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续债是什么
一、永续债是什么?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永续债利率一般都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永续债有以下特点:
1、永续债没有固定期限;
2、内含发行人赎回权
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在“永续债”里是没有本金这个概念的,也就是说“永续债”不还本金,只支付利息。永续债虽然没有明确的到期日,但国际上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的。发行人是拥有在条款约定的某一个时间段按照某种价格赎回的权利,所以永续债也不一定真的是永久的。
3、永续债在期限较长,票息可变,流动性较弱,投资者自然会要求更多的风险溢价;
4、发行机构一般是政府、大型的金融机构,高评级企业。次级属性,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
二、永续债发行状况如何?
在国际上来说,永续债历史还是很悠久的。具体追溯到18世纪英国政府发的第一只永续债,政府在财政困难时期发永续债。
香港的情况,龙源电力发行的4亿永续债,华润电力、中信泰富、融创中国。这四家在财务报表里面都是体现权益而不是负债。无形之中就增加了企业净资产。
国内的话,恒大地产在13年发了地产永续债,武汉地铁也发了永续债(5年周期,发行人可以延期或者兑付),国电电力发行的永续债里面明确说了没有赎回的话,会补贴投资者较高的利率,武汉地铁在这一方面没有明确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能会面临有债无市的状况。
2. 所得税问题
所得税的问题太广泛啦因为有个人所得税有单位所得税有个体经营所得税费用不同不知道你的所得税是指哪方面的可以具体说明一下大家也好详细解答问题
3. 优先股和永续债为什么要计入净资产
只有付息而没有还本的压力,所以计入净资产。
4. 发永续债向银行间清算所交什么费用
5. 国电发行永续债之后,计入所有者权益后,分析资产负债率发生什么变化
证券分为两种,一种是股权类的,一种是债券类的。股权类(股票、优先股等)一般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股权类可以认为是永续的;债权类证券一般是有偿还期限,所以我想题主说的永续证券应该是指永续债券。
在国外永续债券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了,在国内2013年我国第一个有永续概念的债权类金融产品出现——永续中票。2013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监管层鼓励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大力发展长期限债券品种的大背景下,推出了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就是我们说的“永续中票”)融资产品。永续中票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纳入现有中票管理框架下管理的创新结构产品。这就是我国的永续债券。
永续中票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通过在银行间市场流通。的发行条件是要符合一般中票发行条件(不知道可以网络,很容易的……),但是不一样的是永续中票额度与其他债券分开计算,也就是说不受“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因为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永续中票已经实现了全额计入权益科目并且利息可于税前抵扣。所以主要适用于资产负债率较高、面临国资委考核压力的央企以及地方国企。发行过程也与普通中票一致,中介(银行或者银行+券商)与需要发行的联系,并帮助其准备相应材料(这个是投行业务范围了,我就不细说了),然后提交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就可以了(详细可以网络普通中票发行过程……)。
以上是简单答案,如果需要了解细节欢迎追问!我觉得这样的题目给一点悬赏会更好……不然很容易没人愿意回答的……
6. 期货是否属于永续债
期货的话当然属于永续债了,因为你买的一些期货后期都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如果不取出来也是可以进行继续往下续存的。
7. 债务证券承诺分配给发行实体的利润吗
资管新规颁布以来,非标遭到全方位政策围剿,2020年7月3日央行发布的非标新规堪称最严格口径认定标,非标转标大势所趋。对于标准化投资,监管层一直是鼓励的态度。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实行注册制正在逐步落实,取消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等条款修改,也将给未来债券市场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债券作为标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重要载体。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包含许多不同的债券品种,而每一债券品种监管、审批机构和发行条件并不相同。通常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主管的券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证监会的在交易所市场,其他机构则两个市场都有。鉴于此,本文接下来逐一解析不同监管机构主管下的各类债券品种的发行条件。
本文纲要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第一部分 财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部分 发改委
3、企业债券
第三部分 人民银行/银监会
4、金融债
4.1、次级债/二级资本债
4.2、永续债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协会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证监会
6、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8、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9、可交换公司债
10、证券公司次级债
11、期货次级债
12、其他创新债券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双创公司债、绿色债)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常见的4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和备案制,不同的债券品种使用不同的发行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1)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
(2)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预方面有较大放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
在发行规模上,由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申请;
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在发行方式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
