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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1-11-09 15:34:26

① 2019年最新传销名单有哪些

1、国宏金桥基金(涉案资金17亿元,3万多人被骗)

2、国盟普惠证券(网络传销)

3、惠卡世纪集团(网络传销,非法集资案)

4、开心复利理财网(特大网络传销案)

5、开鑫牧场(网络传销)

6、快鹿集团(涉嫌集资诈骗被立案侦查)

7、蓝天格锐(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

8、龙爱量子(涉嫌刑事犯罪被打击)

9、奇妙生物(非法传销被查处)

10、日本生命(传销公司破产,负债额达118亿元)

11、盛融在线(网贷平台传销,非法吸收存款23亿元,公司法人被判9年徒刑)

12、世界云联(非法传销,涉案资金过亿,主犯多为高学历80后90后)

13、万达复利理财(设下传销骗局,在微信群“钓鱼”)

14、万通奇迹(非法传销)

15、沃客理财(网络传销)

16、西部大开发(非法传销)

17、新亚洲集团(特大网络传销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万现金)

18、国盟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万现金)

19、云数贸(非法传销)

20、云数贸-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网络传销案)

21、中贝蛋业(网络传销)

22、中国一川(非法传销,涉案金额巨大)

23、中晋(传销诈骗案)

24、中券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

25、中山盛仕铭(网络传销典型案件)

26、IGOFX(借金融理财非法传销,中国区总代疑卷300亿元跑路)

27、MGN集分宝(涉嫌网络传销犯罪)

28、Sky云世纪(专家提醒:庞氏骗局)

29、贝格邦BGB(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0、丰果游天下(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② 脚踩着地产,惦记着金融,把玩着艺术的戴志康为什么这次栽了

就算再厉害的人也有失误的那一天,这次戴志康就是因为自己的失误而导致这些事情的发生。而且其实国家队这种犯罪行为是查的非常严的,戴志康也算是撞到枪口上了。而且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你这样来谋取群众的利益,群众肯定是会举报你的。

戴志康一直是资本市场的传奇人物,身上的标签众多。不仅是地产大亨,还是资本大佬,也是艺术大佬,被外界称为:脚踩着地产,惦记着金融,把玩着艺术。

从地产圈的证大五道口、证大大拇指广场、证大喜马拉雅中心、证大九间堂,到金融圈的证大金服、西部证券,再到文化圈的上海喜马拉雅美术馆、证大文化、大观舞台,甚至是互联网圈的喜马拉雅FM等,背后都有戴志康的身影。所以说做的越多,失误的可能就越大,所以这次戴志康也算是栽了。

③ 山东威海有个国家支持的项目,一次性投资43800,保底保息,低投入高回报,是传销吗

遵纪守法 创新互助

----相关法律问题回复

一、个人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1、个人来考察,合法。(凭身份证在祖国旅行自由。民法)

2、个人听课,合法。(学习、了解、认知社会自由。民法)

3、个人自愿互助他人,合法。(私有财产支配自由。物权法)

二、互助的合法性

1、性质属于经济类、类金融、互助性质活动

2016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慈善法》第110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这和通过慈善组织做慈善是有区别的,是“抱团取暖”。今天我有困难了大家帮助我,明天你有困难大家再帮助你。彼此帮助时,会有得到他人来日帮助的回报预期。我们的社会组织呼吁通过不同种类的活动来帮助人们。这在法律的第105条提到过。这个行为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如果我现在帮助别人,将来会有人帮助我。这种活动是不被禁止的。(网络有视频参考)。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排除:诈骗、非法集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互助本身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没有任何欺诈、欺骗行为。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属于非法集。凡是集资要有集资主体:单位或者个人。互助参与者不是,也不可能是集资主体。所有参与者仅仅是参与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多少年前最初的事件主体。

3、认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销售方法。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在国外传销和直销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国外只有传销这一个概念。国外传销主要概念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来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这也就是最早的无店铺销售,减少了店铺租赁、装修、运营成本。在东南亚国家把单层次直销称:直销。多层次直销叫:传销。

1990年雅芳进入中国,2006年3月获得中国第一张直销经营许可证。1992年,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属于第一批直销公司。

国发〔1998〕10号《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由此可见,当年禁止传销的初心不在于禁止这样一种市场经济的销售方法,而是这种方法传入中国后发生了变异,产生了比较严重的政治性社会后果。邪教、帮会、迷信、流氓,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影响社会稳定.......事实上,真正的传销,只是一种市场销售方式。传销本身没有问题。就如社会上广泛传播的“菜刀故事”。菜刀本来是家庭主妇的厨房工具,美食的助手。而到了某些人手里,就成了凶器。菜刀没有错,其实传销也没有错。

假设贵州茅台酒在某省有3个亿的产值,1个亿的利润。1个省级总代,18个地市有18个地市总代,180个区县有180个区县代理。共199个代理分享这1个亿利润。如果以传销(直销)方式运营,将有几千,几万人分享这1个亿。

