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企业选择交易所挂牌融资,一是程序较为简单。二是交易所的挂牌的资产多数属于非标准化金融资产,比如应收账款、不良金融资产、股权债权投资、信托受益权、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商业票据收益权等,资产种类多,涉及的底层资产更加丰富。三市体现在产品形式上,也同样具备多样性,既有复杂的衍生品交易,也有简单的现货产品,既有专业性很强的金融产品,也有大众化的理财产品。受众群体交广。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产品,其专业性水平较高。对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也更高。
B. 政府平台定向融资的交易结构中主要要素是什么
政府平台定向融资的交易结构中主要要素是金交所,它是由地方政府(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此外,从股东来看,金交所的股东以各地方国资委为主,券商,大型集团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占部分,整体实力雄厚。然后有增信方担保,受托管理人管理,承销商进行产品推介及发行,发行方审核、委托挂牌,金交所备案、信息公布,最后由合格投资者认购。
C. 承销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承销商不是第二天就可以卖,而是跟别的新股一块上市流通,新股发行后交易所批准什么时侯上市流通就什么时候可以流通。
还有一个更正一下,它包销了十亿股里面的一亿股,它并不占百分之十,只占流通股的百分之十,要看占总股本的比例是多少,如果占了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以上,它每变动百分之一的股份就要发出股份变动公告。
D.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分别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必须由金融机构承销,不一定由银行承销,可以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应当组织承销团。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的证券。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登记。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央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委托和结算。
第六条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应当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由在中国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具有债券评级资格。
第十条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规定履行义务。条款和协议。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对其负责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及相关利率应当市场化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通过欺诈、市场操纵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经销商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交易情况,并提交交易商协会。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和结算进行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兑现情况,并报交易商协会。
E. 证券公司为证券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在开户之日起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C.3日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
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F. 上市公司私募债可以不用承销商吗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内涵界定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基本概念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形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劵。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营利能力的门槛要求,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
其中,“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与金融企业;“中小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划分标准(第二部分会详细加以阐述);“私募”是指非公开发行,发行、转让和持有总账户数不超过200。关于非公开发行,依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点
1、在发行人的信用能力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等没有硬性要求,由承销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把握;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各种要素,诸如发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均由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自行协商确定,通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3、在发行制度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交易所备案发行制。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资格
1、中小企业标准界定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有一定差异。该规定第四条具体划分了各行业的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行业要求及运行时间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资格对行业的限制是非房地产或金融行业。
在运行时间上,企业要运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需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告。
3、鼓励企业类型
①鼓励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鼓励发行人采用第三方担保。
②鼓励拟上市公司或运行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虽然目前对发行人没有关于财务指标的硬性规定,但盈利能力强、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更具优势。
4、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第五章规定,发行人既有初次信息披露的义务,也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的特殊披露义务(持续性信息披露)。
如果发行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则有可能构成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基本要素
