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一、用途不同:
1、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业务的,比如股票买卖。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种交易资格,但是个人没办法取得这种资格。而证券公司有这种资格。
基金是把小股资金集合起来进行投资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这个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二、方法不同:
1、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2、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三、作用不同:
1、当你想要投资到证券市场上的时候,就要借用证券公司的资格,也就是把你的钱存进它的户头,然后再进行交易。实际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进行,只需要给证券公司一笔手续费,相当于租用交易席位的费用。
2、购买基金相当于把钱交给它,然后一切的交易都有它来负责,最终的收益扣除公司的运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会返还给你。但是在此期间你的钱的支配权在它手中。
(1)基金证券投资公司扩展阅读: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在不同的国家,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证券公司被称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证券经纪商(Broker-Dealer);在英国,证券公司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
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一个部门;在东亚(以日本为代表),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❷ 证券投资公司和基金投资公司分别是做什么的他们怎么赚钱
中国股市散户投资者现在唯一能保全自己的措施只有一个:彻底远离股市!因为作为与股指期货相配套的沪深300ETF指数型基金国家已经拟定于近期在香港市场上市,内地投资者将不能参与交易。这一政策使香港市场的境外机构可能利用该基金作为套利工具,而对内地所有投资者客观上造成了不公平,增加了境内投资者的风险。假如境外机构对在港上市的中资H股、红筹股和300ETF进行联手控制,很可能使内地市场出现单边暴涨或暴跌,也可能会为国际对冲基金间接控制内地资本市场提供工具。内地证券市场操纵权旁落的后果及风险将不可估量。近期中国股市大盘暴跌多少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这一政策的恐惧和不安。
此外,据行业知情人士透露,继银行系QDII产品对外投资额度快速放宽至215亿美元后,保险公司的QDII投资细则即将出台,初步预计额度不会少于银行和基金公司。在如今人心恐慌,熊市思维逐渐抬头的情况下,这一消息无疑会把利空作用放大。加上超级扩容密集出台、印花税提高、公布清查违规入市银行资金、打击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等一套套紧缩打压政策,它们传递出的强烈政策调控语言就是,中国证券市场不能再涨了,所有人的唯一选择就是彻底退出这个风险已经高企的市场。 据统计,2006年全年上市公司利润3892亿元(对应A股流通股就更少了),如果2007年按每天成交量3000亿计算,印花税按0.3%计算,(一年按240天计算)印花税合计4320亿,券商佣金按照0.2%(法定是0.3%)计算,合计2880亿元,二者合计7200亿,几乎是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润的一倍。如果按每天成交量2000亿元计算,印花税合计2880亿元,券商佣金1920亿,二者合计4800亿元,仍然超过2006年上市公司利润之和。如果按每天成交量1500亿元计算,印花税合计2160亿元,券商佣金1440亿,二者合计3600亿元,就达到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润。 文章说,由于股市投资的本质是分享上市公司的收益,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如果上市公司的收益总和不足以弥补印花税和券商的佣金,那么这个股市,就连"零和游戏"的底线都够不着,应该是"负和游戏"。在"负和游戏"中理论上是每个投资者都无法分享到上市公司的利润,只能通过吹泡沫、尔虞我诈、坑害中小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泡沫利润"。 目前中国内地投资者证券帐户内的保证金总额不过1万亿,也就是说,不用两年就全部收缴到国库了。所有参与者都是来无偿送钱的。这就象街边桌球场子,两个参与桌球游戏的人拼个你死我活,最终赢利的,一定是摆桌球的摊主。两个人手中的银子都必将落入摊主的口袋。这哪里是一个有投资价值的市场? 管理当局人为控制股市,在储蓄存款没有出来时,扇动大家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只有通过证券市场才能充分分享经济成长的成果,而现在真的出来一部分了,又担心所谓股市泡沫问题,要闭门放狗咬人,让散户投资者去买单,用自己的退休金、血汗工资去承受管理层制造的泡沫。 文章断言,中国证券管理当局的短视,必将毁灭整个资本市场。管理当局无能,也许还是造成股市发展十几年还在3000为中轴晃悠的真正原因。中国经济发展其实从来就没有与股市同步过。 附原文:反弹逃命后将迎来更恐怖的下跌 一、作为与股指期货相配套的沪深300ETF指数型基金国家已经拟定于近期在香港市场上市。内地投资者将不能参与交易.
