义务。四是万家文化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已先于龙薇传媒知晓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与龙薇传媒无关。
第四,对于第四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金融机构融资方案未获批准是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的主要原因,系属龙薇传媒主观判断的范畴。只要龙薇传媒如实对自身的商业判断进行了披露,就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二是龙薇传媒没有充分依据认定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前无法提供借款,无法对此予以公告。三是在龙薇传媒已与万家集团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股份收购比例调整为5.0396%、且不需要银必信后续借款的情况下,银必信的资金情况并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即使未公告,也不构成重大遗漏。
第五,对于第五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龙薇传媒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亦与万家集团进行过积极沟通。二是回复公告中所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是指根据交易客观情况沟通交易如何继续推进,而并非是指无论在何种情形均要无条件地“积极沟通”完成既定交易。三是《告知书》以公告之后的情况来认定龙薇传媒2017年1月12日公告时陈述的信息不真实,依法不能成立。龙薇传媒公告当时的意愿真实,并未作出不完整、不准确的陈述。四是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沟通以继续寻求融资。五是在涉案《股份转让协议》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龙薇传媒是否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过沟通的信息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第六,相关披露文件系经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起草并审核,并经上交所审阅、指导完成,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要求。
第七,关于市场影响,龙薇传媒认为,万家文化在收购期间的股价受到收购事项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项的多重影响,系证券市场的正常反应。涉案两份回复公告未对万家文化股价造成严重影响,未影响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判断。
第八,关于法律适用,龙薇传媒认为,《告知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龙薇传媒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因其涉及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系应由交易所日常监管的行为,故不构成违法。二是龙薇传媒作为收购人,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收购人并不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
2. 黄有龙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 赵薇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第三,《告知书》指责“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第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万家文化、孔德永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
第一,《告知书》未查证、说明和告知申辩人所存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万家文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仅是龙薇传媒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通道,仅负有按照目前监管要求和行业公认的标准,在形式检查后“原汁原味”地代为公告。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等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由收购方负责,涉案违法事实与上市公司无关。
第三,万家文化已经由于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遭受巨大损失,其直接结果是导致中小投资者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失,若再对其进行处罚,将直接导致中小投资者的二次伤害。
7. 恒泰:二字怎样造句鼓舞人心的句子
1. 2002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为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
2. 湖北恒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坐落在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江城武汉。
3.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机器精度与稳定性诠释恒泰源机械手的高品质,确保客户利益得到最大实现。
5. 深圳市荣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恒泰科技”。
6. 公司主要生产各种规格恒泰红系列板材、异形等.
7. 圣诞节礼品,复活节礼品,万圣节礼品,恒泰,茜草,…
8. 恒泰大通资深黄金分析师袁林说,“目前收藏型贺岁金条品类众多,因而并不是所有的贺岁金条,都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9. 阴雨缠绵,挡不住喜庆的气氛,恒泰证券徐家汇路营业部在2015年11月11日迎来了翘首期盼的开业典礼。源自造句网
10. 恒泰期货副总经理郭洪钧认为,期货投资者大量从期市转向股市的可能性不大,除非那些原来既做期货又做股票的投资者。
11. 恒泰证券上海徐家汇路营业部双十一盛大开业。
12. 该票据出票人天津市瑞兆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公告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60号《关于同意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2002年8月26日)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2年10月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一.重要提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10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正确理解价值增长线
⒈价值增长线与基金份额净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开放式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是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的计价基础,而价值增长线则是基金管理人为约束自身的投资风险,而自设的一个风险控制目标。价值增长线不是实际的基金份额净值,只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
⒉价值增长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价值增长线既不是基金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诺,而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基金份额净值在大概率上会在价值增长线之上,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小概率事件发生的风险,即基金份额净值跌破价值增长线的可能。
⒊金融技术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中采用了组合保险和风险预算管理(VaR)的金融工程技术,并经过严密的过程控制,但依然不能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在任何时候均不跌破价值增长线。
⒋价值增长线是基金管理人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价值增长线水平期间,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
⒌价值增长线的披露
价值增长线数值是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开发布。
基金托管人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的商业银行。本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是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开发布;同时,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点,为保证价值增长线计算的准确和公允,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价值增长线数值也是由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将其与基金份额净值一起同时对外公布。
⒍价值增长线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中明确公布了价值增长线的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简便透明,投资者可自行计算,并与公布值随时核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价值增长线固定周期(按日历计算的每180天)进行调整。本基金自基金开放日起的第一个日历日180天(第一期)内,价值增长线数值设为恒值0.900元;第一期结束后,即从日历日的第181天起,本基金将开始按照已公布的价值增长线计算公式定期计算。
⒎价值增长线计算的差错处理
当价值增长线计算差错明确为基金管理人责任时,基金管理人承诺采用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结果(一般为最大值)并对外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⒈直销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⒉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农业银行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中国光大银行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广东发展银行
(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44)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5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6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4)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6)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67)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6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6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合保险。
⒉股票组合层面
本基金以全市场A股流通股加权指数作为市场基准指数,使用行业/风格结构来构建股票组合,并以单个行业/风格的市场基准指数权重作为考虑的出发点;为增强股票组合的预期收益,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来确定股票组合中单个行业或风格偏离其市场基准指数权重的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对单个行业或风格组合偏离其市场基准指数权重的程度进行限制。
⒊股票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以A股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上市股票作为选股范围,依据划分高质量、价值型和成长型的标准,通过估值比较、质量比较和增长比较三个层次的框架筛选出高质量的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的成长型公司,再基于竞争能力、估值比较和市场趋势等因素主动确定最终选择。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基金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十、业绩比较基准
自本基金成立日至2008年8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管理人通过自身的投资管理与风险管理,创造出一条随时间推移呈现非负增长态势的安全收益增长轨迹,简称价值增长线。
为使本基金的业绩与其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该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意后,自2008年9月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今后如果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投资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投资基准。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以在风险约束下期望收益最大化为核心,在收益结构上追求下跌风险有下界、上涨收益无上界的目标。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9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十四、基金的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⒈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⒊其他费用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如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⒈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分前端、后端两种收费模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对单笔申购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统一按笔收取,每笔收取人民币1000元申购费。