1、备案体制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由承销商向上交所或深交所备案,深交所规定:备案材料齐全的确认接受材料,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交易所对报送材料只进行完备性审核,并不对材料具体内容做实质性审核。
2、发行规模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规模不受净资产的40%的限制,但一般应控制在不超过净资产规模。
3、发行期限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上交所明确发行期限在三年以下。
4、发行方式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方式重点突出在私募上,即非公开发行,可一次或分两期发行(上交所)。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备案通知书的6个月内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采取集合方式发行。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
5、发行利率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利率应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鉴于发行主体为中小企业且为非公开发行方式,流动性受到一定限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高于企业债、公司债等。
6、募集资金用途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无特殊限制,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用途较为灵活。
7、担保及评级
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担保和评级无强制性要求,但为降低债券风险,鼓励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设定财产抵/质押担保,可采用部分担保的方式。同时,由于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对评级未做硬性规定。
8、投资者类型
投资者需具有适当性,主要是指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董高监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销商。
适格的机构投资者包括:(1)金融机构;(2)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企业法人;(4)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元的合伙。
适格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仅上海证券交易所):(1)券商认定,交易所事后核查;(2)500万元金融资产(证券账户、资产);(3)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4)签署风险认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9、财务状况
①净资产规模尽可能大,净资产规模超1亿元为佳;
②盈利能力较强,可覆盖一年的债券利息,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③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为佳;
④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且保持良好水平,其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不用披露。
10、流通场所
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或证券公司进行柜台转让。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流程
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个发行流程的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前期准备阶段、材料制作阶段、申报阶段、备案阶段及发行阶段。每一阶段都各有工作流程及重点事宜,程序分工明确。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流程步骤
①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②联系担保工作;
③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
④券商、律师开展尽职调查;
⑤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2、重点工作
前期重点工作有发债事项决议、审计工作、尽职调查及确定发行方案,具体内容与企业角色分析如下:
①发债事项决议
发行人有权部门需组织会议,出具同意发债的决议文件。一般发债事宜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开展。制定审核限制股息分配措施。此时企业需联系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②审计工作
备案材料包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一般审计工作所需时间最长,而财务数据定稿决定了其它备案文件的完成时间。
在企业操作层面,发行人需尽早确定会计师,安排会计师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③尽职调查
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可一起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以加快项目进程。尽职调查期间,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私募债具体发行方案。中小企业作为私募债发行人需根据中介机构要求配合完成尽职调查。
④确定发行方案
在此项工作中,具体要做到四确定,即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常规方案(具体方案在项目过程中仍可讨论修改);确定私募债受托管理人,承销商、上市商业银行,为私募债提供担保机构不得担任该债受托管理人;确定担保方式(第三方担保,财产抵质押),积极寻找担保方,联系担保工作;确定偿债保障金账户银行。
此时,中小企业角色职责上要与主承销商就具体方案进行磋商,选择债券托管人及偿债保障金账户银行。
(二)材料制作阶段
1、流程步骤
①完成评级、担保工作;
②签署各项协议文件(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担保函、担保协议);
③中介机构撰写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
④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完成上报文件初稿。
2、重点工作
在材料制作阶段重要的是完成担保工作和签署协议文件两大方面。具体内容与企业角色分析如下:
①完成担保工作
证券交易所鼓励发行人采取一定的增信措施,以提高偿债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内部增信、外部增信(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抵押(优先选择现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含上面房屋)、在建工程等价格稳定的);质押(黄金、白银、股票、应收账款、专利权等)等;目前受市场认可度较高的担保方式为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考虑到第三方担保需要尽职调查,且发行人需要准备相应反担保物,该环节耗时长,沟通较为复杂,需要尽早安排;选择担保机构很重要:机构实力,股权结构,评级等。
在企业角色方面,第三方担保方需要尽职调查,发行人提供反担保质押物。
②签署协议文件