二、据行业知情人士透露,继银行系QDII产品对外投资额度快速放宽至215亿美元后,保险公司的QDII投资细则最快将于本月中旬出台,初步预计额度不会少于银行和基金公司。 现在我总算找到了大盘继续暴跌的真正原因了。很多普通投资者可能根本不知道这些政策传递出的指向性意义,对内地证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所带来的重大负面作用。下面我先就第一条消息进行分析和解读。 作为与股指期货相配套的沪深300ETF指数型基金应该是反映内地沪深市场交易水平的一个标尺。管理层对于不开放境内投资者进场交易的原因解释是:由于目前沪深证券市场是两个完全分开独立的交易市场,资金结算存在障碍,而且,目前香港市场实行T+0交易制度能够更好地与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相配套。 有分析人士评论,这一政策对内地所有投资者客观上造成了不公平,增加了境内投资者风险,因为,香港市场的境外机构完全可能利用该基金作为套利工具,而让境内投资者处于束手无策地步。假如,境外机构对在港上市的中资H股、红筹股和300ETF进行联手控制,将很可能造成内地市场出现单边暴涨或暴跌,也可能会为国际对冲基金间接控制内地资本市场提供工具。内地证券市场操纵权旁落的后果及风险将不可估量。大盘暴跌多少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这一政策的恐惧和不安。 第二条消息是,保险系QDII细则将于中旬左右出台。如果处于牛市行情中,市场对这种政策可能敏感度低些,毕竟市场资金充沛人气旺盛,而现在人心恐慌,熊市思维逐渐抬头情况下出台这一消息会把利空作用放大。继前次公布15500亿特别国债发行事件央行负责人出面澄清后,市场反映似乎有缓和迹象,超级扩容密集出台、印花税提高、公布清查违规入市银行资金、打击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等一套套紧缩打压政策,它传递出的强烈的政策调控语言就是,内场证券市场不能再涨了,而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没有做空工具套利保值,那么,所有人只能有唯一选择,就是彻底退出这个风险已经高企的市场。而近期香港股市叠创历史新高正是受到内地一系列利好政策倾斜的鼓舞。 虽然有人出来澄清特别国债不会对内地股市造成冲击,属于正常经济手段。但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互通互连的,绝对不是割裂的两个国度,说没有影响显然难以说服所有人。大家想想,即使特别国债不向普通投资者和企业发行,但向银行发行,由于其利息水平高于储蓄,银行肯定会积极认购。该额度相当于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5%,而不是此前多次调整的0.5%,会不构成股市资金变相抽离?银行接受储蓄存款再放贷款,如果可放贷额度减少必然减少企业贷款比例,上市公司融资门槛提高,周转困难,业务必然受到冲击,对上市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构成巨大打击,另外,虽然清查银行进入股市的资金已有公布,但还有多少是没有查出的呢?查出部分或只是九牛一毛而已。到底参与市场的违规银行资金有多少,可能永远是个谜。一系列釜底抽薪做法对股市会没有影响?
对于推出沪深300ETF指数型基金推托说由于内地两市不能结算而只能供香港市场交易更是滑稽。资本市场改革和完善,本就是管理层的第一要务,新的金融产品推出,国内资本市场没有条件,你管理层应该进行完善,创造交易环境和条件呀。难道就任由话语权旁落?把刀柄交给别人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这一政策不能不令人联想到蒋介石抗战中:“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为了防止股市高企可能对银行(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称之为大儿子)造成冲击,不顾一切出台政策打压股市(刘纪鹏称之为小儿子)?前面出台提高印花税的政策再次将管理层的短视行为暴露无疑,试问,出台如此重大政策,有没有经过精确测算,有没有经过广泛征求经济学家的意见?有没有经过合法的听证和征询?以至急不可耐做半夜鸡叫?中国经济发展到什么时候才能摆脱“三拍”怪圈:一拍脑袋,就这么定,二拍胸脯,我负责;三拍大腿,又交学费了? 据统计,2006年全年上市公司利润3892亿元(对应A股流通股就更少了),如果2007年按每天成交量3000亿计算,印花税按0.3%计算,(一年按240天计算)印花税合计4320亿,券商佣金按照0.2%(法定是0.3%)计算,合计2880亿元,二者合计7200亿,几乎是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润的一倍。如果按每天成交量2000亿元计算,印花税合计2880亿元,券商佣金1920亿,二者合计4800亿元,仍然超过2006年上市公司利润之和。如果按每天成交量1500亿元计算,印花税合计2160亿元,券商佣金1440亿,二者合计3600亿元,就达到2006年上市公司全年利润。 从这些鲜明的数据不难看出,在"三公"原则下进行市场化博弈,这一基本的市场化条件似乎还离我们很远。由于股市投资的本质是分享上市公司的收益,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而如果上市公司的收益总和不足以弥补印花税和券商的佣金,那么这个股市,就连"零和游戏"的底线都够不着,应该是"负和游戏",在"负和游戏"中理论上是每个投资者都无法分享到上市公司的利润,只能通过吹泡沫、尔虞我诈、坑害中小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泡沫利润"。管理层一直极力倡导的价值投资基础又在哪里能够实现? 目前两地市场投资者证券帐户内的保证金总额不过1万亿,也就是说,不用两年就全部收缴到国库了。所有参与者都是来无偿送钱的。
这就象街边桌球场子,两个参与桌球游戏的人拼个你死我活,最终赢利的,一定是摆桌球的摊主。两个人手中的银子都必将落入摊主的口袋。这是一个有投资价值的市场?这不是逼良为娼,迫使所有人去搏傻又是什么? 还有管理层一直诟病的泡沫问题,泡沫的标准是什么?无非是市盈率吧,新股上市就是30多倍,海归的H股更高达125倍,上市被机构再狂拉1倍,你让散户投资者去买单?用自己的退休金、血汗工资去承受管理层制造的泡沫?被迫参与搏傻买了你们发行的股票还要挨打,天理何在呀!
