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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担保

发布时间:2021-12-25 02:31:25

㈠ 什么叫融资融券担保品

你好,主要包括现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和债券、股票等三大类。

㈡ 公司债券属于抵押证券还是担保证券

其他企业担保的公司债属于担保债券;用本公司资产抵押的公司债属于抵押债券。

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

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2)证券发行担保扩展阅读

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人一般通过发布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者发债说明书方式进行要约,只要承认和接受“要约”条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资金的投资者,都可成为公司债券投资人,同时,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都等于认可接受了“要约”,就必须履行“要约”上的义务和有权获得“要约”上的权益。

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要约”的基本特征,在发行章程或发债说明书上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债券的所有要素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担保人以及其他选择权等等。

因此,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要约”行为,是公司债券的 “出售一购买”契约的签定过程。

一般地,发行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这种方式的证券发行的允准比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

㈢ 融资融券的担保品证券和标的证券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担保证券是以某种方式作为担保,保证本息偿付的证券。担保证券主要是指公司发行的担保债券。

标的证券是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2、内容上的区别

担保证券包括财产担保和第三者担保两种。一般由信托银行对担保品进行评价,包括担保品以市价折合的价值额、担保品将来的收益等等,仅适用于信誉高的大型企业;第三者担保是指政府、信誉好的银行或发债公司的母公司来作为担保人。

标的证券主要内容是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限于其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调整。

3、符合条件上的区别

担保证券的符合条件是如果发债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必须处理担保品,变价收入用以偿债。还有采取以公司全部财产担保发行债券;当发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由担保方进行偿付。

标的证券应符合的条件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㈣ 证券公司如何接受 发行股票的担保

哥们,你OUT了。。。。。。

第一,不是每家券商都有保荐和承销资格的,而且券商是要先垫资的!

第二,电子化后再没见到纸质股票!运到公司卖给散户?菜市场都比这高级啦

第三,承销与包销是不同的,何况目前基本都是超额认购!

㈤ 证券发行的法律规定

详细说明就太麻烦了
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其他还有属很多细则

证监会主要出台5个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正在修订的《保荐制度管理办法》

㈥ 资产证券化可以理解为发行有担保公司债券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不可以,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以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担保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资产证券化有点类似于股票融资,但又不同于股票融资,股票融资是以分配股权为代价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发行者的控制权不会被分散!

㈦ 证券公司可以提供担保么

净资本额达不到证监会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 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 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 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证券公司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 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㈧ 抵押担保证券和抵押转手证券的区别

担保抵押证券和资产抵押证券的区别:
1、【抵押证券】指证券发行人以其财产为抵押,而发行的保证按期支付本息的证券。如果在证券到期后,证券发行人没有支付证券本息,抵押证券持有人可以占有或拍卖证券发行人为发行证券而抵押的财产作为证券本息的补偿。抵押证券,增加了发行人的责任,减少了证券投资者的风险。一般来讲,为了担保证券本息能按期如数支付,抵押物的现市总价值应该高于证券发行总额。发行抵押证券,应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证券公司代理发行。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购买抵押证券并支付款项。近年来,国外出现了一种新的抵押证券,这种证券的抵押物不是发行人的现有财产,而是发行考利用发行证券等募到的资金进行投资后所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尽管投资于抵押证券的风险较小,但对于小额投资者来讲,明确小额证券相对应的抵押物难度较大,所以,集中众多小领投资且使其基金化,然后以基金的形式投资于抵押证券是一种较为的投资方式。
2、【抵押担保证券】抵押担保证券是由投资银行等证券公司将大量房屋贷款进行捆绑作为抵押的一种证券形式,类似于债券。持有抵押担保证券的投资人将根据他们所购买的本金和利息份额,定期收到屋主所支付款项。通常,大量的抵押贷款被打包或者分为几个“部分”,每一部分的风险和收益均不相同。持有最安全部分的所有者收取的利率最低,但是有权作为第一顺位获得屋主的付款。而持有风险最大部门的持有人收取最高利率,但是如果屋主不能支付月供,那么他们则是第一个受损的人。

㈨ 股票发行有资产担保么

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发行股票不需要担保: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④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⑤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⑥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⑦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人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去年教材是20%,注意区分)该决定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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