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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杜晓斌

发布时间:2021-12-21 02:01:40

① 李然和杜晓斌是怎么认识的_无处安放的青春

其实他们相遇是在错误的地点发生的一段错误的认识,其实剧情是这样的,本来李然从一开始就觉得杜晓斌看的眼神不对,有太多的神情和渴望的深意;因此他都不想与她相见,又一次宗禹说他没空过去,拜托李然李然过去照顾一下并且补充说明她已经有了一个是诗人的男朋友,李然才答应过去的,也就是这样他们才认识了。这样又开始一段错误而沉重的爱情

② 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董事长戴文杰死了

杜晓斌诉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案
(返还教育费、合同效力)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5)虞民一初字第67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528号。
2.案由:返还预交教育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杜晓斌。
法定代表人:杜森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傅立新,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戴文杰,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钱五全,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坚昕;审判员:王军、俞荣堂。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楼晓东;代理审判员:傅海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1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2004年6月8日,原告因被告邀请在其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人学报名,并按被告要求预交了学费6000元,后又因被告要求补签了“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读协议”一份。因原告中考成绩较好,被其他学校录取,未到被告处就读。原告遂与被告交涉,要求退还预交的学费。被告以“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读协议”中载明:“华维录取后,未到学校就读,所交经费不需退还”为由拒予返还。现要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就读协议无效,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预交的6000元。
(2)被告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辩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04年5月31日,华维学校在上虞日报上公告华维杯综合素质测试报名的时间,6月1日至4日,有3300余名学生自愿报名,6月5日,对学生进行测试,6月7日按测试成绩公布录取情况,并以书面和会议形式告诉有关家长是否愿意被华维录取。如果愿意,家长与学校签订就读协议,此后,被录取的学生陆续与华维学校订立了“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读协议”,并交纳了部分费用,领取了录取通知书。在就读协议中,华维学校在明确被录取学生就读班级的基础上又承诺:1)按上虞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费用。2)根据新生在测试所获得的奖项,华维学校分别给予“华维教育券”奖励,与人民币等值在华维学校使用。被录取的学生则在就读协议中承诺:1)按奖项所对应的预交金额,向华维学校交纳2004学年的部分费用,在2004学年开学时结算;2)学生经华维录取到学校就读,所交的经费不需退还。此后,部分学生却又到其他学校读书。就读协议是原、被告之间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原告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依协议办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是民办学校,其办学类型为高中、初中的全日制学历教育。2004年5月31日在上虞日报上发布招生公告,原告报名并经素质测试。2004年6月8日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发出入学须知。告知原告新学期报到时间为2004年8月31日。并由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在2004年6月8日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签订了“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读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招收乙方为华维学校2004年初一新生,并在实验班就读,并承诺:(1)按经上虞市物价局核准标准收取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2)根据2004年“华维杯”少年素质测试所获得的奖项,分年于开学初发给“华维教育券”,与人民币等值在华维学校使用。乙方自愿到华维初一年级精英班就读,承诺:(1)在注册时按以下款项预交2004年学费,在开学时结算;特等奖获得者预交2000元,一等奖获得者预交3000元,二等奖获得者预交4000元,三等奖获得者预交5000元,四等奖获得者预交6000元,五等奖获得者预交7000元。(2)华维录取后,未到学校就读,所交经费不需退还。2004年6月8日向原告收取预交的一学年的学费及住宿费、代管费、校服费、住校生生活用品费合计6000元,收款后,发出录取通知书,通知原告于8月31日来校报名注册。后原告未来到被告学校报名入学。因被告不愿归还原告预交的学费,原告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被告返还预交的学费,有关部门也做过调查、协调,但被告表示不能退款,只能作为困难补助由原告写出报告,再由被告给予补助而未果。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交的学费等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原告提供的证据:
(1)被告出具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票据一份。
(2)原、被告在2004年6月8日签订的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读协议一份。
(3)被告在2004年6月8日作出的初一入学须知一份。
(4)被告在2004年6月8日作出的录取通知书一份。
(5)上虞市教育体育局给劳利萍等人的复信。
被告提供证据:
(1)上虞日报2004年5月31日报生公告。
(2)告考生家长书。
(3)华维杯少年素质测试方案。
(4)上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5)李永林、戴兰珍给学校要求补助的信。
