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证劵公司归属哪个上级单位分管
公司住所所在地的证监局 在往上是证监会
② 锦州证券公司天津营业部上级主管部门是那个
你好,并没有锦州证券这个公司,或者其不是证券业协会会员。
一般证券公司的级别划分如下
营业部-分公司-总部
如果是进行业务投诉打客服电话解决即可。如果解决不了也可前往当地证监会进行投诉。
天津证监会地址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98号.
③ 证券公司如何争取上级公司支持与资源,为地方政府与企业做好服务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市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到2009年,全市中小企业确保每年有1家公司实现上市,力争2家,总数达到4-8家;争取每个区县和高新区均有中小企业实现上市;按照“上市一批、储备一批、培植一批”的工作思路,在全市培植30家以上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保持我市中小企业上市的后劲和活力;每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为上市目标,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中小企业达到2-3家,新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达到5—10家。
二、工作重点
目前,我市已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达128家,居全省第一位,具备较好上市条件且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约20家,为实现中小企业上市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要抓住中小企业板推出的有利时机,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一)建立企业上市融资推介工作制度。市政府每年举办一次企业上市融资推介会议,搭建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的联络平台,促进双方交流协商,力求达成合作意向。要积极宣传上市融资对加快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促使具备条件的企业适时进入上市辅导期,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按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产质量好、经济效益突出、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要求,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进行选拔培育。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将条件成熟的企业及时纳入后备资源管理,对上市无望的企业及时淘汰出局,始终保持30家左右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要针对后备资源企业实际,着重抓好重组优势资产、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主业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工作,为实现企业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三)推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作。要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做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要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子公司与母公司同业竞争;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市及各区县、高新区体改部门要继续推动有关公司按时召开股东大会,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按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分红等,认真履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尽的各项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11号审核备忘录(新修订)的规定,我市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前,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其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可以在三年后全部或部分上市流通。各区县、高新区要高度重视这类公司的上市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做好原挂牌企业上市融资及有关工作。国家对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以后,我市40多家原自动报价系统挂牌公司被摘牌,其中万杰高科、山东药玻已分别实现上市,汇宝纸业、山东万鑫通过吸收合并也已实现间接上市。但是,多数公司的股票流通问题未能解决,社会压力很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原挂牌企业的上市融资及有关工作:一是继续推动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做好直接上市工作,加大培植力度,力争早日实现上市;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要求,做好吸收合并工作,争取有更多的公司实现间接上市;三是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报情况,加强沟通,争取摘牌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转让;四是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五是耐心细致地做好股民的来电来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五)加快民营化改制企业的上市工作。《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其公司三年后方可上市。但根据最新政策和竞争性行业国退民进的要求,民营化改制后大股东的变化并不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改变的,这些企业的上市融资已不存在明显障碍。我市近几年完成民营化改制企业的资产质量、企业效益和公司管理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民营化改制企业的上市融资工作。
(六)做好中小企业上市前的资产整合。目前,我市有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多数主营业务规模较小,利润相对偏低。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或摘牌企业)尽管企业总规模较大,但主营业务所占份额却相对较小;有的企业虽然主营业务突出,效益较好,但作为集团公司的多个子公司之一,资产规模和收益仍显薄弱。这些公司多数需要进行资产调整,在工作中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于资产调整比例过大,影响连续经营和计算利润的,要在上市条件成熟前抓紧调整;对于将少量优质资产注入即可达到上市条件的,要注意调整后对公司总利润影响比例不要超过30%,以免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而影响上市时间。
(七)促进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市仍有部分具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尚未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依据上市条件,力争每年有5-10家此类企业改制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保持我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后劲。有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用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调整股本结构,避免以评估资产调账,造成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影响企业上市时间。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但尚未改制的企业,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可与上市工作结合,聘请上市保荐机构提前介入,对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有关问题,在改制设立过程中及早解决,避免走弯路。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为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对拟上市公司(指进入上市辅导期和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公司)实施优惠扶持政策,对实现直接和间接上市以及再融资的企业实施激励政策。
(一)对拟上市公司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1、已具备上市申报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可以对利润调整后的税收给予优惠。需要补缴税款的,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
2、对部分因土地、房产等法律手续不完备,尚未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尽快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和房产过户手续。
3、对辅导期内的企业,自进入辅导期起,三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公司投资新项目或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加强对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用途不当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实现直接、间接上市和再融资的公司实行奖励
1.对通过借壳、买壳和吸收合并上市的公司,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2.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2—3‰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其中对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少于30%.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3.实现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公司,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3—5‰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50万元,其中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少于30%.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经所在区县、高新区体改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三)其它企业在沪、深证交所主板和境外上市的,可参照执行上述扶持、奖励政策。
四、组织领导
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全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制定落实责任制,确保任务完成。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制定落实责任制,建立政府领导包靠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市体改办要建立定期调度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向市政府作一次专题汇报。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④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上下级关系。
国务院下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机构)。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清算、交收、过户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所出资设立的公司,证监会监管)。
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客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中间商)、自营等:证券公司(被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监管)。
证券交易的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直白的说:由证监会管理、为证券交易的机构、个人服务,对证券公司有一定管理职能)。
(4)证券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扩展阅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产生原因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证券交易效率,消除证券市场风险。证券交易风险来自多种因素,它可能来自于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波动,也可能来自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动以及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证券交易结算规则对证券市场风险,同样具有重大影响。
证券交易的直接后果,是实现证券与货币的互换或交割,即货币持有人改持证券,证券持有人改持货币。保证货币持有人安全、快捷地改持证券,保证证券持有人快捷退出证券市场,显然是证券交易制度必须实现的重要目标。
安全和效率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交易安全理念,证券出卖者必须是证券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进行证券权利的转移;所谓效率,是指可顺利、无障碍和迅速地实现证券交割过户和投资变现。实现证券交易的安全、效率,是所有证券市场所追逐的目标。
⑤ 证券主管机关是哪些
你说的证券公司的主管机关吗,如果是的就是国家证监会。其他的期货公司主管机关也是证监会。债券的就分短期的长期的了,短期的归人民银行,长期的归证监会。
⑥ 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的上级单位是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和单位。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2、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3、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3、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6)证券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扩展阅读: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6、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7、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⑦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的,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
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⑧ 如何投诉证券公司
欺瞒客户的话你必须有证据,空口是没什么用的,楼猪不要固执,上级主管单位就是证监会,一般小问题,几千块钱的事情,你没证据只有自己吞吃苦果了,很简单,店大欺客,硬要和他们耗的话你没这个精力,大的问题,几万几十万的事情就是经济案件,你可以去找警察叔叔,不大不小让人很恼火的事情,去找记者吧,记者很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