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根据价格找股票 怎么找用那个选股器国元证券 银河证券优先回答
在股票软件的左上方,点击“功能”,再点击“选股器”,就可以输入选股条件。具体的,我并没有真正使用过,这就要靠你自己琢磨了。
000728 国元证券。从其该股走势上来看,该股目前依然能够保持上升通道的震荡上行,前日从其高位整理蓄势的短线低点,已有了五个交易日震荡走高的走强回升,预计短线后市,股价还能够反弹到16.30,再经过小幅下探的整理蓄势之后,下一波还能够再次走高到16.90。操作建议,还可继续持股待涨,但在短线反弹到位后,或还可进行一个短线逢高的减持,而在其后的回落到15.00时,再做低位的承接(接着就是上边提到的中线上的看涨)。(银河证券是一种基金品种,恕我不再作答)。
⑵ 银河证券所有的上交所的新股网上发行量都显示为零,是不是根本就在这里买不到。
你有额度的话,输入申购代码会提示你能申购的额度,注意代码是73打头的,不是股票的真正代码,你是今天申购吗,3点前要完成
⑶ 最近港股看着不错想建仓,富途证券公司怎么样啊
如果最近刚活不错的话,想建仓你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去见他。
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证券公司被称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证券经纪商(Broker-Dealer);在英国,证券公司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一个部门;在东亚(以日本为代表),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分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华安证券公司专业的理财团队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8)并购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1]
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注册资本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3.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
A-G
安信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东兴证券、国通证券、国都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东莞证券、北京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东方证券、长财证券、北方证券、长江证券、长沙证券、广东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国金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鹏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富成证券、第一证券、大同证券、大通证券、德邦证券、德恒证券。
H-J
和兴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恒信证券、恒远证券、金新证券、巨田证券、汉唐证券、航空证券、河北证券、华安证券、华创证券、久联证券、金元证券、华西证券、宏信证券、华鑫证券、红塔证券、华弘证券、华林证券、华泰证券、华龙证券、江信证券、金通证券、金信证券、华福证券、华融证劵。
K-S
开源证券、世纪证券、申万宏源、首创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联储证券、联合证券、联讯证券、汕头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辽宁证券。
T-Z
太平洋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投证券、泰阳证券、中航证券、中富证券、中关村证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证券、中银国际、天风证券、天同证券、天一证券、天源证券、天元证券、万联证券、一德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原证券、万通证券、蔚深证券、西北证券、西部证券、信泰证券、兴安证券、兴业证券、亚洲证券、新疆证券、新时代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厦门证券、众成证券。
中信证券
主要职责
证券公司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职责是设计筹划改制企业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参与企业改制方案设计和制定,对拟发股票的改制企业进行上市辅导,草拟、汇总和报送发行上市的所有申报材料,组织承销上市企业的股票,承担发行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数据
上市公司一季报数据显示,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现身于682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合计持仓量达54.60亿股,环比增幅为22.76%。在这些个股中,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财一季度新进307只个股,增持189只个股,减持141只个股,坚守45只个股。从新进个股的行业分布来看,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财对机械设备、石油化工和金属非金属三个行业十分青睐。
长城证券标志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财新进建仓的个股数量合计达13.85亿股,一季度期末持股市值高达155.24亿元。上述公司一季报数据显示,有214家公司的一季度净利润实现了同比增长,占比69.71%。在新进个股中,券商及集合理财持股量超200万股的个股有113只,占比36.81%。其中,券商及集合理财对农业银行、长江证券、金地集团 、振华重工和信托网5只个股持仓均超5000万股。而从控盘能力看,有129家公司被券商及集合理财持仓1%以上,占比42.02%。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财对189只个股增仓7.72亿股,以季末股价为基准计算的增仓市值合计高达93.22亿元,这些公司的一季报数据显示,175家公司实现了盈利,印证了券商独到的选股眼光。从增仓幅度来看,券商及集合理财对南山铝业 、东方明珠 、东方财富 、风华高科和塔牌集团 6只个股的环比持仓增幅均在1000%以上。从增仓个股4月以来的涨跌幅看,鲁银投资以56.65%的涨幅居于首位合适的价位就可以建仓了。
⑷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有哪些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证监会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4、重组非公开发行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所取得股东都需要至少锁定12个月,特殊情形需要锁定36个月甚至更多。
需要锁定36个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控股股东认购及火线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认购的,或者认购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有就是认购对象用以认购新股的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需要锁定3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认购对象持有认购资产不足12个月的认定标准为登记到登记原则,即取得认购资产的登记过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登记间隔。
对于控股股东认购或认购后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若出现重组后股价表现不好需要进一步延长锁定期。重组办法规定,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高管持股锁定
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量的25%,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此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董监高内部人的特殊身份,防范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不公平交易。