自愿互助,不是传销,不符合传销特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2004年《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规定,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互助基本特征:

没有组织者,没有法人,自觉自愿、自律。

互助,通过模式规则互助。没有资金池。

1、没有经营者。不论是哪一级,都是从发展层获得收益。岗位与岗位之间没有上线下线利益关系。所有人的收益来源于发展层。

2、有互助投入。没有认购尚品或服务。(生活中几乎所有行业都有报名费、挂号费、加盟费、会费等。缴费不能成为判别条件)

3、行业最低一级是发展层。大家没有从“下一级”缴纳费用中获得收益。各个岗位没有收益性质的关联,没有逐级获取收益。没有顺序。

4、没有组织者。没有组织者收益。大家都仅仅是参与者。

5、没有组织者。没有沉淀用于运作的资金。大家都是普通的参与者。

6、其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万众不是几个人。创新不是重复过去。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三种情况,都以“牟取非法利益的”为结尾,说明每一项所概括的行为内容并非都是传销,只有其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才是传销。这里从目的判断是否为传销,而不仅仅是形式。

什么是这里的“非法利益”?这里的“非法利益”有其特定性,那就是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欺诈”、“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可以说,没有“欺诈”、没有“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没有“非法利益”这些本质表现,就没有传销。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被禁止的传销。

政府的组织架构层级关系分明。政府不是传销组织。

军队的组织架构层级关系分明。军队不是传销组织。

家庭、家族体系层级关系分明。家族体系不是传销。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只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才是构成传销的主体,更多的人只是参与者。不是主体,不具备承担主体的法律责任、能力、义务。普通民众即不是法律专家,也不是熟知法律条文的专业人士,不存在知法犯法。普法的责任、义务在政府相关机构。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始于2005年。距今已经十几年过去。如今的中国经济、法制环境、市场开放程度,思想观念,地区发展不平衡状况,互联网技术应用等,再不是十几年前的中国。依法治国已经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核心、重点是针对权力部门,执法机构。权力部门,执法机构,应该,也必须是遵纪守法的典范。任何个人不具备解释、定性一种创新行为涉嫌违法的权力。

4、民间对传销的认识、认知,与互助的对比:

传销:

①无限金字塔:不平等,不可超越。宣传的是管道理念,永续经营,可以传承。《穷爸爸富爸爸》

②金字塔排序:引起家族性、区域性死盘。

③上线从下线逐级取酬,永无止境。管道收益,可以继承。这是传销的核心标志。

④拉人头。以发展下线数量,获得对应收益。传销的制度模式要求必须让对碰的另一条平衡,构成模式强制要求。

⑤为强制加入,限制人身自由。

⑥财产有损失。购买产品,完成业绩需要,造成浪费性财产损失。

⑦不保本。产品超量购买后,过期,过量无法退货。

⑧重复投资,过量购买产品,产生直销(传销)难民。

⑨上大课、洗脑。标准教程。

⑩不限制参加人员年龄、成分。有钱就行。客观使得参与人员过于繁杂,难于管控。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⑪没有自律。塔尖太高,层级太多,无法有效管理团队。

⑫违法。法律明文禁止。

⑬产品价格虚高

互助:

①出局制,没有不可以超越的塔尖。先来后到一律平等。每个人在预期内可以获得相同的收益。不可以永续,不可以传承。

②系统跳排,避免家族性、区域性死盘。

③没有上下线结构。级别之间没有利益关系。所有人都是从发展层一个层面获得互助。不可以继承。出局制,没有永续收益。

④一带一成活线。没有人头数量要求,极限,限制。系统跳排保障收益。

⑤没有要身份证,没有限制自由出入,考察自觉自愿,听工作自觉自愿。参与自觉自愿

⑥考察没有花一分钱。路费、食宿费都不需要个人负担。食宿行标准还比较高。

⑦零朋友,保本弹出。没有找一个人也可以保本。并且有10000多的利息性收益。

⑧只有一次性互助投入

⑨没有大课,标准教程。一对一实实在在分享。

⑩限制年龄35-62。限制国家主体工作人员参加。拒绝黄赌毒,有前科人员。都是成年人,有完整的阅历、知识体系,自控能力。

⑪自律、管理严格。制度管人,模式管人,利益管人。很少需要人管人。

⑫自愿互助,有法可依。慈善法互助条款。

⑬没有产品

三、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实践

判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权力超越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认定单位或者个人有罪。下一级司法组织无权解释上位法。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属于法无禁止范围。法无禁止皆可为。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其它各级行政、司法组织没有立法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2014年3月13日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李克强答记者问: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经过有关机构,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认定有犯罪嫌疑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应由自诉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是否有罪。其它机构和人员没有权力认定是否有罪。处罚,依法进行。自诉人作为原告,必须对法律、对他人负责。

司法实践需要遵循的原则:

