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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

发布时间:2022-01-14 00:21:21

Ⅰ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包括( )

因为证券业协会可以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Ⅱ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能退吗,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是可以退费退考的,超过报名截止时间,就不能退钱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截至报名日,年满18周岁;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账号说明:

1、为方便广大考生报名,考生可凭个人证件号码登陆报名网站。网站:网页链接。

2、个人上网报名时填写或请他人代为填写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有效,以免影响参考。

3、账号“报考账号和密码”是考生登录网站、报考科目、查询账务和打印准考证的唯一标识。设定密码长度最小不少于8个字符,其中包括英文字符大小写,数字,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报考账号和密码。

4、考生如忘记报考账号或密码,可以至报名网站首页,按照页面提示取回自己的账号或密码。

注意事项:

参加考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取消当场考试成绩、禁考一年、禁考两年及禁考三至五年的处理,并向考生所在单位通报其违纪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基金从业人员发生违规违纪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依据《基金法》等相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要想取得资格需要考哪些科目必考+选考,选考要选几门啊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必考的,也是必过的,所以就不说了。其他选考一共有四门,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与承销。这里面选一门就可以了。如果考过了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了。个人认为交易比较容易些,不会很抽象,所以报基础+交易对于初考者来说可能是个不错得选择!祝你成功。

Ⅳ 如何查询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中国证券执业证书编号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

1、360搜索“中国证券业协会”,打开“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官网网址为http://www.sac.net.cn。

Ⅳ 改革后的证券从业报名可以只报一科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2015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3号)

现将2015年第三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关于改革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排,我会将从7月起对考试进行改革,为了方便考生应考,我会设定了考试过渡期,过渡期的考试将安排改革前后所有科目考试,过渡期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考生可选择报名参加考试。

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可于2015年7月23日14:00开始,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并按照要求报名。为避免信息泄露,考生不要通过其他网站进行报名。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18:00。

三、报名缴费

每科考试报名费为人民币61元,通过网络在线支付。

已缴费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考试报名结束前可申请退费(详见报名须知)。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退考的考生,不得以未参加考试等理由要求退还报名费。

四、考试科目

考试共六个科目,分为改革后两科和改革前四科,《证券投资基金》科目从2015年7月起移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实施。

改革后考试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改革前考试科目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及《证券发行与承销》。

五、考试范围

改革后的考试范围参考《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详见http://www.sac.net.cn/pxzx/pxzdydg/)。

改革前的考试大纲和教材使用2012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六、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

改革后的两科考试,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量均为100题。改革前的四科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考试题量均为150题。

改革前后的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60分及以上的考试成绩,视为合格成绩。

七、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将于2015年9月19日、20日举行。

考区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

八、考试违纪处理

参加考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协会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取消当场考试成绩、禁考一至两年的处理,并将违纪情况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执业注册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的,协会还将给予注销其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的自律处分。

九、其他说明

报考成功的考生,可在考试日前一周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考场地址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协会网站考试成绩查询栏目下载),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十、特别提示

(一)个别网站和培训机构谎称可以提供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真题,骗取考生钱财。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以免上当受骗。考生发现以提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真题名义行骗,并掌握确切线索的,可以向协会或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二)近期,有不法分子通过向考生兜售无线耳机接收器等方式协同考生作弊,我会将会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严肃查处。

(三)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不出版考试辅导材料,也从未授权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培训及出版相关辅导材料。

(四)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及成绩查询的唯一网址为协会官方网站(www.sac.net.cn),请考生直接进入上述网页办理报名相关事宜。为防止钓鱼网站窃取考生个人信息,请考生尽量避免在其他网站通过链接的形式进入报名网页。

十一、考试报名咨询

协会网站列举了考试常见问题及解答,请考生登录协会网站查询;考生也可通过考试报名在线客服咨询相关问题;或者拨打人工服务电话021- 61651128咨询。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受中国证监会监督指导,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考务工作由ATA公司具体承办。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目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为了使国内相关人员通过对期货基础知识的学习,更好的掌握期货市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熟悉期货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期货市场原理及其运作过程,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业务、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方法与程序、期货交易的策略和技巧;通过对期货法律与监管制度的学习,使其能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期货市场的基础法律知识、主要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增强其法律观念、守法合规和自律意识,从而提高其执业水平。依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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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之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折叠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一般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
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Ⅶ 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因违纪在诚信系统中有违纪记录的能参加信用社招聘考试吗

证券业协会官方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你现在已经通过考试了吗 ?如果通过了到现在多长时间了 ?

Ⅷ 北京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自律公约

北京证券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北京是祖国的首都,作为首善之区,全体会员要以“维护首都稳定,自律规范经营”为基本经营准则,做好首都窗口行业的各项经营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会员承诺并严格遵守:
(一)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发布的政策、制度、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等;
(三)本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等。
第四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 开展业务和日常经营方面:
1. 不断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令行禁止;
2.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佣金标准及各项服务收费报备、公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加强对从业人员和营销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促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保护其合法权益;
5. 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同业利益;
6. 加强对证券市场研究,重点推动经纪业务的服务与制度创新工作;
7. 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创建首都精神文明,做好窗口服务工作方面:
1. 深入学习和落实“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金融行业的十字行风;
2. 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纲要和首都市民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文明公约要求自己的每一名员工;
3. 积极参与和切实贯彻创建首都精神文明的各项服务活动。
落实首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个中心、五个并重、一项否决”的要求,即: 一个中心: 以群众满意为中心;五个并重: 规范化服务标准、计划和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并重。职业道德教育与岗位培训并重。树立行业新风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重。问卷调查与社会舆论反映并重。 行业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并重。一项否决: 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条会员须禁止的行为:
(一) 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二)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协会制定的行规;
(三)从事超越经营范围或非法的证券中介业务;
(四)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共同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五)采用低于成本佣金或其它价格战的方式,以及与其它金融机构串通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六)采取贬损同行或指派员工及营销人员到其他营业部门前或所辖场区开发客户;
(七)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约的行为,所涉会员须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接受处置。
第七条会员有义务配合和接受协会对违反本公约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及对此所作出的处分决定。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违约会员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以及处分形式,做出相关的处分决定。
第八条 协会可根据会员违反本公约行为和接受处置的情况,决定是否报请监管机关追加处分。
第九条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 进行证券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 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 对证券市场发展提出重大建议、意见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五) 举报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六) 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七) 模范遵守本公约、在证券市场的经营与客服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第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将依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的形式执行。
第十三条会员受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协会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四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本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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