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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18 02:22:39

『壹』 私募基金牌照办理需要什么条件价格

私募基金牌照备案的标准:
1、高管资格:高管必须至少有3名以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有从业资格,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之一必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①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②大专以上学历;
③1989年之前出生;
④有一定的金融从业经验;
2、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最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即200万;1000万的注册资本建议实收250万以上,注册资本500万的实缴200万以上;
3、办公条件: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系统中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律师实地尽调,办公面积没有具体要求,私募基金孵化园区也认可;
4、从业人员:最好有8名以上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
5、监管制度: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20个左右的制度性文件,协会必备制度为9-11个。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以实际备案时为准。

应答时间:2020-12-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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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证券行业分析的证券行业分析报告

第一章 行业运行情况
一、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一)股票市场:受多因素影响股指震荡下行,境内外融资遭寒流
(二)债券市场:利率债收益易下难上,信用产品走势分化
(三)期货市场: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市场量继续下滑
二、证券市场企业运行状况 25
(一)上市公司:整体运行状况一般,筹资水平继续下降
(二)基金公司:基金普遍趋于谨慎,蓝筹股获一致看好
第二章 政策解读
一、期货市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产品创新取得新进展
二、修订股票市场交易结算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准
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四、深交所修改规则,中小板竞价范围提高至10%
五、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
六、发改委发布《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七、一号文件62年首治水,10年将投4万亿元
八、证监会批准铅期货交易
九、深交所与北京海淀区缔结战略合作
十、国资委将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
十一、《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十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十三、《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四、《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十五、《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
十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十八、《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十九、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二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二十一、《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二十二、《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十四、《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二十五、《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十六、《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热点研究
一、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应缴个税
二、港交所敲定人民币IPO招股方案,两种模式并行
三、非外资B股公司外籍个人股东红利税收优惠终止
四、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系统上线运行
五、西南证券吸收合并国都证券
六、中期协下发《通知》严禁期货公司参与配资业务
七、证监会首批三家期货公司参与境外经纪业务试点筹备
八、中交股份创新方式回归
九、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换帅
十、证监会:完善分红政策,提升股东回报
十一、创业板拟新增两退市条件设退市整理板
十二、史上最严保代罚单:证监会撤销胜景山河两保代资格
十三、重庆啤酒七跌停,大成基金公开解释重仓原因
第四章 上市公司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八、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九、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营情况
(二)公司重大事项
第五章 关键指标

『叁』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规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法规信息
证监会公告
[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规内容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在聘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拟任人选的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等,对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用决定。
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基金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订聘用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限、投资管理目标与考核、保密事项、竞业禁止事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资标的物备选库的建立及变更、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做出统一安排。
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程序。
投资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职责行使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
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程序、职责范围等的管理。公司的紧急应变制度中应当包含投资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基金经理发现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
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公司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
公司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材料中,应详细披露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担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遵守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取得其前任职公司的书面鉴定,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应当责令公司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投资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中有关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做出详细解释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肆』 私募基金管理人何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内容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告》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是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呢?盈科私募投资基金专委会主任刘永斌律师做了以下5点解读。

1、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2、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基协视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外,我们还需了解:

《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点

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结论明晰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法律意见书》生效要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尽职调查清单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1.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1.2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3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4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1.5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2.公司股东

2.1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还须提供材料有: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 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2.5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3.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3.1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部门职责。

3.2 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4.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4.1 公司运营基本设施,请提供公司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4.2 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及情况说明)。

4.3 公司主营业务及兼营业务,请提供公司、子公司及关联机构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原始财务报表,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4.4 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外包服务协议。

4.5 公司与其他机构签署有外包服务协议的,请一并提供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公司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5.公司高管人员

5.1 公司目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并分别填写调查表。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等。

5.2 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6.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6.1 公司所涉及的法律与监管:公司所处行业监管部门及监管架构;公司所涉业务主要适用的政策法规以及执行情况;可预见的主要政策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上述法律法规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6.2 公司至今未结的,近两年已结的纠纷、诉讼及仲裁等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6.3 公司近两年至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若是,请提供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

6.4 关于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公司进行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报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

6.5 公司是否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如有请提供相关报道文件及公司声明。

6.6 公司及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请提供相关证明及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征信报告。

