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华律网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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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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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2019-01-30
证券公司的管理办法。 · 微博热议
莫明其妙2017
知名财经博主
今天 19:55
市盈率13倍。 >>>然后投行圈震惊。 我看到“刺客财经观察”把询价情况梳理了一下,看起来询价机构有抱团报价的嫌疑。 一方面看,很多机构报价的确过于接近。另一方面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询价时要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还要大于10%,这也导致有报高价意向的机构,也必须报价接近机构报价中枢值,才能参与网下申购。规则更加鼓励了机构的报价接近。 >>>这个分析发到朋友圈后,机构圈的朋友们也震惊了。 情绪很不好。你们心里没点X数么,这个价格也就科创能给你发了,机构们给你报这个价就是给保荐机构和科创板面子了,你们收割二级还收割成瘾了么? >>>企业界的朋友们就更加震惊了。 这么低价的发行,含泪割肉,泣血上市,你们科创板和投资者不是欺负人嘛? >>>哈哈哈..... 感觉大家情绪居然挺激烈的,这么小一个新股发行案例,没想到带动这么大的分歧和不满。单纯看公司业务和盈利,我是觉得公司业务还要转型,业绩波动太大,成长性确实能见度不高,感觉上这个估值也不算很不合理吧,略低,但还行,绝不能算很不合理。未来A股可能大面积就是这么个水平。 不过在注册制、市场化也推进了一年多以后,才终于出现了这么尖锐的分歧,也是等得有点久了。 当然,估计发行规则会逐渐完善,发行价格跟着市场波动走的同时中枢会逐渐降下来,卖方和买方的分歧也会越来越多。 企业也终于会慢慢发现,上什么市啊,好好闷声赚钱不好么?毕竟,美股退市率高,真不是因为规则和监管逼着它们退的,而是上市真的不划算才退的。 >>>与此同时呢,这个过程中,券商头部化的集中度肯定会越来越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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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录客
知名财经博主
1天前
#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ST步森 002569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本次交易主要对手方为沈阳等,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微动天下股权以取得微动天下的控股权。【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结束】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对步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立案调查结束。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值得关注的点#1、是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的表述;2、签署的是重组框架协议,并且甲乙各方分别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与本次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沈阳签署了框架协议3、约定了3个月的排他期,违约金1000万元。4、中介聘请情况:公司将尽快确定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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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看点2019-07-27
独家!重磅!干货!证券
② 未被取消职业资格名单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考) (1)物流师(4-2级)、心理咨询师(3-2级)、理财规划师(3-2级)机考、秘书(2级)、 营销师(2-1级) 考试时间:上半年5月17日、下半年11月22日 说明:物流师、理财规划师、秘书(下午需考试),心理咨询师、营销师(考上午)。具体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2级)、理财规划师(3-2级)机考、项目管理师(4-2级)4-3机考、企业培训师(3-2级) 考试时间:上半年5月18日、下半年11月23日 说明: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二级(下午需考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4-3级、企业培训师(考上午)。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注:以上报名时间提前40天报名止,上半年考试约在3月30日、下半年考试约在9月30日。纸笔作答职业须带2B铅笔,具体参考2014全国鉴定考核方案。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省统考) 采购师(2-1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高级物流师(1级)、高级项目管理师(1级)、高级企业培训师(1级)、高级理财规划师(1级)、公共营养师(2-1级)、职业指导师(2-1级)、物业管理师(2-1级)、黄金投资分析师(2-1)、婚姻家庭咨询师(2-1)、室内设计师(2-1)、会展策划师(2-1级)、房地产策划师(2-1级)、企业文化师(2-1级)、信用管理师(2-1级) 考试时间:3月22日、7月19日、9月20日。 说明:国家己颁布职业标准都可以组织考试,具体见己颁布职业标准表。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技能操作考核 报名时间提前20天报名止:3月22日考试约在3月5日、7月19日考试约在6月30日、9月20日约在8月29日。 三、人社部(非统考各通用工种三、四、五级) 公共营养师、电子商务师、美容师、电子商务师、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美容师、模具工、汽车修理工、二手车评估师、数控车工、形象设计师、化妆师、物业管理师、维修电工、等(1000多个工种) 报名时间:每月第三个周六考试 报名时间:提前15天报名 芜湖职业资格考试更多信息可以咨询芜湖今日教育(芜湖市镜湖区金鼎大厦金鼎阁1901室)
③ 依据证券法简述上市公司中股票暂停交易的情形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如果在上市后这些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公司发生了不利于继续上市和不宜再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情况,则需要采取暂停其股票上市、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④ 今年的税收新政策具体都是什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7〕19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7〕21号)
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8.《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6.《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27.《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34.《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3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
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
4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1293号)
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
4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
4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4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47.《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8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5号)
90.《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9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9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93.《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
9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9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96.《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
97.《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98.《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99.《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0.《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1.《海关总署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102.《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
10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104.《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
10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税委会〔2017〕22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17〕33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税总发〔2017〕81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84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247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2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17〕28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税总函〔2017〕332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42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7〕88号)
1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⑤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其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予以纠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进行欺诈、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业务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39 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证监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⑥ 求2008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法律
中国法院网讯 2008年1月1日,共5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5部,地方级法规30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10号
国务院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5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513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法释(2007)17号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47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修订) 农业部令第5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令第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北京市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天津市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河北省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
辽宁省 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吉林省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江苏省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安徽省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2007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湖南省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云南省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陕西省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甘肃省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编辑:边江
⑦ 证券行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四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二)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4.《证券公司监管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发布)
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发布)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
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18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
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令第37号)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
11.《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令第49号)
12.《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13.《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
14.《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5号)
1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4号)
16.《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
17.《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号)
1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8年修订)
(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
19.《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
20.《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2008年1月14日证监会计字[2008]1号)
2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2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2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2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2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
2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
2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6日证监会令第3号)
28.《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3日证监[1996]6号)
29.《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
30.《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
3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4日证监会令第50号)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3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35号)
3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
3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
39.《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
4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
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4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
4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
4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
4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
