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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券公司推广投资起点

发布时间:2021-11-19 15:40:51

A. 想了解金融投资 想了解那些理财工具

想在金融工场投资,请问下理财需要了解具体产品吗?

是的,做到知己知彼才是明智之举嘛。理财不可盲目只关注平//台的收益,除收益之外,还应当多了解理财产品的属性、风险性、资金流动性、还款方式等因素。 金融工场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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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的区别
如题,我想知道什么是金融产品,什么是理财产品,并举几个例子,还有我想知道农行有哪些个人理财产品,最好举几个例子,万分感谢!!!!

jinyugong | 08-05-18
基础金融产品,也称原生金融产品是指能直接形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和约. 衍生金融产品是相对与原生金融产品而言的,他是原生金融产品的衍生物.存款\
保险
\期货\外汇......全部是金融产品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

债券型——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信托型——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挂钩型——产品最终收益率与相关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如与汇率挂钩、与利率挂钩、与国际黄金价格挂钩、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与道·琼斯指数及与港股挂购等。

QDII型——所谓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合格商业银行,由合格商业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品牌介绍:
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内最早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银行之一,“本利丰”人民币理财业务作为农业银行面向人民币理财市场的主打品牌,创立于2005年初。经过不断的创新与发展,产品类型覆盖各类投资者,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拥有了稳定的客户群体。
“本利丰”人民币理财产品按结构可分为“债券收益型”、“信托连接型”、“结构性存款类”等品种;按本金及收益类型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等品种。

产品介绍:

1、债券收益型
债券收益型“本利丰”人民币理财业务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发起的,以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金融资产为支撑,向公众发售的具有较高收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通过专业的投资理财和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相对普通存款较高的收益。

产品特点:
风险低: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为投资对象,信用等级高,市场风险低,本金及收益都有保障;
收益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指派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经理进行理财产品资产的运作管理,收益率高于同期储蓄存款。

目标客户群:
追求本金安全,收益固定的保守型投资者。

2、信托连接型
信托连接型“本利丰”人民币理财业务是指主要投资于由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主要连接的信托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新股申购等。

产品特点:
收益高:信托计划产品连接项目一般都为我行资质优异、收益相对稳定的项目或企业,能保证较高的收益率。
风险可控:此类产品大多有第三方银行担保,在安全性上要高于单纯的信托投资项目。同时在投资过程中,我行会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

目标客户群:
在兼顾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更高收益的稳健型投资者。

3、结构性存款类
是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附加一定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银行根据对利率、汇率、黄金、石油、股票价格等指数的预期走势,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期权,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的理财产品。客户购买结构性产品的同时,通过出卖在汇率或利率方面的选择权,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从而获得高于目前的普通存款利率的回报。

产品特点:
收益区间大: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通常由于其挂钩标的类型、走势及计算方式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在收益保障上也有保本型、保本保息型、保障收益型等不同品种。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目标客户群:
适合知晓产品结构及风险收益状况,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追求收益最大化的激进型投资者。

“汇利丰”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是农业银行在个人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与汇率、利率、商品价格、股票指数或信用体的信用状况等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产品。“汇利丰”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金钥匙-汇利丰”个人外汇理财产品系列。自2004年首次推出以来,“汇利丰”迅速在国内个人外汇理财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和知名度,深得广大零售客户的推崇和信赖。

服务特色:
1、收益较高。由于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一些结构,因此您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一般而言,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收益都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产品甚至是同期限储蓄存款利率的6倍以上。
2、投资安全。目前理财产品客户均享有农业银行本金100%保障,绝大部分产品客户均有最低收益保障。
3、选择灵活。农业银行发售的产品包括恒利得、利涨得利、步步高等10余种主流产品,投资者根据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选择购买不同的结构性存款,从而获得不同水平的收益。
4、办理方便。农行网点遍布全国,投资者可以方便购买。起点较低,1000美元或5000港币即可

"汇利丰"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推出的一项新型的理财业务,以投资人的人民币存款作为本金,挂钩汇率、利率、商品价格、股票指数或信用体的信用状况等国际金融市场指标,根据挂钩指标的表现使投资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人民币投资收益。"汇利丰"人民币结构性存款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金钥匙-汇利丰"理财产品系列,2006年8月在深圳试点推出,获得较好的市场反应。