由于发行过程中行政干预有所放松,因此核准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较高要求: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
(3)与核准制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核不同,备案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理论上并不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4)注册制则与上述三种发行制度不太一样。注册制一般是指申请人要取得某种特定资质,或者加入某种特定行业组织需要进行注册,一般是加入某个行业协会。注册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关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及债券的价值等实质问题不进行实质审核,以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为基础,主要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综上,审批制和核准制体现实质管理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更多取决于审核者的实质判断。备案制和注册制并不等于不审核,但更多体现公开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对企业风险和债券价值的判断。
从审核的严格程度来区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从信息披露要求程度来看,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
第一部分 财政部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5)《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
(6)《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6.发行方式
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并且债券发行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另外在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上,主管机构也存在较强的干预。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2)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4)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5)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
(6)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7)《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8)《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地方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
(1)普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已经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和高等学校专项债。
财政部自2018年起鼓励地方政府在专项债品种中进行创新,只要能够实现项目的资金自平衡、对地方基建有推动作用,都可以发行。2019年6月,《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制度做出重大修订:
(1)专项债重点用于铁路、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2)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2020年4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发言对专项债新政第二次补充,将专项债使用范围再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三个领域。专项债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此前的20%提至25%。
6.发行方式
地方债发行前一年,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一般债和专项债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债务新增限额。财政部根据《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8. 永续债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吗
永续债不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永续债虽然属于债券,但不计入负债而是计入权益,因此不会提高企业的负债率。永续债的发行期限以3+N和5+N为主,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的长期融资需求。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级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类型。
(8)永续债净资产40交易所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现在政策执行口径,投资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现在政策执行口径,投资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判断将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并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但对不同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可以不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永续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9. “三道红线”持续发酵 房企信用风险持续分化
密集出售资产、降价促销、分拆物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房地产行业正在发生的绝大部分现象,背后都能追溯到一个共同的原因,即“三道红线”融资新规。
“预期高负债房企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及债务接续压力将进一步加大。”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评级部高级分析师杨栋表示,随着行业融资政策的进一步收紧,对于高负债房企,全年销售及回款情况或难有增长,项目股权出售及资产盘活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至于危机自救的办法,杨栋表示,可通过促销售、快周转、出售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作开发等方式降杠杆减负债。
融资新规持续发酵
1月是房地产行业传统的发债高峰期,然而,这一传统在2021年被打破。
当前,房地产行业融资规模显著下降。根据贝壳研究院统计,2021年1月房企境内外债券融资累计约1630亿元,同比下降5.3%,2020年1月最后一周正值春节假期休市期,在减少一周交易日的情况下,今年首月发债规模未能超越上年同期。
