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制”对你有何启发
美国证券市场及其诉讼制对我们国家来说是一种借鉴,应该借鉴美国国市场制度比较完善
2. 私有化风波仍未结束 马斯克与特斯拉面临股东起诉
盖世汽车讯据外媒报道,美国一名联邦法官表示,特斯拉公司及其CEO埃隆·马斯克(ElonMusk)因为曾误导股东而必须面临一场诉讼。此前,马斯克在Twitter上表示,已经获得了将特斯拉私有化所需的720亿美元资金。
(图片来源:特斯拉官网)
4月15日,美国地区法官EdwardChen裁定,特斯拉股东可以试图证明,马斯克在2018年8月7日所发布的推文,意在对股东进行欺骗。这位法官称,股东还可以证明马斯克的推文是导致特斯拉股价波动的直接原因,特斯拉股价波动造成了数十亿美元损失。特斯拉没有在第一时间对置评请求做出回应。
法官表示,在这起9名股东的集体诉讼中,理性的投资者可以将马斯克8月7日的推文视为其已经无条件获得私有化所需的资金。法官表示:“(马斯克的推文)读起来的确是这个意思,但是这种说法并不符合事实。”
法官驳回了特斯拉和马斯克认为推文不存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的观点,因为如果特斯拉想要私有化,公司的股东必须要批准该交易。
这起集体诉讼案涵盖了在2018年8月7日至8月17日期间买卖过特斯拉股票的股东。这些股东的律师没有立即对置评请求做出回应。
2018年8月7日,马斯克在Twitter上表示:“我正在考虑以420美元每股的价格对特斯拉进行私有化。资金已经有保障。”在发布了这条推文之后,特斯拉的股价较上一个交易日提升了13%以上。但是不久之后,该公司股价再度回落,2018年8月17日,公司股价相比推文发布之前的水平跌落了11%。
一些投资人认为,马斯克的这条推文,旨在榨干那些看跌特斯拉股价的做空者,很长时间以来,这些做空者都让马斯克不胜其烦。2018年8月24日,马斯克在Twitter上宣布,特斯拉将放弃私有化。
一个月之后,他同意支付20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和解,在这之前SEC对特斯拉发起了欺诈指控。SEC还要求马斯克卸任特斯拉董事会主席,并且还要求马斯克未来在发布推文之前需要先接受特斯拉公司律师的审查。除了马斯克缴纳的2000万美元罚款之外,特斯拉也向SEC缴纳了2000万美元的罚款用于和解。
在此事件之后,特斯拉的股价几乎翻了一番,《福布斯》杂志的报道称,马斯克当前的身价为376亿美元。4月15日,特斯拉股价收盘时上涨了19.94美元,至每股729.8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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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多家纽约律所对红黄蓝开启集体诉讼调查了吗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迅速引发了美国法律界关注,11月24日,RYB Ecation, Inc(NYSE:RYB)股价大跌38.41%。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截止发稿,至少已有两家纽约律所已经正式启动对该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的集团诉讼调查。
美国罗森律师事务所(Rosen Law Firm)和美国成美律所事务所是最早宣布正式调查的两家律所。
柳治平向本报表示,目前正在案件最初阶段,越多的股东支持,代理股东进行集体诉讼的性越大。而一般来讲,遇到多家律所进行诉讼的时候,一般法院会协调为一个案件。
柳治平律师未对案件可能的结果和处罚情况进行评论。截止发稿,罗森律师事务所未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的询问。
据多家媒体报道u001d,中国警方在11月24日已经开始调查该公司在中国的幼儿园给数名儿童不明药物, 体罚儿童·,以及导致儿童被猥亵的指控。截止发稿,调查结果仍未公布。
5. 造假300亿的康美或面临集体索赔,股民们胜诉的概率有多大
一度风靡一时的康美医药300亿假账事情又拥有重大进展,该企业将遭遇最恐怖的不良影响—让投资人蒙受损失。三月二十六日,广州中院发布消息,自17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十月十五日(含)止,凡以公布竟价方法选购康美医药股权并将在其闭市后再次拥有的投资人,可于2020年四月二十五日前添加康美医药的民事诉讼程序,一同向康美医药理赔。
和之前一样,在销售市场上解了一般投资人结果才坐了两年牢再次出去当亿万富豪的状况实际上并许多,因此 康美作假案的集体诉讼能取得成功,也可以具有震慑功效,让居心叵测的人见到违法犯罪成本费早已不会再那麼低了。
6. 迅雷在美国遭集体诉讼案了吗
近日,迅雷在美国因证券欺诈案被投资者提出集体诉讼至纽约南区法院。
诉讼申请显示,迅雷2017年10月份宣称向区块链领域进军,随后绑定玩客云服务推出玩客币(12月份更名为“链克”)原告称,迅雷在明知ICO(代币首次发行)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还对其正当性进行虚假陈述,导致股价深受影响。
对此,迅雷相关人员向蓝鲸TMT记者回应称,上市公司在海外遭遇集体诉讼属正常情况,会按流程进行处理。
7. 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一审宣判,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赔偿证券投资者因年度报告等虚假陈述侵权造成的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8. 为什么红黄蓝教育机构在美引发集体诉讼
1. 近期,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引发各界关注。近日,美国纽约两家律师事务所宣布,将对红黄蓝幼儿园所属的公司是否涉嫌违反美国证券法进行调查。
柳治平说,“按照惯例来说,这种案件的民事责任都由发生地法院管辖,至于刑事案件,还有取证、适用法律等等问题,都是比较现实的。”柳治平进一步解释,红黄蓝所属公司在美国上市,因此可以进行维护股东权利的诉讼,但案件中的民事伤害,原则上只有所属地才有管辖权。红黄蓝是中国企业、受害儿童是中国人、涉案行为发生在中国,所以对儿童的赔偿责任诉讼在美国法院提起的可能性不大。
9. 马斯克2018“推特门”诉讼仍未结束
近日,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法官爱德华·陈(EdwardChen)表示,对于股东向马斯克发起的诉讼,特斯拉及马斯克本人必须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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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投资人认为,马斯克这条推文是打压卖空者的策略。长期以来,预测特斯拉股价将下跌并做空特斯拉股票的投资人一直令其感到不悦。