『伍』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适用于场内基金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原则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基本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全面的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投资人投资基金产品提出匹配建议的方法。
第三章审慎调查
第八条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第九条基金代销机构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代销后是否向基金投资人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代销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代销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第四章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第十二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
(一)低风险等级。
(二)中风险等级。
(三)高风险等级。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第十五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四)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五章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的合法合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完整的调查方法,规定清晰合理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基金投资人调查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积极型。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当面、信函、网上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价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的方式及时反馈给基金投资人。
第二十三条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至少了解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
(一)投资目的;
(二)预期投资期间;
(三)期望回报;
(四)投资经验;
(五)短期风险承受水平;
(六)长期风险承受水平。
第二十四条采用问卷等进行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定期提示基金投资人更新其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反馈,或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数据挖掘的方式进行评价的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六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内部控制保障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各个业务环节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当负责制定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销售的基金产品池,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设并维护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功能模块。
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的指导和管理下实施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理论和实践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匹配的方法,由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
第三十二条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强行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全面推行计划,同时补充和完善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和已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制定一至三年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全面推行计划,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后逐步达到各项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

『陆』 券商集合理财与信托产品和定向理财产品分别优劣势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也被称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还有一个独特的卖点,就是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部分参与。这部分资金可以弥补投资者损失及调动券商的积极性。如果产品亏损了,投资者还能获得券商以自有资金部分作出的补偿,有一定的“防护垫”作用。而且,产品的投资运作结果也关乎券商自有资金的安全与收益.
在被暂停了近3年的券商个人定向理财重新开闸后,基金专户理财也于日前正式放行,并且已有9家基金管理公司顺利搭上“头班车”。在2008年的理财盛宴中,“燕鲍翅”级别的定向理财逐步走入投资者视野,那么各大券商和基金公司又将怎样向众“饕客”们展示这道“理财尊品”呢?

门槛标准争论不一

根据已经下发到各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指出,基金专户理财的门槛为5000万元,通过专户理财,基金公司可以为大型机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一对一”的量体裁衣式理财服务,满足各类投资人的不同理财需求。而证券会1月28日晚间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券商个人定向理财的门槛,这也使得该门槛成为业界普遍争论的焦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各证券公司对券商个人定向理财的门槛依然争论不一。一些中小型规模的证券公司认为,由于针对的客户群体是个人,那么业务门槛就应该相对比机构客户低,100万元可能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起点。但一些大型券商却希望门槛能高于800万元之上。执掌过机构定向理财业务的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汪建告诉记者,“希望门槛提高,也是希望参与此项业务的客户有更高的承受能力。同时,由于定向理财是一对一式的定向服务,在券商投资经理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能更好地面对每一个客户,提高业务门槛也合情合理。”

同打“个性化服务”牌

无论是券商个人定向理财,还是基金专户理财,都将理财服务着眼于“个性化”之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郭特华表示,“基金专户理财业务的推出,有利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有利于优化客户结构和资产结构,促进基金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此前也大打“个性化”服务牌的券商个人定向理财,又将如何应对这一新出炉的竞争对手呢?

券商理财更广泛灵活

汪建告诉记者,对于专户理财这一业务,基金公司的确有着更为成熟的经验。而由于受利益导向,5000万元为门槛的专户理财势必将由一家基金公司最优秀的投资经理来执掌。但对于券商们来说,从事定向理财业务仍有着其独有的优势。

首先,从客户群体来说,基金专户理财的门槛要明显高于券商个人定向理财。基金专户理财只能接受5000万元以上资产投入的客户,而券商个人定向理财的门槛可能为800万元,甚至低至100万元,其客户群体更加广泛。

其次,在营销模式上,基金公司的直销团队较少,大多数通过银行柜面渠道,这类营销对象大多为散户,直接接触机构大客户的机会较少。但证券公司与之不同的是,旗下的各大营业部的每一个员工都可以成为其营销人员,而大型券商更可以利用广泛的营业部资源。

第三,由于此前集合理财客户基本为10万元以上的机构客户,因此在掌握大客户资源上,券商也有着更大的优势。

第四,在产品设计上,券商个人定向理财产品可以涉及类似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而这一范围却是基金专户理财中尚未规定的。因此,券商个人定向理财相比基金专户理财,可以更广泛、配置更灵活。