1、疑罪从无,优先适用无罪推定法律。

互助从个人参与角度看,首先是个人自觉自愿互助行为,初心、过程没有违法。结果也没有人受到伤害。其次,当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不能认定互助属于经济类法律禁止范畴。更没有刑事类法律禁止范畴(没有伤害人。没有非法所得)。无罪推定是当前国际包括中国通用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民不告官不究。自诉案件的原告是当事人。如果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民事的侵害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必须对控告事实负责,不得编造事实,诬告、诽谤对方。

3、法无禁止(民)皆可为。目前法律没有明文定性、禁止互助行为。《慈善法》明确允许社区、单位内互助行为。

4、法无授权(官)不可为。目前法律没有授权省级以下立法、司法机构定性、禁止互助行为。

5、某个项目如果定性是经济、经营类的案件,首先应当由工商、市场管理部门处置,而非公安司法系统。公安系统明令禁止直接介入经济类纠纷处置。

6、互助自律。不干扰当地社会生活,不影响社会秩序。

7、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本身不可能完整的重复。

8、允许试错政策应该得到落实。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大环境下,抱团取暖对于国家、企业、个人,都是现实需要。行业对于老年群体、弱势群体的互助是显而易见的。

9、互助没有组织、领导者。按照模式,没有逐级组织、管理要求、责任、权力、利益对应。属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去中心化形式。互助项目最早落户当地在2012年前后。目前参与的人都是近两三年的人。逻辑上大家都不可能是组织者。大家仅仅是参与者。

10、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只是有些事情可能容易一些。走的快慢属于发展不均衡。一个农民种10亩地,收入1万元,需要一年的辛勤劳动。120万需要120年。工人收入1万元,两个月工资。120万需要20年。公务员1万元一个月收入。120万需要10年。商人1万元,可能是一笔交易。炒股1万元,只是一个买进卖出的决策。

容易,不等于天上掉馅饼,更不等于违法。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是趋势,更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虚拟经济,也是经济。

11、生活中不乏各种机会,机遇,创新行为。因为是机会,就有稍纵即逝的可能。因为是创新,难免有缺陷。一个人如果时时刻刻关注1%,而不是99%。不论什么结果一定与你无缘。经常有些人,张嘴万一怎么样?总是从小概率出发认识社会,直接把9999抛到九霄云外。结果是什么?以足球世界杯为例:进攻与防守,结果是3:2。进攻结果:输、平、赢。防守结果:输、平。没有赢的可能。

五、互助的社会学意义与当地经济发展关系

任何一个项目都应该有三方面价值体现。一是对个人。二是对国家。三是对社会。

第一,个人,无需多言。获取物质财富,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改变命运是绝大多数人的梦想。互助项目可以帮助个人、家族实现财富梦想。

第二,国家。如果一个项目于国家无意义,甚至有损国家利益,肯定是行不通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国家是抽象的。具象的国家就是一个个具体的城市、农村、社区,一个个具体的地方区域。项目在哪里落地,就一定会对当地经济社会起到巨大的经济、人文推动、带动、引领作用。以现在项目落地区域计算:(根据用水、用电、燃气等大数据分析,假定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

1、假定每个小区现在有100多户来自祖国各地的人家,每户每天3人生活,每天饮食生活消费100元。落地区域近百个小区。每天的生活消费是:100户/小区x 100元/户/天x 100个小区=100万/天。X 300天/年=3亿元/年;

这些基本生活消费,直接促进了当地民生改善,为当地的农业、牧业、渔业、林业发展提供动力。为当地农民、牧民、渔民、商户增加收入。为当地社区增加了活力。

2、水电气暖通讯网络电视,按消费计算:10元/天/户x 1万户=10万元/天x300天=3000万/年。由此促进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是不容置疑的。

3、在交通方面,除了出租车、公交车消费外,自驾车在本地加油消费:10元/天/车x 5000台车=5万x 300天=1500万/年。

4、还有大宗商品家电消费,以及在当地购买汽车消费:1000辆/年x 10万元/辆=1亿元/年。

5、当地购房:1000套/年x 50万/套=5亿元/年。

6、租房:5000套/年x1.5万元/套/年=7500万元/年。租房解决了季节性旅游渡假区常驻人口问题。为众多的闲置房产找到出路,也成为旅游渡假区房产销售的指向标。没有人租房,就没有旅游渡假区房地产销售市场。

上述6项有形消费数据综合起来至少高达10亿2千万/年。

大量的人流也带动了信息流。当地没有投入广告费,却做到了有效的,甚至是高端的,面向全国范围的广告宣传。大量的流动人口常住本地,为当地房地产企业销售做了免费的“托”。为什么季节性很强的旅游度假区,旅游淡季也能比较好的完成销售业绩,与此不无关系。新区是一个移民社区,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