3.一审判案理由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是经依法批准兴办的民办学校,有权向社会招生。原告作为受教育者,享有择校就读的权利。因原告未在被告处报名注册,故双方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教学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而原告没有在被告处报名注册并接受教育,被告没有支出直接的教育教学费用,据此也不能收取原告预交之学费等费用,因此原则上应返还原告预交款项。但鉴于被告已为原告等学生上学作必要准备,创造了一定的就读条件,故在返还款项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本案实际以返还75%为宜。
4.一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应返还原告杜晓斌预交款人民币4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元,实际支出费50元,由原告杜晓斌负担75元,被告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负担225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诉称:第一,原判认为“原告作为受教育者,享有择校就读的权利”,这显然是错误的认定。无论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上,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享有抽象笼统的“择校就读”的权利。被上诉人除了选择民办中学和学区内的公办中学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以外,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择校就读的权利。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订立就读协议,已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在民办中学和学区内公办中学问作了选择。第二,原判认为“因原告未在被告处报名注册,故双方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教学关系”,这同样是荒谬的。“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教学关系”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所谓“教育教学关系”,实质上是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是否建立,应以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来判别。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报名属要约行为,上诉人出具录取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就读协议是合同的书面体现,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若非法定无效的事由双方当予遵守。一审法院以报名注册作为教育关系成立的标志,显然是错误的。第三,原判认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而原告没有在被告处报告注册并接受教育,被告没有支出直接的教育教学费用,据此也不能收取原告预交之学费等费用,因此原则上应返还原告预交款项”,这不仅逻辑混乱,更重要的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涉及上诉人收取的具体用途是否合法,被上诉人对此也未提出诉求。作为民办学校,上诉人收取合理费用并依法合理使用。该条款不意味着民办学校与自然人间不得订立相关的合同、协议。上诉人招收初一新生是正常教育活动的首要环节,被上诉人毁约给上诉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美誉度。上诉人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双方的教育服务合同约定,完全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第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就读协议中约定的被上诉人承诺之“未到校就读,所交经费不需退还”究竟有无法律效力?协议中并无法定无效的情况。原审虽然认可了协议的效力,但未对被上诉人的违约事实予以查明。被上诉人承诺“不需退还”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与现行法律不悖,一审法院对违约事实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2.被上诉人服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当事人间争议的焦点是杜晓斌对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是否拥有实体上的返还财产的请求权。由于双方的权益之争源于2004年6月8日签订的“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读协议”,因此,审查该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是本案之基石。根据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录取杜晓斌为该校初一新生,杜晓斌已向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预交相关费用。据此,可以确认当事人间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而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一审认定双方未建立教育教学关系不当,上诉人上诉认为教育服务合同已成立的理由充分。鉴于合同行为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受相关教育管理规范调整外,其财产关系及与之相应的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杜晓斌一审起诉时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二00四年初一新生就读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偿还原告预效的6000元学费;(3)承担诉讼费用。支持其诉请的理由为: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华维录取后,未到学校就读,所交经费不需退还”的约定免除了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杜晓斌的责任,排出了杜晓斌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经审查,该条款为协议中杜晓斌所作的第二项承诺,其本身所固有的内容并不产生争议,即:杜晓斌在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录取后,应到校就读,如不到校就读,杜晓斌放弃退回所交款项的权利,学校有权拒绝退还。分析该条款的内容,应当认定属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范畴,确定了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在杜晓斌不到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就读时,杜晓斌愿意支付与所交学费等值的违约金。......