费率表如下:
对于认购期购买过本基金并且成为基金持有人的投资者,其不受5万元的限制,每笔申购均享受1.5%的申购费率。
对于单笔申购金额低于5万元、但于申购申请当日该投资者交易帐户本基金余额×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当日申购金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投资者,其不受5万元的限,该笔申购享受1.5%的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以先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并且持有本基金年限越长,申购费率越低,直至为零。费率表如下: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具体表达为: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的申购资金总额×该部分份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⒉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份额,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⒊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赎回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赎回费补差部分的25%归入基金资产。
(1)赎回费补差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转入基金的零持有时间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的赎回费。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收取赎回费差;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不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不收取赎回费差。
(2)申购费补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5月23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二、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三、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内容;
四、在“十、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中,更新了重要提示的内容;
五、在“十一、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
六、在“十二、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的数据及列表内容;
七、在“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更新了“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的内容;
八、在“二十四、其它应披露的事项”中披露了如下事项:
(一)2009年4月16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2009年4月20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第1季度报告》;
(三)2009年5月9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的公告》;
(四)2009年5月18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的公告》;
(五)2009年5月23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摘要)》和《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正文)》;
(六)2009年6月1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投业务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七)2009年6月16日,该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八)2009年7月3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九)2009年7月20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投业务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2009年7月21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第2季度报告》;
(十一)2009年7月28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一步式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十二)2009年7月31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一步式转托管业务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十三)2009年8月4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四)2009年8月8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暂停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公告》;
(十五)2009年8月19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六)2009年8月24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提示》;
(十七)2009年8月27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十八)2009年8月28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九)2009年9月3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2009年9月25日,该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升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价值增长线数值的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23日<sup class=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杨静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年进入证券行业,历任招商银行(资讯行情论坛)证券业务部(招商证券前身)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副总裁,先后分管招商证券的经纪、电脑、财务、电子商务、研究等业务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任中国国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晓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曾就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亚太经济研究中心、JP摩根(纽约总部)投资管理研究中心、 Dearborn Financial Institute亚洲区、 Pacific Worl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亚太区、香港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⒉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黄家华先生,监事,商贸学士。历任益高证券及金融有限公司信贷监控员、邓百氏(香港)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顾问、瑞士丰泰私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投资顾问经理、标准人寿亚洲(香港)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策划顾问、Associe Financiere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td.,行政总监、新鸿基优越理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尹庆军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中央编译局办公厅秘书处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1999年1月12日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2001年3月起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⒊公司高管人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同上)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同上)
李全先生,副总经理。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198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工作,同年进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进入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资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1998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年至2001年,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月,回到博时任,任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8月,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00年10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研究员,并于2002年11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2004年6月到2005年2月,任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2005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副总经理。
方维玲女士:1988年获云南大学数学系理学硕士学位,1999年获财政部科研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82年至2001年先后在云南大学、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年3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2004年7月起任数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邵凯先生:2000年毕业于英国READING大学,硕士。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2000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社保债券基金经理;2005年5月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经理。
⒍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资产达人民币42,241亿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44亿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13亿元。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进行的排名,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银行中列第35位。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获《银行家》杂志评选为中国“年度最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上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命脉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网络,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拥有约14,250家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Ⅱ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9. 请问:‘中银稳健增利基金’怎么样现在还可认购吗
可以认购
一、投资建议
保持关注。在股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债券型基金是投资的一个良好品种,尤其是在市场预期多次降息的情况下,债券市场在大涨后仍具备一定机会。该基金只允许在一级市场进行新股的申购和可转债的投资,并在5个交易日内卖出,因此该基金的收益获取能力主要取决于固定收益方面的投资。考虑到中银货币( 概要 点评 )的债券配置能力良好,建议投资者对该基金保持一定的关注。
二、基金概况
投资目标:在强调本金稳健增值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投资范围: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新股和可转债投资策略: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同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该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认为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是暂时现象,新股投资只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因此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经理:李建。为中银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AVP),经济师。曾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分析工作。2007年8月至今任中银货币( 概要 点评 )基金经理。具有10年投资、分析经验,具备基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中银基金主要控股方为中国银行,有比较好的股东背景。目前旗下共5只基金,4只为偏股型基金,公司股票投资风格较为稳健,旗下2只股票型基金当市场进入调整以来表现均比以前出色。旗下货币型基金中银货币( 概要 点评 )在07年和08年以来都位于同类中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