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2017年以来的新股ipo有哪些
我国2017年以来的新股ipo如下:
1、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11日报送) ;
2、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11日报送) ;
3、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04月21日报送) ;
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2日报送) ;
5、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7年4月10日报送) 。
(1)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扩展阅读
IPO参与对象
1、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2、保荐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
3、申报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4、公司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
5、保荐人律师: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7、股票过户登记处:拟制股票和还款支票、大量印制股票。
8、印刷者和翻译者:起草和翻译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②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___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简而言之,就是向投资者征求意见,以什么价格发行股票,投资者愿意接受。
一般询价方式
新股的发行一般都是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相当于机构定价)
累积投标询价方式
如果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但超额认购倍数小于5倍时,以询价下限为发行价;如果超额认购倍数大于5倍时,则从申购价格最高的有效申购开始逐笔向下累计计算,直至超额认购倍数首次超过5 倍为止,以此时的价格为发行价。
(相当于在机构询价的基础上让市场定价)
③ 为什么股票发行网下配售者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网下申购规则说不能同时参加网下和网上,否则进黑名单。那么,如果某个投资者已经参与了网下申购,但其中某个股票由于市值不到或其他原因没有参加网下询价,那这个股票网上发行能否参加?
您的情况,就是个别票配售时因市值暂时没到门槛,网下暂时不够参加配售条件,可否转去申购网上?我记得规则是:只要办理了某个市场的配售资格,就不能再参与该市场的网上申购,并且此前一直规定:如果办理了网下配售,又同时操作了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此举属于违规,所以证券业协会在公布第一批黑名单时,确实有多个网下配售账户因为同时进行了网上申购而被列入黑名单,但后期没再出现因为这个违规被拉黑的,后面几批进入黑名单的罪责多是询价入围后,但最后申购时没参与,就是放弃的,或者是申购了,但没缴足新股认购款。我上周五也干了蠢事,就是给其他账户进行网上申购的批量下单时,一不留神也把网下配售账户进行了网上申购委托,当时我急问券商小妹,说能否让券商总部把我那两笔网上申购的委托撤掉?小妹回复的结果是无法撤销,因申购新股的委托单同样是直接进交易所主机,而一旦进入交易所主机系统就无法撤掉。然后小妹马上帮我问证券业协会的黑名单处,得到的答复是:“网下配售的个人账户如果误同时参与了网上申购,可能暂时不进黑名单。”,也就是说应该没事,如果有事的话,我这两笔委托就直接算两次违规。而事后我查看自己误操作的两笔网上申购配号情况,结果是都没配号,也就是说两个交易所的主机系统是可以自动识别配售账户参与网上申购的情况。而从规则上讲,如果办理了网下配售的账户,因各种原因没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下询价及网下配售,那么是可以对该只新股进行网上申购的。但从安全角度考虑,我不建议有配售资格的账户再去参加网上申购,因为一旦下单失误,就是误把已经参与了网下配售的新股申购委托一并下了网上申购手续,那么证券业协会严格执法的话,可能让自己惹麻烦,最后结果得不偿失。
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的价格与网上申购价一样吗
对,价格是一样的,只不过网下配售的是机构,一般的股票数量会多很多
⑤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四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第十五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对未到位资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有效中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投资者市值计算的证券账户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上交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发送至证券公司。
第二十二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经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
(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后,余额部分按照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上交所将于T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四条 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在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2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
上交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2日向投资者发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5:00-16:00,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第十九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告网上发行结果。
第二十八条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发行价格填写申购委托单。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填写申购委托单。
T+2日,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款。
第三十二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四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上交所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⑥ 如何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在申购当日,通过交易软件的买入进行申购。
号码的地方,填申购代码。
沪市最少1000股(为1签),且要是1000的整数倍
深市500股(为1签),且要是500的整数倍
价格的地方填申购价格。
第2天会进行配号,1签1个号。
第3天摇号,每个中签的号码
沪市中1000股,深市中500股。
⑦ 我国现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步骤
也就是ipo上市步骤 首先寻找到一家券商做保荐人,他们会帮你设计流程的
1、聘任三家中介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者叫券商、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三家是法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中以券商为首,承担保荐和承销任务,会计师负责上市审计,律师负责上市相关法律问题。找对了人,这是关键中的关键。好券商也许贵,但可以大大降低花冤枉钱的可能性,再说投行的收费中绝大部分是上市后才给的,不上市不用给,所以一定要选好投行团队。
2、中介机构做初步尽职调查,发现存在的重大问题,确定改制和上市方案。
3、改制。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会计师出审计报告,一般还会再找个评估机构出资产评估报告。
4、辅导备案和公告。改制完成并确定券商以后,券商作为上市辅导机构和公司一起向当地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文件,并定期报送辅导过程总结文件。辅导备案后,公司要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公告。这个程序正式向外界宣布,公司进入上市的准备流程。
5、中介机构进场做细致的尽职调查,根据上市条件要求,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查,发现存在的不规范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议。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向证监会报送上市申报材料以前。
6、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备案、环评。同券商协商确定上市募来的钱准备投什么项目,然后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向当地发改委或者经委之类主管建设项目投资的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这个过程是包含在第5项工作的时间里的。
7、向涉及到公司经营的所有政府主管机关,比如国税、地税、工商、环保、土地、海关、劳动和社保部门申请出具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这也是与第5项同步的。如果是污染行业及相关企业,需要做上市环保核查。
8、辅导结束后申请当地证监局验收。
9、尽调后形成上市申请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等,报送中国证监会。
10、证监会审核,初审员、部位会、发审会都通过后,证监会出具核准发行并上市的批文。
11、发行。向机构投资者、散户发行股票。
12、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