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际的有名的各大证券公司券商有哪些
世界主要投资银行
法国兴业银行
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
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
博资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康和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亚洲融资有限公司
倍利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贝尔斯登公司
加拿大怡东融资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时富融资有限公司
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
京华山一企业融资有限公司
群益亚洲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安永企业融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
新加坡发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
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
德意志摩根格林费尔(德意志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
德累斯顿克莱沃特(德累斯顿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
国泰君安融资有限公司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部门
亨达融资有限公司
荷兰商业银行
工商东亚融资有限公司
日盛嘉富国际有限公司
JP摩根证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
金利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金英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汇富融资有限公司
美林证券
元富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添惠亚洲有限公司
洛希尔父子(香港)有限公司
百德能证券有限公司
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御泰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所罗门美邦香港有限公司
软库金汇融资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新百利有限公司
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
金鼎综合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大福融资有限公司
和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瑞银华宝
禹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
Altus Capital Limited
冠联证券有限公司
大华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环宇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❷ 澳大利亚 有没有类似国内证券法的法律
主要变化有: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参考资料:.cn/64.htm
❸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介绍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ASX),全称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是根据澳大利亚国会立法《澳大利亚证券交易及国家保证金法案》注册后,于1987年4月1日开业。澳大利亚实际上只有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一家证交所,其他6个州的证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资子公司。澳大利亚证券有限公司是一个律师管理机构,公司在悉尼设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秘书处。公司受全国公司和证券委员会监督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包括个人及成员组织,他们一般被称为股票经纪人。ASX董事会有十位选举产生的股票经纪人董事,加上这十名董事任命并经公司年会批准的四位非成员董事。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会员和公司会员。自然人会员必须组成合伙组织。会员费为:公司会员25万澳元,自然人会员2.5万澳元。会员申请者必须在申请表中填写有关申请者资金来源,在本行业的经历等。1990年,澳大利亚证交所有95个公司会员。
董事会由10名选举产生的经纪人董事和这10名董事任命并经公司年会批准的4名非经纪人董事组成。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的会员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会员和公司会员。自然人会员必须组成合伙组织。1990年,澳大利亚证交所有95个公司会员。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作用是为证券及其相关产品提供并维护一个公正、有效、信息通畅、有国际竞争性的市场,保证投资者及各个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信心。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活动包括提供交易系统、结算清算系统及证券市场调节的管理。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行为和程序规则,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监控,这些都已经写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任何上市公司都必须遵循《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经营规模、性质、股东和公司结构都各有千秋。影响这些公司作出上市决定的因素并非是单一的,而是需要考虑到公司状况的一系列因素。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可以获得极大的好处;许多公司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获得资金
增加知名度
改进劳资关系
新股东和董事
增加投资的灵活性 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经得到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许可。申请正式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先决条件。申请时,公司必须向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提供所需的文件,证明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并缴纳上市费。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不同阶段:
呈交前阶段
呈交公司招股说明书前的阶段;
注册前阶段
呈交招股说明书与招股说明书注册之间这一阶段;
注册后阶段
招股说明书注册后到全国上市委员会考虑研究公司申请上市前这一阶段;
挂牌前阶段
全国上市委员会考虑申请后到公司证券正式挂牌前这一阶段。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6个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股价指数。此外还有一个全国性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指数”,该指数包括两组:股票价格指数和累积指数。股票价格指数没有对股息支付和增值因素进行调整。而累积指数则把股息进行理论上的再投资,从而提供了衡量某类股票总体结果的标准。但比较常用的股价指数是“全部普通股指数”该指数包括250家以上的公司,采用加权计算法。
市盈率和股息率
澳大利亚股票的市盈率和股息率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是比较正常的。
❹ 我想开通澳洲股票的账户,该找哪些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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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澳洲券商平台都是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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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如何查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
澳洲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是由澳洲股票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和悉尼期货交易所(Sydney Futures Exchange)在2006年合并后所组成。总部设在澳洲悉尼。
澳洲证券交易所为世界二十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每日平均交易量为 46.85 亿澳币, 总上市公司市值为19821.8亿澳币 (2018年5月), ASX公司市值为117亿澳币 (2018年5月) 。
可以上英为财情查看澳大利亚所有上市公司股票:澳大利亚股票市场行情
❼ 世界著名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1、美林证券
是世界领先的财务管理和顾问公司之一,总部位于美国纽约。作为世界的最大的金融管理咨询公司之一,它在财务世界里响叮当名字里占有一席之地。该公司在曼哈顿四号世界金融中心大厦占据了整个34层楼。
2、高盛公司
是第一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许可的外资投资银行,也是首批获得QFII资格的外资机构之一,并多次在中国政府的大型全球债务发售交易中担任顾问及主承销商。高盛还是第一家中标协助中国处理不良资产的外资机构,也是第一家完成不良资产国际销售的外资机构。
3、摩根大通集团
2000年12月由J.P.摩根公司和大通-曼哈顿公司合并而成,是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业界称西摩或小摩,中国人习惯称之为“摩根银行”,总部在美国纽约,总资产2.5万亿美元,总存款高达1.5万亿美元,占美国存款总额的25%,分行6000多家,是美国最大金融服务机构之一。
4、摩根士丹利
财经界俗称“大摩”,是一家成立于美国纽约的国际金融服务公司,提供包括证券、资产管理、企业合并重组和信用卡等多种金融服务,目前在全球27个国家的600多个城市有代表处,雇员总数达5万多人。
5、德意志银行
即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是德国最大的银行和世界上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总部设在莱因河畔的法兰克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美林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高盛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摩根大通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摩根斯坦利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德意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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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在澳洲怎么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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