4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6年6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47.《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
4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
4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2007年6月18日证监会令第46号)
5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5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7年11月29日证监会令第51号)
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12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2006年10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五)证券交易所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
2.《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稿)》(2007)
6.《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
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2007)
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
⑧ 哪25项新法规2008年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新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⑨ 财务顾问主办人考试书
只能提供给你指定书目,没有一个地方可以一次买到或者下到的。或者你看有无证券公司的朋友,有些公司自己收集整理了。
附件:参考书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参考书目
1、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2007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
2、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审计》;
3、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
和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2、部门规章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2006年7月31日发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151号,2005年12月31日发布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2005年6月16日发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2006年5月6日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2006年5月9日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2006年5月17日发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发布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2006年9月17日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2007年1月30日发布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2007年3月9日发布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发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发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发布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2007年6月30日国资委、证监会发布
3、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06]83号,2006年7月25日发布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2001年12月10日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3月7日发布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07年4月9日财政部、证监会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证监发[2006]51号,2006年5月18日发布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2006年5月29日发布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2006年6月22日发布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发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2006年3月16日发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2006年3月16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7年2月28日发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2007年4月5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1号,2006年5月8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2006年5月8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2006年5月18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2006年8月4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2006年8月4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2006年8月4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2006年8月4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2006年8月4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2007]98号,2007年6月28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证监会计字[2006]8号,2006年4月10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7]9号,2007年2月2日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证监会计字[2007]10号,2007年2月15日发布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2006年7月20日发布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2006年8月24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2006年5月26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2006年11月7日证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004年8月25日国资委发布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2005年4月11日,国资委、财政部发布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年6月30日,国资委发布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2007年6月28日国资委发布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2005年9月5日发布及相关股改规定
《关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6]87号,2006年8月2日发布
《关于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时间间隔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6]112号,2006年9月26日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登记、交易、上市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2006)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⑩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4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5设置交易大厅。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6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7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8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9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10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11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12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13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14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15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16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16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17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18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19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20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21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22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23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24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25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26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27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28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29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30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31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32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根据市场需要,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34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5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36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每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7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38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39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40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41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42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43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4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4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46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47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48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49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50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51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52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53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55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56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57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58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59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60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6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6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63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65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66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67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68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69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70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7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72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73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74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75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76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77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78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 79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8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81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82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83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8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85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86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87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88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上报证监会查处89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90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9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9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9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94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95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96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7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二)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9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另行规定。99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100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深圳交易所交易细则大体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