管理当局人为控制股市,在储蓄存款没有出来时,扇动大家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只有通过证券市场才能充分分享经济成长的成果,而现在真的出来一部分又闭门放狗咬人,这不是现代版的叶公好龙是什么? 在股市真正出现大幅调整时,还在忽悠,说股市调整不会改变牛市上升格局。试问牛市存在的基础还在么?无非是继续稳住中小散户,不要走,等我的大儿子安全撤退后,市场跌得面目全非时,一个轮回后,我再忽悠散户进入这个陷井中.当狼来了的叫喊声多了,你们认为还会有人相信?管理当局的短视,必将毁灭整个资本市场,这也许就是当局无能,造成股市发展十几年还在3000为中轴晃悠的真正原因,中国经济发展其实从来就没有与股市同步过。从91年开市至今,中国经济每年以近两位数的速度高速增长,以上海为例,1991年从100点起步,相应的指数复合增长到2005年还应该在998点吗?这不是自欺欺人是什么?
本人:当我们现在刚刚过上能吃饱穿暖的日子,当我们刚刚向银行贷款买了房子,当我们在银行刚刚存了点棺材本老婆本。突然这一切就象好梦一日游似的随风飘过,一夜回到10年前.
试问中国的平苦大众不炒股又怎么能躲的过通货膨胀这只政策老虎喃?这就是中国的特色,很茫然!
❸ 基金公司好还是证券公司好还是投资公司好
论发展肯定是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不知道你是说投行还是民营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比较好,有发展前途,而且证券业在我国也就20年的历史,基金公司就更短了。
❹ 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业务区别是什么
一、用途不同:
1、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业务的,比如股票买卖。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种交易资格,但是个人没办法取得这种资格。而证券公司有这种资格。
2、基金是把小股资金集合起来进行投资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这个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二、方法不同:
1、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2、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三、作用不同:
1、当你想要投资到证券市场上的时候,就要借用证券公司的资格,也就是把你的钱存进它的户头,然后再进行交易。实际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进行,只需要给证券公司一笔手续费,相当于租用交易席位的费用。
2、购买基金相当于把钱交给它,然后一切的交易都有它来负责,最终的收益扣除公司的运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会返还给你。但是在此期间你的钱的支配权在它手中。
(4)基金证券投资公司扩展阅读:
一、证券公司的分类
1、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2、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3、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4、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二、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❺ 基金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金融投资公司复是一个对制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依法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公司,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
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内;此外,基容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 业务等。
(一)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基金募集与销售
2、基金的投资管理
3、基金运营服务
(二)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2008 年1 月1 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 投资咨询服务
2006 年2 月,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向QFII、境内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四) 社保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五) QDII业务 1、发放贷款;
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为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4、承诺投资收益;
5、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❼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股权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及受让方不得通过股权代持、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股权;
(四)相关的变更股东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财务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等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为主要考核标准。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为董事会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管理资产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度、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水平相匹配,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行业技术标准,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操作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员工培训,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相关资金或者资产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慎确定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以及受托基金服务机构,并制定委托办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评价和约束,确保业务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等。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10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准备情况、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开展受托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经营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与受托办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设施等,并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应急处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受托业务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确保受托业务运作安全有效,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