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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3 11:40:49

❶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证发〔2018〕56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成本,经研究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收费:

一、暂免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的优惠政策,将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含)。优先股也据此执行。

二、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统一为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❷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逆回购收费标准的 官方网址在哪

http://www.sse.com.cn/marketservices/tradingservice/charge/

❸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 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 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 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第十二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四条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第二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三条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❹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❺ 求齐鲁证劵 个人上证A股、深市股 最新 收费标准

印花税买入方向不收,卖出方向按交易额千分之一收取。4月30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宣布,降低A股交易的相关收费标准,总体降幅为25%。调整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0.087‰双向收取;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A股交易过户费将按照成交面额的0.375‰双向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30日发布通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对上证所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根据通知,届时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交易额0.11‰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深圳市场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现行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额的0.1475‰收取(其中本所收取0.122‰,中登公司收取0.0255‰)。现由按交易额的0.122‰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佣金不高于千分之三双向收取。大部分券商会佣金包括了经手费,委托费等。
实际费用计算印花税+过户费+佣金。佣金看你和券商协定的时候多少了。认识券商的人可以优惠点。收取办法直接在股票账号余额扣除,每晚八点后可以看到交割单明细。更多交流加Q944938245

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缴纳多少会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规定,交易所会员需要缴纳以下会费:

1、席位费:非B股席位费60 万元 / 个,B股席位费7.5 万美元 / 个。
2、交易单元使用费,会员等机构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本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 (2010年12月1日起,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使用费。)
3、流速费,会员等机构接入交易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1万元的流速费。(2010年12月1日起,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流速费。)
4、流量费,计费期间为上年 12 月 1 日至当年 11 月 30 日。 流量费=(该机构所用交易单元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 3 万笔 / 年×持有席位数)× 0.10 元+(该机构所用交易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 3 万笔 / 年×持有席位数)× 0.01 元。 详见 《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关于收取2010年交易单元年费的通知》。 2010年12月1日起,暂免收取各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的流量费。

费用项目、标准、收取方式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会员在正式进入交易市场进行证券买卖三天前,须向本所按规定缴足会员席位费、交易年费和清算交割准备金。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调整会员缴纳席位费、交易所费和清算交割准备金的标准。

❼ 现在最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佣金收费标准

证券公司的佣金收费标准是内定的,即便是同一券商不同营业部也会不同(在营业部内也是有分别的,如开户时选择散户、中户、大户,场内交易或场外交易,这些都是不一样的,)基本上是3‰封顶,最低1‰至1.5‰ 股票买入时最低为1手(100股),卖出是没有限制,但也要注意交易成本。 现在股票买卖的费用有: 1过户费:上海交易所股票买卖均收取过户费,每1000股收取1元(最低收取1元),深证交易所不收取过户费. 2交易印花税(买卖均收取):成交金额的3‰ 3交易佣金(买卖均收取):根据交易形式不同收取成交金额1.5‰至3‰,最低收取5元(场外户网上交易佣金会低些,一般在1.5‰,是在开户时就定好了的,也是最低收取5元). 4交易委托费:有的券商收取交易委托费,甚至每刷一次交易卡都会收取,1-5元不等,开户时应问好了。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固定的,大家都要交,并且是一样多,只有后两项是券商收取的,多少不等,具体的事项还要咨询券商,因为即使是同一个券商不同营业部收费标准也不同,这一点要选择好了,因为手续费有的地方是不收取的,虽然你办理了网上交易,但交易佣金是在你开户时就定好的,具体多少还要看你开户时的约定。 假设你10元买入100股建设银行股票,金额为1000元,按最高的3‰计算交易佣金 交易费用: 1买入交易印花税:1000*3‰=3元 2买入交易佣金:1000*3‰=3元=5元(最低收取5元) 3上海市场过户费:100股=0.1元=1元(最低收取1元,如果是买入了200股也会收取1元,买入1200股,收取1.2元,以此类推) 4交易委托费:有的券商会收取此费用1-5元不等(只是券商收取,和两市交易所无关,但并不是每个券商都会收)。 全部费用为9元(不包含交易委托费),交易成本为1009元,每股的买入成本为10.09元。即买入金额0.9%的成本。卖出时还要再加上0.9%(即0.1元,股价在10.19元)才可以。 买入和卖出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只是股价不同而所缴费用不同。如果你开户的营业部没有收取委托费等其它杂费,且你的成交金额在1700元以上,那么,在你买入股价的基础上*1.015(这里是按最高的交易佣金3‰来算的,如果交易佣金低,费用也会降低),股价在此之上基本就为盈利部分。 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际,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❽ 上交所的过户费什么时候降为0.60元/1000股的

2012年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下发了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上交所通知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本所对部分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交易额0.11‰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深交所通知称,深圳市场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现行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额的0.1475‰收取(其中本所收取0.122‰,中登公司收取0.0255‰)。现由按交易额的0.122‰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据了解,总股本由A、B股构成,不包括H股。上市年费按上一年末总股本计算收取。创业板公司减半征收。

❾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怎么收取

自2015年8月1日起,上交所收取的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金额的0.00696%向买卖双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向买卖双方收取;大宗交易的A股交易经手费仍执行下浮30%优惠,即按新标准的70%收取。B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金额的0.026%向买卖双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向买卖双方收取;大宗交易的B股交易经手费仍执行下浮30%优惠,即按新标准的70%收取。优先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金额的0.005568%向买卖双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0001%向买卖双方收取;大宗交易的优先股交易经手费按新标准的90%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❿ 证监会大幅降低交易费,包括哪些费用由多少降低到多少

太玄胡了,根本就没有大幅降低交易费用,另外,也不是证监会,是交易所。你可上东方财富网察看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66,20120430203301496.html
是交易所收取的与交易相关的证券交易经手费降低了25%,这个费用在整个交易成本中占比原来就超低(估计不到2%),这次降低对股票实际交易成本影响不到1%。
估计5月2日会有很多人盲目追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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