③ 我们无处安放的青春结局

我们无处安放的青春结局:

周蒙给学生们发了一张画纸让他们把心里最美好的东西画出来。李然的发布会一切准备就绪。

陈之子就失足事件再次提出要和杜小彬度假,被回绝。吴校长开始送周蒙去邻村上课。小宗老师得知了周蒙的下落,打电话想告诉李然,不料杜小彬接的电话,就挂断了电话。周蒙和吴校长去给孩子们取新书的时,意外看到了李然的新摄影集。

在过河的时被河水冲走了,周蒙把自己和李然的事告诉了吴校长。李然在新闻发布会的当天早上在工作室看到了周蒙的照片,同时接到了小宗的电话,去靠山屯见周蒙。陈之子给杜小彬寄了两份快件,一份是关于新书的,一份是讲述杜小彬曾是失足青年的事来威胁杜小彬。

杜小彬情急之下用桌子上的刻刀杀了陈之子。杜小彬准时出现在会场。而李然却迟迟未到,杜小彬到了李然的工作室看到了桌子上放着周蒙的照片而心灰意冷。李然见到了周蒙,想带周蒙回江城,被拒绝。

两人相拥,李然接到了杜小彬出事的电话,不得不离开。李然带着女儿去探视杜小彬,杜小彬提出离婚,李然不肯。周蒙还在那所学校,李然带着小女儿开始了征程。

剧情简介

周蒙是某高校校长周德明的女儿,纯情美丽的她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风流倜傥的省报记者李然,两人一见钟情倾心相爱。一直独身的周德明在世俗的偏见下并不愿意让女儿过早恋爱,但是自己得有重症以后态度发生变化。

就在李然和周蒙热恋之时,李然前女友刘漪的出现,让两人的感情出现间隙,但历经挣扎,刘漪最终选择离去,而真正带来爱情风暴的是一个名叫杜晓彬的女子。莫名的背叛,悱恻的思念,李然在两个女人之间游离,最终竟以与杜晓彬闪电式结婚而告终。最后的死去,虽说是自然的,但也是突然的。

但对于周德明自身,这是一个解脱,这是他生命之中唯一的放纵。

周蒙的情爱如风中弱草一样而飘散,过往与现在,熟悉与陌生,似在一刹之间,沉重的青春,如同曾经在最美的时节飘落的樱花,辗转踯躅,依旧无处安放,无处皈依。

④ 请问下可以告诉我广东公共频道DV现场所有记者和主持人的名字麼

记者就有----陈华良,李水涛,杜晓斌,韦冬梅,何白瑜,优嘉,范璟璇,谢凯欣,蔡翊岚,罗睿思,邱寒月,李思慧

⑤ 《我们无处安放的青春》的结局是什么

《我们无处安放的青春》的结局是蒙蒙去了一所乡村小学当教师,李然和杜晓斌结婚了。

其实每个男人心中都有一个王子公主梦,自己是那个英俊潇洒勇敢主动的王子,有那么一天遇见了一个柔弱纯情百依百顺的美丽公主,于是去追求她照顾她,是天然的的使命和人间最美好的爱情。

李然主动追求周蒙就是这么个情况,实际上周蒙是他这种心理梦幻中爱的对象,而真正在现实生活中,他爱的其实是不顾一切追求他追随他,给了他事业和生活上极大帮助的杜晓彬。从他最初和杜的几次接触就可以看出来,他那种内心的波动甚至胆怯恰恰是潜意识中对杜晓彬爱意的一种反应。

周蒙当然也是爱李然的,只是这位柔弱被动且此前毫无感情经历的公主需要的是陪伴而不是追随,需要的是被爱而无法给予对方真正的爱。如果在李然之前来了个马然,王然,张然什么的其他王子追求她,她也会一样爱上对方。

⑥ 新上门女婿女主角姓名

张歆艺
国籍 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四川
出生日期1981年5月29日
毕业院校: 中央戏剧学院
代表作品:羊城暗哨《夜上海》《风声传奇》
籍贯: 四川·成都
身高: 170cm
学历: 表演系2001级本科

⑦ 杜小兵判了多少年

杜晓斌判了10年。他判的是合理合法。他犯罪就得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⑧ 原来爱情曾来过

因为你在拥有的时候,并没有觉得你正在拥有,觉得一切都是很自然的在生命里存在着,所以,就会很平常的对待。
而当你真的失去的时候,你才知道原来你曾经拥有过,才觉得那本该就是自己的,现在却没了。
什么都是比较出来的。相对来讲的。
其实,不光是爱情,很多事情都是这样。
再比如,你觉得一件家用电器对你毫无用处,就在一边搁置着或者给了别人,但是当别人把它利用的很充分,或者又发现了它的很好的用处,那个时候你就会后悔了。
人就是这样,谁让你那个时候眼光不独到,没发现或者没觉悟到身边的幸福呢。
也不知道这样说对不对,不知道你能否理解,呵呵,以后学会重视吧,在拥有的时候就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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