自从2017年以来,房地产行业在新年首月的融资规模呈现大幅上涨趋势,比如,2020年首月发债规模为1721亿元,为全年峰值。贝壳研究院认为,历年首月均为房企债券融资的高峰,2021年首月债市火热符合传统发债节奏,但发债规模受融资新规影响低于市场预期。
2011年1月至2020年1月房企债券融资规模
数据来源:wind,贝壳研究院整理
不过,纵观去年的融资情况,融资增速已经有放缓态势。根据贝壳研究院统计,2020年房企境内外债券融资累计约12132亿元人民币,累计同比增长3%,累计增幅较2019年同期收窄10个百分点。
融资规模下降背后是不断收紧的政策环境。去年8月20日,监管机构首次提出“三道红线”政策,今年初,央行、住建部再次举行座谈会,“三道红线”的试点房企有望进一步扩围。
除了三个负债指标(剔除预收账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融资新规的实施细节更加严苛。杨栋表示,虽然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尚未正式出台,但新规实施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 从2020年10月份开始,试点企业每月15日前需填报参股未并表住宅地产项目、明股实债融资、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合作方股东投入净额、其他房地产相关表外有息负债等五项表外相关负债情况。对于房地产各种融资渠道、表内表外全面覆盖;
2. ? 2 个观察指标:拿地销售比不高于40%,连续三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需要对拿地资金来源等做解释;
3. ? 永续债券统计口径:2020年8月以前发行的永续债券可作为权益计算杠杆率等指标,2020年8月后发行的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永续债券在计算总资产、净资产等科目时应予以剔除。
随着融资新规的逐步实施,房企融资规模还将呈现下降趋势。贝壳研究院认为,2021年在扩大适用融资新规的影响下,更多房企主动“降负”,全年融资规模将保持低位,中小型房企或将率先感受到债市的紧张压力。
房企信用风险持续分化
万科集团董事会主席郁亮说,“三道红线”将改变行业游戏规则,那这种改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不同规模、经营及财务策略的房企信用风险持续分化。”这是杨栋给出的回答。
实际上,房地产行业的违规规模在明显增加。国泰君安认为,2020年以来,新华联(000620,股吧)、泰禾、天房及三盛宏业先后发生违约,地产行业合计违约本息金额148.84亿元,超出2018-2019的违约水平。其中,Top50房企泰禾集团(000732,股吧)共有6支债券发生违约,合计违约本息116.77亿元。
据中信证券(600030,股吧)统计,目前,境内发债房企中已发生债券实质违约共9家,其中仅泰禾集团曾属第一梯队房企,多数中小型房企违约均与多元化投资失败相关。
国泰君安认为,由于债券市场是限制融资的直接抓手,地产债一级市场发行量预计将会萎缩,未来择券机会将更多从二级市场中挖掘。该机构建议投资者规避红档、橙档并且土储不丰富房企以及小规模房企。
杨栋认为,融资新规导致金融机构在房企融资业务额度和贷款用途把控方面将更加谨慎,投资人投资偏好较为谨慎,逐步向经营稳健低负债的企业倾斜。
不同房企债务压力不同,杨栋认为,高周转、项目布局好、债务负担轻的龙头房企依靠自身规模优势,地位将更加稳固;高杠杆房企将会收缩业务扩张模式,减缓发展速度;中小房企通过加杠杆实现弯道超车的情况将更加难以实现,销售趋缓、去化不佳的中小房企信用风险加大。
高负债房企销售或难有增长
高负债房企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规模,都更令外界关注,尤其融资环境收紧叠加房企偿债高峰来临,对高负债房企而言无疑是一记重击。
贝壳研究院数据显示,2020年偿债规模约9154亿,同比增长28.7%,2021年到期债务规模(不含2021年将发行的超短期债券)预计将达12448亿元,同比增长36%,历史性突破万亿大关,直达1.2万亿元规模,房企偿债压力继续攀升。
房企到期债券规模(按存量债券统计) (CNY)
数据来源:wind,贝壳研究院整理
杨栋认为,高负债房企,以及合作开发比较多、担保规模大、资产证券化较多的企业,将面临融资渠道收紧的困境。“三道红线”限制了有息债务规模增速,高负债房企的新增债务主要用于借新还旧,依靠融资获取土地及扩张的可能性受到限制。
尤其是土储不丰富的高负债房企,国泰君安认为,这类房企一方面受政策限制难以大规模举债,债务滚续及土地投资受限;另一方面土储的匮乏又制约其经营性现金流的增长,在面对到期回售压力时,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杨栋认为,随着行业融资政策的进一步收紧,对于高负债房企,全年销售及回款情况或难有增长,项目股权出售及资产盘活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资金链断裂风险及债务接续压力进一步加大。
对高负债企业,当务之急是增加现金流,对此,杨栋认为,首要措施是快销售、高周转,其次是通过出售股权盘活资产回笼资金,快速降杠杆。
实际上,房企转让资产的力度在快速增加。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公开信息,11月,房地产行业产权转让项目共有23个,远超前10月总和,其中,央企转让地产项目股权项目19个,占比近八成。
近期房企子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来源:联合资信
合作开发和引入战略投资者也是降负债的重要方式,其他方式还包括资产分拆或上市。比如,2020年以来,房企积极拆分物业公司赴港上市,就是对降负债的反应。
10. 发行永续证券的条件是什么,通过什么机构发现,发行有哪些过程。
证券分为两种,一种是股权类的,一种是债券类的。股权类(股票、优先股等)一般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股权类可以认为是永续的;债权类证券一般是有偿还期限,所以我想题主说的永续证券应该是指永续债券。
在国外永续债券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了,在国内2013年我国第一个有永续概念的债权类金融产品出现——永续中票。2013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监管层鼓励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大力发展长期限债券品种的大背景下,推出了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就是我们说的“永续中票”)融资产品。永续中票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纳入现有中票管理框架下管理的创新结构产品。这就是我国的永续债券。
永续中票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通过在银行间市场流通。的发行条件是要企业符合一般中票发行条件(不知道可以网络,很容易的……),但是不一样的是永续中票额度与其他债券分开计算,也就是说不受“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因为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永续中票已经实现了全额计入权益科目并且利息可于税前抵扣。所以主要适用于资产负债率较高、面临国资委考核压力的央企以及地方国企。发行过程也与普通中票一致,中介机构(银行或者银行+券商)与需要发行的企业联系,并帮助其准备相应材料(这个是投行业务范围了,我就不细说了),然后提交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就可以了(详细可以网络普通中票发行过程……)。
以上是简单答案,如果需要了解细节欢迎追问!我觉得这样的题目给一点悬赏会更好……不然很容易没人愿意回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