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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

发布时间:2022-01-02 15:55:44

『壹』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什么

证券公司的股东就是证券公司股份持有人,有了股份一般在公司就有相应的投票权。
实际控制人就是公司说的最算那个人,一般这个人都是公司股份份额最大那个人。
关联方一般是指该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又或者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另外公司还有该公司持有股份的另外一个公司。
关联交易就是和关联方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

『贰』 为什么股东不交易股票,而是证券公司交易

股东一般是不可以随便交易的。而证券公司也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以及委托交易的机构。

『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

答:(一)以实物出资的核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进行投资 ,企业应于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所收到的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 (1)以存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其股东投入的存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记原材料或其他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二者之和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2)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二)以无形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用货币资金和实物投资外,还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无形资产投资时,也应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企业应于实际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三)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是有限的,除了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把各投资者联系在一起外,各投资者的信誉、名誉、管理技能等,均可作为共同经营的先决条件。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在某个股东要将其出资转让给有意介入的新的股东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双方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后,企业应按出让方所出让的出资额,在实收资本明细账中进行调整。

『肆』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有哪些法律法规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资格要求:

1.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即系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争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中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股东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伍』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的,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
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陆』 证券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证券公司提出融资融券吗

这个要分情形:
1、非上市公司股东,向其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肯定可以
2、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东,可以向其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但不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本公司证券。
3、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股东,可以向其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一般没有限制。

『柒』 证券公司是否允许持有其股东公司股权有何规定

A公司为某证券公司的股东,现在A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某证券公司是否可以接受这部分的股份?
可以,这叫着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可在二级市场回购,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回购,若股份超过30%比例属要约收购,按上市公司收管管理办法执行。
如果想进一步了解此类相关法规,请参看《公司法》、《证券法》、《沪深交易规则》等。

『捌』 为什么证券公司不能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证监会的法规规定的

因为证券公司是高风险行业
证券公司本身需要大量资金,持有大量现金、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保险其他金融机构互有资金往来,如果这个证券公司倒闭将连累其他证券公司,引发金融打地震!!!!!!
防止股东为了骗公司资金让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最后股东把资金转走或者逃离境外,最后倒霉的是股民和其他证券公司和国家

大到不能倒闭,一旦倒闭,后果十分严重

『玖』 其他公司营业执照中有证券金融业务经营范围怎么申请资格证

证券金融业务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需要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

券商牌照,即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券商综合牌照已停发16年。目前有消息称证监会有意放开专业券商牌照(也即小券商牌照),涵盖并购财务顾问、资产管理、自营和投资顾问等。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名录》(截至2012年4月30日),目前共有111家证券公司(截至2012年4月30日)。

1、审批机关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法律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申请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4、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活动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000万。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时,最低注册资本是1亿元,两项或两项以上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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