上面我也是找的,希望对你用用途,个人认为目前投资市场很不理想,目前来看还是暂时回避为好。

『柒』 谁有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的《证券市场基础》《证券投资基金》的真题

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全真试题
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0.5分,共30分。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1879年,英国公布( ),使投资基金脱离了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形式。
A.《股份有限公司法》
B.《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C.《投资顾问法》
D.《投资公司法》
2.与股票、债券不同,证劵投资基金反映的经济关系是( )。
A.所有权关系
B.债权债务关系 考试大论坛
C.信托关系
D.合伙投资关系
3.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 )为基础。
A.市场供求关系
B.市场存款利率
C.基金份额净值
D.基金份额总额
4.下列各项中,不是基会合同的当事人的是( )。
A.基金销售机构
B.基金份额持有人 来源:考试大网
C.基金管理人
D.基金托管人
5.以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为投资对象,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各样的基金组成的基金称为( )。
A.指数基金
B.基金中的基金
C.伞型基金
D.信托投资单位
6.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A.50%
B.60%
C.70%D.80%
7.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是( )。
A.操作风险
B.系统性风险
C.非系统性风险
D.管理运作风险
8.QDⅡ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
A.5%
B.8%
C.10%
D.20%
9.封闭式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要达到( )人以上。
A.100
B.200
C.500
D.1000
10.通过证券营业部进行发售封闭式基金份额的方式称为( )。
A.网上发售
B.网下发售
C.回拨机制
D.回购机制
11.根据有关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 )。
A.1%
B.2%
C.5%
D.8%
12.由于ETF基金标的指数调整而出现的现金替代属于( )。
A.可能现金替代
B.禁止现金替代
C.可以现金替代
D.必须现金替代
1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B.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
C.从事证券经营等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D.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14.考察基金产品线的内涵角度一般不包括( )。
A.产品线的长度
B.产品线的宽度
C.产品线的深度
D.产品线的高度
15.下列不属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是( )。
A.风险控制制度
B.员工自律
C.公司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和各项业务的监督控制
D.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员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
16.开放式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主要阶段是( )。
A.签署基金合同阶段
B.基金募集阶段
C.基金运作阶段
D.基金终止阶段
17.增发新股的资金清算属于( )。
A.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
B.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
C.场外资金清算
D.场内资金清算
18.托管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是( )。
A.环境控制
B.风险评估
C.控制活动
D.信息沟通
19.基金销售的( )反映了从投资者的需要出发向投资人销售合理的产品,坚持了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也是监管机构对基金销售的要求。
A.服务性
B.专业性
C.持续性
D.适用性
20.基金的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并应当归人基金财产。( )
A.10%.25%
B.5%,25%
C.10%,30%
D.5%,30%
21.营销组合四大要素不包括( )。
A.产品
B.费率
C.促销
D.售后服务
22.销售业务流程控制的内容不包括( )。
A.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
B.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
C.制定《投资人权益须知》
D.制定客户服务标准
2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个月的除外。
A.6
B.9来源:考试大
C.12
D.15
24.( )定期评估基金行业的估值原则和程序,并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提出具体估值意见。
A.基金管理公司
B.托管银行
C.基金估值工作小组
D.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来源:www.examda.com
25.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A.基金管理人
B.基金托管人
C.基金登记机构
D.监管部门
26.基金( )对其资产按规定进行估值。
A.每日
B.每周
C.每月
D.每季
27.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应计人( )。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B.持有至到期投资
C.贷款和应收款项
D.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8.假设某封闭式基金7月18H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5000万元人民币,7月19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5125万元人民币。该股票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为0.25%。那么,该基金7月19日应计提的托管费是( )元。
A.2397
B.2406
C.2431
D.2439
29.通常情况下,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H的( )估值。
A.平均价
B.收盘价
C.开盘价
D.预期收益的现值
30.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属于( )。
A.利息收入
B.投资收人
C.其他收入
D.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1.下列各项不属于基金费用的是( )。
A.管理人报酬
B.托管费
C.交易费用
D.基金申购费
32.关于基金税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B.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征收印花税
C.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D.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3.代表基金份额10%以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此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 )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问、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A.10
B.15
C.30
D.45
34.基金合同的主要披露事项不包括( )。
A.基金运作方式
B.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C.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D.风险警示内容
35.目前较为合理的评价基金业绩表现的指标是( )。
A.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B.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
C.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D.净值增长指标
36.关于基金监管目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保护投资者利益
B.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C.消除系统风险
D.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37.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是( )。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银监会
C.证券交易所
D.中国证券业协会
38.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旨在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公平对待不同组合所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B.《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C.《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D.《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39.某基金名称显示了投资方向,那么它应当有( )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该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A.50%
B.60%
C.80%
D.90%
40.假定证券A的收益率分布如表1所示。