据调查了解,新区80%以上从事区域特色餐饮、小型超市、小食品深加工制作、装饰装修工程、区域性产品代理、家居饰品家具代理、法律咨询,房屋中介、婚姻介绍、招工招生代理等众多服务业业主,高智商科技型项目业主,以及一些大型超市、商铺、工业项目的投资人,最初都是源于互助项目的考察、认知,虚转实,或者是实转虚。特别是很多来自发达地区的离退休公职人员,专家学者,也把好的发展理念、经验、方式方法带到新区。这种社会效果,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的招商引资行为。

第三,社会。我们现在已经处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纵向里,今天的社会已经不同于10年前,20年前。更不同于改革开放以前。社会的发展进步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仅经济形态,就有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互联网经济等发展变化。无法回避,不能拒绝。

横向里,经济形态的多样性,财富增长方式的多样性,探索性,都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从建国初期的互助合作社,到很多单位内部的工会、互助组织的运行,互助从其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已经证明了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改革开放已经40年。我们不能在像改革开放之初,用一些明知违法的“投机倒把”特区政策对待新区。也不可能用其他社会世俗不认可的色彩(黄赌毒)、形式、政策对待新区。

面对入住率远低于10%的“空城”,犹如150多年前的美国西部开发,需要一个富人俱乐部来聚集人才,聚集财富。破解“空城”需要政策、功能配套和产业。更需要时间,过程,循序渐进。不可能是工厂建好了,度假区建好了,自贸区建成了,港口通航了才开始吸引人来。也不可能像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一样集中进行移民。沙雕制作,需要聚沙成塔。冰雕才是削冰成型。

假设有100个人,每人有5万元。如果每个人只是拿着5万元来项目地,几乎除了日常消费,做不了什么其它事。而如果把100个人的钱,集中起来是500万,先平均分配给其中的20个人,每个人就有了25万。买房子交首付没有问题了。这就像现在时髦的众筹。如果是1000人众筹,就是200套房子首付。1万人众筹,2000套首付。10万人众筹,2万套首付。众人拾柴火焰高。

互助的社会价值还体现在试验性,探索性方面。没有容错机制,就不可能有创新。没有探索,就不可能进步。全国人大财经委吴晓玲副主任讲话中谈及与郭省长在山东合作的试点,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资金池。这就是一种金融互助的探索。

单就金融而言,必须明确的是:任何金融形态、活动本身是不会直接创造有形财富的。像银行,股市,保险,都没有创造直接的有形财富。它们是通过其资金的流动性创造价值。货币从几千年前诞生之日起,就是以等价交换媒介定位的。它既不是两只羊,也不是一袋大米,更不是钢铁煤炭,铁路桥梁。货币的流动性是货币的生命。货币的流动方式方法是需要不断创新的。没有货币流动方式方法的创新,哪里来的钱庄、银行、典当、保险、支付宝、微信支付、基金、债券、股市?它们都没有直接创造有形财富。但是拥有这些项目的都是富人。货币的流动性,以及其有序,有规律的转移,是有形财富增长的必要条件。

金融在社会中的流动性、创造性不单单是一种经济社会需要,也是人类社会的需要。没有金融流动性创造的人的激情,就不会有金融创造财富的结果。金融在社会上的流动,犹如血液在人体中的流动,不单单输送氧气,营养物质,也传递激情、情绪、动能。

故事:一个房客去住店,交给店主主一百块钱房费。店主用这一百块钱房费还给了卖猪肉的,卖猪肉的又用这一百块钱还给养猪的,养猪的用一百块钱还给了卖饲料的,卖饲料的又还给了失足女,失足女住店欠费又把这一百块钱给了店主,房客对房子不满意要退房,店主又把这一百块钱退给了房客。假设每个消费环节有20%的纯利润,店主、卖猪肉的、养猪的、卖饲料的、失足女,5个人,利润合计是100%。如果是50个人,利润合计是1000%。500人就是10000%的利润。如果一分钟内完成这个流动,就是一分钟产生利润。一天,一个月,一年?在这里,流动的速度和环节长度,决定了利润水平。理论上这个利润水平在时间上、空间上都是无限的。流动资金的重要性在于每一次周转可以产生营业收入及创造利润,因而流动资金的周转是为企业盈余的直接创造者。

六、项目可以运行多长时间?