需要签署的协议文件包括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银行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签订的协议、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协议文件的签署,保证了相关文件制作的顺利完成。对签署协议各方都需要走公司内部流程,需要预留时间以防止耽误整体进程。
在企业角色方面,中小企业要与各方签订好协议。与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与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在银行设立偿债保障金账户;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或担保函。
(三)申报阶段
1、流程步骤
①全部文件定稿;
②申请文件报送上交所、深交所备案;
③寻找潜在投资者。
2、重点工作
申报阶段的重点工作是寻找投资者,在申报阶段,主承销商开始寻找本期债券的潜在投资人,进行前期沟通。此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者应配合主承销商做好企业宣传、推介工作。
(四)备案阶段
1、流程步骤
①证交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
②备案期间与主管单位持续跟踪和沟通;
③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完成备案。
2、重点工作
备案阶段的重点工作是沟通协调,上报备案材料后,主承销商需要在备案期间与主管单位持续跟踪和沟通,保证债券顺利备案。此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者应配合主承销商做好与主管单位沟通工作。
(五)发行阶段
1、流程步骤
①发行推介及宣传;
②备案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债券。
2、重点工作
发行流程最后一个阶段即发行阶段,其重点工作主要是做好发行推介和把握好发行时机。
①发行推介
在发行阶段,主承销商正式寻找本期债券投资人,进行充分沟通,积极推介企业;私募债的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及高净值个人,主承销商的销售实力与寻找潜在投资人的能力直接相关,进而对公司最终融资成本产生影响,故为申报阶段的重点。
此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者应配合主承销商做好企业宣传、推介工作。
②发行时机
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六个月内,发行人可择机发行债券。此时主承销商通过对市场的研究,与发行人共同把握发行时机;优秀的承销商能够寻求更好的发行窗口,挖掘更多潜在的投资者,以低利率发行本期债券,为发行人降低发行成本。
此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者应配合主承销商,选取最佳的发行时机,完成此次债券的发行工作。
在整个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的五个阶段中,所需花费的时间上前三个阶段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备案阶段预计1—2个月,发行阶段要在6个月内。
G. 证券公司私募债业务流程
一、申请流程
1、证券私募发行(掌握):也称内部发行或不公开发行,是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通常是仅以与证券发行者具有某种密切关系者为认购对象。2、私募发行的优点和缺点优点私募债发行优点1、发行成本低。私募债发行优点2、对发债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较低。私募债发行优点3、可不需要提供担保和信用评级。私募债发行优点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私募债发行优点5、有利于建立与业内机构的战略合作。缺点1、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我国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2、定向发行债券的流动性低,只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3]3、私募发行的方式(1)股票私募发行(2)债券私募发行发行对象有两类: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私募发债多用直接销售方式,私募债一般不允许转让。二、中小企业 私募债发行的程序 私募债发行的程序H. 商务部首批备案的56家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目前全国 只有2家股票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1家金融交易所 上海金融交易所
以上是 正规的金融市场 国家证监会监管 资金安全有保障
其他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都是私人公司创建 证监会无法监管
I. 公司股票是怎样流通到证券交易所的,是承销商把股票先买下来,然后再把股票拿到证券交易所,还是别的方式
您的问题事实上是股票如何发行?发行后以如何上市?上市后如何交易?
一、目前股票发行采用IPO的形式。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募股) 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为“普通股”。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要公开募股的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只有招股说明书通过了审核该公司才能继续被允许公开募股。(在中国,审核的工作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接着,该公司需要四处路演(Road Show)以向公众宣传自己。经过这一步骤,一些公司或金融机构投资者会对IPO的公司产生兴趣。他们作为风险资本投资者(Venture Capitalist)来投资IPO的公司。(风险资本投资者并非想入股IPO的公司,他们只是想在上市之后再抛出股票来赚取差价。)其中一个金融机构也许会被聘请为IPO公司的承销商(Underwriter)。由承销商负责IPO新发行股票的所有上市过程中的工作,以及负责将所有的股票发售到市场。如果部分股票未能全部发售出,则承销商可能要买下所有未发售出的股票或对此不负责任(具体情况应该在IPO公司与承销商之间的合同中注明)。IPO新股定价属于承销商的工作,承销商通过估值模型来进行合理的估值,并有责任尽力保障新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性及不发生较大的波动。IPO新股定价过程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通过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其次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来体现市场的供求,并最终确定价格。
二、股票发行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会选择、公布上市时间。
三、买卖股票要通过代理券商,采用电子记账方式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割登记。交易时采用“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方式进行。如对于卖出而言,如果竞卖者卖出价一样,则谁先委托谁优先成交;如果委托时间一样,则谁的卖出价低谁优先。
J. ipo承销商和保荐人有什么区别
ipo是一个证券经营机构,而保荐人是上市推荐人。
1、IPO主承销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
2、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当一家企业决定发行股票后,往往会有几家、十几家甚至几十家证券经营机构去争取担任主承销商,竞争十分激烈。承销商越多,可以触及的潜在购买者也就越多,股票也就更容易卖出,有利于推高股票发行价,增强流通性。
3、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
4、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