马斯克又在2018年8月24日发推文称,特斯拉仍将是一家上市公司。一个月之后,马斯克同意支付2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1亿元)的民事罚款,以解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欺诈指控。SEC还要求马斯克辞去董事长一职。此外,特斯拉与监管机构还达成了2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1亿元)的单独和解协议。
从那以后,特斯拉的股价几乎翻了一番,据《福布斯》杂志称,马斯克的身价为37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657亿元)。
特斯拉和马斯克曾辩称,私有化的交易是需要特斯拉董事会批准的,因此马斯克的推文不存在捏造或误导性。
爱德华表示,在这起由九宗独立的诉讼案合并而成的集体诉讼案中,有些投资者可能会视这条推文为马斯克已获足够资金将特斯拉私有化的信号。“这个声明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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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集团诉讼的借鉴美国
中国设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同样是为了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设立,但它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着显著区别:
1、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不同。我国代表人诉讼是由其他当事人明确授权产生或由人民法院与多数人一方商定;而美国集团诉讼则是以默示方法消极认可诉讼代表人的代表地位。
2、我国代表人诉讼明确了将不确定人数转化为确定人数的程序,即权利登记程序。通过向法院登记,使群体成员人数确定下来。对于法院公告期未明示参加诉讼的,不作为群体成员。而集体诉讼则采用相反的做法,规定法院公告期间没有明确申请排除于集团之外的,视为参加诉讼。
3、判决扩张的方法不同。我国代表人诉讼判决是对未作登记的权利人间接有扩张力,即在权利人独立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裁定适用对群体诉讼的判决和裁定,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判决是直接扩张于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
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各有特点,具有各自相应的功能。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施行有其独特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背景,它在实际运行中虽然也存在着自身缺陷,但是其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特点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与注意。
代表人诉讼在诉讼标的的“共同利益关系”上限制十分严格。而在最初的英国代表人诉讼判决中,也要求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必须具有“同一”利益。1966年前,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加拿大,都将“共同的利益”作为适用集团诉讼的要件,而对如何理解“共同的利益”,判例法倾向于保守的解释,从而束缚了集团诉讼的发展。196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改后,明确规定将集团诉讼所有成员存在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作为集团诉讼的适用要件,虽然共同的法律问题和共同的事实问题的含义不十分明确,但是一系列的判例承认了共同的法律问题或共同事实问题外延的广泛性。所谓“共同的法律问题”,比如征税中关于某种税收规定所引起的争议,多数纳税人便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问题,又如带有种族歧视色彩的法规或规定所引起的争议,认为该法规或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多数人构成一个集团,而在同一公害产品责任事故、交通事故中的所有受害人,便认为是具有共同事实问题的集团,可以提起集团诉讼。这样的规定显然更具灵活性,更有利于人们在群体性纠纷中利用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关于诉讼标的的规定十分严格,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弊端,应考虑适当放宽。
代表人诉讼判决的拘束主体范围比较明确,即申请加入诉讼然后受到拘束,而集团诉讼相反,判决是对不确定的集团成员生效,除非申请退出。美国在80年代对集团诉讼所作的调查显示,在1938年采用申报加入的制度下,只有15%的被害人加入这类诉讼,因此只能解决15%的损害问题;而1966年采用申报退出才不受拘束的制度后,申请“退出”的也差不多是15%,也就是说,可以解决85%的纷争。两种制度解决纠纷所发挥的功能有很大差异。因此,有学者建议,我国代表人诉讼是否可以将现在的权利登记程序视为一种过渡,而将来也考虑在立法上作出相应修正。
在一些具体领域,如证券、环境权益等纠纷中,也一直有人呼吁直接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但由于我国已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因而在我国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适当借鉴集团诉讼的优点,予以改进,使之更好地发挥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功能,应该是更为可行、稳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