任何项目,理论上都是有生命周期的。真正的万岁是不存在的。决定命运的一是自身,二是环境。犹如婚姻一样,初衷都是百年好合,白头到老。过程多是酸甜苦辣。结果更是千差万别。

从互助自身来说,已经千锤百炼,只要大家严格复制,遵章守纪,听话照做,不标新立异,不投机取巧,合作机制已经解决了强与强,强与弱问题。解决了互助与国家、与社会间问题。横向看已经没有阻碍互助发展的问题。

纵向上,基于倍增学原理,有人提出闭环理论。有人借世界上某些国家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来强化互助需要闭环的概念。这里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参数:时间周期与环境影响。倍增不是说说那么简单的。更不是纸上算一算就可以得出结论的。

倍增学在无限周期这个假设概念上,永远达不到倍增的顶点。美国的富人俱乐部至今仍然在有条件运行,已经说明这个问题了。150年已经过去了,富人俱乐部仍然活着。

互助如果设定一个闭环参数,35-62,占1/4年龄段。平均,静态变化,闭环终止要4亿多人,20年。事实上没有静态环境。时间在增长,适龄人口也在不断增长。闭环的理论存在,事实不存在。出局制决定了单项个体闭环,获得了分区,分阶段闭环技术支持。不会产生整体性、全局性风险。

在中国,经济生活环境更多的取决于政府决策。在互助问题上,政府不干涉就是支持。只要不给政府机构找麻烦,制造事端,政府为什么要打击对个人、对国家、对社会都有利无害的项目呢?不要小瞧政府机构、政府工作人员,更不要小瞧公检法系统。不要认为他们不知道你在做什么,不知道你是谁。其中的道理要悟。

七、行业风险管控

1、严格禁止加引号的“创新”。目前的模式、组织管理、制度设计、复制、纪律要求,都已经是千锤百炼,经历了近10年的风风雨雨,一点点成长起来的。是一个不断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完善过程。其完整性已经无可挑剔。不是某个人,某几个人就可以修正的。

2、傻瓜模式,简单、听话、照做。这一点非常重要。

3、耍小聪明是大祸害。坐享其成一定会付出代价。大锅饭可以吃,但是不好吃。良好的心态,踏踏实实做。

4、天上不会掉馅饼。不付出就想回报,是错误的。人没有做好,事也很难做好。一些人长期脱岗,毁掉自己,也毁掉团队。

5、团队合作是必须的。是互助的基础,基本形式。

6、不喝白酒、不赌博、不破坏家庭和睦。不乱停车,不扰民。邻里亲近,但保持距离美。

7、点将不招兵,严格年龄界限。

8、大团队无私奉献,作用、意义、价值很高。

9、模式创新的内在风险自控:

没有资金池创新意义巨大,确保从制度、规则层面,没有人为操控基础。人之初,性本善。人一过百,形形色色。

系统跳排,彻底改变了传统行业近百年的规则,避免了发展不平衡,区域性、家族性死盘。

分家裂变契合了物联网时代区块链、去中心化。

出局制给所有参与者创造了一个平等机会。也是彻底改变互助规则的创新。因为出局制的建立,形成了阶段性闭环,打破了无限性倍增假设前提。

一次性投资杜绝了“直销”难民产生的土壤。风险可控。

回本机制是客观制度性设计,不是某个人、某些人主观保证。客观上保证参与者财产不受损失。

合点创造了新的制度性平衡,保证了互助的稳定发展。

限制参与人群,也是在契合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一带一模式规避了拉人头的嫌疑。

没有逐级取酬,从根本上撇清了和其它模式的关联。

④ 怎样能分辨非法集资和传销

这两者没有明确的界限,首先传销是以骗钱为目的,有产品的传销,它的实际价值远低于所交的钱,没有产品的传销,就类似非法集资,卖的是一个概念,忽悠人高回报,实则什么也没有,都是编造出来的。

⑤ 请问被盗多久内报警有效

1,好像没有限制,不过时间长了没有破获的话,再报警有啥用。及时报警才能够处理现场、获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等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信息。
2,物品被盗任何时间内报案都有效,但从案件侦办角度来讲在发现的第一时间最好,便于办案人员即时了解案情并收集相关证据及走访工作。
3,如果是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治安案件的话,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处罚的追诉时效是六个月,也就是说,最长保护期限是六个月。六个月月后没有报案,或报案后没有破案不知道是谁所为的,都将不再追究。
4,如果是构成刑事案件的话,分四个等级,数额较大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数额巨大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数额特别巨大追诉时效为十五年,符合两种特殊特殊情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并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具体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数额为多多少,要看你你什么地方的,可以查询下自己所处省的盗窃罪起刑标准。
5,在刑事案案件中,在上述期间内报案或控告,如果超过上述期间没有报案或控告,再者即使立案侦查但在上述期间内没有破案,即不知道是谁人所为的话,超过上述期间后犯罪嫌疑人将不会被追究。但是,如果在诉讼期间内立案的,即知道是该人所为的话,只要该人不死,什么时候抓住了都有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⑥ 2020年传销组织名单

1、国宏金桥基金(涉案资金17亿元,3万多人被骗)

2、国盟普惠证券(网络传销)

3、惠卡世纪集团(网络传销,非法集资案)

4、开心复利理财网(特大网络传销案)

5、开鑫牧场(网络传销)

6、快鹿集团(涉嫌集资诈骗被立案侦查)

7、蓝天格锐(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

8、龙爱量子(涉嫌刑事犯罪被打击)

9、奇妙生物(非法传销被查处)