在并购重组中也会有基于董监高而进行股份锁定的情形,一种是上市公司并购标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作为重组交易对象同时兼任标的公司的董监高,形成上市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与公司法142条规定相冲突。此种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通常需要将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份公司改为有限公司,实现对公司法关于董监高持股转让比例限制的有效规避。
另外涉及股份锁定的情形是发生在重组后的整合,即认股对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出于整合与后续经营需要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导致其持有的股份锁定需要遵守董监高的锁定要求。故此在标的公司股东兼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要综合权衡利弊,实践中有过标的股东非要进上市公司董事会,但是进了董事会却发现后续股份转让很不方便,属于事前功课没做足临时又反悔,唉声叹气的既吃亏又丢脸。
6、业绩补偿锁定
前述几项锁定均是基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因业绩补偿是双方基于协商博弈的结果,对于业绩补偿的锁定期限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但是根据证监会的回答,一般补偿周期为三年。
故此在项目操作实践中,涉及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均需要考虑非公开发行和补偿履约保证综合确定股份锁定安排。
如前所述,基于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区别,同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与股份补偿的区间计算也略有差异,通常而言非公开发行的锁定开始于新股登记,而股份补偿期间为完整会计年度,两者需要在锁定承诺方面衔接妥当,避免遗漏或者乌龙情形出现。尤其在非公开发行锁定期为12个月而股份补偿周期为三年的情况下,市场多数案例多是简单粗暴的进行了三年锁定。其实投行在方案设计上完全可以更为灵活,采用根据盈利预测承诺的实现情况,在三年内安排分布解锁方式,既保证了股份补偿的履约保证,同时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认股对象的股份流动性。
由于股份锁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所以对于持股人而言,在并购过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锁定,或者锁定期长短等,都关系到其切身的商业利益。
当总体而言,现行法规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维度较多,在设计交易方案时候需要综合权衡与考虑,在合规性和客户商业利益上进行专业的有效权衡。
⑸ 哪家证券公司比较好
像现在互联网时代,证券公司都差不多,一般选择那种大型一点的,主要是怕到时交易卡顿,只是散户也许没有最低的佣金给到我们,所以我想头部的都差不多,例如广发,招商,国信,华泰,国泰君安等都可以!
⑹ 创业板注册制了,为什么银河证券要补签创业救
您好,如果您是之前开通过创业板的,是可以继续交易非注册制下的创业板股票的,但如果你想交易注册制下的创业板股票是需要补签一个风险揭示书的
⑺ 排名前十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1、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200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4亿股普通A股股票,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30。
2、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中唯一未被更名、注资的大型证券公司。公司前身是上海海通证券公司,于1994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发展成全国性的证券公司。
3、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公司营业网点已实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全覆盖,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有证券营业部256个。
4、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国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和全能型投资银行,目前注册资本为61亿元人民币。始终以客户为中心、扎根于国内资本市场,是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广、机构分布最广、服务客户最多的证券公司之一。
5、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中国领先的综合性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客户基础、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公司于1991年5月成立。2010年2月26日,公司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1688。
6、银河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代码:06881.HK)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
7、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是由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
8、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截止目前,招商证券成为中证100、上证180、沪深300、新华富时中国A50等多个指数的成分股。
9、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AA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在全国38个城市拥有54家营业网点,法定代表人为何如,现有员工9443人,其中公司本部员工1167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0%以上
10、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前身是于1998年3月9日开业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有注册资本52. 82亿元,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成功登陆上交所。
⑻ 21家证券公司名单
新浪财经讯 7月4日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发布21家证券公司联合公告:
2015年7月4日,21家证券公司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股票市场形势,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充满信心,一致表示,坚决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会议决定:
一、21家证券公司以2015年6月底净资产15%出资,合计不低于1200亿元,用于投资蓝筹股ETF。
二、上证综指在4500点以下,在2015年7月3日余额基础上,证券公司自营股票盘不减持,并择机增持。
三、上市证券公司将积极推动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推进本公司大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四、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担保证券折算率、融券业务规模等相关指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平稳地做好客户违约处置工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