服务特色:
1、收益较高。由于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一些结构,因此您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一般而言,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收益都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2、海外投资。该产品可以让您有机会以人民币本金投资境外市场,拓宽了投资渠道,分享世界经济成长。
3、投资安全。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的客户享有100%的本金保障。
4、分散风险。境外挂钩指标与国内资产市场的相关性较小,加入投资组合中可以有效分散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
5、办理方便。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全国,投资者可以方便购买。

信托理财业务指我行向投资者募集理财资金,募集完成后,我行作为委托人,将理财资金全部或部分按照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按照事先确定的方式投资于信托项目的业务。根据信托项目项下信托公司管理运用资金的方式,信托理财分为证券投资信托理财、非证券投资信托理财、其他信托理财。其中证券投资信托理财指在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进行投资运作的信托理财业务;非证券投资信托理财指以贷款、信贷资产回购等方式向客户提供信托融资的信托理财业务。

产品特点:
投资范围广,能够满足客户资金保值、增值等多种需求。
起点金额5万元人民币,并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代理推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我行受证券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其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业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产品特点:
专家理财——由专业的投资理财机构,即证券公司,为您提供专门的理财服务。
安全托管——由具有托管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您提供完善的托管服务。

如何办理:
1、开户。投资者持有效证件到在我行代理销售网点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及开立TA账户。
2、认/申购。投资者可在计划发行募集期或开放期内到我行网点申请购买计划份额,并签署三方合同,填写认/申购凭证。
3、赎回。投资者可在计划开放期内到我行网点将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申请卖出,并填写赎回凭证。

常见问题解答:
问:认/申购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起点限制吗?
答: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投资者购买限定性计划的起点金额为5万元,购买非限定性计划的起点金额为10万元。

B. 如何代理一个证券公司平台

很简单,其实你可以主动找证券公司联系,做编外经纪人,建立一种合作关系,你把客户带到该证券公司开户,然后这些客户所产生的佣金你可以提成,当然,提成比例需要协商,也就是说,看你的客户资源是否够好

你所说的那家投资公司其实就是类似这样的操作

个人代理营业部是不可能的,你所要做的就是,跟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协商一个类似经纪人的模式,但是不是经纪人,因为你不是去做该公司的经纪人,而是建立一种合作关系

这个,你可以找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谈谈

C. 想做股票推荐一个佣金少的证券公司!佣金起点少点的

华泰证券,万2佣金,全国最低。资金不限

D. 个人炒股票一定要到证券公司代理开户吗

是要去证券,证券其实是替你在上海和深圳的股票交易所,大约需要90元的费,交易的手续费大概是0.4%左右,每家证券是不一样的。
流程:
1.到证券,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账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2.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账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等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资金账户。
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理财。
5.手续费在100元左右(每家证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时,一般免费。
6.买理财必须委托证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一家证券。

E. 请问关于证券公司能否投资实业的问题您有得到解决吗我也在做这个问题的研究,想跟您咨询下。谢谢

我觉得不行。
证券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经营范围都是需要批准后才能展开,而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投资实业(即持有实业类公司股权或股份)。
如想持有实业类公司股权或股份有一种方法,就是成立直投子公司,具体条件要求比较高,可参见《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F. 求香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推广方案或中资券商在香港子公司经纪业务的任何方案

还不就是向目标客户说港股如何有投资价值,交易品种如何多样,收费如何便宜。

G. 请问“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是什么业务

证券开户需要本人亲自证券公司柜台进行办理,不能代办。
开户流程:
1、携带身份证、股东卡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核查投资者的交易经验年限,并详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
3、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
4、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5、投资者仔细阅读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抄录一段声明。根据相关规定,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资格后,T+2日正式开通;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但仍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则需T+5日才能开通。

H. 代理推广机构什么意思

就是你投钱推广,他们来帮你进行操作,亏了是你的,赚了是你们的

I.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条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
第二十六条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人;
(四)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已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日通过该平台完成数据备份;尚未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月通过证券期货行业数据中心规定的方式进行数据备份。
第三十一条 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每日将集合计划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数据,同时发送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集合计划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三十五条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集合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第三十七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集合计划。
根据集合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集合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第四十一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三)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集合计划展期,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客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客户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七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
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一)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二)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十条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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