10、日本生命(传销公司破产,负债额达118亿元)

11、盛融在线(网贷平台传销,非法吸收存款23亿元,公司法人被判9年徒刑)

12、世界云联(非法传销,涉案资金过亿,主犯多为高学历80后90后)

13、万达复利理财(设下传销骗局,在微信群“钓鱼”)

14、万通奇迹(非法传销)

15、沃客理财(网络传销)

16、西部大开发(非法传销)

17、新亚洲集团(特大网络传销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万现金)

18、国盟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万现金)

19、云数贸(非法传销)

20、云数贸-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网络传销案)

21、中贝蛋业(网络传销)

22、中国一川(非法传销,涉案金额巨大)

23、中晋(传销诈骗案)

24、中券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

25、中山盛仕铭(网络传销典型案件)

26、IGOFX(借金融理财非法传销,中国区总代疑卷300亿元跑路)

27、MGN集分宝(涉嫌网络传销犯罪)

28、Sky云世纪(专家提醒:庞氏骗局)

29、贝格邦BGB(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0、丰果游天下(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6)西部证券非法集资扩展阅读:

传销的危害:

1、造成参与人严重财产损失的。传销的本质是欺诈。这是少数人敛财的把戏。大多数参与者会输钱,甚至输钱。

2、鼓励和拓展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许多渴望发财的人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

3、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一些传销参与者被骗走投无路,怨恨社会,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谋杀等刑事案件。

4、对社会诚信伦理体系的影响。传销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杀成熟”,参与者会毫不犹豫地欺骗金钱的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属进入传销的“泥沼”,导致人与人之间、人与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的道德体系

⑦ 请问从哪里可以找到如下的资料急急急

私募资本市场:作用、风险与诈骗防范研究

私募资本(Private placement capital)是指无须经由政府监管部门审核或注册的、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性资本。尽管私募概念在我国并不为很多人所熟悉,也缺乏这方面的资料和系统研究,但证券性募集活动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有些募集活动的范围还相当广泛。在美国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私募活动越来越活跃,风险资本也绝大部分是以私募方式筹集的,私募资本对于这些国家的企业创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我国来说,适度发展私募资本市场,对于一些尚未成熟的高科技产业、难以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的民营经济、正式金融力量比较薄弱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可能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即使在正式金融很发达的地区和能够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的成熟产业和成熟企业,私募资本也可以以其灵活性和低成本而得到一席之地。当然,由于私募资本的非正规性和低监管性,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即使在美国这样法制健全的国家,以私募方式进行金融诈骗的也不少。所以在适度发展我国私募资本市场的同时,控制风险、防范诈骗是十分重要的。

一、私募的范围和特点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或Private offering)作为一种资本募集方式,是与“公募”(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概念。在私募资本最发达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获得注册“豁免”的内容是对私募的最初规定。但这两个法律对豁免范围的界定是粗放的,因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什么是证券和证券性募集,什么是非公开募集,常常引起争议。但经过数十年的司法判定和1982年的法律修订,私募的范围逐渐变得清晰了。

首先,私募指的是证券性的募集,而且这里所指的证券不但包括一般的股票和债券,也包括在一定范围内筹集资金的债务证明和投资合同等,如我们熟知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合同就被视为证券。一般地,投资人不参与经营、不是直接为了获得某项消费、仅强调收益的投资比较容易被认为是证券,特别是具有一定可转让性的投资合同或收益证明更容易被认为是证券。正因为证券的范围广,许多筹资活动都有可能被认为是证券性募集,这对界定私募的范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在美国,即使没有正式的票券和书面证明,但只要存在投资行为和收益回报约定,就可以被认定是证券性募集。所以,许多的民间集资筹资活动都被包括在私募的范围之内。

其次,私募的范围有严格的规定。任何私募只眼于具有一定资格的投资者和一定数量的普通投资者。美国所谓具有一定资格的投资者是指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资机构和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有个人,普通投资者虽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应该有相关知识和风险判断能力,且数量不能超过35名。

第三,私募不能公开通过广告、募集说明书等形式来推销证券和募集资金。当然由于通讯和联络方式出现革命性的变化,使得“公开方式”和“私下方式”越来越难以区分,这也给对私募的判定带来困难,但美国往往是用判例使法律界定不断适应社会的变革。

可见,“私募”同“公募”(或称公开募集)是有着较为明确的界限的,同时,“私募”作为一种资本募集方式,又同“私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私人企业(Proprietary enterprise)、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Closely heldcrporation)可以私募,公众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也可以私募,甚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Listed corporaion)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私募。即使企业在创立时就选择以私募的方式筹资设立,并且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流动性较差的法律形态,也并不妨碍该企业日后进行公募和上市。所以,私墓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都很强的资本募集方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被越来越广泛的接受。