那么,该证券的期望收益率为( )。
A.20.6%
B.21.6%
C.22.8%
D.23.6%
41.在证券组合管理的基本步骤中,投资时机的选择是( )阶段的主要工作。
A.进行证券投资分析
B.组建证券投资组合
C.投资组合的修正
D.投资组合业绩评估
42.假设证券组合P由两个证券组合I和Ⅱ构成,组合Ⅰ的期望收益水平和总风险水平都比Ⅱ的高,并且证券组合Ⅰ和Ⅱ在P中的投资比重分别为0.48和0.52,那么( )。
A.组合P的总风险水平高于Ⅰ的总风险水平
B.组合P的总风险水平高于Ⅱ的总风险水平
C.组合P的期望收益水平高于Ⅰ的期望收益水平
D.组合P的期望收益水平高于Ⅱ的期望收益水平
43.关于市场组合,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
A.它包括所有风险资产
B.它在有效边界上
C.市场组合中所有证券所占比重和它们市值成正比
D.它是资本市场线和无差异曲线的切点
44.下列不属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假设条件的是( )。
A.投资者都依据期望收益率评价证券组合的收益水平,依据方差(或标准差)评价证券组合的风险水平
B.投资者对证券的收益、风险及证券问的关联性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
C.证券市场的风险波动强度不大
D.资本市场没有摩擦
45.下列( )不是资产配置的目标。
A.改善投资者面临的环境
B.降低投资风险
C.提高投资收益
D.消除投资者对收益所承担的不必要的额外风险
46.确定资产类别收益预期的主要方法有( )。
A.风险收益法
B.情景综合分析法
C.预期收益最大化法
D.成本收益法
47.买人并持有策略、恒定混合策略、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中不包括( )。
A.支付模式
B.收益方式
C.有利的市场环境
D.对流动性的要求
48.采用( )策略时,股价上升卖出股票,股价下跌买入股票。
A.战略性资产配置
B.恒定混合策略
C.战术性资产配置
D.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49.下列属于消极性股票投资策略的是( )。
A.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投资策略
B.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的投资策略
C.市场异常策略
D.指数型投资策略
50.市盈率和市净率是基本分析的重要指标,某公司的股价为15元,每股净利润为0.5元,每股净资产3元,其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 )。
A.30;5
B.5;30
C.7.5;5
D.7.5;30
51.股票投资风格指数是对股票投资风格进行( )的指数。
A.风险评价
B.业绩评价
C.资产评价
D.负债评价
52.常见的市场异常策略不包括( )。
A.小公司效应
B.低市盈率效应
C.行业周期效应
D.被忽略的公司效应
53.以投资期分析为基础,债券互换的类型不包括( )。
A.替代互换
B.市场问利差互换
C.交叉互换
D.税差激发互换
54.选择债券指数化投资的原因不包括( )。
A.可获得超越市场的收益
B.经验证据表明积极型的债券投资组合的业绩并不好
C.指数化组合管理所收取的管理费用更低
D.选择指数化债券投资策略,有助于基金发起人增强对基金经理的控制力
55.( )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曲线的一点。
A.两极策略
B.子弹式策略
C.梯式策略
D.指数化策略
56.某贴息债券面值为100元,3月1日的贴现价格为98元,5月1日到期,采取单利计算,则到期收益率为( )。
A.1.5%
B.4.5%
C.6%
D.9%
57.使用现金比例变化法,首先需要确定基金的( )。
A.投资目标
B.特殊现金比例
C.投资结构
D.正常现金比例
58.对管理公司本身表现的衡量属于( )。
A.基金衡量
B.公司衡量
C.微观衡量
D.绝对衡量
59.特雷诺指数考虑的是( )。
A.总风险
B.市场风险
C.非系统风险
D.部门风险
60.假设某基金每季度的收益率分别为8%、2%、-5%、-3%,那么该基金的简单年化收益率和精确年化收益率分别为( )。
A.2%:1.51%
B.1.51%;2%
C.0.5%;0.38%
D.0.38%;0.5%
二、多选题(共40题40分,每题1分。以下备选项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符合题目要求,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 )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A.股票
B.债券
C.公司型基金
D.契约型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作用主要包括( )。
A.为中小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
B.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C.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D.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包括( )。
A.基金销售机构
B.基金投资咨询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基金评级公司
4.依据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 )。
A.封闭式基金
B.契约型基金
C.开放式基金
D.公司型基金
5.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D.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6.公募基金主要具有的特征有( )。
A.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同定
B.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
C.主要以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富裕阶层为日标客户
D.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7.成长型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 )。
A.有较大升值潜力的公司股票
B.新兴行业股票
C.大盘蓝筹股
D.政府债券和公司债
8.1OF与ETF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
A.申购、赎回的标的不同
B.申购、赎回的场所不同
C.基金投资策略不同
D.对申购、赎回限制不同
9.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
A.1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8.可转换债券
C.期限在1年以内的央行票据
D.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浮动利率债券
10.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核准文本中,被称为“草案”的有( )。
A.基金上市交易草案
B.基金合同草案
C.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D.招募说明书草案
11.折(溢)价率反映( )之间的关系。
A.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
B.封闭式基金份额净值
C.基金份额面值
D.二级市场价格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 )。
A.9:00~11:OO
B.9:30~11:30
C.13:00~15:00
D.13:00~15:00
13.ETF交易中,办理场外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ETF份额申请,其认购金额是( )的乘积。
A.认购价格
B.认购份额
C.1-认购费率
D.1+认购费率
1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决策程序,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
A.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
B.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C.基金投资部制定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