美国私募证券发展较快的原因是:首先是法律促进了美国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1982年对证券法律的修订,特别是众多的判例,使得私募逐渐有法可依。 1990年,美国又修订了法律,允许私募证券进行有限制性的流动,这就是著名的144A条款。144A条款取消了私募证券的购买者两年内不许出售的限制,允许私募证券在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持有量在五亿美元以上)之间进行交易。这样,私募就被分为两类,即144A私慕和非144A私募,前者的发行由中介机构承销,而后者可以直接发行。144A条款在1990年的实行立即刺激了IMA私募的发展。1991年,新诞生的IMA私募达到170亿美元。其次,市场组织的演变也促进美国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资本由于其非公开性,难于监管,风险较大,政府不提倡个人投资于私募证券,个人投资者一般也不会贸然购买私募证券。但资本市场的发展使美国的证券投资越来越专业化和组合化,形成了成千上万的基金组织,这些机构投资者能很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也更符合法律对私募证券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所以刺激了私募资本的快速发展。特别是90年代兴盛的有限合伙制的投资基金,更加促进了权益性私募资本的发展。再次,资本工具的多样化和灵活性促进了美国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8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使资本工具越来越灵活,私募证券有了更多的混合性和可转换性,有些私募证券简直让人看不出到底是股票还是债券,一些附有选择权的私募证券更是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私募在某些方面比公开募集更具有优越性。第一,没有公开募集那么多的约束。可以说,私募对募集者的资格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无论募集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规模是大还是小,历史是长还是短,效益是好还是坏,原则上都可以进行私募,只要你的证券有人要。第二,成本比公开募集低得多。公开募集要花很高的注册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和承销费用,而私募却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严格的评估和审计,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销。第三,更易于创新,证券条款的灵活性很强,这非常有利于投资者在证券缺乏流动性的情况下以其他手段处理风险和收益等问题。虽然公开募集的证券近二十年来在不断创新,但条款设计上更规范化,限制了其灵活性。私募证券往往被设计成兼具股票和债券双重特点的混合性证券,这不但体现在其投资回报设计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其回售性、可转换性等方面。第四,目标性更强,可以有针对性地面对特定的投资者,这就可以使发行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券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如果整个市场行情低迷,即使一个很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在公幕时也可能不被接受,而私募投资者可以更专业一些,也更理性一些。如香港新世界于1995年通过汇丰银行以私募方式募集的5亿美元,就是突破当时资本市场对房地产开发信心低迷局面的一项成功之作(中国经营报,1999)。

二、我国私募的类型和私募资本的作用

虽然我国并没有私募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私募资本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的民间金融向来比较活跃,按照国际上对私募的界定,我国许多民间金融活动都可以被纳入私募的范围,只不过我国的私募更加不规范,更难监管,风险很大,而且很容易成为诈骗工具。

我国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为几个类型:第一是民间开发性募集,如前几年广东流行的庄园开发投资就属于一种私募(美国也曾流行过果园开发投资),目前有一些针对富裕老龄人口的“墓穴预订投资”也属于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为了进行新产品、新项目开发而进行是募集。一个公开的案例是海南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于1992年发行的“三亚地产投资券”。一些研究者将这次发行界定为“资产证券化”(何小锋、刘永强,1999)是不确切的。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范围公募化了(我国私募范围的公募化非常普遍,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会危害的重要原因)。第二是带有会员制性质的募集,包括一些标会和老鼠会等。会员制募集在我国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民间借贷,但笔者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私募的范围,因为会员制募集报接近投资基金。这种募集的共同点是回报率非常高,有时高得根本不能兑现并被设计为连环套,这就具有明显的诈骗性和赌博性。第三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面对职工的生产经营集资和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募集。这种募集有时从人数上来看可能并不少,但本质上仍是私募。我国的私募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既有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私募,更有欺诈性私募。由于缺乏监管,很多本应进行私募的筹资活动远远超出了范围,成为了变相的公开募集,扩大了风险并引起了社会问题。

尽管私募在我国鱼龙混杂,但健康的、正当的私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起到了和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80年代江苏一带乡镇企业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资本动员方式的成功,当时由于正式金融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所以通过基层政府动员资本成就了乡镇企业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外发展。浙江温州一带并没有多少乡镇企业,但经济也发展得较快,其资本动员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场化的民间借贷和私募,民间借贷和私募成就了温州家庭企业的发展。浙江和江苏资本土壤的不同使他们有着不同的资本动员方式和不同的企业模式,浙江的民间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苏活跃;广东的发展得益于外资,但私募的作用也决不可忽略。

私募资本的作用在于:第一,有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创立和高科技的产业化。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是我国的一个大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融资难。高科技成果一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成果拥有者和投资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高科技成果很难从正式的、传统的金融部门获得资金,此时私募就能起很大作用。私募既可以突破正式金融对融资者的信用记录、规模、赢利性、担保等方面的限制,又能够以灵活的条款设计(包括高利率)来吸引投资者和补偿投资风险,所以能成为高科技产业化融资的一个好方式。美国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在初创时都是以私募的方式进行融资的。