D.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15.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设置包括( )。
A.投资管理部门
B.风险管理部门
C.市场营销部门
D.基金运营部门
16.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有( )。
A.合法、合规性原则
B.全面性原则
C.审慎性原则
D.适时性原则
17.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有下列( )行为。
A.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B.承诺投资收益
C.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D.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18.关于基金财产保管的基本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B.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应抵消
C.基金托管人没有单独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
D.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19下列各项属于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原则的有( )。
A.合法性原则
B.完整性原则
C.灵活性原则
D.审慎性原则
20.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
C.投资股票
D.向他人提供担保
21.下列基金资产账户中,属于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的账户有( )。
A.银行存款账户
B.结算备付金账户
C.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
D.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
22.交易所资金清算包括( )。
A.增发新股的资金清算
B.股票、债券买卖的资金清算
C.申购新股的资金清算
D.回购交易的资金清算
2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复核的财务报表有( )。
A.基金资产负债表
B.基金经营业绩表
C.基金收益分配表
D.基金净值变动表
24.基金营销的微观环境指与公司关系密切、能够影响公司服务顾客的能力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 )。
A.人口
B.客户
C.公众
D.竞争对手
25.基金客户服务方式包括( )。
A.电话服务中心
B.邮寄服务
C.“一对一”专人服务
D.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26.开放式基金的费用主要包括( )。
A.管理费
B.托管费
C.申购费和赎回费
D.持续销售服务费
27.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最近5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B.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C.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3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D.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28.下列各项属于我国基金销售渠道的有( )。
A.证券公司
B.独立的理财顾问
C.商业银行
D.基金超市
29.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有( )。
A.对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考核、行为监控等功能
B.交易清算、资金处理的功能
C.提供投资资讯功能
D.对所涉及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对账作业的功能
30.关于QDⅡ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披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B.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次日披露
C.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D.基金资产的每一买人、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计算中得到反映
31.基金销售过程中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费用包括( )。
A.基金申购费
B.基金赎回费
C.基金转换费
D.基金托管费
32.基金的会计核算对象包括( )的核算。
A.投资类
B.负债类
C.资产负债共同类
D.损益类
33.持有证券的上市公司行为的核算涉及( )等公司行为的核算。
A.新股
B.红股
C.红利
D.配股
34.与基金利润有关的财务指标包括( )。
A.本期利润
B.毛利润
C.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D.未分配利润
35.我国对( )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必须征收营业税。
A.银行
B.非银行金融机构
C.个人投资者
D.非金融机构
36.下列属于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的有( )。
A.对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B.违规承诺收益
C.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D.登载基金过往业绩
37.基金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原则包括( )。
A.真实性原则
B.准确性原则
C.规范性原则
D.及时性原则
3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ETF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业务规则有( )。
A.《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B.《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C.《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D.《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39.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
A.基金基本情况
B.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C.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D.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
40.QDⅡ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英文为准
B.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汁算并披露净值信息
C.当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D.QDⅡ基金应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净值信息

『捌』 怎么提交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玖』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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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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