第二,有利于民间企业、特别是正式金融力量薄弱的中西部地区民间企业的发展。我国民间企业很难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这种状况不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就得到扭转,即使金融市场极为发达的国家,小企业也较难从正式金融受益。适当发展私募资本市场,就能够在这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有利于大企业更灵活地募集资金和实行财务管理。我国有一些企业向职工紧急集资用于生产经营就属于此类,这些企业可能负债率已经很高,银行不愿贷款,也没有别的企业愿意担保,但企业领导可能会给职工“交底”,职工知道所集资金的确能够带来赢利和保证回报,所以私募在某些情况下更能够消除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第四,有利于我国的企业改制。我国许多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方式是实行职工持股或骨干层持股。这种改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完全是将存量资产分给个人,而是通过增量募集来稀释存量资产,所以这也牵涉到私募问题。我国通常把这类情况归于走向募集,这实际上并不确切,更重要的是没有合适的走向募集法律来规范这种行为,所以很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甚至欺诈。我们应该一方面允许这种方式的改制,另一方面,将这种募集界定为私募,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利于防止纠纷、欺诈等社会问题。

三、适度发展我国私募资本市场

我国的私募资本事实上是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状态,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励和引导,欺诈性的私募难于得到禁止。由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私募的概念,我国也并没有系统地考虑过私募的积极作用,再加上我们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性和诈骗性的担忧,私募实际上是被抑制的。采取一些措施,适度发展我国的私募资本市场,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范围作出界定。私募是与公开募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在有关证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为可以获得审核豁免,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为只能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进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许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原则上一美元、一个人就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很严格,有关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规定了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必须多于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又必须公开募集,加大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难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够确立,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于五人就可以发起设立并在设立后进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这对于小型公司的创立和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第三,发展机构投资者,并适度发展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本风险较大,所以募集对象只能是具有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这类投资者当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个人,但大部分还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大企业的投资公司等等。对于私募资本市场来说,有较多剩余资金的家庭也是潜在的投资者,但要吸引这些资金并控制风险,较好的方式是发展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专业化投资基金不但有利于监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资企业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有步骤地发展柜台交易商和柜台交易市场。私募资本的流动性很低,但证券化和流动化是资本市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私募资本也不例外。美国1990年的144A条款使私募资本有了一定的流动性并极大促进了美国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但是私募证券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在正式的交易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和柜台交易是私募证券流动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流通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只有在交易所的集中交易才是正路,而柜台交易则没有出路。其实恰恰相反,美国最充满活力和发展最快的不是交易所的集中交易而是柜台交易,我们熟知的NASDAQ本质上是以柜台交易为基础的,NASDAQ本身只不过是一个报价系统。还有建立于1990年的OTCBB柜台市场,仅仅10年时间便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交易的证券有4600多只,多的时候达到六、七千只,远多于纽约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适合于小规模的、不太规范的证券,对发行者的资产规模、经营历史和业绩要求很低甚至没有要求(OTCBB就没有什么要求)。这不但适合于私募证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交易,对很多种类的证券都是较好的交易市场。

四、私募资本市场的风险控制

私募证券是透明度低、不确定性的证券,利用私募证券进行欺诈的现象在美国也并不鲜见,而募集者经营失败导致投资者赔本的情况更是寻常。所以控制私募资本市场的风险,防止以私募方式进行诈骗,是私募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

在美国这样的法制社会,控制风险和防范诈骗的方式既有对私募范围的限制,也非常依赖于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当事者对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诉讼。很多民间金融活动看起来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实上民很喜欢告,所以诈骗活动慑于诉讼的威力而没有什么大市场,当事人已发生的损失追偿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我国的情况不一样,遇到欺诈性募集,可能没有人去告,而且还会积极参与,而一旦构成损失,当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担责任,甚至正常的风险性投资亏损也要政府赔偿。而一些高息集资带有很强的欺诈性和赌博性,投资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么高的回报,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诺是虚假的、披露是误导性的,但还是要投资并介绍别人投资。因此,在我国要有效防范风险和诈骗,必须主要立足于对私募范围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国那样过多依赖证券理论中的披露主义和事后的以虚假披露为基础的查究。另外,我们惯常以回报率的高低来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资和是否应被禁止,这实际上既会抑制正当的私募,也并不能防范诈骗。同欺诈性集资一样,正当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因为私募往往是高风险投资,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说如见的年回报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诈骗。而真正的诈骗者,即使以10%的回报率来集资也照样可以诈骗。所以,对私募风险的控制、对诈骗的防范,不应该是以简单的标准来判定是非,而应有一整套法律规范。首先,必须对证券的范围作尽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对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对募集对象、募集人数、募集金额等作出限制。第四,对流动性作出限制。[张文魁http://fund.163.com/05/0628/18/1NBR9L37001317N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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